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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仲裁協議書格式要求
(一)文書要點
仲裁協議書,是指平等民事主體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就他們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
他財產權益糾紛提交仲裁機構進行裁決達成一致的法律文書。
根據仲裁法第2條至第5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
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但是下列糾紛不能仲裁: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根據仲裁法第16條至第19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
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二)文書內容
1. 首部
1) 注明文書名稱“仲裁協議書”。
2) 當事人雙方的基本情況。應寫明仲裁協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址等;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2. 正文
1)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寫明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將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依法仲裁。一方當事人采取強迫手段,迫使對方當事人訂立的仲裁協
議,則該仲裁協議書無效。
2) 仲裁的事項。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約定將具體的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當事人約定的仲裁事項應當屬于《仲裁法》規定的仲裁范圍。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3)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雙方當事人應共同選定一個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機構的名稱應準確。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3. 尾部
1) 應由雙方當事人雙方簽名;一方或雙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由單位蓋章并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蓋章。
2) 寫明訂立仲裁協議書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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