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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意見書范文
公訴意見書如何寫?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公訴意見書范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公訴意見書范文1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條的規定,我(們)受×××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并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現對本案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如下意見,請法庭注意。
(結合案情重點闡述以下問題:
第一、法庭調查的情況,概述法庭質證的情況、各證據的證明作用,并運用各證據之間的.邏輯關系證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第二、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訟證應適用的法律條款并提出定罪及從重、加重、從輕、減輕處罰等意見。
第三、根據庭審情況,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基礎上,做必要的法制宣傳和教育工作。)
綜上所述,起訴書認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認定被告人有罪,并應(從重、加重、從輕、減輕)處罰。
公訴人:××
×年×月×日
公訴意見書范文2
審判長、審判員:
在今天公開審理被告人馬xx、鄭xx、范xx、王xx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我受本院檢察長的指派,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在剛才的法庭調查中,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分別對被告人進行了訊問和發問,被告人馬xx、鄭xx、范xx、王xx分別就自己參與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實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舉證階段,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證人證言、書證、鑒定結論、物證。以上證據均當庭經被告人進行質證,已充分地證明被告人馬xx、鄭xx、范xx、王xx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下面,公訴人就被告人馬xx、鄭xx、范xx、王xx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構成,犯罪的根源及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及其應負的法律責任,發表如下公訴意見: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馬xx、鄭xx、范xx、王xx為了非法謀取他人財物,相互勾結在一起,事先預謀,分工明確。馬xx、鄭xx伙同范xx、王xx于2012年4月17日,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實施制造虛假交通事故,詐騙他人財務,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觀上,該犯罪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權利主體的不特定性。行為人在侵害開始時就沒有明確具體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數,或者是行為人的初衷是要針對具體的人和物進行侵害,但由于行為本身的高度危險性,在危害特定對象的同時,也隨時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該案中,四被告人雖然是事先選定了一個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駕駛的車輛作為侵害對象,但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中,由于案件發生在高速公路上,車輛多、車速快,這種制造虛假交通事故的行為可能隨時危及選定目標以外的其他多數車輛,使其發生追尾或其他車毀人亡等不確定的難以預測的嚴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已經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觀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為人對危害公共安全這一危險后果具有“明知”的認識。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虛假交通事故,肯定對造成所選定車輛上的人員和財產損失事先有明確認識,屬于直接故意;同時,根據一般人的認知水平,被告人也應該能夠明確地認識到在高速公路上的這種行為,極其容易造成對選定目標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的危害,但卻放任這一危害結果的發生,屬于間接故意。
四、該犯罪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
眾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當大的社會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當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為,其社會危害性絕不亞于《刑法》已經列舉出來的其他四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同時,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受損,危害后果的發生具有高度蓋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可以認定為“其他危險方法”。
五、被告人馬xx、鄭xx、范xx、王xx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見。
被告人馬xx、鄭xx、范xx、王xx四人于2012年4月17日相互勾結,共同作案,除了四個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僥幸心理外,還與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規矩做人,自私、狹隘的本性是分不開的。常言到“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四個被告人,你們想得到財物,不通過正常渠道如勞動、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過制造虛假交通事故來詐取他人財物,危害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你們是于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比普通的刑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還要更嚴重。
我國《刑法》的三大原則之一就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應當依法判處其相應的刑罰。我們認為,為了維護公共安全,確保公民的人身權不受侵犯,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對于被告人馬xx、鄭xx、范xx、王xx犯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在共同犯罪中,馬xx、鄭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范xx、王xx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因四位被告認罪態度較好,故建議判處被告馬xx、鄭xx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被告范xx、王xx兩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需要,也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要求。
