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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租賃公司的規章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汽車租賃公司的規章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汽車租賃公司的規章制度1
安全責任制:
安全是關系到國家、企業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大事,為了加強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種隱患,防止行車事故的發生,提高運輸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本公司(辦事處)的用車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本公司(辦事處)屬下各安全管理部門及所有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營運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工作,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工作負總責。
3、駕駛人員必須符合道路營運經營條件,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活動,設立安全專項經費,保證安全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機構及工作職責:
安全第一負責人(道路營運經營者)主要工作職責:
1、宣傳和貫徹政府頒布的安全法規、條例、規定,并組織各項活動、技術培訓。
2、根據上級要求和實際制訂的安全工作計劃和有關管理措施,修訂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標準并負責組織實施。
3、組織召開安全會議,總結、分析各階段的安全情況,并針對存在問題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安全第二負責人(項目經理)主要工作職責:
1、布置和檢查公司(辦事處)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安全學習。
2、負責督促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培訓及安全獎罰,參與公司重大項目、交通事故的調處及善后工作。
3、參與督促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建檔管理以及有關牌證的換發、年檢審業務的組織、管理事項,并做好有關資料的收集、統計和各階段工作總結。
駕駛員的崗位職責(督促):
1、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程序,抵制違章行為,維護交通秩序,確保安全行車。
2、積極參加各項學習活動,提高安全行車意識和技術水平。
3、嚴格執行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服從指揮,按時、按質完成運輸任務。
4、遵守車輛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覺做好車輛“三清例保“工作,保持車輛、輪胎、附屬裝備、隨車工具的整潔及車輛、證件齊全和完好。
5、熟悉車輛性能、熟練駕駛技術,學習先進經驗,掌握行車規律。
6、服從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人)的指揮和檢查,接受上級布置的有關任務和培訓。
安全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相關安全法律法規及工作規范,嚴肅安全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意識。
2、督促駕駛人員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后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并積極采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租賃擅自改裝的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督促道路營運者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質量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制度
為落實安全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督促道路營運者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敦促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敦促駕駛員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設備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出車。
1)當到達目的地時,觀察和選擇最佳的停車位置。
2)當車輛停穩熄火后方可下車。
3)下車時注意車周圍的.行人安全。
4)與收貨人(收貨單位)核對貨物后返回。
6、要不定時督促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7、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8、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并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設備財產并通報營運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扎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帶。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并做好各項善后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車輛租賃安全管理制度:
一、租賃車輛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并應遵守本公司(辦事處)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租賃車輛須與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條件為:
1、車輛必須具備牌照以及相關的所有證件,駕駛員必須持有合法的駕駛執照。
2、駕駛員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駕駛員須取得道路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
4、經公司(辦事處)組織對駕駛員進行面試、理論和機械常識考核、道路駕駛技術測試合格。
三、駕駛員的管理、宣傳、教育
1、本公司(辦事處)租賃車輛的駕駛員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為我司人員提供安全、及時、便捷、舒適的交通服務。
2、敦促駕駛員應每月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性能以及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
3、敦促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行車里程超過四小時的,須配兩名駕駛員,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四小時。
汽車租賃公司的規章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汽車租賃業管理,保護汽車租賃業經營人(以下簡稱租賃經營人)和使用租賃汽車的承租人(以下簡稱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汽車租賃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汽車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租賃經營人將租賃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除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客運以外的各類客車、貨車、特種汽車和其它機動車輛的租賃經營活動。
第四條汽車租賃業的發展實行統籌規劃,多家經營,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汽車租賃業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具體履行汽車租賃業的管理職責。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交通主管部門制定汽車租賃業收費項目。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本轄區汽車租賃業收費標準,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開停業管理
第六條經營汽車租賃業必須具備以下技術經濟條件:
(一)配備汽車不少于20輛,且汽車車輛價值不少于200萬元。租賃汽車應是新車或達到一級技術等級的在用車,并具有齊全有效的車輛行駛證件。
(二)須有不少于汽車車輛價值5%的流動資金。
(三)有固定的經營和辦公場所,停車場面積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賃汽車投影面積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經營機構和相應的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車輛技術、財務會計等崗位上應分別有一名具有初級及其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具有法人資格。
第七條申請經營汽車租賃業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持街道、鄉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證明和企業組織章程、經營可行性分析報告、資信證明等有關材料向當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由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核后,報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批。
(二)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后,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四)按批準的`數量購置車輛,辦理租賃汽車入戶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到道路運政管理機構領取營業性《道路運輸證》.
第八條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收到租賃經營的申請后,應根據其具備的技術經濟條件和社會需求進行審定,于45日內作出答復。
第九條租賃經營人終止經營,應于30日前向原審核、批準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申報并辦理有關手續,繳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三章租賃活動管理
第十條租賃經營人必須遵守道路運輸和價格方面有關法律、法規,接受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管理、指導、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租賃經營人必須依照交通部頒布的有關技術標準,加強車輛技術管理,保持租賃汽車技術狀態良好。
第十二條租賃經營人必須按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租賃收費標準收費。
第十三條辦理租賃汽車業務應簽訂租賃合同,必須使用由各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汽車租賃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內容應包括:租賃經營人名稱、承租人名稱、租賃汽車車型、顏色和車輛號牌、行駛證號碼、道路運輸證號碼、租賃期限、計費辦法、付費方式以及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
第十四條租賃經營人增加或減少租賃汽車,必須向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申請增辦或繳銷有關證件。
第十五條租賃經營人應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經營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對從業人員進行遵紀守法、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第十六條租賃汽車車主必須與汽車租賃經營人名稱相一致。凡不是租賃經營人所屬車輛、未辦理汽車租賃業合法經營手續的車輛,一律不得用于租賃。
第十七條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對租賃經營人的經營資格和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租賃經營人實行經營資格,技術經濟條件和經營行為的年度審驗。
第十八條承租人租賃汽車,必須出具能夠證明單位或個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和一定數量的保證金,必要時須有可靠單位給予經濟擔保。
第十九條承租人租賃汽車,應對承租汽車進行檢查,確認租賃汽車技術狀況良好,并要核對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證件是否安全、有效,行車中應隨車攜帶上述有關證件。
第二十條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賃汽車從事營業性運輸,須按照道路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向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
第二十一條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賃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申請交通主管部門調解,或申請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關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租賃經營人未按本規定第七條領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租賃經營人未按本規定第七條領取《道路運輸證》擅自經營的,處以每車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0000元。
(三)承租人在行車中未攜帶《道路運輸證》的,處以每車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租賃經營人違反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收取租賃費用的,處以所收費用30--50%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
(五)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擅自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處罰不服,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提出復議又不起訴且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機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和執行汽車租賃業有關法規,認真履行職責,違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國家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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