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已達到零事故的目標。
第二條、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第三條、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第四條、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第五條、危險作業審批
(一)、在進行項目部危險作業前,應由執行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由項目部批準,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由公司安監部審批;
(二)、對于進行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報項目部審批;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經理審批。
第六條、危險作業的實施
(一)、作業前,項目部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的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二)、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
(三)、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四)、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危險作業單位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驚醒監督檢查。
(五)、對于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六)、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第七條、本項目部危險作業范圍
(一)、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二)、起重作業;
(三)、爆破作業;
(四)、電氣焊作業;
(五)、處理易燃易爆、危險化學毒品等物質的作業;
(六)、潛水作業;
(七)、電工作業。
第八條、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一)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二)起重作業: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指揮證進行作業,并認真執行其中安全操作規程,嚴格遵守一下“十不吊”的原則:
1、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
2、斜牽斜掛不準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地下埋設物不準吊;
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8、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
9、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三)爆破危險作業
1、實施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下列五項規定:
(1)、有專(兼)職安全監督員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
(2)、由持有《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作業;
(3)、在危險區域邊界設置崗哨和標志;
(4)、爆破前必須有信號,危險區內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5)、必須在爆破后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2、必須嚴格執行爆破作業操作規程;
3、爆破器材的組裝、加工等危險性作業必須在專門場所進行,嚴格在放炮現場庫房內進行;
4、領用爆破器材不得超過當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監督員或專門負責人和爆破員共同核定填寫領料單,并共同簽字后交單位負責人簽字,然后憑此簽字的領料單到保管員處領料,剩余爆破器材,經核實并由領料人簽字后退回倉庫,不得帶回家中或隨便存放在別處;
5、保管好爆破現場的爆破器材,嚴防被盜丟失,嚴禁贈送、轉賣、轉借爆破器材,嚴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魚、炸獸;
6、嚴禁在接觸爆破器材時吸煙、用火。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2
一、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2·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2在公司管轄范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三、定義
3·1危險作業指在生產或施工區域內進行的起重吊裝、有限空間、臨時用電作業、特殊物項運輸、惡劣天氣時室外作業、危險區域動火作業、高處作業、交叉作業、動土作業、其他危險區域的危險作業等作業項目。
四、職責
4·1安全管理部門
4·1·1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4·1·2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范圍;
4·1·3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開具不符合項糾正措施,進行安全績效考核。
4·2生產管理部門
4·2·1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4·2·2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4·2·3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4·2·4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2·5必要時會簽危險作業許可證。
4·3·各部門、相關方
4·3·1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4·3·2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4·3·3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簽作業許可證。
4·3·4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4·審批人員的職責
4·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4·2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4·3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4·5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4·5·1提出并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4·5·2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4·5·3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4·6監護人的職責
4·6·1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6·2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6·3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4·6·4在發生危險時采取救援措施。
4·6·5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4·7作業人員的職責
4·7·1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4·7·2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4·7·3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五、作業安全管理內容
5·1從事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相關規定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5·2危險動火作業(簡稱動火作業)
5·2·1危險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危險范圍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動火作業按動火危險程度分為特殊動火、一般動火二級。特殊動火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5·2·2特殊動火
凡屬下列情況的動火均為特殊動火:
①高處交叉動火作業;
②有限空間內動火;
③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裝置、容器、輸送管道、儲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④帶壓不置換的動火作業;
⑤節假日、夜間等特殊時期進行的動火作業;
⑥冬春季枯草季節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或風力較大、作業中有可能引燃周圍易燃物品的室外動火作業。
5·2·3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必須同時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高處作業動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要求。
5·2·4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符合作業條件恢復動火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5·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5·3·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指進入設備、容器、管道、儲罐、地溝、鍋爐、地井、煙道、專用貯料池等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間作業。
5·3·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要進入的設備與生產系統必須可靠隔斷(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并清洗、置換。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組織安排,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5·3·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確保清洗置換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并指定專人進行檢測,保證有限空間氧含量在19·5%——23%范圍內,有害氣體成分在國家允許范圍之內。作業中應對有限空間內氣體連續監測。容器、設備內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輪換休息。
