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私了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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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私了協議書1
甲 方:(注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乙 方:(注明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等)
上列雙方因××××引起爭議,乙方××于×年×月×日向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現雙方協商,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一、同意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 年 月 日;
二、乙方于簽署本協議三日后(前)向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撤回仲裁請求。
三、在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核準乙方撤回仲裁請求后 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方經濟補償金(違約金) 元;
四、在甲方依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后,甲、乙雙方的所有爭議即告終結,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張權利,否則乙方應無條件返還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且不得已本協議作為其主張權利的依據。
五、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AA公司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仲裁私了協議書2
申請人:XXX,男,漢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縣XXX鎮XXX村XXX號,系死者XXX之子。
被申請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經理。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友好協商,就申請人申請確認XXX與被申請人勞動關系一案,就相關賠償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申請人親屬XXX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認為XXX于2010年7月3日在XXX省XXX市XXX路XXX鎮XXX高速入口輔道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傷;
三、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幣75000元(大寫柒萬伍仟元整),作為本案工傷賠償金等一切款項。此外申請人不再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任何款項或承擔任何責任,包括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任何其他責任。
申請人保證XXX其他親屬同意該協議書,否則由XXX承擔責任。
本協議書一式叁份,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各執一份,X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存檔一份。本協議自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申請人: 被申請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一、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工傷賠償項目達成和解協議。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可見,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決工傷賠償事宜。
二、若工傷賠償協議存在違法情況時,可以訴請變更、撤銷。
工傷賠償協議參照本文引用重慶法院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報2013年1期案例,工傷賠償協議適用合同法相關規定,另一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為此,若工傷賠償協議存在違法情況時,可以訴請變更、撤銷。
三、若工傷賠償協議違法,最好訴求撤銷工傷賠償協議,同時,要求按法定工傷賠償標準進行工傷賠償。
四、工傷賠償協議效力認定應分為三種情況:
1、認定有效的`情況
在工傷事故發生后,如用人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向其主管行政部門上報,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已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況下簽訂的,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應該認定私了協議有效。
2、可撤銷、可變更的情況
如果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已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況下簽訂的,但是勞動者舉證證明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情形,根據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請求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撤銷協議同時主張工傷賠償。
如果工傷賠償協議約定勞動者所獲補償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視為顯失公平,勞動者可以變更或撤銷工傷賠償協議,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賠償事項。另一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賠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有權予以變更。
3、無效認定的情況
關于工傷的認定并非用人單位與勞動雙方達成意思一致就可以認定的,是否應該認定工傷,我國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賦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專項行政職權的,而且其認定程序必須依法進行。另一方面,《勞動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門面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為此,用人單位既沒有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又沒有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這種情況下的協議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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