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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章制度如何制定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規章制度如何制定,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規章制度如何制定1
一、如何制定公司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綜合上述,企業規章制度生效的條件有三個:
①經過平等協商程序制定;
②內容合法;
③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勞動者。
二、企業規章制度若欠缺合法要件的法律后果
1、承擔行政責任。《勞動合同法》第80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80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企業應該制定與完善規章制度,使員工能夠預測自己行為的后果,同時也能夠使得在發生勞動糾紛時讓自己處于有利地位。
三、公司的規章制度的注意事項
(1)規范性。管理制度的最大特點是規范性,呈現在穩定和動態變化相統一的過程中。對項目管理來說,長久不變的規范不一定是適應的規范,經常變化的規范也不一定是好規范,應該根據項目發展的需要而進行相對的穩定和動態的變化。在項目的發展過程中,管理制度應是具有相應的與項目生命周期對應的穩定周期與動態的`時期,這種穩定周期與動態時期是受項目的行業性質、產業特征、團隊人員素質、項目環境、項目經理的個人因素等相關因素綜合影響的。項目管理制度的規范性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客觀事物、自然規律本身的規范性和科學性;
二是特定管理活動所決定的規范性。
(2)層次性。管理是有層次性的,制訂項目管理制度也要有層次性。通常的管理制度可以分為責權利制度、崗位職能制度和作業基礎制度三個層次。各層次的管理制度包含不同的管理要素。前兩個制度包含更多的管理哲學理念與管理藝術的要素,后一個屬于操作和執行層面,強調執行,具有更多的科學和硬技術要素的內容。
(3)適應性。實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多、快、好、省地實現項目目標,是使項目團隊和項目各個利益相關方盡量滿意。不是為了制度而制訂制度。制訂制度要結合項目管理的實際,既要學習國際上先進的理論,又要結合我國的國情,要適應我國先進的文化。項目管理制度應該簡潔明了,便于理解和執行,便于檢查和考核。
(4)有效性。制定出的制度要對管理有效。要注意團隊人員的認同感。在制訂制度的時候,是上級定了下級無條件執行,還是在制訂的時候大家一起參與討論的區別很大。制度的制訂是為了項目管理的效率,而非簡單地制約員工。管理制度必須在社會規范、國際標準、人性化尊重之間取得一個平衡。
公司規章制度如何制定2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體員工刻苦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為員工提供學習、深造的條件和機會,努力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風硬、業務強、技術精的'員工隊伍。
五、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制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并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1九、外單位借車,需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安排。
公司規章制度如何制定3
一、公司規章制度如何制定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有效的規章制度應當具備以下三要素:
1、依法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能與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抵觸。
2、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序確定
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當征求職代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確定。
3、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符合“三要素”的規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二、用人單位在制定和公示勞動規章制度時常見的問題
勞動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內部“法律”,無疑是由用人單位所掌握管理的。然而,許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公示和管理中卻存在以下常見的問題:
1、未經平等協商程序確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制定應該經過平等協商程序,即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然后由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職工代表經過平等協商確定。由此可見,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不應該是用人單位單方面的行為。在實踐中,很多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未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這樣的規章制度實際上沒有法律效力。一些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雖然已經通過平等協商程序,但由于未保留書面記錄作證據,結果在發生爭議糾紛時也很容易遭到仲裁和司法機構的質疑。
