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江新城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工作計劃范文
為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進一步做好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工作,根據《衛生部關于印發2011年國家公共衛生重點監督檢查計劃的通知》(衛監督發〔2011〕55號)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201年江都區濱江新城城南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工作計劃》。
一、工作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等。
二、檢查內容
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學校自備供水衛生管理情況及飲用水水質衛生狀況。
三、檢查范圍
(一)自來水廠。轄區內鄉鎮集中式供水單位。
(二)城市二次供水單位。
(三)城鄉學校供水設施。(1年2次巡查)
(四)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除開展供水單位衛生監督協管檢查外,應積極爭取財政投入開展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監測結果及時報告區衛生監督所。應結合日常衛生監督協管開展飲用水水質監測工作。
四、檢查方法
對轄區水廠、自建水廠、二次供水設施和學校自備供水的`衛生管理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認真填寫供水單位基礎信息表、現場巡查記錄(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衛生管理情況檢查表和學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情況檢查表。水質監測結果填寫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登記表。對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和出具衛生監督意見書,并督促整改,并上報區衛生監督所。
五、時間安排
1、201年元月:制定檢查工作方案,組織業務培訓和準備工作。
2、201年1月-12月:按照計劃的范圍和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和水質監督檢測。
3、201年12月,匯總和統計分析檢查結果,完成工作總結。
六、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視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1工作,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結合本地區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檢查中的具體情況和突出問題,制定實施工作方案,組織、協調、督導、協管本轄區監督檢查工作實施,保證各項計劃、任務和整治措施得到落實。
(二)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認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指導供水單位規范衛生管理,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要協助上級部門依法嚴肅查處,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時上報。
(三)要在監督檢查中注重調查研究,認真總結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為進一步健全監督協管制度、完善機制措施、提高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能力和水平,提供理論和實踐支持。
(四)在201年12月20日前將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資料存檔備查,及時報送。完成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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