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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最大的區別在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之間不存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的信賴利益。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依據《廈門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設立的方式組建,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即為發起人,全體發起人認購公司的全部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為記名股票。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為:xxXX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為:xx市xx區xxx路XXX號。
第五條 公司以住所作為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公司經營場所如與住所不一致,應按相關規定及時辦理經營場所備案或申請分支機構登記。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經營。
第七條 公司應當在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公司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應辦理備案登記。
第八條 公司經營范圍中包含屬于法律、法規規定須取得相關許可證件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取得相關許可證件后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和股份總數、每股金額
第九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0萬元人民幣。 公司的股份總數為10000萬股,每股金額為1元人民幣。
第十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商事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發起人(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自變更決議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實收資本備案,申請備案應當提交相應的驗資證明。
第五章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三條 本公司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一)發起人廈門XX投資有限公司;
(二)發起人廈門XX貿易有限公司;
(三)發起人廈門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四)發起人廈門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五)發起人廈門XX實業有限公司;
第六章 發起人認繳出資情況
第十四條 發起人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發起人一:廈門XX投資有限公司
認繳出資額: 5000 萬元
出資比例: 50 %
出資方式: 以貨幣出資
出資期限:所認繳的注冊資本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發起人二: 廈門XX貿易有限公司
認繳出資額: 3000 萬元
出資比例: 30 %
出資方式: 以貨幣出資
出資期限:所認繳的注冊資本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發起人三: 廈門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認繳出資額: 500 萬元
出資比例: 5 %
出資方式: 以貨幣出資
出資期限:所認繳的注冊資本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發起人四: 廈門XX實業有限公司
認繳出資額: 500 萬元
出資比例: 5 %
出資方式: 以貨幣出資
出資期限:所認繳的注冊資本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發起人五: 廈門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認繳出資額: 1000 萬元
出資比例:10 %
出資方式: 以貨幣出資
出資期限:所認繳的注冊資本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備注:發起人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可自行約定)
第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已繳納出資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發起人不依照章程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章股東大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七條 本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一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二條 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八章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根據公司章程規定選舉產生。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具體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五)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七)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董事會重要文件;
(八)提名公司經理;
(九)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十)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三十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臨時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三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三十三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九章 經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總經理1名,副總經理若干名。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章?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三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三人組成,其中職工代表一名,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八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
(五)向股東大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事。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一章股份轉讓
第四十三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四十四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第四十五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十二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
第四十六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報告書,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當根據商事登記機關規定的格式和時間,通過信用平臺如實公示上一年年度報告。
第四十八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十三章 公司的營業期限
第四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
第五十條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一條 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第五十二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董事會擬訂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東大會依照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
(三)各方當事人簽訂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五)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辦理解散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五十三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四條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得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五十五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反對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五十七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
第五十八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條 公司解散并依法規定應進行清算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六十二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六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六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章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 公司應當指定聯絡人,負責向社會披露應當公開的公司信息,接受有關行政部門詢問調查。聯絡人信息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聯絡人變動的,應向商事登記機關重新備案。
第六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于本公司。
第六十九條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第七十條 發起人持有的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后,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第七十一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十二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七十五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七十六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經股東大會通過后生效。股東大會通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商事登記機關備案。
第七十八條 公司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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