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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會章程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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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會章程樣本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xx財經政法大學學生會是在校黨委領導,校團委指導下的群眾性學生自治組織。
第二條 xx財經政法大學學生會參加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和湖北省學生聯合會,為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的一切權力屬于全體會員。會員行使民主權力的機構是全校學生代表大會、各院學生代表大會及全班學生會議。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發揮聯結學校黨政和同學之間的溝通紐帶作用,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團結和引導廣大同學成長成才,為把我校建設成為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特色鮮明的研究型大學而努力奮斗。
第五條 本會基本任務: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同學開展學習、文體、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創新創業創優等多種活動,促進同學全面發展;
(二)維護校規校紀,倡導良好的校風、學風,促進同學與同學之間、同學與教職員工之間的團結,協助學校建設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習、生活環境;
(三)組織同學開展有益于成長成才的自我服務活動,協助學校解決同學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四)加強學校黨政與廣大同學的聯系,通過學校各種正常渠道,反映同學的建議、意見和要求,參與涉及學生的學校事務的民主管理,維護同學的正當權益;
(五)引導和支持學生社團健康發展,配合團組織加強對學生團體的管理和服務;
(六)規范學生干部的產生和配備,強化學生干部的群眾意識、責任意識和奉獻意識,以實際行動做廣大同學的表率。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的xx財經政法大學在籍全日制本科生均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根據本章程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本會內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權通過各種正當途徑和方式對本會干部及開展的工作進行監督、討論、質詢并提出建議;
(三)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四)依照本會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序,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務;
凡受到留校察看處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間不享有上述權利。
第八條 會員在行使本章程賦予的權利時,需履行以下義務:
(一)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弘揚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集體主義的`精神,做先進文化的倡導者、傳播者;
(二)會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支持和配合本會工作,維護本校榮譽;
(三)刻苦鉆研科學文化知識,認真完成各項學習任務,積極參加體育鍛煉,促進個人全面發展。
第三章 學生代表大會
第九條 xx財經政法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簡稱學代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條 學生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如遇特殊情況,經學生會主席團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并經學校黨委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學代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當選代表參加方能召開。
學生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時實行表決制,選舉和決議必須有與會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學代會代表按會員總數的適當比例由各學院按民主程序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根據本章程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議和通過學生會工作報告;
(二)修改學生會章程,監督章程實施情況;
(三)選舉新一屆學生會主席團;
(四)開展提案工作,對學校及學生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五)討論決定新一屆學生會工作的方針和重大問題;
(六)行使應由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根據本章程享有以下權利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享有權利:
1.就學生代表大會職權范圍提出提案的權利;
2.對學生會各項工作享有監督、建議、質詢的權利。
(二)履行義務:
1.模范地履行上述各項會員義務;
2.代表廣大在校學生按要求出席學生代表大會;
3.傾聽會員心聲,充分反映會員意見。
第四章 學代會、研代會專門委員會及學生會委員會
第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是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對提案進行整理、備案、督辦與答復并行使大會代表和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參與校園民主管理等職權。學生會委員會(簡稱學委會)委員為學代會、研代會專門委員會的常務委員。
第十六條 學委會委員按適當的比例,在學生代表大會籌備及召開期間,經學生代表自主申報、資格審查、全面考察、各代表團充分醞釀、全體會議表決等民主程序產生,任期一年。
第十七條 學委會實行合議制。
第十八條 學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學生會的各項工作,對學生會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收集對學生會工作和學校有關部門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遇有特殊問題,主持調查工作;
(四)行使學代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學生會主席團及職能部門
第十九條 學生會主席團是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
第二十條 學生會主席團設主席1名,秘書長1名,副主席若干名。其中一名副主席主持學生社團聯合會工作,引導和支持學生社團健康發展,配合團組織加強對學生團體的管理和服務;一名副主席主持學代會(研代會)專門委員會工作,統籌開展學生權益維護及校園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主席團在學生代表大會上按照相應民主選舉辦法差額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行使以下職權:
(一)根據本章程制定相應的學生會工作條例;
(二)執行學代會的決議,領導下屬各職能部門的日常工作,任免各部門負責人;
(三)決定各職能部門的機構設置、任務與權責;
(四)指導各學院學生會的基層學生工作;
(五)組織籌備學代會相關工作,并向學代會做相關報告;
(六)在緊急情況下,決定學生會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會主席享有下列職權:
(一)對外代表xx財經政法大學全體學生和xx財經政法大學學生會,經主席團合議并報校團委同意后可以簽署有關重要協議;
(二)提議任免學生會各職能部門負責人;
(三)協調各學院學生會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會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由學生會主席委托代理主席主持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會職能部門是學生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在學生會主席團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章 基層組織
第一節 學院學生會
第二十六條 學院學生會是校學生會的基層組織,在學院黨委(總支)和校學生會的雙重領導及分團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院學生代表會議(簡稱學院學代會)原則上每學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八條 學院學生會主席團由學院學代會民主選舉產生。并報請學院黨委(總支)和校學生會審批。
第二十九條 學院學生會一般設主席一人,主持學院學生會日常工作,可設副主席若干人協助工作。
第三十條 學院學生會人事變動應及時向校學生會申報備案。
第三十一條 學院學生會的組織機構、職責權限、工作順序原則上應與校學生會對應,學院學生會有義務及時向校學生會匯報情況。 并參照本章程自行制定相關要求機制。
