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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省XX市XX區XX路XX號XX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一)創業投資業務。
(二)代理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
(三)創業投資咨詢業務。
(四)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業務。
(五)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機構。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3,000萬元。首期出資額為1,000萬元,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起五年內繳足。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如下: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六條 所有股東均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七條 每個股東的首期出資額如下:
第八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資金。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方向;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解聘;執行董事也可以兼任公司經理。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股東代表出任,并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經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依照《辦法》的有關規定,每年按公司所管理的資金總額的2.5%的比例,提取以執行董事為代表的公司管理團隊的管理運營費用。
第二十五條依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將公司可分配利潤的25%作為對公司管理團隊的業績報酬;公司可分配利潤的75%由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7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鑒于創業投資業務的特殊性,為實現本章程規定的經營目標,本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全部授予以執行董事為代表的管理團隊,公司股東不參與本公司的經營和管理;管理團隊應當不遺余力地為實現本章程規定的經營目標而努力。如有必要,股東會也可以向管理團隊簽發授權經營委托書,明確管理團隊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X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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