5·3·4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時,應盡量避免使用電動工具,必需使用時,要按相關規定制定安全措施,電動工具外殼要可靠接地、導線絕緣良好,并配備漏電保護裝置,使用者必須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5·3·5有限空間作業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換氣通道,通風不良時,要強制通風。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安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戴空氣呼吸器。
5·3·6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5·3·7有限空間內作業,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或煤氣設備內作業,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容器內照明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5·3·8在設備內作業結束時,須認真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無工器具等,方可撤離。
5·4危險高處作業(簡稱高處作業)
5·4·1定義高處作業:指在距離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發生墜落事故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5·4·2高處作業的分類
5·4·2·1特殊高處作業
(1)在陣風風力為6級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5·4·2·2一般高處作業
(1)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2)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設備模塊、結構模塊等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5)在塔、釜、爐、罐、設備模塊、結構模塊等容器、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5·4·3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5·4·3·1原則上不批準進行特殊高處作業。如遇緊急情況必須處理時,須將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進行,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5·4·3·2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報危險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到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批準。
5·4·3·3高處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和勞動紀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5·4·3·4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扎好安全帶,帶好安全帽,不準穿硬底鞋。
5·4·3·5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對高空作業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5·4·3·6作業開始前,作業人員必須檢查作業場所欄桿、扶手、跳板、腳手架等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則,不準進行作業。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
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4·3·7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往下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傷人。
5·4·3·8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高空作業現場必須設立圍欄或其他明顯安全界標,無關人員不準在作業點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業和架空電力線路必須保持安全距離,以防觸電。
5·4·3·9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暢通,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
5·5能源介質作業
5·5·1能源介質作業:因檢修或其他作業須徹底切斷有毒、有害物質的來源,而進行的抽堵盲板的作業。
5·5·2檢修單位根據檢修計劃和生產工藝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檢修前兩天報生產部和安全管理部各一份。檢修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負責。生產部和安全管理部負責對方案審查,如需變動應及時通知制訂方案的單位進行修改。
5·5·3抽堵盲板作業必須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抽堵與其它單位相連接的盲板時須做好通知與確認,作業前必須經生產部批準。
5·5·4抽堵盲板時管道(容器)內的溫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溫、腐蝕等介質的管線(容器)抽堵盲板,必須在完全卸壓后進行。真空管線抽堵盲板前必須調到常壓。
5·5·5氧氣、氮氣、乙炔等介質的容器(管道)檢修時應用盲板可靠切斷,保證作業安全。如對可燃可爆氣體管道進行抽堵盲板時,應避免使用鐵質工具,并配備消防器材。
5·5·6帶煤氣抽堵盲板不應在雷雨天及夜間進行,作業時,必須有煤氣防護人員現場監護,并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和檢測儀器。
5·5·7作業中需照明時,應采用36伏以下安全電壓。如在高處作業,還必須執行高處作業有關規定。
5·6危險臨時用電作業(簡稱臨時用電作業)
5·6·1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基建施工、檢維修、設備安裝等需要從配電柜、變壓器等電氣設備而接入的臨時性用電。
5·6·2工程檢修需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接臨時用電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應辦理臨時用電危險作業許可證,并經審批。
5·6·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臨時電源使用前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6·4拉接、拆除電源線等用電操作,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電工負責。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懸掛停電牌,并明確監護人,監護人技術等級必須高于操作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6·5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電源線,應經生產部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5·6·6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應合理架空敷設或穿管,嚴禁明鋪供電線路。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時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設置在戶外的電氣設備、電源箱應采取可靠的防風、防雨、防雷措施。
5·6·7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漏電保護器,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防止觸電事故。
5·6·8外委施工臨時用電由基建辦負責組織,并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5·7危險起重吊裝作業(簡稱起重吊裝作業)
5·7·1起重吊裝作業:在公司制造車間、施工現場等區域內進行的大中型設備或不規則物體的安裝、拆除、維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裝作業。主要指常規吊裝10噸以上的重物,吊裝形狀復雜或剛度小或比徑比大或精密貴重的物體,汽車吊裝重量20噸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壓線路等危險區域的起重吊裝作業。
5·7·2從事起重吊裝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作業單位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并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和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進入工作現場。懸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7·3夜間吊裝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7·4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吊車駕駛員作業期間身體狀況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準有分散注意力的行為,以免造成起重傷害事故。
5·7·5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5·7·6起重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設備性能、操作規程、指揮信號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裝作業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禁止無人指揮或多人指揮。要嚴格執行起重作業“十不吊”。
5·7·7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點,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
5·7·8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被吊物與高壓線路導線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1kv以下的距離≥1·5m;10kv的距離應≥2m;35kv的距離≥4m。
5·7·9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
后,再平穩吊起。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每臺起重機都不得超載。吊運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運行同步,以防吊機吊載不均,造成吊機傾覆事故。
5·8危險交叉作業(簡稱交叉作業)
5·8·1交叉作業:車間或施工現場兩臺起重機械同時進行的起重交叉作業、安裝時上下高空交叉作業以及兩個相關單位在同一區域內進行的交叉作業。混合型危險起重吊裝作業、高空交叉作業、特殊動火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交叉作業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5·8·2起重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5·8·2·1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規范以及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在起重作業過程中,作業區域內不允許有其它無關起重的作業進行。
