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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通用11篇)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愿和要求,并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性組織,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供大家參考。
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對本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本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應當由業主擔任。本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業主大會負責。
第二條 本會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與指導。
第三條 本章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
第四條 本會代表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區域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環境。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五條 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開發建設公司或物業管理公司、業主代表組成籌委會,籌委會推薦本會候選人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 本會設委員__________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__________名,本會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中選舉產生。
本會聘任執行秘書(或秘書長)一名,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執行秘書可以不是委員或業主。
本會主任、副主任、執行秘書為專職或兼職。
第七條 本會權利:
1.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與物業管理公司議定管理服務費、物業維修基金等費用的收取標準及使用方法;
3.采用招標或其他方式,聘請物業管理企業對本物業進行管理,并與其簽訂管理合同,經業主大會同意后負責履行;
4.與物業管理單位議定年度管理計劃、年度用費概預算及決算報告;
5.檢查、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工作;
6.修訂業主公約、本會章程。
第八條 本會義務:
1.籌備業主大會并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3.貫徹執行并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對用戶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
4.保障本物業各項管理目標的`實現;
5.執行政府部門對本物業的管理事項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的公共利益。
第九條 本會召集業主大會可采取會議或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
第十條 下列人員經本會決定可獲得適當津貼:
1.本會主任;
2.本會副主任;
3.本會執行秘書;
4.本會同意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 會議
第十一條 本會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 本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
第十三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可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公司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參加會議,但上述人員沒有表決權。
當本物業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出租時,必須聘請相當于本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的承租人代表為聘請委員,并通知其列席本會會議。
第十五條 本會會議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會議進行表決時,每位委員有一票表決權。若表決中出現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時,由主任或會議主持人在自己已投過的一票外,再投一票決定票(贊成或反對),但此規定不適用對其本人或直系親屬有利害關系的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執行秘書必須作好每次會議記錄,并由會議主持人簽署后存檔;涉及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應由與會的全體委員簽署。
第四章 委員
第十七條 本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人數為單數,最多不超過十五人。
第十八條 本會委員由道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的成年人擔任。
第十九條 本會委員的撤換、增減,由本會會議通過后,提交業主大會確認。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擔任的必須停任,并由下次業主大會確認:
1.已不是業主;
2.無故缺席會議連續三次以上;
3.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4.有違法犯罪行為已被司法部門認定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5.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
第二十一條 任何委員停任時,必須在停任后半個月內將其管理、保存的本會文件、資料、賬簿以及屬于本會的所有財物移交給本會。
第二十二條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3.有權參與本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4.具有對本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依據法律和業主大會的決議應該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經費與辦公用房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經費由__________費用中支出。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會議;有關人員的津貼;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經費收支賬目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每季度向本會匯報,每年度向業主公布。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辦公用房由__________解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解散與終止,依照業主大會的決定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解散或終止。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同時報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組織名稱、地址。
名稱:
地址:
所轄區域范圍:
第二條 本委員會是本住宅區業主對物業實行自治管理的群眾性組織。
本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本委員會自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之日起成立。每屆任期2年。
第三條 本委員會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指導。
第四條 本委員會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環境。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本委員會的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員名,聘任執行秘書名。
第六條 本委員會的權利:
(一)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二)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年度工作計劃和費用預算;
(三)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情況;
(四)審議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
(五)負責維修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
(六)監督公共建筑、公共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辦公、經營用房的使用情況;
(七)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本委員會的義務:
(一)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業主的監督;
(三)監督業主遵守業主公約,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項管理目標的實施;
(五)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其他代收費;
(六)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八條 本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員產生及職責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委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委員名額分配,堅持按產權份額與代表性相結合的原則。
自然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業主本人擔任;法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法人委派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物業管理有關規定;
(二)熱心公益事業;
(三)組織協調能力較強,在業主中有威信;
(四)身體健康,有行為能力;
(五)辦事公道,品行端正,無劣跡。
第十二條 委員的職責:
(一)參加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組織的活動;
(二)審議會議的.議案和報告;
(三)參與委員會的決策;
(四)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
(五)向委員會提出議案、建議和意見;
(六)完成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任:
(一)已不是業主;
(二)未經批準連續3次不出席委員會會議的;
(三)辭職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五)有違法犯罪行為或正在接受審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委員的。
第十四條 委員的停任和增補,由委員會提名,提交業主大會批準。委員會應書面說明停任和增補的理由,并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委員停任時,須在停任后1周內將管理和保存的屬于本委員會的資料、財物等移交給本委員會。
第十六條 本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委員中選舉產生。
主任的職責:
(一)負責召開委員會會議;
(二)負責主持召開業主大會;
(三)代表本委員會對外簽約或簽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經業主大會、委員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本委員會執行秘書由主任提名,由委員會會議通過,負責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八條 本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執行秘書,可按業主大會討論通過的補貼標準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為: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九條 委員會每個季度至少應例會一次。有2/3以上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應在1周內組織召開委員特別會議。
第二十條 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應提前7天送達每位委員。
第二十一條 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作為缺席對待。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經過半數委員通過,并向全體業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討論重大事項時,可以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并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五章 經費與辦公場所
第二十三條 本委員會經費從(經營用房經營收入、住戶按實際開支分攤)列支。
第二十四條 本委員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委員會的會議費;有關人員的津貼;刻制印章、掛牌費;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用。
經費收支賬目可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員會匯報,每年度向業主大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應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轉讓、變更或出租、借用給物業管理單位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
物業管理經營用房,應嚴格按《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使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訂經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本章程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
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 解散本委員會,須經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并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注銷登記備案。
第二十八條 制定和修訂的本章程,應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
20xx年xx月xx日
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 3
第一章:總則
本章程旨在明確業主委員會的組織結構、職責、運作方式等,以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居住環境。
業主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代表和維護本物業全體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
第二章: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居住和非居住房屋的業主組成,是業主委員會的權力機構。
業主代表大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代表業主大會行使權力,對業主大會負責。
第三章:業主委員會的產生及其職責
