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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章程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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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章程樣本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定名為:xx市xx商會(英文名稱為:xxxxxxxxx)
網址:xxxxxx
第二條 本商會由xx籍人士在xx企業自愿聯合發起成立,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核準注冊登記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是“弘揚徽商、傳承創新、和諧共贏、服務社會“,即秉承徽商精神,隨形勢發展不斷創新,團結全體xx在徐企業,誠信立業,加強交流,資源共享,參與xx、xx兩地經濟建設,做好兩地牽線搭橋工作,為創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商會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引導徽商在徐企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參與社會公益和光彩事業。
商會致力于提高會員素質、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社會競爭力;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竭盡全力為會員企業提供各項服務;組織會員充分發揮綜合群體的優勢,吸引更多的xx企業和商人來徐發展,為徐皖兩地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本商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遵守江蘇省和xx市地方各項規定,促進徐皖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本商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核準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商會建成有徐皖特色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 xx市xx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xx市工商業聯合會,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民政局,本會接受xx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xx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xx市xx商會辦公地址,在xx市中山南路152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走訪會員企業,征求工作意見,了解會員企業經營情況,幫助排憂解難。
(一)定期開展講座培訓、聯誼交流活動,提高會員素質促進優勢互補,實現協作發展,樹立xx在徐企業的良好形象。組織商務考察活動,學習先進管理經驗,開闊視野,轉變理念,為會員企業持續發展提供借鑒;加強異地商會、協會特別是江蘇省xx商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二)宣傳中央、江蘇和xx、xx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金融、商貿等方面的,政策信息,報道工作動態,介紹徐皖政治社會動態,交流發展經驗和會員企業信息,指導會員企業開展各項業務。
(三)組織徐皖兩地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在徐的皖籍企業家成功發展經驗,擴大影響,提高會員企業和皖籍企業家知名度。
(四)開展xx與xx的橫向經濟協作與科技、文化交流,聯系中外xx工商界人士來徐投資創業,充分發揮蘇皖兩省經濟技術合作橋梁的紐帶作用,為xx和xx經濟建設作貢獻。
(五) 加強徽商在徐企業的黨團、工會等組織建設,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企業健康發展。
(六)為會員企業提供法律咨詢、人才招聘、融資牽線、企業診斷、投資理財等各項服務。
(七)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并組織會員企業進行相關評比活動,編輯出版商會會刊、開辦商會網絡。
(八)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吸收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xx籍人和xx企業在xx開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xx企業駐xx機構;
(二)擁護本商會章程;
(三)自愿申請加入本商會,執行本商會的決議并按時交納會費;
(四) 積極參加本商會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企業向本商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本商會秘書處資格審查后報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商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有權對本商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決議;
(二) 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商會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提出書面申請,交回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會員證實行年審制度,有效期為一年。如一年不參加活動或一年不交會費的會員,將視為自動退會,并以一定方式給予公示。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商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參加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推遲及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xx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并經xx市民政局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商會年度工作計劃;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八)通過會長提名的秘書長聘任人選;
(九)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監事會主席提出對本商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十二)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十三) 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一、三、五、六、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任期五年,連續任期最多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秘書長為專職,由會長提名經會長辦公會通過聘任;
(二)主持商會的全面工作,對商會的人、財、物管理負責;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四)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代表本商會簽署重要文件;
(六)研究、討論、部署商會重要工作事項;
(七)檢查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主要負責人人選,經會長同意后聘任。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一般由五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
(二)出席相應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三)監督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監督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
開展活動;
(五)對本商會會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商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商會的違紀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并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九條 顧問和名譽會長
本商會聘請顧問和名譽會長若干人,原則上是老領導、老同志,由會長聘請、并經會長辦公會同意通過,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商會的重大活動;
(二)圍繞商會中心工作獻計獻策;
(三)幫助商會排憂解難;
(四)由顧問召集人牽頭協調組織開展年度活動。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繳納的年會費;