5·8·2·2作業區域的設定為依據吊車作業半徑劃分,在其臨近位置有其它工種作業時,作業區域的圍護要盡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條人行通道。
5·8·2·3在無法避開交叉作業時,必須提前向安全管理部申請批準,同時要做到:
5·8·2·3·1在作業現場必須有安全員全程監護。
5·8·2·3·2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許有作業人員和其它無關人員。
5·8·2·3·3在吊臂旋轉過程中,其下方不允許任何人進行任何作業;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開始安裝時,其它作業才可進行。
5·8·2·3·4作業區域不允許有任何無關作業人員隨意穿越。
5·8·3安裝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5·8·3·1在每一層高空交叉作業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隔離措施。
5·8·3·2焊接點下方必須設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濺落灼傷下方的作業人員。
5·8·3·3管廊下方必須裝上安全網,防止高空墜物造成對地面人員的傷害。
5·8·3·4上方的管材、鋼梁必須要有可靠的固定。
5·8·3·5攜帶到上方的所有的作業工具必須裝入到工具袋內,所有的工具、
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鋼梁、腳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業平臺上。
5·8·3·6所有的高空作業平臺、走道必須設有踢腳板。
5·8·3·7在高空作業的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圍護,并設專人監護。
5·8·3·8各作業單位在進行交叉作業前要簽訂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書或有相關安全責任劃分記錄。
六、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6·1現場檢查,制訂安全措施;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內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對作業過程開展風險評估,對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6·2填寫作業許可證:
申請單位作業具體負責人填寫許可證上有關內容。
6·3安全措施確認簽名:
安全措施分別由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檢查確認,并簽名。
6·4安全管理員審查:
安全管理員到現場檢查有關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審查簽名。
6·5審批:
作業單位負責人(如主管)、作業單位上級負責人(如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簽發作業許可證,準許作業。必要時特殊危險作業需經有關管理部門會簽提出審核意見。
6·6作業許可證的時限:
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7天,作業許可證不能延期使用。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3
1、各單位務必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2、危險作業務必編制嚴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并經審核批準后,方可組織施工。
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并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3、高空作業應衣著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4、深基礎、人工挖孔樁施工前務必進行現場勘察,摸清作業環境條件,要充分思考地下可能出現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氣體、塌方、漏電、斷繩、落物等諸多不安全因素,保證各類裝置完好、靈敏可靠,人工挖孔樁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每班不得超過2小時。
深基坑邊坡支護要經力學計算并經審核、審批。槽、坑、溝、井邊設圍護,1m以內不得堆土,1、5m以內不得存放材料、機具。
5、臨時用電務必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務必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設備,務必切斷電源并做妥善處理后進行,停用的機械設備務必切斷電源并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在潮濕、危險場所作業,務必使用安全電壓。
6、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大型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頂升、加節等工作,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7、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8、現場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強腐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務必持續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務必加強通風。
10、起重吊裝作業,務必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設備、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11、裝卸爆破器材要白天進行,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和同庫存放。爆破前要設警戒線、發出信號,待危險區域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地點后,方可實施爆破作業,爆破完畢,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嚴禁順序顛倒,不得傷及毗鄰,腳手架和模板拆除應按設計,遵循先搭后拆、后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后拆的原則,嚴禁向下拋擲。
13、吊架、挑架、掛架、模板支撐系統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腳手架的搭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有經過審核、批準的設計計算書、相應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14、現場各種腳手架、臨建、洞口臨邊防護、模板工程、基坑支護、臨時用電、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及施工機具搭設安裝完成后,務必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單務必有量化的驗收資料,簽字手續齊全。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4
一、總則
為保證現場危險作業人員的安全,結合作業項目情況,特制定本制度。要求各部門所有人員嚴格遵守、互相監督、杜絕違章、保證安全。
二、危險作業范圍
高處作業(等于或高于基準墜落面2米)臨電作業,明火或易燃易爆作業,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吊裝起重作業,安裝拆除作業
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職責分工:
1、安監部(專職安全員):負責明火作業安全檢查,動火證的批準;負責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的檢查、驗收;監督安全技術措施和交底的`落實情況;對現場進行日常檢查,發現隱患下發整改通知書,以及時消除隱患。
2、物資部:購置、發放、更新危險作業勞動保護用品及安全防護設施;購置時要審核供貨單位的資質材料,嚴禁三無、不合格產品入場;做好有關記錄材料。
3、工程部(技術人員):編制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并對作業
人員進行交底。措施或方案要做到:操作性強、有針對性、科學優化。
4、機械部:根據作業項目教育培訓制度的規定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進行教育,交底及考核;審核特種作業操作證,杜絕假證、過期證入場。
四、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1、安全技術交底:在安排危險作業前,相關部門或人員要組織力量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要明確危害的嚴重性,發表主預防措施。
2、指定作業安全監督員:作業過程中要有安全監督員負責現場管理,如明火作業的看火人、各班組的工班長。安全監督員要堅守崗位,嚴禁私自脫崗,發現安全隱患時要立即處理或上報處置,情況危急時可指令人員停止作業,離開作業點,待處置安全后再組織施工。
3、合理組織施工作業:有作業禁忌證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不良心理狀態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4、危險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高處作業:作業點必須按標準設置安全防護措施,確有1)
困難不能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采取臨時保障措施以保證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人員要系好安全帶,使用的工器具要放好,嚴禁隨意拋擲;遇有五級以上強風、大霧、雷爆等不良天氣時,需停止露天作業。作業場所要有足夠的照明措施。
2)臨電作業:作業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操作。作業時要佩戴好絕緣保護用品,掛設禁止合閘等標識標牌。
3)明火和易燃易爆作業:主要涉及現場的氧氣、乙炔焊接作業、防水作業和食堂液化氣使用。現場明火作業時必須執行“明火審批制度”,做到持證上崗;防水作業要加強通風,嚴禁與明火作業同地點同時進行;食堂管理員要定期組織對氣體報警及自動切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保證其動作靈敏性及可靠性。
4)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嚴格執行先檢測、先通風、后作業的原則組織作業。作業前要進行申報,待審批后方可進行施工。
5)吊裝起重作業:作業必須做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吊裝前要先對機械設備、吊索器具進行檢查;操作:作業過程中做好周邊防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起重吊裝工程,要編制專項方案并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并嚴格按方案組織生產。
6)安裝拆除作業:對臨建房屋要委托相應有資質單位進行作業,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設備的安裝與拆除,要制定施工方案,作業前要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工區要指定施工人員進行全過程監管。
