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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議案和議題
今天,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關于議案和議題,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議題是公共政策的前身,整個議題的變化就是圍繞事實、價值觀、政策和企業現有行為展開,即企業的某種行為遭到非議、進而產生爭論和沖突,最后導致公共政策的擬定或修正,以規范企業的行為。(可分普遍性議題,倡議性、局部性、專業性議題)
2、議案是由具有法定提案權的國家機關、會議常設或臨時設立的機構和組織,以及一定數量的個人,向權力機構提出進行審議并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每個國家的議案提交程序和規定都是不一樣的,但是都是行使國家權利的重要手段。
“議案”與“提案”的區別
1、 兩者含義不同。
“議案”是指由法定機關和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并要求人大會議討論、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
而“提案”是參加政協的單位或者委員個人向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交付有關單位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可見“議案”一般多用于人大,而“提案”專用于人民政協。
2、主體范圍不同。
根據《地方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議案的主體有五個: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鄉、民族鄉、鎮人大代表5人以上聯名;同時,《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議案的主體有4個: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
《全國政協提案工作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政協提案的主體有5個:委員個人、委員聯名、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可見就提案人而言,對政協委員放得較寬,政協委員可個人提,也可聯名提,人數不
限;而 對人大代表法律規定極為嚴格,不論哪一級的人大代表個人無權提,縣級以上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鎮的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聯名才有提“議案”權。
3、兩者要求不同。
“議案”、“提案”都要求“一事一案”,各自對格式、內容有明確、具體的要求。
從嚴格意義上講,“議案”內容相對較窄。法律規定:在會議期間,向人大提交的議案,其內容必須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在閉會期間,向人大常委會提交的議案,其內容必須屬于本級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內。
而“提案”涉及的內容相對較寬,《政協提案工作條例》第三章第十二條規定:“提案主題應當圍繞國家大政方針,有關統一戰線的重大問題,地方重要事務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問題等方面提出。提案內容應當實事求是,簡單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建議。”“以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的提案,須有該組織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
4、立案方法不同。
人大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主席團一般采用三種處理辦法:①列入大會議程;②決定不列入大會議程;③決定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總之,不
論哪一主體提出的議案,只有獲得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才能成為大會議案。
政協提案,只要經過提案委員會審查,符合《政協提案工作條例》第三章規定的,便予以立案。
5、提案時限不同:
向人民代表大會提議案,各提案主體只限于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期間提出;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只限于閉會期間提出。
而政協提案,不論哪一提案主體均不受時間限制,會議期間、閉會期間均可提,也可以說一年四季隨時隨地可提。
6、法律效力不同:
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它的議案一經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隨即形成相應的決議或決定,便具有了法律的約束力,承辦部門沒有辦與不辦的選擇,只有決定如何辦,怎樣辦好。
而人民政協是愛國統一戰線組織,政協提案沒有人大議案這種法律上的約束力,但政協提案對于完善政治協商制度、提高執行能力、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來說,同樣意義重大,不可缺少。
總之,“議案”、“提案”不僅有區別,而且使用范圍有明確的界定。一般說來,“提案”專用于人民政協,而“議案”大多用于人大,人民政協只有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對某一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才用議案,政協章程第
二十四章對此有明確的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議案,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議案,應經全體常務委員過半數通過。”
議題發展的階段:
大部分議題的形成和發展都有類似生命周期的過程。
議題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階段一:起源期。這個階段的議題仍在潛伏中,趨勢并不明顯,只有警惕性很高的相關負責人能意識到。組織在這一階段應加強對環境的監測與掃描,關注利益攸關者對組織的看法,尤其是負責意見。
2、階段二:成熟擴大期。這個階段,公眾與組織的分歧加大,公眾期望與組織實際表現的差距擴大,公眾的不滿情緒逐漸蔓延。輿論也開始注意議題的的存在并開始報道。這個階段是組織在進行議題管理的關鍵階段,組織應積極參與有關的公共政策制定過程。
3、階段三:解決期或政策形成期。議題發展到這一階段已對組織和社會造成較大影響,政府或重要的公共組織開始介入,以制定、發布新的政策、法規來解決爭端。組織此時只能通過游說等手段來影響政策的出臺。新的政策頒布實施后,議題所引發的爭議也隨之告一段落。
議題管理的步驟一般包括:議題的監測與識別:議題的分析與評估;選擇處理議題的策略;議題自理;結果評估。
議案定義:
議案,在人大《辦法》中給的定義是:“適用于根據法定程序,有關機構向人大及其常委會提請審議的事項”;在行政《辦法》中給的定義是:“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這兩個議案定義有一個共同特點:都是圍繞人大這個中心進行行文的文種。所不同的是,人大議案的行文主體是多元化的,適用范圍廣泛;行政議案的行文主體只政府一家,適用范圍單一。
議案是由具有法定提案權的國家機關、會議常設或臨時設立的機構和組織,以及一定數量的個人,向權力機構提出進行審議并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每個國家的議案提交程序和規定都是不一樣的,但是都是行使國家權利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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