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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社團有哪些規章制度
1學校社團規章制度
為了健全和完善我院學生社團的管理體制,促進和保障學生社團積極健康的發展,進一步活躍校園文化生活,培養綜合素質,全面發展的人才,特此針對學生社團的日常管理、會費管理以及考核標準作如下規定:
第一部分 學生社團的申請和成立
1、凡自愿發起成立社團者,首先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須提交下列材料:成立申請書、學生社團成立登記表、業務主管部門 或主管部門或主管人的推薦書、學生社團的章程、辦事機構地址或聯系方式、主要負責人簡歷、社團人數等。
2、學生社團的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名稱、宗旨、經費來源、組織結構、負責人產生程序和職權范圍、章程的修改程序、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學生社團的終止程序、其他必要事項。章程應與團委的日常活動保持一致。
3、社團發起人應持掛靠單位的介紹信(函)及指導教師的鑒定意見到社團指導部領取《長春工程學院學生社團組織登記表》、《長春工程學院社團組織申請人登記表》、《長春工程學院學生社團掛靠單位意見表》、《長春工程學院社團組織審批表》、《長春工程學院學生社團 干部審批表》,逐向填寫,履行正式審批手續。
4、經社團指導部審查,院團委批準后,社團方可正式成立。社團指導部將《長春工程學院學生社團組織登記表》一式三份,分送院保衛處、院團委、社團指導部備案;學生社團的印徽、成員證件模本應保管理機構備案。
5、社團批準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周,對未獲批準的成立申請,社團指導部必須提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意見。
第二部分 日 常 管 理
1、每年開學初,由學院組織各協會統一納新,所有會員要認真詳實填寫會員登記表.每年納新后,各協會對全體新會員進行注冊.
2、每學期開學第二周,由各協會將會員證統一上繳社團指導部進行注冊,逾期不予注冊,按退會處理.注冊后會員按長春工程學院《本科人才培養方案》有關規定每學期加社會實踐分0.5學分。
3、每學期初第二周,由各協會根據各自情況制定并上繳詳細的工作計劃和本學期的活動支出預算。每學期各協會須于第十七周前由組織機構對本學期活動進行總結,并上繳至社團指導部。對于各協會臨時增開的大型活動及跨校活動,須于活動前兩周向社團指導部提出申請,待批準后,方能開展活動。
4、各協會開展活動前,須認真填寫《長春工程學院社團活動登記表》,對活動前未填寫者,取消該活動的評比資格。
5、各協會組織機構每兩周至少開一次例會,對前一階段活動進行總結,對下一階段活動進行計劃。
6、每學期各協會內部組織機構對會員進行評比及量化考核。考核結果須上繳社團指導部存檔備案。
7、學生社團創辦刊物,須報團委、黨委宣傳部批準;不得創辦面向校外的刊物。學生建立跨校、跨地區的團體和舉辦面向校外的刊物,須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學院禁止非法組織和非法出版物。
8、每年十月初,由社團指導部統一組織各協會進行組織機構換屆選舉活動,如有特殊情況,組織機構須臨時變更的,須由協會上繳申請,待批準后,方可換屆。
9、每學期末,社團指導部對各協會組織機構進行任職評定。
10、每學期第十八周各協會將本學期活動資料上繳社團指導部,社團指導部每學年對學生社團進行評比,對特色鮮明、卓有成效、反映良好的學生社團,給予重點扶持和表彰。詳見本條例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財 務 管 理
為了更好的監督各協會經費使用情況,發揮學院團委社團指導部的宏觀調控作用,本著對會員負責的宗旨,針對各協會的實際情況,學院團委特頒布此制度。
1、學生社團自行籌備經費。各學生社團經費主要包括會員費和捐贈、贊助等方式獲得的資金或實物。
2、各學生社團可依據本協會實際情況,收取一定的會費,會費可以每學年收取一次,也可以一次性收齊。會費的收費標準由學院團委社團指導部,結合該學生社團的具體情況確定。
3、各學生社團可根據實際需要,在允許范圍內加收或提高會員費,但須提前向院團委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變動原因,院團委社團指導部審查同意后,方可依照新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4、會費必須用于社團的基本建設和活動,任何人不得挪用、占用或以個人名義報銷。
5、各學生社團可以接受校內外企業或單位的資金或實物,但任何人不得以個人名義收取捐贈。接受捐贈時,不得承諾學院規定范圍以外及有損學院社團形象的條件。
6、各學生社團秘書處管理社團財物,秘書長管理經費,應建立清晰的財物收支管理制度和協會財產登記。經費支出前,由社團主要負責人討論通過,方可支出,任何人不得擅自作主。
7、各學生社團每學期注冊一次,須向團委社團指導部匯報上學期的財務收支情況,同時上交本學期的會費支出預算計劃。
8、各學生社團負責人定期、不定期的檢查本社團財務管理,學院團委將對各社團財務管理進行不定期抽查。對財務管理混亂的學生社團,團委將對其限期整頓,情節嚴重者,院團委及有關部門將給與嚴肅處理。
9、會費使用過程中必須有兩名以上主要負責人在場,索要正規發票或收據(收據應有經手人簽名)。會長、經手人及秘書長在會費記錄本上簽字方可。
10、各學生社團對會費的管理必須做到公開透明,讓會員及時了解會費花銷情況。
11、各社團負責人換屆時,上屆負責人應把明確的會費記錄本和剩余會費轉交給下屆負責人并在組織調整大會上做詳細介紹,如果在會費交接過程中出現問題,上屆負責人負全部責任。
第四部分
評 比 制 度
為了規范社團活動,促進社團發展,加強院團委社團指導部對各學生社團的管理與監督指導,同時使社團評優更加規范科學,特制定此制度。
一、總 則
量化考核基礎分為60分,上限100分,下限0分,對管理有方,活動積極的學生社團予以加分,不按規定行事或出現錯誤予以減分,各社團應嚴格按照《長春工程學院學生管理制度匯編》及有關規定開展活動。考核分數達到60分視為合格,考核成績在80分以上的學生社團可參與社團評優,成績低于60分的學生社團及社團干部取消其評優資格,并且酌情對學生干部予以通報批評或免職。
二、細 則
一、社團負責人大會出席情況 各社團負責人每學期按通知出席社團負責人大會,遲到一次減1分,無故缺席或早退減3分,無故缺席三次或三次以上者予以通報批評或免職。
二、會員招收情況 各社團在招收會員時按照院團委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章程及有關規定者,視情況減2-5分。納新宣傳有力者加2分。
三、活動上報和完成情況
