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質管理制度15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資質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資質管理制度1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公司對各個部門、各類人員至每個職工所規定的在他們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應負責任的制度。
公司已根據各個部門、各類人員的不同職責范圍,制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現已成為完整的制度體系。為使責任制的'落實,做到時時處處的安全生產工作都有人切實負責,實現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
(1)本辦法依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及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制定。
(2)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個部門、各類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的考核。
(3)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4)各部門、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落實到位,并實行一級對一級負責,實行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各部門、各類人員自簽訂之日起,安全生產責任開始生效。
(5)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實行分級考核的辦法。即:公司經理負責對公司各部門、各類人員、工程項目經理考核;工程項目經理負責對項目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作業班組長考核;作業班組長負責對本班組工人進行考核。
(6)安全生產責任考核采用日常考核與安全檢查同時進行,公司每季、分公司每月、工程項目每周、班組每天進行。考核結果實行逐級審查,逐級上報。
(7)每次考核結果作為公司評優、晉升、獎金評定、降級、處分等重要參考依據。考核共分三個等級、即: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對于部門考核,部門內每次考核全部人員稱職,該部門為稱職;部門內每次考核有30%人基本稱職,70%人稱職該部門為基本稱職;部門內每次考核有50%不稱職,該部門為不稱職。每次考核均應填寫考核統計表。
(8)獎罰
a.年度內每次考核都稱職的部門、個人都可以入圍先進單位、先進個人評比,職務晉升,獎金等級的評定。
b.第一次考核基本稱職的部門和個人,公司除對此進行批評教育外,并要求限期達到稱職。到期考核仍然不稱職的部門和個人進行罰款(部門領導罰款500元,部門內不稱職的每人罰款300元),并提出警告處分。
c.第三次考核仍然不稱職的部門領導,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撤職、調換崗位、降級使用、扣發全年獎金或加倍罰款。
(9)由于責任過失造成傷亡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者,除追究其個人責任和經濟處罰外,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資質管理制度2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承包租賃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xxx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各部門。
第三條 各部門在承包租賃過程中,應加強對發包方、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和承包方、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的安全管理,在發包和簽訂的各種承包(含承包任務書)或租賃合同中,應明確相關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也不得租賃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場所和設備(包括各種車輛、施工工具和生活設施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 各部門在簽訂承包租賃經濟合同時,應簽訂安全生產合同,或在承包租賃經濟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五條 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安全資質(資格)審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具有承包、租賃相應資質,近年來良好的安全業績,滿足工作要求的'技術、工藝和設備。
(二)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資格證明。
(三)安全管理組織機構、規章制度等。
(四)特種設備注冊登記、檢驗情況。
(五)其他有關的安全資質證明材料。
第六條 乙方應對甲方發包的經營場所、特種設備及人員等進行審查確認,主要內容包括:
(一)承租的經營場所、機械設備(包括各種車輛、施工工具和生活設施等)是否滿足工作需求,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
(二)承租的特種設備注冊登記、檢驗情況,以及相關人員的資質證明。
(三)其他有關的安全資質證明材料。
第七條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承租單位的,甲方應分別與乙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合同或協議,并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第八條 甲方應根據安全生產合同約定為乙方提供滿足現場生產安全要求的工作條件,提供相關的安全資料,并負責對乙方進行安全監督與必要的安全教育。乙方應在滿足甲方安全生產要求的條件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 在同一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有兩個及以上的乙方時,甲方應分別與乙方之間相互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十條 承包租賃期間發生的事故,由甲乙雙方按有關規定分別逐級上報,按國家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乙方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發生嚴重違章或事故的,甲方應按合同要求其停工、停業進行安全整頓,經驗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重新開工。
資質管理制度3
為了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質量方針,加強駕駛員管理,落實安全行車責任,提高駕駛員的思想素質和駕駛技能。根據公司實際,特制定駕駛員資質考核選聘管理制度。
一、駕駛員準入條件:
1.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
2.準駕資格:獲取公安交警部門核發的a2以上駕駛證。
3.駕齡:駕駛人必須具有駕駛該車型5年以上駕齡,并且三年以上無重、特大責任事故。
4.身體健康,無妨礙正常駕駛的重大疾病。
5.具有高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
6.獲取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危險品從業資格證,了解和掌握運輸危險貨物的危險特性。
二、駕駛員準入所需材料:
1.一寸免冠彩照四張。
2.身份證、危險品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駕駛證、檢查身體回執單復印件各三份。
3.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會出示的無不良記錄證明一份。
4.駕駛證戶籍所在交警大隊出具的三年以上無重、特大責任事故證明一份。
5.高中及其以上學歷畢業證復印件一份。
6.經公司主管領導簽字同意后的車主與駕駛員簽訂的聘用合同兩份。
三、駕駛員準入辦理程序:
1.公司對擬準入的駕駛員所提供的資料進行查驗,并按照準入條件規定進行審核;對未提供資料的準入條件進行查詢審核。
2.公司對擬定準入駕駛員審核合格后,由擬定準入駕駛員填寫《駕駛員聘用申請表》,公司主管領導在申請表上簽署明確的審核意見。
3.公司將《駕駛員聘用申請表》及所需資料整理報至安技部,安技部對資料進行審查,并安排培訓、考核事宜。
4.安技部對擬準入駕駛員進行規章制度、規范經營行為及危險品貨物運輸操作規程等培訓,并進行考核(考核成績必須在90分以上)。