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全體業主行使物業管理權力的.常設機構。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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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本章程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旨在規范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的組織與行為,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關系。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業主委員會的組織機構和職責
業主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等組成,具體人數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大小和業主數量確定。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包括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等。
第三章:經費與辦公用房
業主委員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業主大會的預算撥款、物業服務企業的贊助等。
業主委員會應當設立專門的辦公用房,用于日常辦公和會議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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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本章程旨在明確業主委員會的宗旨、組織結構、職責和運作方式,以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區域的`和諧發展。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自治管理的組織形式,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權益。
第二章:業主委員會的產生和組成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般為2-4年,可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和能力,能夠代表和維護業主的利益。
第三章: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和權力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會議,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等。
業主委員會的權力包括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進行評價和監督等。
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 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旨在規范業主委員會的組織和行為,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區域的和諧穩定。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是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共同行使對物業管理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的規范化、法制化、民主化,為業主創造安全、舒適、整潔、優美的居住環境。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委員名額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和業主意愿確定。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情況;
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監督管理服務機構的工作,確保物業服務質量;
協調業主之間的關系,處理業主之間的糾紛;
制定業主公約,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討論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會議應當有記錄,并向全體業主公示。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業主的監督,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接受業主的質詢和建議。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本章程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由業主委員會負責解釋和執行。
第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和廢止應當經過業主大會的決議。
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 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旨在明確業主委員會的組織架構、職責和工作程序,促進物業管理的規范化、法制化。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代表組織,代表業主共同行使對物業管理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的健康發展,為業主創造和諧、舒適、安全的居住環境。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和秘書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委員名額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和業主意愿確定。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設秘書處,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職責與權利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情況;
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監督管理服務機構的工作,確保物業服務質量;
制定業主公約,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處理業主的投訴和建議,協調業主之間的關系。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包括:
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機構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監督物業服務機構履行合同義務;
提議召開業主大會,審議物業管理事項;
依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討論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會議應當有記錄,并向全體業主公示。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業主的監督,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接受業主的質詢和建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章程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由業主委員會負責解釋和執行。
第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和廢止應當經過業主大會的決議。
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 8
第一章 宗旨與原則
第一條 本章程旨在規范業主委員會的組織和行為,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區域的和諧穩定。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行使職權,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和秘書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委員名額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和業主意愿確定。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設秘書處,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職責與權利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情況;
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監督管理服務機構的工作,確保物業服務質量;
制定業主公約,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協調業主之間的關系,處理業主之間的糾紛。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包括:
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機構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監督物業服務機構履行合同義務。
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 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制定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是小區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代表業主大會行使相關權利和義務,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的宗旨是:促進小區和諧、文明、安全、舒適的居住環境,提升小區整體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二章 職責與權力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制定和執行小區管理規約、業主公約等規章制度;
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和財務狀況;
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報告工作并接受業主監督;
協調處理業主之間的`糾紛,維護小區和諧穩定;
法律法規規定及業主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的權力包括:
代表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審核物業服務企業的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決定小區公共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法律法規規定及業主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般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員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設立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和文件資料的管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討論決定小區管理相關事項。會議應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委員應按時參加。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并通報全體業主。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接受業主大會的監督和質詢。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章程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業主大會所有。
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 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促進小區和諧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業主委員會的組織結構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是小區內由業主自行組織成立的管理機構,依法行使管理職能。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由全體業主組成,每層樓或每個單元選舉產生一名代表,代表業主意見參與決策。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1. 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質量,維護小區環境衛生;
2. 審議和制定小區管理規定,維護小區安全和秩序;
3. 協調解決業主之間的糾紛,促進業主之間的溝通和合作;
4. 審議小區財務收支情況,監督資金使用合法合規。
第四章 業主委員會的運作方式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每年召開不少于兩次全體業主大會,討論重大事項并選舉產生主席團。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設立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等職位組成,負責日常管理和決策。
第五章 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對業主委員會主席團的決策和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其合法合規。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定期向全體業主報告工作情況和財務狀況,接受業主監督和評議。
第六章 附則
第九條 本章程自業主委員會全體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如需修改,須經全體業主大會通過。
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 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促進小區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是小區業主自愿組成的、具有代表性的`自治組織,是小區居民自治管理的重要機構。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由全體業主組成,每層樓、每個單元選舉產生一名業主委員,設主任委員一名,由全體業主投票選舉產生。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負責組織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執行會議決議,代表業主委員會向物業公司和相關部門提出建議和要求。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設立監督委員會,由不少于三名業主組成,負責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設立財務委員會,由不少于三名業主組成,負責管理業主委員會的.經費,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財務情況。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設立秘書處,由一名秘書負責日常事務處理,協助主任委員開展工作。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業主大會,討論重要事項,聽取業主意見,制定工作計劃和預算。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章程的修改,應由全體業主大會通過,經物業公司備案后生效。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促進小區和諧發展。
第十一條 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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