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章程
企業章程一般指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介紹的企業章程,供大家閱讀參考。
企業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有關企業集團法規、條例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集團經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冊成立。本集團企業名稱:_________(以下簡稱本集團)。
第三條 本集團的核心企業為_________。注冊地址為_________。
第四條 集團成員必須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的宗旨
第五條 集團的宗旨是:充分發揮專業化和協作化的優勢,進行規模化經營。根據市場經濟規律,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模式,對企業進行優化組合,同時不斷地、有效地集中人力、物力、財力去開拓市場不斷地提高集團在國際國內市場的競爭力,從而使每一個集團成員都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
第三章 集團的組織結構
第六條 本集團是以核心企業為主體,由多個獨立法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組成的企業聯合組織,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條 本集團由核心企業(母公司)、緊密層企業(子公司)、半緊密層企業(參股公司)三部分組成。
(一)核心企業(母公司):_________,注冊資本_________元;
(二)緊密層企業(子公司):_________,注冊資本_________元;
(三)半緊密層企業(參股公司):_________,注冊資本_________元。
第四章 集團核心企業的主導作用與功能
第八條 核心企業應制定本企業集團的發展戰略、投資計劃、年生產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及盈余分配方案,并對其子公司、參股企業有關人事、經營、財務和投資的重大決策提出意見。
第九條 核心企業應成為企業集團的投資中心、財務結算中心、資本經營中心,內部監控中心和服務中心。
第十條 核心企業經其子公司股東大會或全體股東特別決議通過,可與子公司簽定支配性合同,直接行使原應由子公司行使的部分權力。
支配性合同中應有保障子公司中其它股東利益的條款。支配性合同須用書面形式。核心企業與其子公司簽定支配性合同的,應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核心企業及其子公司承包、租賃的其它公司,在承包、租賃期間視為企業集團中的子公司。
核心企業可設立非法人的分公司。
第十二條 核心企業作為其子公司,參股企業的股東,應通過子公司、參股企業的股東會、董事會,對子公司、參股企業的經營決策行使股東權利。
核心企業對其分公司及無法人地位的下屬部門,行駛經營決策權。
第十三條 核心企業編制企業集團的資本預算,規劃固定資產投資支出,對項目進行分析并決定其是否包括到資本預算中。
第十四條 核心企業以剩余收益的大小考核其子公司、參股企業的經營業績。
第十五條 核心企業設立企業集團的財務結算中心,承擔企業集團的資金計劃,資金籌措、資金調整和資金管理職能。
第十六條 企業集團的財務結算中心接受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的監督。
第十七條 核心企業行使企業集團資產經營中心的職能,調整企業集團的投資結構,重組、優化企業集團的資產存量結構,提高資產收益。
(一)對于資產收益或資產收益高于基準收益率,發展前景好的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增資、擴股等辦法,擴大規模;
(二)對于資本收益或資產收益低于基準收益率,無發展前景的子公司,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權;或經子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與別的公司合并或終止公司;
(三)對于長期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子公司,依法申請宣告破產;
(四)對于參股企業,根據資本收益狀況,增購或出售核心企業持有股權。
第十八條 核心企業以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為中心,建立企業集團內部的監控調節系統。
核心企業對其分公司、子公司就影響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率變動的各項因素,進行系統分析與監控,建立企業效益評價體系,保證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第十九條 核心企業應按企業集團章程規定為企業集團成員提供資金、技術、人才、管理、信息及市場采購與銷售等方面的服務。
第二十條 企業集團成員相互之間的交易應遵守公平等價原則。核心企業不得采用顯示公平的價格、債權債務往來等方式轉移子公司利潤、財產,使子公司發生虧損,損害子公司其它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條 核心企業的控股股東在處理與其它企業的經濟往來時,不得侵犯核心企業與其它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條 核心企業與子公司、參股企業之間的利潤分配,應當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資份額進行;公司章程對利潤分配辦法有規定的,也可按公司章程規定辦理。
核心企業擁有控股權的子公司及參股企業的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按照各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資份額分配。
第二十三條 子公司經核心企業同意,可以退出企業集團,除核心企業轉讓其在子公司的產權者外,原產權關系不變。
參股企業根據規定,可以退出企業集團,除核心企業轉讓其在該企業的股權者外,核心企業與該企業的原有股權關系不變。
政府依法決定改變屬于國有企業的子公司與核心企業的產權關系,應按政府決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作為本集團的核心企業深圳市有限公司將在集團的內部起主導作用。運用集團的綜合優勢,對集團內部的等行業進行宏觀管理,并逐步形成完善以下功能:
(一)規模生產經營功能:充分發揮集團的整體優勢,組織現代化大生產,組織集團成員開展互惠互利,實現規模經營;
(二)投資開發功能:統籌集團企業中必要的財力、物力,用于發展對集團具有戰略意義的新市場、新產業、新技術、新產品,建設新的生產經營體系,保證集團規模經營;