5.由安技部組織分公司相關人員對擬準入駕駛員進行駕駛技能考核,形成書面考核意見,考核人員簽字認可。
6.經營者與考核合格的擬準入駕駛員簽訂聘用合同(聘期需三個月以上),合同述明經營者收取聘用駕駛員安全保證押金1000元,公司主管領導在合同上簽字認可。
7.安技部對經本條第4、5款考核合格的并提供了聘用合同的擬準入駕駛員下達準入通知書,辦理上崗證,并將資料、考核結果歸納入檔。
8.公司對批準準入的駕駛員進行注冊登記,整理相關資料歸檔。
四、對進入公司的復員、轉業軍人以及從其它單位調入本單位的正式職工從事車輛駕駛工作,必須按新入戶駕駛員準入程序執行。
資質管理制度4
1目的
為確保各施工單位的安全資質時效性、合法性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侯馬熱電工程的相關規定,保障本工程建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的人身安全與健康,保障國家和投資者的財產避免損失,特編制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國電朔州海豐虎頭山風電場一期49.5mw工程各參建單位。
3依據
《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火電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手冊》。
4內容與要求
4.1本工程所有施工標段的施工單位,均應接受業主工程部、監理單位的安全資質審查。審查重點:
4.1.1審查資質證書持有者和證件是否一致,檢查原始證件,并在檢查后保存復印件。
4.1.2審查資質的時效性,檢查證件的有效期限。
4.1.3注意發證機關的合法性、合理性,注意機械所有權單位的'屬地關系。
4.2安全資質審查內容:
4.2.1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4.2.2建筑施工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
4.2.3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記錄。
4.2.4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的承包工程所必須的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和保障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設備。
4.2.5施工技術人員及特殊工種人員資質情況。
4.2.6安全機構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4.2.7安全管理制度。
4.2.8職工安全教育及基本技能培訓情況。
4.3安全資質動態監管:
4.3.1核查施工單位有關安全保障設施、機械設備是否進入施工現場使用;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施工人員是否符合作業項目。
4.3.2核查施工單位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抽查施工人員是否安全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4.3.3核查施工單位現場施工動態過程是否符合安全資質審查所提供的文件內容。
4.3.4施工單位合同所承擔的施工項目,未經業主同意,嚴禁私自向其他單位、個人分包。
資質管理制度5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承包租賃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各部門、各總承包項目部、各所屬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各單位在承包租賃過程中,應加強對發包方、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和承包方、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的安全管理,在發包和簽訂的各種承包(含承包任務書)或租賃合同中,應明確相關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也不得租賃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場所和設備(包括各種車輛、施工工具和生活設施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各單位在簽訂承包租賃經濟合同時,應簽訂安全生產合同,或在承包租賃經濟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五條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安全資質(資格)審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具有承包、租賃相應資質,近年來良好的安全業績,滿足工作要求的技術、工藝和設備。
(二)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資格證明。
(三)安全管理組織機構、規章制度等。
(四)特種設備注冊登記、檢驗情況。
(五)其他有關的安全資質證明材料。
第六條乙方應對甲方發包的經營場所、特種設備及人員等進行審查確認,主要內容包括:
(一)承租的經營場所、機械設備(包括各種車輛、施工工具和生活設施等)是否滿足工作需求,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
(二)承租的特種設備注冊登記、檢驗情況,以及相關人員的資質證明。
(三)其他有關的安全資質證明材料。
第七條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承租單位的,甲方應分別與乙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合同或協議,并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第八條甲方應根據安全生產合同約定為乙方提供滿足現場生產安全要求的工作條件,提供相關的安全資料,并負責對乙方進行安全監督與必要的'安全教育。乙方應在滿足甲方安全生產要求的條件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在同一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有兩個及以上的乙方時,甲方應分別與乙方之間相互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十條承包租賃期間發生的事故,由甲乙雙方按有關規定分別逐級上報,按國家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乙方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發生嚴重違章或事故的,甲方應按合同要求其停工、停業進行安全整頓,經驗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重新開工。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承包租賃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資質管理制度6
為確保選擇合適的分包單位,保證分包單位施工人員具備完成分包工程的能力,并能夠對分包單位進行有效控制,確保工程質量,特制定本制度。凡公司采用分包方式管理的工程分包單位及業主指定的分包單位均適用于本制度。
第一節 分包單位管理
第一條對工程分包單位資質驗證:
1、審核分包單位營業執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圍、注冊資金、執照的有效期限。
2、審核企業性質。
3、審核經營手冊,查閱其承擔過的施工項目、施工面積或承擔過的工程量。
4、審核資質等級證書、外省市施工隊伍進滬許可證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員核定數量。
5、審核安全資質證書,對以往有無重大傷亡事故作必要調查。
第二條對勞務分包單位核驗:
1、審核勞務分包單位的務工人員持證狀況(身份證、暫住證、健康證、資格證)。
2、審核證件有效性,是否符合當地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對勞務人員的持證要求。
第三條 分包合同簽訂要求:
1、必須嚴格執行先簽合同,后組織進場施工的原則。
2、審核分包方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驗證分包方的工具、設施、設 備的安全、完好。
3、簽訂分包合同的同時,必須簽訂有關附件:“安全生產協議書”、“外勞力施工隊伍治安、消防管理協議書”、“文明施工協議書”等。
4、合同應明確總包與分包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分包單位應對總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包單位安全管理。
第四條 分包隊伍進場:
l、主管部門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向分包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施工安全總交底。