7)作業人員要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認真負責,規范作業,制止違章,防止安全、工傷、消防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本公司所屬范圍內所有部門和員工適用于本制度。
第三條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應與事故預防相結合。各部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
第四條 根據各級員工和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部門必須遵守本制度和有關安全制度等,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完善作業現場安全條件,確保作業安全。
第五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部門主管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工作負責;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工作負責;作業現場監護人對直接作業和輔助人員的生命負責;各現場作業人員對自已的安全工作負責;外來工程施工隊主要負責人對本隊安全工作負責。
第六條 各部門在危險作業前負責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規范作業,防止事故。教育應做好書面記錄。
第七條 針對在作業中發生的安全、工傷、消防事故,嚴肅追究事故責任人和部門的責任,嚴肅處理與考核。
第二章 危險作業種類和身體條件
第八條 危險作業種類
1. 高空作業。
2. 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危險的作業。
3. 進入天棚內作業。
4. 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
5. 帶電作業。
6. 禁火區動火作業。
7. 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
第九條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
1. 作業人員應年滿18周歲,經體格檢查應合格,確保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的員工身體健康。
2. 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員從事危險作業: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嚴重貧血、癲癇病、精神病、嚴重關節炎、深度近視眼病及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嚴禁從事危險作業。
3. 工作人員飲酒后,精神不振時禁止危險作業。
第三章 危險作業申請審批
第十條 在危險作業前,由從事作業部門負責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見附表A或附表B)一試二份,明確填寫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日期、確定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人員與身體健康狀況、現場監護人和指揮人、制定“防護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作業。一試二份,作業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一條 由外來工程施工隊來公司到部門從事危險作業,由外來工程施工隊負責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先報所在部門審批,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安全員現場檢查后提出意見,簽名后,再由工程施工隊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作業。一試三份,外來工程施工隊一份、所在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二條 如果因工作需要,確實將一般作業改為危險作業的,也應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作業。如情況緊急,來不及履行申請審批手續,現場應定人負責,及時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立即報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和公司安委會領導。
第四章 安全檢查與管理
第十三條 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對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公司級負責監查,監查后應有書面記錄。對在監查中發現的危險隱患或違章行為及時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限時限期整改,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 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各部門負責對危險作業現場的每日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有效消除隱患,控制事故。當收到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后,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及時簽名,并組織有關人員立即整改,在限定時期內整改完畢,同時將整改情況填寫在《整改通知單》第三聯,并將第三聯及時反饋給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門或公司安全、消防專職管理員。
第十五條 各部門對公司級負有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職責的專管人員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與條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監督檢查管理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六條 在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時,被檢部門主要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查人員應將此情況記錄下來,向安全部門、消防部門領導或公司安委會領導報告。
第五章 處 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一的,應將存在問題部門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體以下:
1. 從事危險作業,部門在作業前未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
2. 作業前,部門未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3.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未滿18周歲的;
4.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
5. 作業中,作業人員未按“防護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內容執行的;
6. 作業現場監護人以任何理由離開了監護點的;
7. 作業人員不按規定正確穿戴專用防護用品,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具等;
8. 危險作業現場未劃出禁區,禁區未掛“安全消防警示標識”牌等;
9. 夜間作業或在設備容器內、下水道內作業現場沒有充足的照明;
10. 在電焊、氣割場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帶。
11. 有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
12. 作業后,未及時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時清除鐵角、火種、廢物廢料等;未及時拆除臨時用電源線等。
第十八條 對造成重大安全、工傷、消防事故的,應按〈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下列用語的含義:
1. 高空作業:是指距離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沒有平穩的立腳地方或有震動的地方、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高空作業級別劃分: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空作業。
2. 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等危險的作業:是指進入糊化鍋、糖化鍋、過濾槽、煮沸鍋、汁沉淀槽、啤酒發酵罐、洗瓶機、殺菌機、立倉、鍋爐爐膛內作業的。
3. 進入房頂天棚內作業:是指在老糖化、包裝一部房頂內作業。
4. 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個下水主干道。
5. 禁火區動火作業:是指消防重點部位:煤氣柴油庫、化工庫、灑精庫。
6. 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是指煤氣瓶、乙炔瓶、氧氣瓶、氨瓶、0.1Mpa以上的壓力容器。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6
為全面掌握csj04標段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數量、狀況及分布,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檢測、監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早期預控機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發生,實現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1、為切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監督管理,駐地辦成立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監管領導小組,負責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監管工作。
2、駐地監理代表必須加強對本標段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實施監管,對本標段的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富有安全監管領導責任;安全監理工程師具體實施本標段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3、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xx)標準規定,如實填報登記《重大危險源申報表》。組織開展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作業場所、設備、設施、系統以及生產過程中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實時檢測或定期檢測,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的日常管理系體系。落實安全治理整改對策措施。針對本標段存在的各類重大危險源情況,明確專門管理機構監管、配備專門人員檢測監控、健全完善管理制度、開展動態檢測監控、分析檢測監控參數、及時處理存在的安全隱患。