2、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規章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主要是指在法律法規保護的主體條件上,勞動規章的內容、標準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例如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這只是一個最高限定,并不是勞動合同無論期限多長,只要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就是合法的。單位制定勞動規章時,涉及到試用期問題時,就不能籠統的規定6個月的試用期,更不能讓員工先試用后再簽勞動合同。在仲裁和訴訟過程中,由于用人單位對試用期的約定無法找到法律法規和政策作依據,也就是不能提供出可以被仲裁、司法機構采信的證據,就必然會得到敗訴的結果。
3、未履行公示和告知程序。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但是,不少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都是處于秘密狀態,鎖在人力資源部管理工作者的抽屜里,只有到員工違反了規章制度的規定時,才拿出來告知員工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對于這種現象,只要勞動者提出異議,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就無法產生法律效力。一些單位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勞動者,但由于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當,導致證據材料沒有保留,無法向仲裁庭或法庭舉證,同樣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公司規章制度如何制定4
如何更好的管理員工從以下幾個方面去著手:
一、建立規范。
訂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來規范員工的行為對每個企業都是有必要的,我們可以對各個崗位做詳細的崗位工人描述,使每個員工都清楚自己應該干什么,向誰匯報,有什么權利,承擔什么責任。當然這種限制不應過于嚴格,但一定要有。建立合理的規范,員工就會在其規定的范圍內行事。當超越規定范圍時,應要求員工在繼續進行之前得到管理層的許可。
二、經常交流。
沒有人喜歡被蒙在鼓里,員工會有自己的許多不滿和看法,雖然其中有正確的,也有不正確的。所以,員工之間、員工和領導之間需要經常的交流,征詢員工對公司發展的意見,傾聽員工提出的疑問,并針對這些意見和疑問談出自己的看法,什么是可以接受的?什么是不能接受的?為什么?如果企業有困難,應該公開這些困難,同時告訴員工企業希望得到他們的幫助,要記住——紙是包不住火的,員工希望了解真象。
三、重在觀念。
以前那種把管理職務當官來看,將員工當作工具,封建家長式的作風應當被拋棄。取而代之的是,尊重員工的個人價值,理解員工的具體需求,適應勞動力市場的供求機制,依據雙向選擇的原則,合理地設計和實行新的員工管理體制。將人看成企業重要資本,是競爭優勢的根本,并將這種觀念落實在企業的制度、領導方式、員工的報酬等具體的管理工作中。
四、多表彰員工。
成就感能夠激勵員工熱情工作,滿足個人內在的需要。在長期工作中我們總結出以下獎勵的要點:
公開獎勵標準。要使員工了解獎勵標準和其他人獲得獎勵的原因。以公開的方式給予表揚、獎勵。表揚和獎勵如果不公開,不但失去它本身的效果,而且會引起許多流言蜚語。獎勵的態度要誠懇,不要做得太過火,也不要巧言令色。獎勵的時效很重要。獎勵剛剛發生的事情,而不是已經被遺忘的事情,否則會大大減弱獎勵的影響力。
五、授權、授權、再授權。
授權是我們認為在管理中最有效的激勵方法,授權意味著讓基層員工自己做出正確的決定,意味著你信任他,意味著他和你同時在承擔責任,當一個人被信任的時候,就會迸發出更多的工作熱情和創意。所以,我們建議不要每一項決策都由管理人員做出,完全可以授權的事不要自己去做,管理人員要擔當的角色是支持者和教練。
六、信守諾言。
也許你不記得曾經無意間對什么人許過什么諾言,或者你認為那個諾言根本不重要。但你要記住你的員工會記住你答應他們的每一件事。身為領導的你,任何看似細小的行為隨時都會對組織的其他人產生影響。你要警惕這些影響,如果你許下了諾言,你就應該對之負責。
如果你必須改變計劃,你要向員工解釋清楚這種變化。如果你沒有或者不明確地表達變化的原因,他們會認為你食言,這種情況經常發生的話,員工就會失去對你的信任。對喪失信任通常會導致員工失去忠誠。
七、允許失敗。
要對員工有益的嘗試予以信任和支持,他們能夠幫助我們的企業有所創新。不要因為員工失敗就處罰他們,失敗的員工已經感受到非常難過了,我們應該更多的強調積極的方面,鼓勵他們繼續努力。同時,幫助他們學會在失敗中進行學習,和他們一起尋找失敗的原因,探討解決的辦法。批評或懲罰有益的嘗試,便是扼殺創新,結果是員工不愿再做新的嘗試。
規章制度的建立:
一、用人單位應如何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定,督促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同時,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是加強勞動紀律的要求,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只能由單位制定,其內容必須體現權利與義務一致、勞動者利益與勞動效率并重、獎勵與懲罰結合、勞動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關于勞動條件和勞動待遇的`規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標準和集體合同約定最低標準。在制定內部規章制度的過程中,凡法律有明確要求的,其制定程序必須嚴格遵循法律的規定。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規章制度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損,要求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時其內容要合法,不能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社會公德等相違背;要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是職工代表同意;要向勞動者公示,讓每個勞動者都事先知道。如果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的裁判依據。