2、以分包合同為依據,交底內容包括施工技術文件、安全體系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應以書面形式,一式兩份,雙方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簽字并保留交底記錄。
4、合同規定施工過程中應由總包向分包提供的機械設備、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雙方必須辦理書面移交手續,簽字生效。
第五條 分包隊伍施工過程安全控制:
1、分包隊伍施工人數超過 50 人以上,應由分包單位指派專職安全人員,協助總包方對施工全過程執行監控。
2、分包隊伍進入施工現場后,必須遵守總包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和接受總包的監督管理。
3、分包隊伍自帶各類機電設備,必須向總包提供有效的驗收合格證明。
分包隊伍各施工班組必須實行班前、班后安全會議和周安全總結會議,并設立臺帳記錄。
第六條 建立分包方評價檔案:
1、主管部門對分包方施工過程進行控制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資料的積累,為以后對 分包方的業績評定提供證明材料。
2、公司有關部門對分包方安全管理狀況和能力進行項目竣工后或年度安全業績評定。
3、分包方如對安全管理松懈,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頻發,總包方將給予處罰,或作清退處理。
第二節 分包單位人員資格管理
第一條 分包單位人員資格要求:
1、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各級安全教育培訓以及持證上崗制度。
1.1 分包單位項目經理、安全員須接受建設主管部門的安全培訓、復訓,考試合格取得安 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后,辦理分包單位安全資格審查認可證后方可組織施工。
1.2 分包單位的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檢員、機管員、材料員等管理人員須接受安 全技術培訓、參加總包方組織的安全年審考核。
1.3 分包單位工人入場一律接受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證”后方準進入現場施工,如果分包單位的人員需要變動,必須提出計劃報告總包方,按規定進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1.4 分包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的配置必須滿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證件(原籍地、市級勞動部門頒發)和當地勞動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臨時操作證,持證上崗。
1.5 分包單位工人變換施工現場或工種時,要進行轉場和轉換工種教育。
第二條 現場文明施工及其人員行為的管理:
1、分包單位必須遵守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項管理規定,在設施投入、現場布置、人員管理等方面要符合總包方的要求,按總包方的`規定執行,在施工過程中,對其全體員工的服飾、安全帽等進行統一管理。
2、分包單位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勞務人員發生任何違法或妨礙治安的行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護工程周圍人員和財產不受上述行為的危害,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負責。
3、分包單位應按照總包方要求建立全工地有關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衛、環保衛生、料具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同時必須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擾民、防噪 聲、防空氣污染、防道路遺灑和垃圾清運等措施。
4、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保安制度、門衛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員要舉止文明、行為規范、遵章守紀、對人有禮貌,切忌上班喝酒、尋釁鬧事。
5、分包單位在施工現場應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及行業管理部門有關規定,配置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以及因工傷亡事故處理工作,分包單位應賦予安全管理人員相應的權利,堅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6、分包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以保證其勞務人員的安 全、衛生、健康,在整個合同期間,自始自終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現場和住所,配有醫務人員、緊急搶救人員和設備,并且采取適當的措施以預防傳染病,并提供應有的福利以及衛生條件。
資質管理制度7
為了進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院實際,就醫學檢驗工作人員的資質認定或考核、能力評價制定如下制度。
一、資質認定準入
1、具有醫學檢驗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相關專業背景,取得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資格。分子生物學室、HIV初篩實驗室檢驗人員、大型生化分析儀操作人員需持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上崗證。持有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和上崗證人員由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評定,由醫務處下達準入通知,從事相應的檢驗工作。
2、醫學檢驗專業畢業生,沒有取得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在檢驗科已取得從業資質的帶領下從事檢驗工作,不得單獨操作,或出檢驗報告。
二、培訓考核
1、所有新招聘、調入人員必須進行醫院和檢驗科的'崗前培訓。
2、崗前培訓后按檢驗科輪轉計劃到各專業組/室按具體的崗位培訓內容實施培訓;新員工6個月內應進行兩次培訓和考核。
3、在崗職工如離崗6個月以上按科室輪轉計劃到相應專業組/室當班前,應到相應專業組/室接受具體的崗位培訓和考核。
4、考核合格者方能從事相應崗位工作。
三、能力評價
1、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組織臨床技術工作人員能力評價,經“三基”考試考核合格,由醫務處下達準入通知,從事相應的檢驗項目工作。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再不合格者不得從事相應工作。
2、檢驗科每年定期對所有從事相應崗位工作人員進行進行理論考核,并由各專業組長對員工進行一次技術能力和表現的綜合評估。理論考核、技術能力和表現的綜合評估均合格,方能從事相應檢驗工作,否則根據所在崗位重新培訓、考核。
四、分級授權
1、對所有符合準入條件、培訓考核的人員授權進行相應的檢驗工作。
2、選擇并授權具有相關資質、經驗豐富及較高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的人員負責檢驗全程質量控制工作及結果解釋工作。
3、指定經驗豐富,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較高的人員負責檢驗報告的審核。
資質管理制度8
1.目的:為規范公司資質管理工作,對公司資質實施動態管理,更好地為公司業務發展服務,特制訂本規定。
2.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資質動態管理工作。
3.職責:行政辦公室為資質動態管理工作的負責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做好資質年檢及變更工作。公司工程管理部、設計管理部、財務管理部負責提供有關資料,確保資質年檢、變更、增項和晉升工作的順利進行。
4.工作內容
5.資質年檢
行政辦公室負責獲取《企業資質證書年檢表》并組織填寫;
檔案室負責提供《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有關部門負責提供其它資料,其中人力資源部負責提供公司人員情況資料、財務部負責提供凈資產和經營狀況資料;
行政辦公室負責對上述資料進行匯總裝訂,經主管領導審核后,按照規定期限上報有關部門;
行政辦公室負責與公司有關部門保持聯系,掌握年檢情況,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編制補充資料,并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年檢進展情況,確保公司資質年檢的順利通過。
