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學章程怎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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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學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規范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推進學校依法治校,建設現代學校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校名與地址】 本校全稱為“xx縣xx街小學校”,簡稱為“xx街小學”,英文表述為“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址:xx縣xx街道順平街xx號。
第三條 【學校性質及隸屬關系】本校由xx縣教育局舉辦,經xx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機關批準,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本校是一所實施小學六年制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機構。規模最大為36個教學班,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學校標識】 校徽:是古蜀國蠶叢王時代的“龍”字的象形文字演變而成的圖案,體現了學校厚重、優秀的文化底蘊和“文化育人”的辦學思路以及鮮明的地域色彩,蘊含了學校傳承、弘揚xx精神的理念。
校歌:《愛滿天下》
紀念日:xxxx年4月19日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管理體制
第五條 【校長負責制】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學校,對內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協助校長開展工作。
學校副校長的聘用(任命)原則或程序為:民主推薦(自薦)組織考察、報xx縣教育局按程序聘任。
第六條【校長職權】校長行使下列主要職權:
(一)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教育政策法規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決定、指示;
(二)組織制定學校章程、發展規劃和學年學期工作計劃,建立健全學校規章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檢查和評價;
(三)領導學校各職能部門及常設機構,完善崗位設置,提議副校長人選,聘任中層干部和教職工,維護學校秩序;
(四)負責學校日常事務管理,主持校務會議審議重大事項并作出決策;
(五)負責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大力推進素質教育;
(六)負責師資隊伍建設,促進教職工專業發展,維護教師合法權益;
(七)負責規定范圍內學校財務、基建及重要設施設備購置的審批,不斷改善辦學條件;
(八)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九)自覺接受黨組織監督,充分發揮民主,發揮教職工積極性;
(十)組織協調學校與政府、社區、家庭等方面關系,創造良好育人環境。
第七條 【學校重要事項決策】學校發展規劃、招生(入學)方案等重大問題由校務會決策,決策程序為:提出意見、可行性研究、充分討論、教代會表決通過。
第八條【工會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學校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進行民主監督。凡屬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的事項,均須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學校工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依法保障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落實,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要職責如下: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廣大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列出。
第九條【黨團組織】學校基層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條【內設機構】學校根據教育局人事編制核定,設置教導處、德育處、總務處等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分別為:
德育處:負責德育工作,對學生進行思想道德教育,開展相應的德育實踐活動,制定并落實學校相應工作制度。
教導處:負責教學工作,組織全體教師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義務教育階段各學科的課程標準,按照教學計劃,對教和學兩方面進行管理,切實保證教學質量穩步提高。
總務處:負責學校食堂、宿舍、衛生室的管理,負責校舍、經費、財產、設備的供應、保管和維修等工作,為教育教學提供后勤保障服務。堅持后勤為教育教學服務、為師生服務的工作原則,不斷改善和提高后勤管理與服務質量。
學校內設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機制為:民主推薦(自薦)、個人述職、學校教代會工會決議、民主測評、公示、報xx縣教育局按程序聘任。
第十一條【管理制度】學校建立健全章程統領下的學校規章制度體系。學校內部管理制度立、改、廢的程序為:1.由各部門定期對管理制度進行整理;2.清理出過時及不符合新形勢的制度;3.各部門拿出新立或修改制度的初稿;4.校務會討論通過;5.重大制度或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經教職工大會討論通過;6.頒布實施。
第十二條【教育教學】 學校加強教育教學管理,主要內容與方法是:
(一)學校建立教研組、備課組等教育教學基層管理組織。
(二)實行班級授課制。
(三)學校按規定開設國家課程與地方課程,積極開發校本課程,形成學校“心心相印”課程體系,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校本課程開發原則為:圍繞學校“仁愛心,責任心”的培養目標,以學校所處的地域文化和人文文化為開發原則。
(四)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原則為:堅持“仁愛心,責任心”的辦學理念,面向全體學生,促進每一個孩子的全面發展。
第十三條【校務公開】學校依法依規實行校務公開,向社會公開學校相關信息,以適當方式為學生及其家長了解學生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切實保障教職工、學生、社會公眾對學校重大事項、重要制度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十四條【糾紛解決機制】 學校依法健全校內糾紛解決機制,綜合運用信訪、調解、申訴等爭議解決機制處理學校內部各種利益糾紛。
學校建立校內申訴制度。分別成立校內學生申訴處理機構和校內教師申訴處理機構,明確申訴處理機構的人員組成、受理及處理規則。
第十五條【辦學監督】 學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接受社會、家長的監督,聽取社會各界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學生
第十六條【學生入學】根據xx縣教育局劃片招生相關規定,招收學校所轄范圍的適齡兒童,或符合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條件的適齡兒童。被學校錄取或轉入學校學習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學校學籍。
第十七條【學生權利】學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學校組織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與學校、班級管理,評議學校工作和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
(四)在品行和學業成績上獲得公正評價;
(五)對教育教學獎懲有異議,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學生義務】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知法守法,具有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
(二)遵守《小學生守則》和《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學籍管理】學校按照教育部有關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實行學籍管理,健全學生學籍檔案,依法辦理學生轉學、休學、復學等手續。