4、駐地辦每天對重大危險源巡查一次,定期對危險作業場所進行檢查,掌握施工單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數量、狀況和分布情況,對存在缺陷和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要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整改,消除危險因素、確保安全生產。
5、保證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和隱患治理整改所需的資金投入,要組織制定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技術管理措施,逐級落實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責任制。
6、組織制定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安全應急預案,根據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變化及時修訂完善;要對職工進行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安全應急預案宣傳教育、定期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讓職工了解、掌握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事故的應急救援程序、自救互救知識。
7、嚴格按照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種類及其能量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的最嚴重后果,實行分級管理與監控: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別重大、特大事故的危險源,必須作為安全管理和檢測監控的重點對象;三級、四級重大危險源是可能造成重大、一般事故的危險源,也應加強管理和監控,不留死角。
8、對各類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監控、治理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則,要采用先進科技檢查監控手段和治理技術裝備,提高監控、治理的本質安全水平。
9、各級監理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必須下達書面通知單責令施工單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必須責令有關單位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停止生產作業或停止使用運行,制定切實有效的防范、監控、整改措施后要限期整改完成。
10、駐地監理代表及安全監理工程師必需加大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治理整改質量的跟蹤監督力度,對因重大危險源管理監控不到位、治理整改不及時、治理整改質量不好的,不論發生事故與否,均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整改不力、監管不力責任。
11、駐地辦必須加強監理人員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治理、防災、避災等知識的教育培訓,提高監理人員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事故的防控和管理能力。
12、從事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均必須具有安全培訓資質的機構進行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操作資格證后,方可從事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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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施工及生活場所用電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特別制定本辦法,防止漏電事故的發生。
1、參加施工的專業電工必須熟悉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2、用電設施在布設時,應嚴格按照利于生產、方便使用,符合防雨、防火、防觸電發生等安全要求,嚴禁私拉亂接和漏電隱患的存在。
3、場內架設的電線應絕緣良好,懸掛高度及線間距必須符合電力部門的安全規定。現場架設的臨時線路必須用絕緣物支撐,不得纏繞在鋼筋、樹木或腳手架上。穿過道路的必須套鋼管埋地保護。
5、各種電氣設備應配有專用開關,并作到一機、一閘、一保險。室外配電箱應有防雨措施。
6、在三相五線制中性點接地供電系統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做接零接地保護,嚴禁將工作零線用作零接地保護。并不得在同一供電系統上有的接零有的接地。
7、各種電氣設備的檢查維修,應停電作業,如必須帶電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派專人監護。
8、工地安裝的變壓器必須符合電力部門的要求,并設專人管理,配備消防器材。施工用電要盡量保持平衡。
9、現場的變(配)電設備處,必須用圍欄防護,并備有滅火器材和安頸曛盡7塹綣と嗽毖轄詠縞璞浮?/FONT>
10、移動式電氣設備應用橡膠電纜供電,并經常注意理順,跨越道路時,應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護。
11、遇雷雨天氣時不得爬桿帶電作業,室外無特殊防護裝置時必須使用絕緣拉桿拉閘。
12、施工現場臨時照明
(1)室內照明線路嚴禁私拉亂接,并不得和金屬物接觸。
(2)電線接頭應牢固,并用絕緣膠帶包扎緊密。
(3)保險絲應按負荷量裝設,嚴禁用其它金屬絲替代。
13、檢修電氣設備時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1)電氣設備的檢查維修必須由持證電工進行,其它不得進行操作。檢修時應斷電鎖好電閘箱門或懸掛“正在作業,嚴禁合閘”的安全警示標牌。
(2)工作中如遇停電應拉下開關,切斷電源,檢修后必須仔細檢查各項設備的情況,沒有異常方可合閘。
(3)大型電氣設備檢修應在切斷電源,做好防護后進行,并在開關處設置作業警示牌或派專人看管,工作完成后方可拆除,如需進行送電試驗時,必須在經過認真檢查后并與有關人員聯系后,方可進行。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8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2.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2在公司管轄范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3、定義
其他危險作業,是指在公司區域內進行的,除危險區域動火、能源介質、進入受限空間、高處、起重吊裝五種作業之外的,具有明顯或潛在危險性的作業。包括臨時用電作業、特殊物項運輸、惡劣天氣時室外作業、高溫作業、腳手架搭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以及其他危險區域的危險作業等作業項目。
4、職責
4.1安環部(公司辦)
4.1.1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4.1.2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范圍;
4.1.3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進行績效考核。
4.2質檢部(企業技術中心)
4.2.1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4.2.2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4.2.3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4.2.4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2.5必要時會簽危險作業許可證。
4.3各部門、相關方
4.3.1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4.3.2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4.3.3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簽作業許可證。
4.3.4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4審批人員的職責
4.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4.2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4.3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4.5監護人職責
4.5.1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5.2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5.3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4.5.4在發生危險時采取救援措施。
4.5.5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4.6作業人員的職責
4.6.1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4.6.2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4.6.3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5、其他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內容
5.1一般規定
5.1.1從事其他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5.1.2交叉作業可能含有一個以上危險作業時,除執行《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外,需同時執行相應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5.2危險臨時用電作業(簡稱臨時用電作業)
5.2.1定義: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基建施工、檢維修、設備安裝等需要從配電柜、變壓器等電氣設備而接入的臨時性用電。
5.2.2工程檢修需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接臨時用電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應辦理臨時用電危險作業許可證,并經審批。
5.2.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臨時電源使用前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4拉接、拆除電源線等用電操作,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電工負責。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懸掛停電牌,并明確監護人,監護人技術等級必須高于操作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2.5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電源線,應經生產部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5.2.6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應合理架空敷設或穿管,嚴禁明鋪供電線路。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時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設置在戶外的電氣設備、電源箱應采取可靠的防風、防雨、防雷措施。