實踐中,某些用人單位行政管理人員法制觀念淡漠,致使制定出來的規章制度侵犯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督促用人單位正確制定規章制度,《勞動法》要求用人單位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必須依法進行,不得任意規定內部獎懲規則,任意剝奪或侵犯勞動者的正當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等合法權益,并在第89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應承擔的勞動義務之一。
二、職工福利的內容。
我國《勞動法》規定了用人單位為其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也同時規定了用人單位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福利待遇主要是用人單位在工資、社會保險之外,為滿足和提高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為職工提供經濟上的幫助和生活上的照顧與方便所提供的各項福利措施。包括:
1、直接為減輕職工生活負擔和家務勞動提供便利的各種集體福利設施。如職工食堂、職工住宅、托兒所、幼兒園、哺乳室、休息室、衛生室、浴室、理發室、縫紉室等。
公司規章制度如何制定5
一、什么是公司規章制度
公司規章制度是公司用于規范公司全體成員及公司所有經濟活動的標準和規定,它是公司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具體化。公司規章制度對本公司具有普遍性和強制性,任何人、任何部門都必須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大致可分為公司基本制度、公司工作制度和公司責任制度。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應體現公司經濟活動的特點和要求。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要以《勞動法》為具體依據,不能出現違背相關法律條款。”
二、如何制定公司規章制度
1、明確目標
制度就是公司的法律,制定制度是為了提高效率和防范風險,跟這兩個目標無關的事宜都無需制定制度或規定流程,如前述一個小公司為桶裝水制定一個制度除了裝點門面和浪費精力無他好處。
2、梳理公司各條線業務流程
公司各部門的業務都有其最簡便、規范和完整的業務流程(注意簡便和完整的矛盾統一),制定制度之前就是要梳理好業務流程,最重要的莫過于人、財、物的管理,業務流程也圍繞幾個方面展開,梳理出人事招聘、任免、考勤等工作流程;資金的流轉流程;商品或物料的管理流程。梳理業務流程的過程就是發現風險節點的過程,要找到可能發生風險的關節點;例如,人員招聘最易出現的風險是勞動合同是否簽訂,工傷保險是否生效,這可能導致公司面臨雙倍工資差額補償的損失和員工剛上班尚未辦理工傷保險卻發生工傷的損失;資金流轉上在公司資金的領取環節最易出現風險;商品物料的轉移上,在交接環節可能出現交貨卻未取得合規的貨物交收的書面憑證,如此等等,需要公司從自身業務實際出發去深入挖掘和發現風險點。
3、完善業務流程
在梳理流程的基礎上要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完善業務流程,例如招聘環節要經過幾個部門的審批,并經逐項確認合同是否訂立,保險是否生效等可能存在風險的事項;在公司資金管理上,應當做到收支分離,財務管理與現金管理的分離,賬與實的管理分離;在商品物料流轉上要求業務人員按規范取得收貨憑證。
4、根據確定完善的業務流程制定制度
如果說流程是枝干,制度則是充實枝干的枝葉。在流程完善的基礎上,需要對流程的執行做出具體的規定,例如,新員工招聘流程是面試-簽約-入職的流程,就需要制定相應的員工招聘制度明確面試的具體要求、職能部門或負責人員,簽訂合同的'時間選擇、書面合同的審批、簽約后合同的管理、簽約后在什么條件下員工可以入職,例如對于危險性較高的行業應當規定在工傷保險生效后入職,避免無保險覆蓋的風險。
5、更新
制度的更新是制度保持其持久性和生命力的源泉,公司經營環境發生變化,業務操作實際流程發生變化、法律環境發生變化等等基礎的變化都要求公司制度做出相應的調整。
三、公司規章制度怎樣才有法律效力
1.規章制度的內容合法、用語規范。許多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時由于不了解或漠視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而致使所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某些內容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有的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一些職位只能有男性擔任,這種規定明顯不合法,侵犯了女性的平等就業權,又如有些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女職工不準懷孕的制度,這明顯不合法,又如,本應該由董事會制定的由總經理擬訂的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由總經理直接制定未經過董事會的批準等等。應有總經理制定的規章制度,總經理辦公室擬定后總經理口頭同意的,單位未蓋章,總經理未簽字批準的,企業依這些內容管理員工而發生爭議,企業自然得不到法律支持。
2.規章應當經過民主程序確定。許多企業制定規章制度都只是由企業的董事會或總經理甚至是某個部門制定后即實施。法律規定涉及到職工利益的企業規章制度應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3.規章制度確定后應當公示,或直接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讓勞動者簽署。許多企業有些規章制度根本不為員工所知,也使這些制度無法得到全面貫徹,建議用書面形式或包括電子文件形式,必須要向全體員工公示,否則不對員工產生效力。
4.規章制度應當及時修改、補充。現實生活復雜多變、現行法律不斷推陳出新,制訂當時合法的內容可能現在已不合法或者規章內容已經與實際情況不符。因此企業應當自行或委托有關專家對已有的規章制度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及時修改、補充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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