1、各社團舉行全校性或涉外性活動必須提出申請,經團委批準后方可舉行。沒有上報私自活動的,一經查出每次減2分;上報后未經批準擅自活動者每次減5分;出現嚴重后果的,酌情取消評優資格,給予主要負責人處分直至注銷其社團評比資格。
2、活動上報并經批準后執行情況良好,經查實后根據活動規模及影響,酌情加2-5分。大型活動并且社會影響極佳,酌情加8-10分。
3、社團工作有創新的、工作成績突出的加5分,在對外活動中獲得省級表彰的社團活動一次加10分;獲得市級表彰的社團活動一次加5分;活動在校級宣傳資料上有報道的加3分。
四、各社團內部建設
1、社團內部組織機構完善、運作良好者加5-10分,組織機構不完善或有其它的問題者減10-15分。
2、各社團必須建立自己的財務管理條例,帳目清楚加5分;帳目不清楚者減5分;出現問題者減10分,問題嚴重者追查負責人責任。
五、活動次數
各學生社團每學期至少開展5項活動,不足5項者缺少一項減5分,每項活動須上交社團指導部活動計劃,活動總結。(納新、例會和講課不算活動)
六、各社團例會制度
各社團應每月舉行一次全體會員大會,社團組織機構一周例會一次,商討和交流協會活動及管理問題,無故不舉行者每次減3分。
七、各社團換屆應提前上報換屆時間及名單,不上報者學校對其新一屆組織機構不予承認,問題嚴重的協會由團委整頓且減5分。
八、按時參加團委社團指導部組織的各項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請假,按時遞交工作計劃、總結以及主動上交賬本等資料,不按時交者每次減3分。
三、說 明
1、院團委有權修改完善本條例。
2、對違反本條例的學生社團負責人,視情節給予處分,情節特別嚴重者,將不予發畢業證及學位證。
3、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4、本條例最終解釋權歸院團委所有。
2學校社團規章制度
現社團共包括:廣播站、海韻文學社、未名話劇社、英語俱樂部、NINE-X動漫社、POP街舞社、DISCOVER攝影社、極影輪滑社、等。
規章制度具體如下:
一、社團組建。
1、各社團必須有確定的社長及社團成員。社團人數在20人左右。
2、組建新社團須先寫創社申請書,上交到實踐部,經實踐部、團委書記審查批準后方可正式創建。
二、社團活動。
1、各社團須在每學期初向實踐部上交一份本社團該學期的活動總計劃書(包括社團成員名單、社團活動安排等)。
2、活動申請。各社團在組織活動時,必須事先向實踐部上交一份活動申請書,經團委批準后方可組織進行。
3、活動組織。
(1)、活動宣傳海報必須張貼在宣傳欄中,不得隨意張貼在諸如走廊墻壁等處,不得覆蓋其他張貼文件。
(2)、活動期間,不得違反學校規章制度,造成不良影響。
(3)、活動期間保持活動場地清潔,不得損壞學校設施。
(4)、任何社團、社團成員不得在非活動期間滯留在活動室。
4、活動總結。各社團每次活動結束后,須向實踐部上交一份活動總結及活動照片。
三、社團考核。
1、每學期末,各社團須向實踐部上交一份該學期社團活動總結。團委實踐部將根據各社團總結、平時社團活動考察記錄及違規情況對各社團進行考評。
2、每一學年終結,實踐部將對各社團進行學年考評。對表現突出的社團給予表揚,評定為先進社團,對表現糟糕的社團,將取消社團資格。
3學校社團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教育的“三個面向”,努力培養“四有”人才,進一步規范學校學生社團的管理,推動學生社團的健康發展,繁榮校園文化,推進素質教育,促進校園精神文明建設,豐富學生第二課堂,更好地促進校園文化建設和人才培養,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學生社團是具有共同志向、興趣愛好的同學自發組織起來的群眾性團體。學校鼓勵學生根據自己的特長和愛好參加各類社團,建設受歡迎的社團,發揮個人的特長培養綜合素質,提高學生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能力。
第三條 指導方針:弘揚主旋律,開展具有思想性、學術性、娛樂性活動,豐富課余生活,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四條 承認各社團章程,對某種社團具有濃厚興趣,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 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學校的有關規定。(如:儀容儀表必須合格,做事做人必須文明)
第六條 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中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二)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服務和凝聚學生。
(三)發揮共青團基層組織建設的載體作用,開展內容豐富、形式靈活的團組織生活。
第七條 本校學生社團受學校黨總支的領導,學校團委受黨總支的委托,在學校相關部門的支持下,承擔本校中學生社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本校學生社團的活動經費自籌。需聘請人員,自己聯系。
第九條 學生社團成立,應當經學校團委審查同意,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備案。
第二章 學生社團的成立
第十條 學生社團登記時,均需按照學生社團的相關類別進行申請。一個社團只能進行一類申請登記。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的登記管理部門為學校團委。
第十二條 成立學生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至少一名社團負責人;
(四)有規范的章程;
(五)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學生社團名稱應當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征。
第三章 學生社團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學校團委負責下列監督管理工作:
(一)負責學生社團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和備案;
(二)對學生社團實施學期檢查;
(三)對學生社團聘請校內外專家擔任顧問的申請進行審查批準;
(四)對學生社團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
第十四條 學生社團接受捐贈、資助,必須向學校團委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向全體社團成員公開。