5.2.7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漏電保護器,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防止觸電事故。
5.2.8外委施工臨時用電由基建辦負責組織,并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5.3動土、斷路作業
5.3.1定義:動土作業是指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內進行的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有可能影響地下設備、管道、電纜及臨近裝置、建(構)筑物安全的作業。斷路作業是指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或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5.3.2動土作業及斷路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充分了解施工區域及周邊情況,對施工危險予以充分評估并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后方可作業。
5.3.3動土作業或斷路施工作業須由有資質的專業單位負責。作業前必須按照《相關方與外用工(單位)管理制度》簽訂《施工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5.3.4外來施工單位應明確施工負責人,施工人員必須按章操作,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3.5作業涉及到的部門開工前后必須派員到施工現場,確認施工現場狀況,并督促清理現場以確保無安全事故隱患。無法明確涉及部門的,由安環部派員到場。
5.3.6作業現場周圍應設立臨時安全防護裝置,并在顯眼處懸掛安全警示標志。
5.3.7作業結束應及時恢復原狀,清除物資和雜物。
5.4特殊物項運輸作業
5.4.1定義:特殊物項運輸作業是指公司承擔的車貨總長度大于14米或寬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質量在20噸以上的大件進行的廠外運輸以及的作業。
5.3.2特殊物項運輸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對作業危險予以充分評估并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后方可作業。
5.3.3大件運輸前,儲運部應負責檢查所用車輛及駕駛人員是否證照齊全,貨物裝車前查驗車輛性能是否良好。貨物裝車應符合有關道路交通運輸的規定,貨物碼放齊整,并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5.3.4廠內運輸易燃易爆物品前,應由儲運部、安環部、承運部門一道制定運輸方案,確定運輸路線,評估作業風險,制定預防事故措施。必要時生產可部分停工及實行有關道路管制措施。
5.3.5作業車輛應由熟練人員操作,作業過程車輛嚴禁超速違章行駛。
6、其他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6.1現場檢查,制訂安全措施;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內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對作業過程開展風險評估,對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6.2填寫作業許可證:申請單位作業具體負責人(如班組長)填寫許可證上有關內容。
6.3安全措施確認簽名:安全措施分別由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檢查確認,并簽名。
6.4審批:作業單位負責人(如主管)作業單位上級負責人(如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簽發作業許可證,準許作業。必要時特殊危險作業需經有關管理部門會簽提出審核意見。
6.5作業許可證的時限: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7天,作業許可證不能延期使用。
7、記錄
7.1《其他危險作業安全作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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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業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制度根據《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筑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潛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于xxxx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xxxx]107號),從九個方應對加強和規范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提出了較詳盡的規定,明確了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帶給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同時,還對保險期限、金額、保費、投保方式、索賠、安全服務及行業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其資料如下:
1、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帶給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狀況,規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要求。
2、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職責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3、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狀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此標準。
4、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
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應當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鉤。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業績好的企業可采用下浮費率;對安全生產業績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業可采用上浮費率。透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用心性。
5、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
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鑒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主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由承包企業直接辦理。
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狀況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資料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項目,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后,應將投保有關信息以布告形式張貼于施工現場,告之被保險人。
6、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應規范和簡化索賠程序,搞好索賠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要用心創造條件,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專門電話理解舉報,凡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企業和工程項目負責人隱瞞不報、不索賠的,要嚴肅查處。
7、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安全服務
施工企業應當選取能帶給建筑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務和有保險潛力的保險公司,以保證事故后能及時補償與事故前能主動防范。目前還不能帶給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預防的保險公司,應透過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企業帶給與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安全服務。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務必擁有必須數量、專業配套、具備建筑和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0
1、下述作業屬危險作業
(1)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業。
(3)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4)起吊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7)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資、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8)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9)其它危險作業。
2、危險作業審批
(1)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屬于生產中不常見,急需解決的作業。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安全管理機構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報主管領導審批。
(2)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主管領導同意方可施工。主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經安全科室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領導批準。
(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3、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8)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1
一、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生產務必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二、各級領導在所屬職責范圍內,是安全第一職責人。
