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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研究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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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研究中心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范公司技術中心的建設與發展,充分發揮研發中心在公司技術開發和技術創新中的重要作用,特定制本章程。
第二條 建立技術中心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司的自主開發能力和利用社會資源能力,推動公司建立以技術中心為核心的技術創新體系,促使企業成為技術開發與技術創新的主體。
第三條 技術中心是公司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其主要任務是為公司發展提供技術支持,通過整合技術資源和人才資源,強化公司科學技術管理和技術創新活動,增強公司的市場競爭能力,促進公司持續發展。
第四條 技術中心不以自身營利為目的,經費由公司提供。技術中心應強調市場意識、整體意識、效益意識和創新意識,通過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技術活動,拓寬資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開發水平。
第二章 技術中心的職責
第五條 技術中心的職責:
1、參與制定和執行公司技術發展戰略和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技術開發的規劃和計劃。
2、負責公司中長期發展需要的科學和技術的研究開發工作,研究開發有市場前景、有競爭力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負責新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工作,形成公司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主導產品和核心技術。
3、參與公司有關技術創新、技術引進、技術開發等重大項目的調研和技術論證工作;組織制定公司重大科技開發和技術攻關項目的實施計劃。
4、協助組織召開公司級技術方案評審會和重大技術問題討論會。
5、有效地組織和運用社會科學和技術資源及國內外已有的科技成果,進行綜合集成和二次開發;以產、學、研合作為主要載體,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關企業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開展廣泛的、多種形式的技術交流與合作。
6、負責收集、分析與公司相關的技術和市場信息,研究行業發展動態,為公司產品和技術發展決策提供咨詢意見和建議。
7、負責組織科技成果上報鑒定工作,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負責公司技術管理和研究開發工作進行指導和服務。
8、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吸引優秀的科技人才到公司開展科學和技術研究開發工作,增強公司對科技人員的凝聚力;組織科技人員的學習培訓,加快科技人員的知識更新,為企業培養和造就高素質的技術人才。
第三章 技術中心的機構配置
第六條 技術中心的組織機構依照高效、精干的原則,依照國家、省
市研發中心建設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合理設置。
第七條 公司技術創新組織體系由決策層、管理層和研發層組成。
第八條 決策層為公司專家委員會,下設技術委員會。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由公司主要領導組成,論證和審核批準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對研究開發方向和重大技術課題進行決策;制定公司科技發展規劃和科技創新政策;確定技術研究開發方向、年度科技計劃和經費預算。
第十條 技術委員會主要由李鶴林院士及其團隊成員以及公司內的副總工程師等有關專家、學者組成,負責對公司技術的研究開發方向、重大技術問題及項目進展情況進行咨詢和評估。
第十一條 由公司副總經理擔任研發中心主任并負責研發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研發中心主任負責研發中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進行工作。
第十三條 研發中心設:試驗部、設計中心和技術質量管理部。
第十四條 研發中心負責組織技術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的活動管理;編制公司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公司年度重點科技項目實施計劃;建立健全公司科技管理體系和考核制度;總結上報月度、季度、月度公司科技統計報表及《企業研發中心評價指標》報表;負責科技項目及合理化建議活動的組織申報工作;負責科技成果鑒定、上報、獎勵等工作;負責科技開發經費的管理和運作等工作;負責研發中心綜合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研發中心負責建立科技開發項目立項制度,組織開發項目的申報、審查及立項工作,并定期檢查、總結、匯報研究開發項目的進展情況;負責開展“產、學、研”合作開發項目;參與新技術、新產品和公司重大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和成果鑒定工作;負責公司知識產權及技術合同的管理;收集、研究國家和行業的有關科技政策、科技信息及國內外科技發展趨勢,制定公司科技發展方向。
第十六條 設計室參與組織公司重大技術改造項目的立項和調研工作,組織技術改造方案的審查和技術論證工作;負責公司技術開發工作。
第十七條 技術信息室負責科技情報的收集整理,負責查詢、收集、整理、編輯于公司業務相關的科技資料和信息,為公司決策提供參考。
第十八條 研發層是根據公司發展目標而設下的各類專業研究開發機構(包括項目組)和技術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的研發、開發、試驗、設計產業化應用、技術服務等工作。
第十九條 研發中心要根據公司主導產業的發展,建立直屬的研發機構、工作站,作為公司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
第四章 研發中心的運行機制
第二十條 公司科技中長期發展規劃、重大技改項目、重點科技開發項目等,由技術委員會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科技發展方針和國內外技術發展趨勢及市場需求組織技術論證和評審,提交公司決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研發中心作為公司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負責公司管理部門對所屬單位業務管理和考核;負責研發中心的建設,承擔公司重點科技項目計劃的事實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研發中心下設的各專業開發機構采用矩陣式的管理,行政上歸公司管理辦公室領導,技術業務上由研發中心歸口管理。研發中心與公司所屬各有關單位和外部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企業均以科技項目為紐帶,以目標責任書或技術合同(開發合同、轉讓合同、服務合同、咨詢合同)為約束機制,共同承擔完成科技項目的計劃服務。
第二十三條 研發中心建立合理的立項程序,項目選擇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的原則,在市場分析、技術分析、經濟效益分析以及企業優勢分析基礎上,確定立項的優先順序和開發計劃,并在項目實施過稱中定期組織評估和進行重要的調整。
第二十四條 科技項目由公司各部門和各單位提出,按具體要求申報立項,由研發中心整理、初審,提交技術委員會審查、論證。報公司批準后,簽訂科技項目合同,研發中心根據項目進度和考核情況下撥開發經費。
第二十五條 研發中心的研究開發項目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項目負責人引入競爭機制,項目組成人員由項目負責人和科技人員雙向選擇,項目組人員可根據需要來自不同部門,研發中心的人員可與公司其他部門人員相互流動,中心內缺乏的`急需專業人員可對外實行招聘,以利于研發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第二十六條 研發中心的管理人員實行定編定員,競爭上崗;研發層的科技人員在項目完成后應立即轉入其他項目,采取人員能進能出的開放的用人機制。
第二十七條 研發中心負責編制公司科技開發項目計劃,各部門因工作需要需增列計劃外項目,必須向研發中心提交申請報告。
第二十八條 研發中心受公司委托,負責依法與境內外企業、科研機構、等高院校及其科技人員合作,簽訂技術合同,進行聯合開發科技成果和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第五章 科技經費的籌措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科技經費的來源:
1、公司自籌的科技經費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應滿足科技開發項目的資金需求,并逐年遞增,科技收入經費達到公司銷售收入3%以上,基本達到國家、省對國有重點企業的要求。
