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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學校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條為保障全體師生員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合
法權益,確保守法經營,依據國家及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是本單位為加強食品安全的自律制度,本單位必須遵
守,不得違反。
第三條 經自查,發現下列食品的,本單位應停止銷售:
(1)腐爛變質、污穢不潔的;
(2)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
(3)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
(4)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5)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
(7)行政監管機關公布不合格的食品。
第四條 本單位對不合格食品,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清點不合格食品,登記造冊;
(2)將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場,追回已售出食品,退回供貨商;
(3)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第五條 本單位與供貨商簽訂合同,在合同中訂立供貨方食品質量保證條款及對不合格食品的追回、退貨和賠償條款。
第六條 本單位經常性檢查經營的食品,發現不合格食品應要求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退出市場;對可能造成安全衛生危害的,應立即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積極協助做好食品退市和查處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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