6.資質變更
企業資質變更內容包括:企業名稱、地址、注冊資金、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
公司財務部負責在工商管理部門完成相應的營業執照變更工作后,方可進行上述資質變更工作;
行政辦公室負責獲取有關資質變更申請資料并組織填報;
財務部負責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關變更事項的'董事會文件;
行政辦公室負責對變更資料進行匯總裝訂,經主管領導審批后,在發生變更事項后的20天內,報公司常務副總。
7.資質增項和晉升
公司具備資質增項和晉升條件后,由行政辦公室負責組織完成企業資質的增項和晉升工作;
行政辦公室負責獲取《企業資質申請表》并組織填寫;
各有關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資質標準準備相關資料,其中:工程、技術部門負責準備工程業績資料,人力資源負責準備工程技術人員資料,財務部負責準備有關財務報表,其它資料由行政辦公室負責準備;
行政辦公室負責按照有關要求對準備好的資料進行匯總裝訂,經主管領導審核后,按照規定期限上報有關部門;
行政辦公室負責與公司有關部門保持聯系,掌握資質審批情況,
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編制補充資料,并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資質申請進展情況,確保公司資質增項和晉升審批工作的順利通過。
8.資質網上動態監控
行政辦公室設專人負責資質網上動態實時監控,將重要信息及時匯報給主管領導,以便提前決策;
資質管理員要嚴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對任何人泄露進入網站的用戶名和密碼。
資質管理制度9
1范圍
本管理制度規定了宜陽縣趙堡鎮20mwp分布式光伏項目工程安全資質審查的管理職責、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等。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宜陽縣趙堡鎮20mwp分布式光伏項目工程各施工單位。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洛陽華美電力有限公司宜陽光伏項目部相關管理制度。
3 術語定義及縮寫語
安全資質:包括施工企業資質、特種設備資質、特殊工種人員資質、安全管理人員資質。
4 管理內容和方法
4.1管理內容
4.1.1 所有施工單位必須由業主、監理嚴格審查其安全資質。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單位,嚴禁進場施工。
4.1.2 安全資質審查應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開工前進行,并在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嚴格遵守有關審查規定。資質審查不得自行降低標準,不得簡化審查手續,不得逾期補辦。對于管理混亂或上年度發生過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單位,不得允許繼續施工。
4.2安全資質審查程序
4.2.1 合同主體單位由洛陽華美電力有限公司宜陽光伏項目部根據公司相關規定審定。
4.2.2 工程分包:中國核工業二三建設有限公司合同主體施工單位→向監理單位提交分包申請→監理單位初審→報業主審批備案→下達審批結果。
4.3安全資質審查內容
1 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施工資質證書原件。
2 經過公證的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
3 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施工合格證'、施工簡歷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記錄。
4 安全施工的技術素質(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情況及特種作業人員取證情況。
5 安全施工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配備(30人以上的分包單位必須配有專職安全員,設有二級機構的施工單位必須有專職的安全管理機構)。
6 特種施工機械:政府質檢部門頒發的準用證、年檢證明、操作人員資質證明;安全保護設施、用具的配備資料等。
7 工程分包單位、外協隊伍的.資質及管理情況,工程是否存在非法轉包、分包等。
8 對資質審查不合格的單位,應責令禁止施工。對正在施工的單位,應責令停工整改。逾期整改未完成的,應堅決清除出場。
5檢查與考核
5.1本制度執行情況由湖南中天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宜陽縣趙堡鎮20mwp分布式光伏項目監理部負責檢查。
5.2檢查發現不符合的按《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與獎勵細則》、《合同文件》、《綜合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資質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保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有效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對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采取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
第三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均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第四條國土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第五條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資質等級與業務范圍
第六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單位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第七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八名;
3.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第八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第九條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中申請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百分之十。
第十條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第十一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分為大、中、小三個類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二千萬元以上,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2. 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 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屬于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第三章申請和審批
第十二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機關為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確定并公告。
第十三條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在審批機關公告確定的受理時限內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申請表;
(二)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和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五)當年在職人員的統計表、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職稱證明;
(六)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托書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
(七)單位主要機械設備清單;
(八)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的有關材料;
(九)近五年內無安全、質量事故證明。