第十五條 學生社團可以創辦內部刊物,但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其它相關規定。內部刊物的編印和發行必須由學校團委審查通過。學校團委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社團刊物進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學生社團的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學生社團會員會議由會員組成,會員會議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
(二)審議批準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三)對社團變更、注銷等事項作出決定;
(四)修改社團章程;
(五)監督社團財務活動。
第十八條 各社團應當不定期召開會議,并將會議形成的決議報學校團委批準和備案。
第十九條 會員會議作出決議,會員半數以上通過;對社團變更、注銷和修改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條 社團執行機構是會員會議領導下的社團日常事務處理機構。執行機構由社團負責人組成。
第二十一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由學生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由本社團成員通過會員會議選舉通過,經學校團委審查后產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中學生社團負責人:
(一)在校期間曾經受到校紀校規處分的;
(二)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社團負責人;
(三)其他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第五章 學生社團成員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有權按照任何一個社團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該社團。社團內部成員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四條 社團成員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和組成機構,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
第二十五條 學生社團執行機構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校紀校規,損害成員利益的,社團成員有權向登記機關反映問題和情況。
第二十六條 社團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按照章程擔任社團職務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二十七條 社團成員應當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并有權向社團建設提出批評和建議,促進社團的健康發展。
第六章 學生社團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學生社團應按照本社團宗旨,樹立“精品意識”、“品牌意識”,積極開展具有社團特色,健康向上豐富多彩的活動,發揮社團“自我發展、自我鍛煉、自我服務”的功能,為繁榮校園文化服務。
第二十九條 社團活動以校內為主,要堅持業余、資源、小型、多樣、服務的原則。
第三十條 各社團需在每學期初修訂好本社團章程,并分別在學期初和學期末向學校團委交一份本學期的活動計劃和總結以及每次活動的教案。學期末各社團要組織一次成果匯報展示,學校將評選出優秀社團和優秀社員。
第三十一條 中學生社團跨校進行交流活動,必須經學校團委審核并報校長批準。
第七章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注銷
第三十二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學校團組織申請注銷登記:
(一)完成學生社團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會議決議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團被責令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三十三條 學生社團應當向學校團委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注銷,應當在報批后盡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三十五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有權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頓。
(一)活動范圍與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條例規定或各校的有關規定和指導;
(三)應當進行定期注冊而未注冊的;
(四)社團執行機構有嚴重違紀行為;
(五)其他應當進行整頓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有權將其解散。
(一)社團活動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二)社團執行機構知道或應當知道有成員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背棄社團宗旨,情節惡劣的;
(四)應當進行定期注冊而未注冊,進行整頓后仍未注冊的;
(五)社團成員連續兩學期不足10人的;
(六)社團連續一學期未進行活動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行使及解釋權歸學校所有。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已明確規定的內容,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各社團自行制定細則進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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