(三)融資功能:為集團成員融通資金,調劑集團成員之間的資金余缺,提高集團資金使用效率;
(四)信息功能:利用集團的優勢互補,建立現代化信息傳輸系統,引導社會生產和消費;
(五)服務功能:為集團成員企業開展經營提供各種服務,幫助成員單位協調外部關系;
(六)交易中介功能:發揮集團的綜合優勢,使集團成為連接生產與消費的紐帶;
(七)資產經營功能:根據集團發展戰略和企業效益,通過收購和出讓產權,優化、重組資產結構。
第五章 集團的管理體制
第二十五條 本集團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整個集團的協商議事機構。理事會成員由九人組成,設理事長一席,副理事長二席,理事六席。
第二十六條 集團理事會理事長由董事長擔任,副理事長由董事會成員擔任,理事由理事長提名,經企業法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集團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研究確定集團的經營戰略、發展規劃、投資方向等重大事項;
(二)討論和議定生產經營的重大措施;
(三)討論和議定集團經費的管理辦法及使用原則;
(四)審議批準集團成員單位的加入或退出;
(五)協調集團成員間的重大關系。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的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簽發理事會議決;
(三)報告工作,通報公司理事會的有關情況及由公司制定須提交理事會審核的其它事項;
(四)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須遵循的議事原則:
(一)實行法定人數:出席理事會人數須占全體理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實行民主協商原則;
(三)實行無條件執行決議制度,缺席理事與出席理事均對通過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三十條 本集團設立法人代表大會。企業法人代表大會是集團成員單位行使民主的機構,由加入集團的各成員單位的法人代表組成。每年由集團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主持召開代表大會1-2次。
第三十一條 企業法人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通過集團的經營戰略、發展規劃、投資方案等重大事項;
(二)聽取并通過集團年度工作報告;
(三)聽取并通過集團經費的管理辦法及其使用情況的報告;
(四)選舉理事會理事;
(五)審議通過修改章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企業法人代表大會期間,由集團管理機構負責兩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 總公司設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是核心企業決策機構,負責重大決策的制定,其成員由董事長、董事9人組成。監事會是監督機構。
第三十四條 由核心企業董事會成員、總經理組成的執行機構,貫徹實施董事會的各項決策,并負責總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集團的`核心企業對緊密層企業(集團子公司)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制定集團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
(二)調劑集團成員之間的資金余缺,提高資金利用率;
(三)協調組織重大投資項目和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集團對松散層企業(參股公司)的管理要點:
(一)由集團派人參加企業董事會。董事會的代表人數和表決權按出資(或產權)比例計算;
(二)集團可聘用或委派人員在企業中擔任經營管理職務,直接參與經營管理;
(三)企業按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的資料、報表等,同時抄報集團;
(四)集團可以指定會計師事務所或委托審計機構隨時了解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和財務帳目,也可以依法要求對企業進行內部審計;
(五)按投資比例參加分紅。
第六章 集團成員的權力與義務
第三十七條 本集團成員享有以下權力:
(一)有權選派代表參加集團不同層次的會議和決策;
(二)享有國家給予的或集團制定的優惠政策;
(三)參加集團內不同層次和不同渠道的經營活動;
(四)使用集團占有和提供的各種信息資源;
(五)享有集團財務部門提供的財務服務,如資金融通、拆借信貸、代理發行債券、投資入股、請示提供各種擔保和咨詢服務;
(六)可以在經營活動和對外宣傳廣告中使用集團的名稱和標志;
(七)其它有關權力。
第三十八條 本集團成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承認并遵守集團章程,執行集團的決議;
(二)保守集團及其成員的各種經營機密;
(三)接受集團理事會的規劃、指令、監督和指導;
(四)參加集團倡導的共同行動和各成員之間相互協作配合,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為集團的整體利益和發展做貢獻;
(五)各成員有責任與義務維護集團的整體聲譽,不得侵害和違反集團及各成員的權益;
(六)其它有關的義務。
第七章 集團經營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集團公司根據自身和集團成員企業現有條件以及國內外市場情況,負責研究制定集團的經營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控制和指導集團成員企業,形成集約化經營,以實現同舟共濟、共謀集團發展。
第四十條 集團成員企業之間的經營管理活動,遵守平等、互利、有償的原則,按公司下達的計劃或雙方簽定的合同協議辦理,并由集團公司的相關機構負責管理、協調、考核和獎懲。
第四十一條 集團成員之間的經濟交往,是公平競爭、相互協作的關系,堅持自愿、平等、互利、互惠和優勝劣汰的原則。
第四十二條 集團活動經費由公司和成員企業共同合理分擔,由公司財務部門單獨開戶立帳,負責管理(管理形式另定),每年向理事會公布一次。
第四十三條 公司辦公室兼有集團辦公室職能,負責理事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八章 組織管理
第四十四條 根據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凡與公司有資產或生產經營聯系的企業和單位,均可申請加入集團。
第四十五條 申請加入集團的企業須向公司提交正式的申請,經公司批準,進入相應層次,方可接納為集團成員。