上述材料應當一式三份,并附電子文檔一份。
資質申請表可以從國土資源部的門戶網站上下載。
第十四條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資質單位在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
第十五條申請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向國土資源部申請。
申請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
第十六條審批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十日。
第十七條審批機關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對經過評審后擬批準的資質單位,審批機關應當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批準,并頒發資質證書;對公示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對其申請材料予以復核。
審批機關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媒體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的乙級和丙級資質,應當在批準后的六十日內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八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由國土資源部統一監制。
第十九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對申請延續的資質單位的從業活動進行審核。符合原資質條件的,換發新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從換發之日起計算。經審核,發現達不到原資質條件的,不予辦理延續手續。
符合上一級資質條件的單位,可以在取得資質證書兩年后或者在申請延續的同時,申請升級。經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上一級資質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換發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條資質證書遺失的,在媒體上聲明后,方可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二十一條資質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及時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重新申請。
資質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資質單位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后十五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資質單位的資質條件與其資質等級不符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手冊,如實記載其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二十四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技術成果和資質圖章管理制度。資質證書的類別和等級編號,應當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有關技術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五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承擔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事故責任單位應當停止從業活動,并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條件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條資質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或者其他技術人員應當參加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培訓。
第二十七條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資質單位,應當在項目合同簽訂后十日內,到工程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跨行政區域的,資質單位應當向項目所跨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審批機關或者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四)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于本辦法實施后六個月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到審批機關申請換領新證。逾期沒有申請領取新的資質證書的,原資質證書一律無效。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7 月1日起施行。
資質管理制度11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經第20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施工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業信息化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第六條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和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國家鼓勵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擁有獨資或者控股的勞務企業。建筑業企業應當加強技術創新和人員培訓,使用先進的建造技術、建筑材料,開展綠色施工。
第二章申請與許可
第八條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
第九條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第十條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三)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第十一條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三)施工勞務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第十二條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可以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設區的市級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復印件;
(四)企業資產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企業主要人員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技術裝備的相應證明文件復印件;
(七)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復印件;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資質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第十六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將資質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并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三章延續與變更
第十八條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應當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九條企業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企業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的變更,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另行規定。變更結果應當在資質證書變更后15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企業需更換、遺失補辦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更換、遺失補辦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企業遺失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