(二) 企業單位和個人像商會提供的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職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源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計大會和財務部門監督。資源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對外公布。會費支出主要如下:
(一) 辦公費(含辦公費用品購置費、文印費、書報費、郵電費、電話費、商會會刊、簡報設計、印刷費等);
(二) 差旅費;
(三) 辦公地租賃費、水電費;
(四) 主持日常工作的領導和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及福利費;
(五) 會務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秘書處工作會、以及以商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費用);
(六) 商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支出;
(七) 與商會有關的其它正常開支。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xx市民政局和xx市工商業聯合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xx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并報xx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經xx市工商業聯合會、xx市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xx市工商業聯合會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xx市民政局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xx市工商業聯合會和xx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xxx年1月23日xx市xx商會第一屆五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xx市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
商會章程樣本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xx市xx商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xx籍企業及人士在xx開辦的企業依法自愿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服務會員為天職,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組織會員聯誼互助,溝通會員與政府的聯系,幫會員之需,解會員之憂,提升會員在xx的信譽,為促進xx和xx的經濟社會發展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xx市xx區齊魯軟件園D座A202。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教育引導會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促進自覺依法經營。
(二)配合xxxx兩地政府開展的商務活動。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和組織反映會員意見、建議,幫助會員排憂解難,并向會員傳達政府部門的指示和要求,在會員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四)組織開展商業會展和經濟洽談活動,促進會員單位產品與服務的營銷和知名度的提高。
(五)為會員傳播經濟技術信息和現代企業管理理論,提供企業咨詢和法律咨詢服務。
(六)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共識,加強合作互助。
(七)投資興辦和管理相關服務事業和經濟實體。
(八)組織會員參與公共、公益活動,宣傳并向社會推薦會員先進事跡和優秀個人,提高會員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
(九)開展法律范圍內許可的其他活動。
(十)承辦xxxx兩地政府委托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xx籍企業及人士在xx市依法興辦和經營的各類企業和其他經營實體。
第八條 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四)符合本章程第七條規定的身份范圍 。
第九條 本會吸收會員實行單位自愿申請、正式會員推薦、理事會審定的基本程序。
吸收一般會員須有一名會員并一名理事推薦。 會員一經確定即頒發會員證件。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享受本會編輯及轉發的有關信息等資料。
(六)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會有關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并按本會安排及時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四)不組織、不參與有損于政府和本會形象的活動。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無特殊原因,經提醒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經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定。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置、變更和撤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經濟實體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十一)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組成人員數量不能超過會員總數的1/3,理事會須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其人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表現好,思想覺悟高。
(二)在工商企業領域有較大的影響,在會員中威望較高,具備較高的社會責任感,作風正派,信譽良好。
(三)甘于奉獻,樂于服務。
(四)決策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強,工作效率高。
(五)對本會的成立和發展貢獻較大。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職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召開會員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督促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 副會長主要職責是支持配合會長工作,做好會長和理事會交辦的重要事項,可受會長委托主持召開理事會和會員大會或者簽署有關文件。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全面工作,協助會長、副會長工作。
(二)主持開展本會日常工作,組織擬訂并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經濟實體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經濟實體主要負責人人選,報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計劃及人選。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協助秘書長工作,可兼任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經濟實體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推選產生,其組成人員數量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條 監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履行檢查監督職能,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召開及理事會選舉、罷免的合規性。
(三)檢查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并提出改進意見。
(三)檢查本會財務收支和會計資料并提出改進意見。
第三十一條 本會可聘請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或顧問,對本會的建設發展提供指導性意見和重大幫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主要用于:
(一)商會的日常辦公開支。
(二)組織有關活動的'經費。
(三)編輯出版刊物、資料費用。
(四)購置商會固定資產。
(五)與商會有關的其他費用開支。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督。資產的來源屬于政府資助、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四章 本會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五章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章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終止后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本會宗旨的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xxx年2月1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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