第四十六條 凡不執行章程,損害集團和公司利益的集團成員企業,由公司公告除名并抽回資金或解除其集團成員關系;自愿申請退出集團的半緊密層企業,應提前一年提出申請,清理好集團互相之間債權債務,退出以后不能再使用集團的名稱字號、標志,否則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集團成員企業要逐步強化資產紐帶,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努力把集團建成更加規范和現代化的企業集團。
第九章 財務與會計制度
第四十八條 核心企業編制企業集團的合并報告,合并財務報表以企業集團的會計主體,綜合反映企業集團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第四十九條 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提供企業集團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真實報告;
(二)應以核心企業及緊密層企業(子公司)的財務報表為基礎,進行編制;
(三)應明確顯示必要的財務情報。
第五十條 企業集團中的下列緊密層企業(子公司)不屬于編制合并財務報表范圍內;
(一)正在清算被認為是非持續經營的;
(二)核心企業只是臨時擁有過半數表決權的;
(三)如納入合并財務報表,有可能引起利害關系或產生錯誤判斷的。
第五十一條 核心企業應編制企業集團合并資產負債表,編制合并資產負債表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核心企業、緊密層企業(子公司)相互之間投資科目與資本科目和債權債務進行編制;
(二)緊密層企業(子公司)資本科目中不屬于企業所持有的股份,應作為是緊密層企業(子公司)股東的權益;
(三)對不屬于編制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緊密層企業(子公司)、半緊密層企業(參股公司)、松散層企業(協作企業)的投資科目,在資產負債表中按核心企業所持份額計列。
第五十二條 核心企業應編制企業集團的合并損益表。合并損益表以核心企業及緊密層企業(子公司)各自損益表的收入、費用等數額為基礎,抵消、合并核心企業、子公司相互之間的交易額和未實現損益,表示本期凈利潤。
第五十三條 合并資產負債表的留存收益應編制表明增減變化情況的留存收益表。留存收益增減變化以核心企業及緊密層企業(子公司)的損益表和有關利潤分配為基礎,抵消、合并核心企業、子公司相互之間的利潤分配計列。
第五十四條 合并財務狀況變動表以企業集團的合并資產負債表和合并損益表為基礎編制。
第五十五條 合并財務報表、合并資產負債表、合并損益表的范圍包括核心企業及擁有50%以上股權的成員企業。
第十章 參加或退出集團
第五十六條 企業、公司加入集團的緊密層,需提出申請,報集團理事會審核批準。
第五十七條 被本集團核心企業、緊密層或半緊密層成員兼并或控股的企業,自兼并或控股生效之日起,即自動成為本集團的成員企業。
第五十八條 本集團成員以外的企業欲加入集團松散層聯合,應與集團簽定相關的協議,方能成為本集團成員,享有本集團的權力與義務。
第五十九條 集團成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即為自動退出本集團:
(一)緊密層、半緊密層成員在集團的產權已全部轉出的;
(二)松散層成員與集團的協議到期或終止的;
(三)被依法撤消的;
(四)已破產的。
第十一章 集團的修訂、終止
第六十條 集團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需申請修訂:
(一)核心企業、成員企業之間的產權關系及經濟合作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二)集團發生重大變化;
(三)集團的聯合范圍和規模已經拓展;
(四)經投資主體和產權監督單位批準后與其它企業的重大兼并活動;
(五)其它須修訂原因。
第六十一條 集團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一)核心企業或多數成員企業停業,倒閉或被兼并,已不再具備集團基本條件的;
(二)集團申請并經投資主體決定解散的;
(三)按公司法規規定必須解散的。
第六十二條 集團終止后,應成立清算委員會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并編制財務目錄表,提出財產處理方案及其它善后事宜。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的制訂、修改及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由所有成員企業參與,核心企業制訂。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集團理事會,集團注冊登記后生效。
核心企業(蓋章):_________ 緊密層企業(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半緊密層企業(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相關知識
公司章程存在的問題
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法性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東成員,同時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然而就是這樣一份極其重要的法律文件,目前90%的公司章程都是工商局提供的范本。因此,目前90%的公司章程中存在著如下3大法律問題:
問題之一
公司章程大量簡單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規定,沒有根據自身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章程條款,對許多重要事項未進行詳細的規定,造成公司章程可操作性不強,制定出來后往往被束之高閣。
問題之二
公司章程有些條款的內容明顯不符合《公司法》精神,甚至有剝奪或者變相剝奪股東固有權的情形,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義務強調不夠,對公司管理層權限邊界界定不夠清晰,不能有效地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往往給公司的正常運作帶來許多不利的影響。
問題之三
絕大多數公司章程幾乎是一樣的,差異只是表現為股東的姓名、住所、資本規模等方面,除此之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文字以及通過這些文字所要建立的自治機制幾乎沒有任何差異,千篇一律。這一問題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各個公司的章程都在簡單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規定所導致的。
公司章程的上述問題,使得本來非常重要的自治機制,在面對公司與股東的爭議、股東之間的爭議、公司與高級管理人員的爭議時形同廢紙。公司章程幾乎發揮不了任何作用,反過來又強化了人們的對章程的不正確的認識。