三、定期進行安全大檢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針,確保無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進廠務必堅持進行安全知識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酒庫、酒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嚴禁使用明火燒焊,要有嚴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顯的'禁火標志,室內要持續良好的通風,降低空氣中的酒精濃度。
六、發現機、電設備運轉聲音異常或有異味,務必立即關掉電源、掛牌、停機檢查、維修,不得帶病運轉操作,設備運轉部位都務必要安裝防護罩。
七、車間內不準帶小孩、洗衣服。
八、車間、倉庫內嚴禁吸煙、烤火、燒飯,非倉庫人員不得擅自入內。
九、公司生產區域及倉庫各處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電器保險絲要適當,不準任意調大或調小,更不能用銅絲代替,不準用濕手濕布去擦電器設備。
十一、特殊工種務必持有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
十二、事故發生后“三不放過”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
2、事故者及廣大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3、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2
一、目的
對本公司緊急特殊需要的生產任務,不適用于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危險作業。必須采取特殊審批和保護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二、責任
1、企業安委會、安全科負責監督執行本制度;
2、有危險作業部門或個人必須履行本制度;
三、危險作業范圍:
1、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動火作業;
3、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4、起吊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7、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8、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9、其它危險作業。
四、危險作業審批
1、凡屬于上述8種范圍,在生產中不常見,又急需解決的危險作業。在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報企業安全科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開始作業。
2、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總經理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但事后必須補辦審批手續。
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安全科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8、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3
為規范加油站內危險性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1、加油站內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動土作業等危險性作業必須辦理作業安全許可證。
2、加油站需進行危險性作業時,站長負責向上一級部門提出作業申請,說明作業理由、地點等,由上一級部門委托專人負責進行危險性作業。
3、各作業人員負責各自作業的具體實施,負責作業風險分析、許可證填寫、措施落實、作業許可證的存檔等。
4、各作業人員在作業時須經站長簽字認可,否則不能進行作業。
5、在危險性作業時,站長應安排專人負責對危險性作業的現場監護,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以確保安全。
6、危險性作業完成后,現場監護人員應按規定清理作業現場,在確認無隱患后撤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站長匯報作業完畢。
7、專職安全員負責對危險性作業許可證的存檔管理。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4
1、目的:
為了對危險作業現場進行有效控制,防止發生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危險現場的作業范圍:
2.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M)
2.2帶電作業:
2.3接觸危險物質的作業(如毒氣、毒物、高溫、輻射等);
2.4易中毒和會產生窒息作業:指進入鍋爐、壓力容器、管道、煙囪及其它密閉的設施、設備內和狹小、偏僻場所的作業;
2.5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指企業規定的禁火區、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氧氣、氫氣等管路和設備設施上的動火作業。
2.6爆破或有爆破危險的作業
2.7危險的起重運輸作業
2.8其他有重大危險,有可能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3、危險作業的要求:
3.1危險作業的一般要求:
3.1.1在進行危險作業前,由作業單位車間負責人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含應急措施)、組織措施,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
3.1.2患有高血壓、心臟病、高度近視等相關職業禁忌病癥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危險作業;
3.1.3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措施要明確,作業前、作業中及作業后三個是企及正常、異常、緊急三種情況下的操作方法、措施,并使作業人員熟練掌握,并能認真落實執行;
3.1.4危險作業必須有監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施,監護人員必須具有相關的安全搶救知識,堅守崗位,認真負責;
3.1.5危險作業的安全用具及作業工具必須配備齊全,完好有效,擺放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
3.1.6作業是思想要高度集中。作業完畢,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點人員、工具、設施、熄滅火種,清掃現場;
3.1.7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要經常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狀況,保證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
3.1.8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干的一定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干;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3.2帶電作業要求:
3.2.1作業時要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使用絕緣工作臺、絕緣工具并確保其絕緣性良好、有效,并不得與周圍其他物體接觸;
3.3易中毒和會產生窒息作業的要求:
3.3.1進入易中毒的設備設施、場所內作業時,進入前要進行空氣取樣分析,如超傳權標準,要進行置換處理,直至合格,并要保持通風良好;必要時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之間要約定好信號聯系方式,以便及時了解作業人員和工作情況,確保監護有效;
3.2.2進入密閉的設備設施內,作業前要先對這些設備設施的情況進行了解,采取相應的措施,情況不明之前不得進入;
3.2.3在上述場所進行作業的用電照明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3.4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要求:
3.4.1在禁火區及禁火設施上動火,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4.2在禁火設備、設施上動火,首先要切斷油、氣等可燃物的來源,關閉閥門,插入盲板與周圍的設備設施進行隔斷,然后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才能動火;
3.4.3對分析、化驗、置換合格后才能進行的動火作業,如中途間斷后又重新作業,要重新進行分析、化驗,合格后才能繼續作業;
3.4.4對帶壓設備設施動火,首先要進行泄壓。
4、危險作業的上報及審批手續:
4.1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車間,由車間設備主任上報并必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一式二份,經車間主任、分廠廠長、安環科長、綜合辦主任、總廠長(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4.2各總廠綜合管理辦公室(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及時對危險作點進行現場調查,施工中應派人或安排安全值班人員作重點檢查;
4.3危險作業審批前,分廠廠長必須親臨現場通過必要的檢測分析,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后方可批準;
4.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4.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
4.6出現緊急情況和事故狀態時,按有關搶險規程和應急預案處置。
4.7各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5、違反規定的處理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5
根據《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筑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建設部于20xx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xx]107號),從九個方面對加強和規范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提出了較詳盡的規定,明確了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同時,還對保險期限、金額、保費、投保方式、索賠、安全服務及行業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其內容如下:
1·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筑意外傷害保險。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要求。
2·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3·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此標準。
4·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
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應當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鉤。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業績好的企業可采用下浮費率;對安全生產業績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業可采用上浮費率。通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積極性。