第二節 班級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班級委員會(簡稱班委會)是本會的最基層組織,由全班學生會議選舉產生,對全班同學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所在學院黨政和學院學生會的雙重領導。
第三十三條 班委會一般設班長一人,主持班委會日常工作,可設班級委員若干人協助工作。
第三十四條 班委會的組織機構、職責權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學院行政和所在學院學生會規定。
第三十五條 班委會具有監督所屬學院學生會的權利。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在xx財經政法大學學生會內具有最高效力,學生會內的任何機構不得制定與本章程相抵觸的規章、文件、決定。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本章程最終解釋權屬于xx財經政法大學生會主席團。
大學學生會章程樣本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xx大學學生會是xx大學學生的群眾性組織。
第二條 xx大學學生會在校黨委的領導和校團委的指導下,依靠全校學生開展工作。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
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心全意為全體學生服務,代表廣大學生利益,反映學生意愿,充分發揮橋梁與紐帶作用,積極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團結和帶領廣大同學為創建世界一流大學貢獻青春才智。
第四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同學開展學習、科技、文體、社會實踐、志愿服務等多種活動,促進同學全面發展;
(二)維護校規校紀,倡導良好的校風、學風,促進同學之間、同學與教職員工之間的團結,協助學校建設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習、生活環境;
(三)溝通學校黨政與廣大同學的聯系,通過學校各種正常渠道,反映同學的建議、意見和要求,參與涉及學生的學校事務的民主管理,維護同學的正當權益;
(四)以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為方針,協助學校解決同學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努力為同學服務。
第五條 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最高準則。
第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條 本會作為團體會員,參加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和xx省學生聯合會。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凡取得xx大學學籍的全日制在校中國籍本科生(留校察看處分期間者除外),承認本會章程,均為學生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對學生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咨詢和監督的權利;
(二)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會員有參加學生會主辦或與學生會聯合舉辦的各項活動,并使用學生會相關設備的權利;
(四)會員有向學生會或通過學生會向學校領導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在學習、生活、工作等方面問題和提出改進措施的權利;
(五)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的義務;
(六)會員有積極參加學生會主辦或與學生會聯合舉辦的各項活動的義務;
(七)會員有維護本會利益和名譽,為本會服務的義務。
第三章 校學生代表大會
第十條 xx大學學生代表大會是xx大學學生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一條 校學生代表大會每二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報請校黨委批準,可提前或推遲召開。學生代表大會應有五分之四以上當選代表參加方可召開。
第十二條 參加校學生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由校學生會按人數比例分配至各院級學生會,代表由各院級學生會在各班推選的基礎上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 校學生代表大會的職責:
(一)聽取、審議并通過學生委員會工作報告,審批大會形成的其它文件;
(二)討論并表決大會的各項決議;
(三)討論并決定校學生會工作計劃;
(四)制訂、修改學生會章程;
(五)選舉新一屆學生委員會;
(六)收集、整理代表提案,負責向學校領導及有關部門反映,并提請他們及時向學生作出答復。
第四章 校學生委員會
第十四條 xx大學學生委員會是xx大學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關,對校學生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 校學生委員會在校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大會的各項職權,落實大會提出的任務,并做好下一屆校學生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受全體學生的監督,對外代表xx大學學生會。
第十六條 校學生委員會的構成:
(一)校學生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額由校學生會按人數比例分配至各院級學生會,委員候選人由學代會各代表團民主選舉產生;
(二)校學生委員會委員由學生代表大會正式代表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產生,任期二年。校學生代表大會如提前或推遲召開,委員的任期相應調整;
(三)校學生委員會委員因故卸免,委員由所在院級學生會推薦,立即增補。
第十七條 校學生委員會的職責:
(一)在校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大會決議,決定校學生會的重大事項;
(二)密切聯系學生,代表學生利益,反映學生合理的普遍性訴求;
(三)討論、審議學生會的工作計劃;
(四)聽取學生會主席團匯報、監督學生會主席團工作;
(五)選舉新一屆學生會主席團;
(六)經五名以上委員提名,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當屆學代會主席團臨時會議,提請大會審議罷免主席、副主席,并重新選舉主席、副主席。
(七)校學生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統籌負責校園思想引領、學術科研、文體建設、權益服務、對外交流等專項工作。各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1-2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其人選由主席團提名,經校學生委員會通過。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委員會會議和專項工作。
第五章 主席團
第十八條 學生會主席團是學生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實行主席團負責制,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向校學生委員會負責。
第十九條 學生會主席團根據日常工作需要,下設各職能部門及校區學生會。
第二十條 學生會主席主持學生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主席團、各職能部門及各校區學生會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會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不在職期間,指定一名副主席主持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生會聘請校團委專職團干部擔任學生會秘書長。秘書長代表校團委指導和監督學生會的工作,列席全體委員會會議和主席團工作會議,對學生會不稱職的學生干部有罷免建議權。
第二十三條 學代會閉會期間,召開全體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任學生會主席團。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會主席團的職責:
(一)在校學生代表大會和校學生委員會閉會期間,執行校學生代表大會和校學生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校學生會的重大事項;
(二)召集并主持校學生委員會會議;
(三)決定聘任和解聘校學生會秘書長;
(四)批準任免校學生會各職能部門及各校區學生會負責人。
第六章 基層組織
第二十五條 院級學生會在同級黨組織領導、團委指導下開展工作,接受校學生會的領導,并協助校學生會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院級學生代表大會(簡稱院級學代會)是院級學生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院級學生會會員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院級學代會選舉產生院級學生會主席團。院級學生會主席團是院級學生會的日常工作機構。
第二十八條 院級學生會換屆換任及主要干部變動必須及時報校學生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 院級學生會的組織機構、職責權限、工作程序原則上與校學生會對應,由各院級學生會參照本章程的原則制定。
第三十條 班委會是校學生會的最基層組織,由班級學生選舉產生,對全班學生負責,接受院級學生會的領導。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xx大學學生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校學生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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