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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督查督辦工作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機關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督查督辦工作以鄧小平理論、黨的基本路線以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點,抓好督促檢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監督機制,確保政令暢通,使上級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實。
第三條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上級機關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本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標、重要會議的精神和重要決定的貫徹落實和執行情況。
(四)對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議和措施。
(五)其他事項的查辦。
第四條 組織領導。按照“統一管理、歸口負責”的原則,建立以辦公室為主、其他職能部門為輔的督查工作體系。
(一)建立領導負責分管工作目標督查制度,分管領導不定期對分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
(二)辦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門,設立督查崗位,配備專門人員,具體負責督查工作的計劃、組織、協調和本局電子督查系統的代碼維護工作。
第五條 督查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對上級機關和市、縣黨委、政府領導同志關于招商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辦、督查工作。
(二)負責黨支部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重要決定以及局領導有關指示及批辦事項的分辦、督查工作。
(三)負責督促各部門建立健全工作報告制度,及時報告重要情況。
(四)負責對全局的工作計劃、目標管理實行督辦。
(五)負責對上級和領導有關人民來信來訪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協提案的分辦、督查工作。
(六)負責將貫徹上級招商部門和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及重要工作情況和上級部門要求反饋的其它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級次。
第九條 分局領導權限。分局領導擁有分局督查事項批示權、延期事項審批權、辦理結果復審權(包括退辦權、完成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全部事項跟蹤查詢權。
第十條 督查員權限。督查員是分局系統的管理責任人,負責管理分局所有用戶的信息和權限,包括建立用戶賬號、設置用戶初始登錄口令和權限級次等。具體包括:系統維護權、督查事項立項權、延期事項審核權、辦理結果初審權(包括不需要領導復審事項的退辦權、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催辦權、全部事項的跟蹤查詢權、督查通報(督查專報)上傳權、考核結果的審核、調整、公示權。
第十一條 部門領導和部門內勤權限。
(一)本部門承辦事項批示權、辦理結果的審核上報權、延期申請的審批和審核上報權、部門承辦事項的跟蹤查詢權。
(二)部門領導直接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和辦理結果反饋權。
(三)本部門分管工作的考核權和考核結果錄入上報權。
第十二條 一般干部權限。本人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辦理結果反饋權和閱讀查詢權。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 工作程序。督查督辦工作包括:督查立項、領導批示、分辦、承辦、延期、催辦、反饋、審核、退辦、歸檔等程序。
第十四條 督查事項立項。督查事項立項由辦公室統一扎口管理,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分局內網“督查督辦”模塊瀏覽該事項的基本情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的人員閱讀查詢。督查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一)上級國稅機關和分局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分局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和奮斗目標。
(三)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和交辦、督辦事項。
(四)分局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黨支部會議等重要會議確定的重要工作事項。
(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六)人民來信來訪辦理情況和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十五條 領導批示。局辦公室對需列入督查督辦的工作,應在電子督查系統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項內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項部門等,報經分局領導批準后,下發承辦單位實施。對需要會簽的督查事項,可同時轉報多個領導批示,領導會簽后,督查員可根據領導批示意見修改具體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 立項分辦。辦公室根據局領導的要求和督查內容,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定期擬出督查事項進行分類立項,分解下達給有關部門辦理。對涉及幾個部門的綜合性督查事項,要分別注明主辦和協辦部門,明確責任范圍;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辦公室報請分局領導批準成立督查小組開展督查。
第十七條 承辦。有關單位接受督查任務后,應按照要求迅速組織實施,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結。督查督辦事項的部門承辦完成時限為督查員或分局領導批示中指定的時間,而非整個事項的最終完成時間。一般承辦單位的完成時限為整個事項最終完成時限前三個工作日,有特殊情況的在具體事項督辦要求中另行說明。對時限緊迫、內容重要的上級決定、指示應隨到、隨辦;對一些涉及面廣、時間跨度大、落實難度大的督查事項,要實施不間斷地跟蹤督查;對未能如期辦結的事項,要及時報告原因和進展情況。對非本單位職責范圍的督查任務,必須在二個工作日內及時報告并由分局進行協調。
第十八條 督查事項辦理。各承辦單位接到督查事項后,要及時組織辦理,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同時反饋辦理結果,形成專題報告,經承辦單位領導審簽后上報。辦理情況報告要實事求是,結論準確、完整,對需要整改的問題,須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項形成的文件、資料必須齊全,對需上報的報表、表格等材料應以附件形式上傳,并在反饋結論欄中寫明所上傳附件的名稱。
第十九條 延期處理。對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必須在事項到期前,通過電子督查系統辦理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應寫明申請延期的原因和預計完成時間,并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經承辦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報督查員初審,督查員初審后根據具體情況批復申請人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批。對承辦單位報送的延期申請,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申請人,在批復申請人時,應明確具體完成時間。
第二十條 督辦。督查事項由負責督查的部門按照職責和局領導的要求進行督辦。督查員應定期通過電子督查系統的“事項跟蹤”功能,及時了解進展情況,檢查督查事項的完成情況,加快辦理速度,對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項進行催辦,督促承辦單位及時辦理。
第二十一條 反饋。承辦單位要及時、準確地向辦公室反饋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辦公室要及時將承辦單位的反饋情況向分局領導匯報。督查事項辦結后,承辦單位要整理辦結報告,報送辦公室和有關領導審結,一般情況下,年度工作情況,每季反饋一次;分局奮斗目標,半年反饋一次;有具體時限要求的,按規定時限反饋。
第二十二條 審核。分局對承辦單位報送的督查事項按下例程序進行審核。
(一)由督查員進行初審,督查員可根據具體情況和權限,對承辦單位報送的辦理結果做出退辦、核銷存檔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核等處理。
(二)主管領導對督查員轉報的辦理結果應簽署審核意見,對完成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核銷存檔,對完成不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進行退辦,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三)對退辦的事項,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寫明退辦的原因和退辦完成期限。
(四)對承辦單位送報的辦理結果,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并簽署意見。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由xx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