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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報告收費
首先要確定評估范圍、內容、目的。
資產評估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1992]價費字625號,1992年12月10日發布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關于資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取得省以上(包括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或臨時資格證書的機構,承擔資產評估業務,均可按本規定收取評估費用。
第三條 資產評估收費采用差額定率累進收費辦法,即按資產金額大小劃分收費檔次,分檔計算收費額,各檔累加為收費總額。
第四條 資產評估收費標準分為五檔,各檔差額計費率如下表:
檔 次 計 費 額 度(萬元) 差額計費率(千分率)
1 100以下(含100) 6
2 100以上~1000(含1000) 2.5
3 1000以上~5000(含5000) 0.8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5
5 10000以上 0.1
上述標準為最高限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
收費標準,經濟特區可適當高于上述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30%。
第五條 資產評估收費一般依據帳面原值,沒有帳面原值或沒有作價入帳的資產可以按評估值計算。
第六條 國外和港、澳、臺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機構、個人委托評估,參照國際慣例由評估機構自定收費標準,并應收取等額外匯,按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結算。
第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可以按照評估項目的繁簡程度、時間要求、評估人員專業技能水平、評估工作的服務質量等,在規定收費標準范圍以內,與委托單位商定收費額。企業委托評估付費確實有困難的,通過雙方協商,評估機構可減收費用。
第八條 資產評估收費實行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委托方與受委托方應依據本《暫行辦法》和國家有關評估規定簽定資產評估項目合作合同或協議書,明確評估項目收費額或計費方法。評估費一般可預收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待評估確認后結清。
第九條 各級物價部門應加強資產評估收費的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理》及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條 資產評估收費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制定,并報國家物價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
附:計算方式(假設委估資產評估值為10000萬元)
100萬元以下部分: 100×6‰=0.6萬元
100萬元-1000萬元部分: 900×2.5‰=2.25萬元
1000萬元-5000萬元部分: 4000×0.8‰=3.2萬元
5000萬元-10000萬元部分: 5000×0.5‰=2.5萬元
合計:0.6+2.25+3.2+2.5= 8.55萬
評估值超過一個億的,每增加一個億,增加一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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