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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林綠化公司章程范本
如何制定園林綠化公司章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園林綠化公司章程范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園林綠化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公司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由全體股東發起,于20xxx年9月5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公司名稱:xx縣xx園林綠化有限公司,成員出資總額500萬元。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張xx。
本公司住所:xx縣xx鎮xx村,編碼:xxxxx。
第三條 本公司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公司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公司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花卉種植,銷售及相關技術咨詢服務、園藝綠化服務、盆景制作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花卉盆景種植、銷售及相關技術咨詢服務。
第五條 本公司對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
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公司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公司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公司投資興辦與本公司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公司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 本公司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 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花卉種植、銷售,能夠利用并接受本公司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股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公司成員。
本公司吸收從事與本公司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公司。本公司成員中,股東成員至少占成員總額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公司董事長提交書面入公司申請,經成員大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公司成員。
第十一條 本公司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公司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公司盈余;
(四)、查閱本公司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五)、對本公司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人會;
(七)、自由提出退股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公司;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本公司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公司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二十或者與本公司業務交易量(額)占本公司總交易量(額)百分之三十的成員,在本公司重大財產處臵、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等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兩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公司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公司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公司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公司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公司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公司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公司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公司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公司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公司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公司或者本公司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公司或者本公司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公司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股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公司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股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董事長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股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股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六個月前提出。退股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公司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三個月內(注: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公司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公司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或依照退股時與本公司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寶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
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三個月內提出入股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股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公司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股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公司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本公司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退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公司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長執行董事;
(三)決定成員入股、退股、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公司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董事長、執行監事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臵、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董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公司成員超過一定人數時,每1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職權。成員代表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本公司每年召開1至2次成員大會(注:至少于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董事提議;
(三)董事長提議;
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董事在3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公司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公司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設董事長一名,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公司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公司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公司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董事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股、退股、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公司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董事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經理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董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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