2、研發中心通過承擔國家、省、市和其他企業的研究項目,開展技術開發、咨詢、轉讓、服務等活動,拓寬資金渠道,增加科技收入。
第三十條 科技經費的管理:
1、研發中心專設財務管理人員,負責科技費用的管理,業務上受公司財務部及審計部的監督。
2、研發中心財務實行獨立核算,所需資金納入公司年度預算。
3、科技經費的使用須嚴格執行程序審批。
第六章 研發中心的考核評價
第三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每年度按相應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企業研發中心認定與評價方法》及《企業研發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要求,對技術中心的工作績效進行評估。
第三十二條 每年一月底前,研發中心應對上一年度工作進行總結,并認真填報《企業研發中心評價表》,上報相關上級主管部門。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技術中心。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工程研究中心章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xx工程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是防洪減災、調控水資源、改善水生態的重要措施。xx工程數量多、規模大、分布廣,對公共安全、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生態環境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現代xx水電水運工程建設對水工材料的需求量大,需要研究和開發高性能超耐久、低能耗、節約地球資源的環境友好型水工新材料。為加強水工新材料的研制、開發和科技成果推廣,經xx部批準,成立xx部水工新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水工新材料中心”)。
第二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xx部。依托單位為南京xx科學研究院。
第三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宗旨是在開展前瞻性、戰略性的`應用基礎和重大公益類研究的同時,緊緊圍繞水工程建設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注重開展應用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為水工程事業的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第四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全稱是:“xx部水工新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五條 根據國家、xx部和有關部門的需求,水工新材料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1、承擔國家和行業重大水工程規劃、建設和管理運行中與水工新材料有關的重大關鍵課題研究;
2、承擔水工新材料的檢測與認證,制定水工新材料的有關技術標準;
3、針對水工新材料發展的重大科技問題,開展創新性研究,增強水工新材料科技儲備和原始創新能力,為水工程建設提供技術支撐;
4、組織開展水工新材料的研制、開發和推廣,縮短成果轉化周期,加速其實現產業化和規模化;
5、充分利用現有的人才、技術和設備優勢,通過聯合攻關、技術創新和技術輻射,促進形成產業化的科技創新基地;
6、開展水工新材料領域的國際合作;
7、培養水工新材料領域的高級技術人才。
第三章 管理委員會
第六條 xx部工程安全和新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委員會是水工新材料中心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成員單位由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建設管理司、xx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xx部建設與管理司、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公司、xx部xx水電規劃設計總院、xx部長xx委員會、xx部黃河xx委員會、南京xx科學研究院、xx委員會長江科學院、xx委員會長江勘測規劃設計研究院、黃河xx委員會黃河xx科學研究院等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由xx部批準。
第七條 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1、確定水工新材料中心的總體發展方向和目標;
2、制定和修改水工新材料中心章程;
3、指導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工作,協調內外關系;
4、聽取水工新材料中心有關重大問題的匯報;
5、審議水工新材料中心年度工作計劃和年終總結報告;
6、聘任或解聘水工新材料中心主任、副主任。
第八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管理委員會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
第九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1~2次,臨時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決定召開。
第十條 管理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有關修改水工新材料中心章程及其他重大決議,須得到2/3以上委員的同意方能有效。
第四章 專家委員會
第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是水工新材料中心的技術咨詢機構。設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由中心主任提名,征求本人同意后,報管理委員會備案后聘任,任期三年。
第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對以下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咨詢:
1、對水工新材料中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咨詢意見;
2、對重大研究開發項目提出咨詢意見;
3、開展水工新材料技術應用咨詢;
4、管理委員會或水工新材料中心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會議由專家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專家委員會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
第十四條 專家委員會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由專家委員會主任決定召開。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實行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組織結構見下圖。水工新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下設:辦公室、4個研究室、實驗室和中試車間以及新材料公司。組織結構見下圖:
第十六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其主要職責是:
1、根據管理委員會決議和水工新材料中心章程管理該中心各項事務;
2、負責組織制定水工新材料中心的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報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3、定期向管理委員會報告工作;
4、主持召開水工新材料中心主任辦公會,討論研究重大問題;
5、聘任或解聘部門負責人及職員,協調部門間的工作關系。
第六章 運營方式
第十七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為社會公益類研究機構,通過承擔政府部門和相關單位委托任務及開展技術開發、咨詢、培訓等取得收入,維持中心的正常運轉。
第十八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在運行過程中與其他單位的工作關系主要以項目合同的方式確定。
第七章 人事及財務
第十九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實行“開放、流動、競爭、協作”的運行機制,實行流動崗位和固定崗位相結合,面向社會擇優選聘,注意吸收國外專家參加水工新材料中心工作。
第二十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認真執行國家財務制度,遵守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管理。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時,以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xx部工程安全和新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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