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仲裁申請書案例賠償金
勞動仲裁申請書
申訴人:鐘XX,男,1959年6月10日,身份證號碼:430626195906103612。現住XX省XX縣XX鄉XX村XX號。聯系電話:137XXXXXXXX。
被申訴人:XXXX公司,注冊地址:XX市開福區文昌閣1號,實際辦公地址:XX市XX路XXXX國際XX房, 聯系手機:18974916988 座機:0731-85XXXXXX。
負責人:李XX,系該公司總經理。
仲裁請求:
(1)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訴人向申訴人支付拖欠的基本工資2300元(要求2013年8月1日-2013年8月31日期間的)。
(2)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訴人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之規向申訴人支付拖欠工資(含加班工資)的賠償金(2300+43990)×0.25=11572.5元。
(3)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訴人向申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2458×9=22122元
(4)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訴人向申訴人經濟補償金2458×4.5=11061元。
(5)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訴人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條之規定向申訴人拖欠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11061元×0.5=5530.5元。
(6)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訴人向申訴人代履行通知金2300元。
(7) 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訴人向申訴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15天×(2300÷21.75)×2=3172元(指差額部分)。
(8)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訴人向申訴人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損失10個月×1160×0.8=9280元(被申訴人應當為申訴人購買4年多的`失業保險,申訴人依法最多可領取10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從2013年9月1日開始起算)。
(9)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訴人退還申訴人保證金1000元。
(10)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訴人向申訴人支付2009年7月-20日-2013年8月31日期間周末加班工資43990元。
以上金額合計:112328元。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鐘XX于2009年7月20日進入被申訴人XX工作的,2013年8月28日被被申訴人無故辭退,期間的工作情況大致如下:(1)雙方簽訂了兩次書面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是2012年12月31日簽訂的,期限為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目前尚未到期。(2)被申訴人從來沒有為申訴人繳納任何社會保險。(3)被申訴人從來沒有安排申訴人進行過年休假。(4)被申訴人未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實行非標準工時制度,每個月只能休息四天,每天工作至少8小時。(5)被申訴人還違法收取了申訴人1000元的勞動保證金。(6)被申訴人以現金形式發放基本工資和獎金,申訴人工作期間的基本工資為2300元/月,2013年2月還發了1900元獎金和2300元的基本工資合計4200元,申訴人2012年7月-2013年7 月期間的月平均工資為2458元/月。
2013年8月28日左右,被申訴人以經濟不景氣為由撤銷了公司所屬的XXXX加工中心,并要求申訴人無條件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但只愿發放一個月工資金額的經濟補償金,申訴人不同意該離職條件,被申訴人就扣押了申訴人2013年8月份的基本工資和勞動保證金1000元以此要挾。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被申訴人拖欠支付工資、違法收取保證金、沒有及時為申訴人購買社會保險、沒有依法安排申訴人進行年休假、違法解除與申訴人的勞動合同關系、拖欠支付相關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等行為已經嚴重侵犯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現申訴人特依據《勞動合同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向貴委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貴委依法支持申訴人的全部仲裁請求。
此致
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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