5·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
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鑒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主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由承包企業直接辦理。
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情況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內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項目,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后,應將投保有關信息以布告形式張貼于施工現場,告之被保險人。
6·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應規范和簡化索賠程序,搞好索賠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專門電話接受舉報,凡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企業和工程項目負責人隱瞞不報、不索賠的,要嚴肅查處。
7·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安全服務
施工企業應當選擇能提供建筑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務和有保險能力的保險公司,以保證事故后能及時補償與事故前能主動防范。目前還不能提供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預防的保險公司,應通過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企業提供與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安全服務。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必須擁有一定數量、專業配套、具備建筑安全知識和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
(十)、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制
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并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務和儲存、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影響環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1·職責
(1)項目組織成事故調查組,并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理決定。
(2)部門主管及時通知或報告管轄范圍內發生本制度規定的各類事故;組織管轄范圍內的事故調查或如實反映事故情況,協助事故調查。
(3)安全環保辦參與事故調查;制定、修訂本制度,協助行政部組織員工學習、培訓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檔案,綜合統計各類事故。
(4)員工代表在事故的調查處理過程中,維護員工正當利益。
(5)員工及時如實逐級通知或報告發生的各類事故,協助事故調查。
2·工作程序
(1)事故分類(包括因第三者責任造成的事故)
(2)生產(工藝)事故:因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誤操作等造成物料損失或影響生產運行和停產的事故
(3)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2小時以和修復費用達2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車輛因違反交通規則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傷亡事故:指公司雇傭員工在生產勞動和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體認定如下
a)員工在企業生產活動場所涉及到的區域,由于生產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而發生傷亡;
b)員工在生產區域外,執行公司所交給的工作任務時,在其工作時問和工作地點內,由于企業設務或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傷亡。
c)員工甲地赴乙地執行任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應負責的傷亡事故。
d)經請示勞動部門確認的其它傷亡事故。
(6)泄漏(環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違章作業、誤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氣事故。
(7)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為火災事故。
(8)爆炸事故:指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種原因,己構成發生事故條件,因及時發現處理,未造成后果的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級
(1)一級事故
a)人員死亡、重傷、急性中毒和輕傷休息超過105個工作日以上的;
b)火災、爆炸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數);
c)因物料泄漏對環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的;
d)環境污染造成較人或嚴重危害和引起廠群沖突的;
e)人群發生中毒癥狀或人員中毒死亡的;
f)其他經濟損失100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二級事故
a)輕傷休息7個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數),105個工作日以下的;
b)火災、爆炸造成直接經濟1000元以下的(含本數);
c)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d)發生中毒癥狀的;
e)經濟損失1000元(不含本數)以上,10000元(含本數)以下的。
5·三級事故
a)輕傷休息在7個工作日(含本數)以下的;
b)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
c)其他損失在200元以上(不含本數)1000元(含本數)以下;
6·事故報告
(1)發生三級事故,當事人或發現者應立即向班組長、項目經理報告;部門經理在了解事故概況后,應在4小時內向安全環保辦報告,并在2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2)發生二級以上事故,必須保護好現場,所在部門經理應立即向公司報告,并通知安全環保辦,部門經理在3日之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按《應急計劃》報警。
(4)發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7·事故調查
(1)一、二級事故調查
a)員工必須在3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情況可叫其它人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后,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b)項目經理部指定由事故調查小組調查的事故,調查小組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或建議。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人員應與發生的事故無利害關系。
(2)三級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門負責調查,員工必須在2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情況可叫其它人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后,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3)需政府部門調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規對本公司事故調查組協助政府部門進行事故一調查。
8·事故處理
(1)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應按照《糾止預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應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并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訓。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a)因未研究解決存在不安全隱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規程不健全,員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或員下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即上崗作業,造成事故的;
d)因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設備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業環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a)因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擅自啟動設備,造成事故的;
d)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發生或減輕損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時報告事故的。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
a)對發生的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b)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于人的:
c)事故發生后,因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事故發生后,所在部門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未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e)濫用職權,擅白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5)對事故責任者視其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撤職、留用察看、辭退或開除等行政處分,可并處經濟處罰。
(6)事故責任者觸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對于比較嚴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環保辦要發布通告,以便廣大員工吸取教訓。
(8)事故處理結果及相應記錄交安全環保辦匯總保存,建立事故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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