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法制宣傳廣播稿
XX縣xx鎮(鄉)農村法制廣播學校現在開始播音。
農民朋友們,大家好!
今天播講的內容是以案釋法——反悔《調解協議書》難獲法院支持 。
案例:
為創建法治化社會,把小額民事糾紛解決在基層,近年來上海各地相繼成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積極調處化解糾紛。若糾紛雙方一旦在該調解委員會達成了調解,該調解即具有民事合同性質。日前,上海XX區法院對一起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一方受傷而達成了人民調解協議再反悔作出了一審判決,判令楊先生支付受害者彭先生各類賠償款9476元。
2012年5月29日20時30分許,50歲的楊某駕駛一輛江蘇牌照的小客車,由本市鎮寧路駛入長樂路時,與彭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彭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雙方在此次事故中負同等責任。彭某治愈后,經司法鑒定部門鑒定,彭某“腰2左側橫突骨折。”該起糾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雙方達成:由楊某賠償彭某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及車損費等各類費用共計9476元,應于2012年11月30日前付清。交警部門也向楊某開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但楊某并未按約支付上述賠償款。2013年初,彭某起訴至法院稱雙方就賠償事宜,已于2012年11月1日達成《人民調解協議書》,現楊某逾期不履行給付賠償款,請求法院依照上述協議書,判令楊某予以支付。
法庭上,楊某辯稱雖然《人民調解協議書》是他本人簽名,但認為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未能真實反映事故客觀情況,對事故責任認定結論有異議;《人民調解協議書》確認的'醫療費、鑒定費、誤工費、營養費等費用計算有誤,現不同意上述賠償金額。
法院認為,根據《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當事人應當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該案的楊某對交警部門就該起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未提出異議,自愿同意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與彭某達成了調解協議并簽字,該調解協議合法有效。按照該調解協議約定,楊某未按協議賠付實屬違約。日前,法院作出判決,楊某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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