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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章程范本
如今教育行業發展越來越快,興起了不少民辦學校,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收集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章程范本,供大家參考!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四川XXXX職業培訓學校。
第三條 學校性質:本校為XXXX公司(或個人)自愿舉辦的、非營利性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第四條 辦學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國家的職業教育方針,保證培訓質量,致力于培養XXX類人才。
第五條 校址:XX市XX街XX號。
第六條 學校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登記管理機關是四川省民政廳。
第七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主要任務
第八條 學校舉辦者是XXXX公司(或個人)。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學校辦學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學校董(理)事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XXXXXXXX.
第九條 學校開辦資金XX萬元。
第十條 辦學范圍:開展XX專業培訓,培訓層次為X級。
第十一條 辦學形式:全日制(或函授、短訓)。
第十二條 招生對象:面向社會招收符合國家職業標準要求的學員。
第十三條 辦學規模:XXX人/期。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四條 本校的決策機構為XX會(可為董事會、理事會或校務會。以下僅以董事會為例)。
第十五條 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X人、校長1人、教職工代表X人等5人以上組成,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X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其指定的副職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董事會每屆任期X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會的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制定、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離、合并、終止;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董事長提議或三分之一以下董事聯名提議時,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最后決定。
出席董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會議決定必須超過參加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時通過的決議方可有效,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出席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一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單位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單位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二十二條 校長負責學校培訓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教師、行政后勤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開展培訓、科研等活動,保證培訓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學校董事會的其它授權事宜。
第二十三條 根據情況可設置監事會,監事會負責對董事會成員及其它管理人員進行監督。
第四章 法定代表
第二十四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或校長)XXXX。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設置會計賬薄,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每年制作年度會計報告并審計。
第二十八條 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出資人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五章 變更、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條 變更學校名稱、辦學層次及形式、校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開辦資金、宗旨和業務范圍等,以及學校分立、合并,應報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批或審核,經同意后到省民政廳進行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學校終止時由董事會表決通過,經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查同意,報省民政廳核準辦理注銷手續,自省民政廳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XX年XX月XX日董事會表決通過, 自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修改章程須在董事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查同意報省民政廳核準后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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