以上意見,建議合議庭予以充分考慮。
公訴意見書范文3
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今天,xx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公開審理本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吳xx徇私舞弊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3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5條之規定,我們受本院檢察長的指派,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在剛才的法庭調查過程中,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吳xx,宣讀并出示了大量書證、證人證言,盡管被告人吳xx在某些環節上避重就輕,推卸責任,但大量的證據已足以證明被告人吳xx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實,其理應受到法律的懲罰。為更好地履行公訴人的職責,闡明公訴人的觀點,現就本案情況發表如下公訴意見,請合議庭評議時予以充分考慮并采納。
一、被告人吳xx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情枉法,對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舞弊罪。
無論是現行《刑法》第399條規定的徇私枉法罪,還是79年《刑法》第188條所規定的徇私舞弊罪,都體現了打擊司法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這種司法腐敗現象的決心和力度。依照法律規定,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徇私、徇情而實施的枉法行為。
l、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即具有偵查、檢察、審判或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本案的被告人吳xx是開化縣公安局局長兼黨委書記,是公安局行政首長、一把手,具有司法工作人員的主體身份。
2、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而故犯,犯罪的目的是放縱罪犯和冤枉好人,結果是出入人罪,犯罪的動機可以是徇私,也可以是徇情。被告人吳xx正是接受許xx、胡x等人的說情、請吃,并考慮到今后開展工作上的順利,才實施了枉法行為。
3、客觀方面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徇私枉法的行為。表現為三種情況:(1)利用司法權,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訴;(2)利用司法權,對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3)利用司法權,在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作出枉法裁判。吳xx的行為屬于第2種情況。吳xx明明知道何宗林非法制造槍支案的嚴重性,明明知道何宗林案的其他同案犯都被判重刑,明明知道何宗林的取保候審期限將要屆滿,應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由于接受他人說情而喪失了起碼的原則,自作主張決定何宗林案不移送起訴,致使一名本應判處重刑的犯罪分子在將近兩年的時間里逍遙法外,未受到應有的懲罰。
4、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司法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工作人員由于握有執法權,這就需要他們在執法時,忠于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忠于事實真相,不枉不縱。如果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就會破壞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它在人民群眾中的威望。由于被告人吳xx的行為,致使開化縣公安局的正常活動受到影響,在當地人民群眾心中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
綜上,被告人吳xx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情枉法,利用職權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訴,其行為完全符合徇私舞弊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受到懲罰。
二、從被告人吳xx徇私舞弊一案中應吸取的教訓。
翻開吳xx的簡歷,可以看到他出生在一個普通的農民家庭,高中畢業后做代課教師,22歲加人公安隊伍后從最基層的工作干起,先后在預審股、治安股、派出所、秘書科等部門工作,90年7月任常山縣公安局副局長,95年7月任政委,同年10月交流到開化縣公安局任局長。應該講,吳xx從一名普通的農家子弟,成長為公安局長,確實付出了自己大量的心血和汗水。吳xx今年只有45歲,正值年富力強之時,本應勤奮工作,更好地回報社會,但今天,他卻從公安局長的交椅上跌落下來,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審判。從一名公安局長變為階下囚,反差實在是太強烈了,公訴人也為其感到惋惜。究其原因,公訴人認為:
1、情大于法而枉法,是吳xx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人生活在社會而不是生活在真空,而且我們中國人又最講究人情味,多少會有自己的親朋好友。但作為一名執法者,理應保持清醒的頭腦,在情與法的選擇上答案始終只有一個:決不能拿法律作交易。可惜是吳xx沒有把握好其中的關系,在情與法的較量中敗下陣來,被說情人和說情人的情面給吞噬了。
2、權力膨脹、一意孤行,也是吳xx走上犯罪道路的一個原因。
徇私枉法目前較多發生于公安機關,這是因為公安機關涉及面廣,權力相對較大,又是準軍事化單位等諸多因素所決定的。從法庭調查已查證的大量事實可以看出,吳xx知道何宗林案的嚴重性,分管副局長姜xx當時已簽署同意起訴意見并交付打印,預審科科長邱xx也多次找其反映情況,告知案情、分析利弊,但在他人說情的影響下,吳xx根本聽不進去,從96年7月一直到97年4月,因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在邱xx“局里再不研究決定,就要按姜局長簽署的同意起訴的意見,在 5月13日前移交審查起訴”的再三催促下,吳xx才同意交局黨委研究討論。拖了快一年的研究會,又是怎樣一個會呢?僅僅是幾分鐘臨時碰頭會,僅僅是沒有辦案人員參與的會議,僅僅是吳xx一個人說了算的會議,草草開會、草草決定、草草收場。如果吳xx能多下基層聽聽預審科承辦同志的真心話,如果吳xx這個行政首長行使權力時能多一道監督程序,那么吳xx也就不致于落到今天這個地步。
3、說情者在本案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是吳xx走上犯罪道路的外在因素。
在說情人名單中有當地的檢察長,也有當地重點企業的廠長,在開化這個小山城,他們都算得上是頭面人物,他們為了同一個人向吳xx說情,請你關照,面子也算夠大了,吳xx在這些頭面人物的說情、請吃下,沒有好好把握,最終實施了枉法行為。
公訴人希望通過今天的審判活動,被告人吳xx能真正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其不僅僅踐踏了法律,而且也給開化的公安機關,開化政法隊伍的總體形象帶來了較大的損害。同時也希望參加旁聽案件審理的人員從中吸取教訓,以此為誡,用好人民賦予的執法權。
審判長、審判員:
最后公訴人就被告人吳xx的量刑發表如下意見:被告人吳xx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犯罪,依照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79年《刑法》第188條的規定,認定為徇私舞弊罪,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請合議庭認真考慮吳xx的認罪態度,結合其在庭審中的表現,對其作出公正的判決。
公訴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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