公司章程需要重點約定的事項
在公司章程當中,需要重點約定的是股東的八大權利,具體如下:
1、召集權
股東作為公司出資者,參與公司決策、選擇管理者、決定資產分配方案等權利的實現途徑就是參加股東會。雖然每一個股東不管出資數額、股權比例多少,都有權參加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但是,由于公司股東會的召集權集中在董事長手中,而董事長往往是大股東的代表,這就意味著話語權實際掌握在大股東手中。
為了防止股東會流于形式,致使中小股東的知情權和參與決策權不能實現,《公司法》從保護小股東利益出發,賦予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對權利作出了適當平衡,小股東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充分保護自己參與討論和決策公司事務的權利。
2、表決權
對于表決權,《公司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是按照出資比例(股份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對于有限公司,特別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尤其是有限公司的出資者,可以通過對表決權比例的靈活約定,實現出資與經營權利的適當分離。
3、分紅權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原則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是,股東之間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原則按上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因此,公司股東可以靈活約定按照分紅的計算依據,更恰當地體現投資與經營的貢獻大小。
4、轉讓權
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一般情況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若不存在禁售等相關限制的,均可自由轉讓,但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轉讓則存在較多的限制。
基本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股的途徑有三種:
一是向公司的其他股東轉讓;
二是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
三是特定情況下,可以要求公司回購股東所持股權。
相比內部股東之間轉讓股權而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方轉讓股權,則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其他股東在同等情況下具有優先購買權。但是,上述條款也明確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此,對于股權轉讓的方法,可以簡單理解為自由約定優先。這種靈活規定尤其適合于人合性質的有限公司,因為出資者均希望維持長久而穩定的合作關系,所以一般會對股權轉讓設置各種條件甚至障礙,《公司法》賦予了約定優先的權利給出資者,正是考慮到這一要素。
至于公司收購股東所持股權,則是限制最為嚴格的,因為讓公司收購股東的股權會導致公司的注冊資本減少,所以,《公司法》第74條規定只有在三種情形下,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回購其持有的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5、優先認購權
根據《公司法》第34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之所以有除外規定,主要是考慮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特點,因此允許有限公司股東就其優先認購權通過協議的方式另行安排。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法》則未強制規定股東在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資本時,享有優先認購的權利,充分體現了資合的特點。
6、剩余財產分配權
根據《公司法》第186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公司進行清算程序后,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這個分配比例與表決權、分紅權不同,它是強制按照出資比例或股份比例,不能由股東自由約定。
7、知情權
根據《公司法》第33條的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而第165條相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8、訴權
根據《公司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根據《公司法》第149條、第151條第一款的規定: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前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前述監事,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上述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上述股東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規定分別賦予股東提起撤銷決議訴訟、代表訴訟及直接訴訟的權利,根據該等規定,當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以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自身名義向法院起訴。
而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主體損害公司利益時,股東的訴權受到一定的限制。股東只能首先請求董事會(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監事)起訴;當董事會(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拒絕、遲延起訴,或者情況緊急時,股東亦可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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