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公章管理規章制度
今天,小編為您精心準備了村公章管理規章制度,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吧!
村公章管理規章制度一
為了正確行使權力,避免工作失誤,根據民政部、公安部以及上級有關部門對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現對村委會公章的使用管理規定如下:
一、村公章的制法
村公章由鎮黨委、政府負責制發,由鎮黨政辦根據批準成立村級機構的文件,具體負責刻制。
村級印章發生丟失、損毀、被盜的情況時,所在村應迅速向鎮黨委、政府遞交書面報告,說明原因,確認后由鎮黨政辦辦理改制手續。
由于村名變更或其它原因廢止的村公章,所在村應及時將印章上交鎮黨政辦處理。
二、村公章的管理
1、負責村級印章的具體管理工作;鎮黨政辦對村公章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2、村級印章要有專人保管,保管人應政治可靠、責任心強、作風正派,堅持原則。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一般不直接保管印章。原則上,村公章統一由村民委主任保管。
3、村印章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將印章帶出辦公室外使用。特殊情況確需外出使用的,必須經審批人批準并現場監印。
三、村公章的使用
1、村公章的使用要嚴格審批手續,做到先審批后用印。
2、用印審批人要在核實的基礎上簽署意見,凡涉及貸款、承包、對外簽訂合同、報批項目等重大問題使用村級印章的,必須經過村兩委聯席會議或村民(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由法定代表人或指派代表簽署后方可使用。
3、不允許在空白憑信上加蓋村級印章。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確需開具的,必須經村主管領導書面批準,并要做好特別登記,追蹤管理。完畢后必須到印章管理人處登記其用途,未使用的必須交回銷毀。其批準書和特別登記須永久存檔。
4、印章使用必須實行登記和備案。印章保管人要對印章使用情況進行登記。黨支部和村委會及印章審批人要定期核對登記、備案情況。
四、其他規定
1、因印章保管人變更,原保管人應在接到變更通知后迅速移交印章。拒不移交的,由鎮黨委、政府按法律規定追繳,并追究其責任。
2、因故需要更換村級印章,由鎮黨委、政府在頒發新印章同時,收繳其舊印章,并以適當方式公布新印章啟用和舊印章作廢。使用已作廢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為處理。
3、印章審批人、保管人要嚴格遵守印章管理有關紀律,嚴禁借機吃、拿、卡、要,增加農民負擔,損毀印章權威性。
4、對在村級印章使用管理過程中發現有違反規定弄虛作假行為,視覺情節輕重,予以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村公章管理規章制度二
為了正確行使權力,避免工作失誤,根據民政部、公安部對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現對村委會公章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公章的制發
村民委員會公章一律由鄉人民政府負責制發。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要及時向制發機關報告并申請補發,由制發機關登記后辦理補發。使用已作廢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為處理。
二、公章的使用
(一)下列事項須由村委會主任簽署意見后印章保管人方可加蓋公章:
1、各種責任狀、年、季、月(臨時)報表;
2、各類請示、申請、報告、合同(協議)文書;
3、村民建房申請、民政救助要求;
4、上級政府部門、機關單位、村外單位及企業和個人須使用村民委員會印章的各種文書、報表、證明材料等。
(二)下列事項印章保管人可直接加蓋公章:
1、證明村民年齡、文化、民族、職業、婚姻狀況等基本情況的;
2、村民要求參加各類專業技能培訓的申請;
3、村民戶籍遷移、出具死亡證明書等,保管公章人員應本著高度負責、實事求是的態度給予辦理。
(三)凡涉及貸款、重大工程項目發包、擔保等重大問題使用村委會公章時,應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參加的會議表決通過后。
村公章管理規章制度三
一、總則
公章是我村在職權范圍內進行公務活動,行使職權的'重要標志。為加強我村公章的管理,確保公章的正確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職責
(一)村兩委會議負責村集體合同、協議的審批工作。
(二)村委會主任負責村集體合同、協議的簽章工作。
(三)各分管村干部負責所分管業務開具證明的審批工作。
(四)公章管理員1.負責公章的保管。2.負責設立公章使用登記臺帳。3.負責公章使用的審核登記工作。4.負責制定所保管公章的使用程序。
三、規定
(一)我村的公章主要包括:村委員印章<廣州市番禺區沙灣鎮XX村民委員會>、經濟合作社印章<廣州市番禺區沙灣鎮XX村經濟合作社>、經濟發展公司印章<廣州市番禺區沙灣鎮XX村經濟發展公司>。
(二)公章的保管1.由專人負責保管公章。2.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不得保管公章。3.公章保管人員由村兩委會議指定。
(三)未經村兩委會議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本村的公章。公章的刻制,必須符合國務院頒布的有關公章刻制的規定,并經廣州市番禺區公安局備案。
(四)公章的使用由保管人員設立使用登記臺帳,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
(五)公章一般不得攜帶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況,需攜帶公章外出,必須經村兩委會議批準,并由公章保管人攜章隨同。
(六)公章使用,必須經有權人批準后公章管理人員方可蓋章,公章管理人員應嚴格履行登記手續,因使用公章不當造成損失的,應追究其相應責任。
(七)公章管理人員如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公章,由重新確定的公章管理人員另行辦理接收公章手續,不得私自轉交他人。
(八)以集體名義簽定的合同、協議等,應按鎮合同管理辦法對合同、協議審核簽名后方可蓋章。
(九)私人取物、取款、掛失、辦理各種證明,需用本村介紹信時,由分管村干部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后辦理并執行登記制度。
(十)任何公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公章。
(十一)公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公章清晰、端正。
(十二)公章如有不慎丟失,保管人員應及時向村兩委報告,并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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