第二十條【學生評價】學校綜合運用觀察、交流、測驗、實際操作、作品展示、自評與互評等多種方式,為學生建立綜合、動態的成長記錄手冊,全面反映學生的成長歷程。對學生的道德品行、健康體質狀況、法律素養、人文藝術修養和學業情況等實施綜合素質評價,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學生各學科學業水平用A、B、C、D等級表示,每學期評價結果記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二十一條【學生資助】學校對符合入學條件而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通過助學金等形式提供資助。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二十二條【教職工組成】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二十三條【教師聘用】學校根據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額、崗位數和崗位任職條件及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相關規定聘用教職工,實施競聘上崗。
學校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與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教職工考核與獎懲】學校建立教職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續聘或解聘、崗位競聘、獎勵與處分的依據。
學校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性文件規定,制定學校教職工考核與獎懲制度。
第二十五條【教職工權利】學校教職工的權利主要包括:
(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從事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參加教育教學科研、學術交流,加入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
(五)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學校重大事項有知情權;對不公正待遇或處分有申訴權;
(六)使用學校設施設備、圖書音像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七)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教職工義務】學校教職工應當履行的主要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學校章程及規章制度,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學校工作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和崗位職責,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識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踐行“仁愛心,責任心,心心相印”辦學理念,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的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利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終身學習,與時俱進,不斷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教職工待遇】學校保證教職工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執行,逐步改善教職工的工作條件。
學校績效工資分配原則為:
(一)貫徹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分配原則。對教師工作量、
崗位職責和工作業績進行考核,適當拉開分配距離,向一線教師及成績突出的教師傾斜,充分體現多勞多得、優績優酬的分配原則。
(二)統籌兼顧學校內部各類人員績效工資的分配關系,科學安排,建構
符合學校實際的分配激勵機制。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公開績效工資考核分配的全過程,切實做到公平、公正,確保安定、穩定,構建和諧校園。
第五章 學校與家庭、社會
第二十八條【育人體系】 學校主動與社會、家庭聯系溝通,加強學校、家庭、社會密切配合的育人體系建設,形成教育合力。學校根據教育教學需要,聘請校外法制教育副校長。學校利用社會資源,定期組織開展校外教育活動。
第二十九條【家長委員會】 學校按照規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組織家長選舉產生家長委員會。學校為家長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家長委員會履行參與學校管理、參與教育工作、溝通學校與家庭等職責。
第三十條【社區參與】 學校依托社區,開發社區教育資源,開展社會實踐活動,為學生創造服務社區和實踐體驗的機會。學校配合社區開放校內文化設施和體育場地。
第三十一條【對外合作交流】 學校根據辦學實際需要,開展校際互動合作,不斷擴大對外交流,拓展教育視野,提升辦學水平。
第六章 學校資產及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經費來源】學校辦學經費來源為政府財政全額撥款。
第三十三條【資產管理】 學校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學校對侵占校舍、場地、設施等的行為和侵犯學校名稱權及無形資產的行為,應積極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追究侵權者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財務管理】 學校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學校依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和《中小學校財務制度》(財教〔2012〕489號),按照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及相關規定制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學校基建項目、設施設備采購的決策程序為: 1.由相關部門提出實施意見和方案;2.經學校行政會、教代會集體研究通過;3.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五條【學校收費管理】 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政策,規范收費行為,嚴格落實收費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法治統一原則】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主管部門政策文件執行。如有抵觸,以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主管部門規范性文件為準。
第三十七條【章程修訂程序】 本章程的修訂由校務會提出,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務會議通過,報xx縣教育局核準后生效。
第三十八條【章程解釋】 本章程由校務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公布實施】本章程經xx縣教育局核準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辦學章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政策,適應現代職業學校發展需要,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維護師生合法權益,全面提高辦學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xx市職業教育促進條例》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xx汽車職業技術學校(簡稱:xx汽車職校),英文名稱:(簡稱:AVTS),校址:xx市xx驛區陽光城幸福路388號,微信公眾號:xx汽車職業技術學校,官方網址:。
第三條 學校隸屬xx市xx驛區人民政府,經xx市xx驛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屬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學校具有法人資格,具有國家法律所賦予的所有社會服務功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學校以學歷教育為主,以短期培訓成人高考為輔,形成多層次多形式辦學格局。
第二章 辦學理念與學校文化
第四條 辦學宗旨與使命
辦學宗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
學校使命:讓每一位學生有特長、會生存、可發展、高品質。
第五條 辦學目標
學校愿景:創國家特色品質示范職校,建師生幸福快樂成長學園。
教師發展目標:善于合作、追求卓越的雙師專家型教師;
愛崗敬業、愛生如子的道德典范型教師。
學生發展目標:“五有職校生”——手中有技能、腹中有知識、心中有夢想、德行有修養、情懷有家國。
第六條 文化理念
學校價值觀:國家為上 勵志敬業 精致服務 幸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