第二十三條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其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
(六)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
(七)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十)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十一)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是否滿足資質標準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有關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和考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企業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歸檔。
第二十六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并要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企業保守商業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有關企業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企業違法從事建筑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對取得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需要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時報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被撤回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后3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級同類別資質的申請。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撤銷建筑業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準予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準予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準予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資質標準條件的申請企業準予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許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建筑業企業資質,并向社會公布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作廢,企業應當及時將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回、撤銷或吊銷的;
(四)企業提出注銷申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有關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被撤回、撤銷、吊銷和注銷的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資質、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社會投訴和違法行為等情況。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依法給予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推行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電子化,建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申請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六條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的罰款;申請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資質標準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準予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三)對符合資質標準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準予資質許可的;
(四)發現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五)在企業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以及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26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同時廢止。
資質管理制度12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確保市場秩序正常,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及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第三條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劃,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對合同范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承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并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第五條凡進行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后的規定時限內,或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及擾亂建筑市場秩序。
第七條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l.初步設計已經批準;2.工程項目已經列人年度建設計劃;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5.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第八條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1.工程名稱、地點、范圍、內容,工程價款及開竣工日期;2.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一般責任;3.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處置辦法;4.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法;5.合同價款調整與支付款方式;6.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7.設計變更;8.竣工條件與結算方式;9.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10.爭議解決方式;11.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第九條發包方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協調工程建設的權力及職責,委托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在簽訂監理委托合同時,應明確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并寫進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應與監理委托合同中明確的權限、責任一致。
第十條承發包雙方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應的施工工期,以確保工程質量。沒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條工程質量的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有關規定。對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發包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方應嚴格按施工合同和標準規范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二條工程價款應以定額和相應取費標準作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投標和雙方協商合理確定合同價款,并按合同約定對價款進行適時的調整。
第十三條發包方應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企業總承包,簽訂總包合同;但大型或專業復雜的工程也可分別發包給幾個施工企業承包。承包方經征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準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對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現場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常駐人員,管理、監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分包方行為造成違反總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擔責任。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生抵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十四條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轉換政府職能的要求,對施工合同進行以下管理: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2.貫徹國家制訂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組織推行和指導使用;3.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4.對施工合同簽訂進行審查,監督檢查合同履行,依法處理存在的問題,查處違法的行為;5.制訂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標,并組織考核;表彰先進的'合同管理單位;6.確定損失賠償范圍;7.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五條發包方應加強施工合同的內部管理:1.建立管理制度;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或聘請監理單位及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負責監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條承包方應自覺把合同管理作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工作內容,加強內部管理:1.制訂管理辦法,建立嚴格制度,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發包方須在施工合同正式簽訂之前,將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1.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和違反合同簽訂原則的條款;2.雙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3.有無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者利益的條款;4.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5.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詳盡準確;6.雙方駐工地代表是否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7.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日內予以審查,提出意見。承發包雙方應按審查意見迸行修改,重新報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簽訂施工合同。主管部門10日內不作答復,可視為該合同已符合要求,雙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和開戶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凡不簽訂書面合同、或不按規定辦理報送審查、備案手續,不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意見修改文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或采取其他有關措施處置。
第二十條在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擾亂建筑市場秩序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發生后兩種情況時,當事人雙方應保護好已完工程,按責任各自承擔保護費用。
第二十一條合同簽訂后,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經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證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條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協議。解除合同的,應在簽訂協議之日起5日內將協議報送原備案機關。
第二十三條當施工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糾紛,雙方應在努力保持施工連續、不使工程質量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進行調解、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對假冒其它組織或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或將合同用于違法活動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將工程轉包的,或有其他擾亂建筑市場行為的,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還可給予當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收回資格證書,或其他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服從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分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資質管理制度13
1、目的
為規范供應商管理,建立安全、穩定的供應商隊伍,防止外購原材料、零件、設備的原因發生安全事故,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向公司長期供應原輔材料、零件、部件及提供配套服務的廠商。
3、職責
各單位采購部門負責本單位對外采購。負責供應商資質鑒定、信用等級評價、產品質量等。
4、內容
4.1管理原則和體制
4.1.1各單位公司采購部門對供應商實行管理,生產、技術等部門予以協助。
4.1.2各單位采購部門可對供商評定信用等級,建立供應商目錄,根據等級實施不同的管理。
4.1.3各單位采購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供應商進行評價,不合格的解除長期供應合作協議。
4.1.4對選定的供應商,各單位可與之簽定采購協議,在協議中具體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雙言互惠條件。
4.2供應商的評定內容
4.2.1資質鑒定,供應商應提供相關資質證明,具備合法性。
4.2.2產品質量水平評定。包括:
(1)物料來件的優良品率;
(2)質量保證體系;
(3)樣品質量;
(4)對質量問題的處理。
4.2.3交貨能力評定。包括:
(1)交貨的'及時性;
(2)擴大供貨的彈性;
(3)樣品的及時性;
(4)增、減訂貨貨的批應能力。
4.2.4技術能力評定。包括:
(1)工藝技術的先進性;
(2)后續研發能力;
(3)產品設計能力;
(4)技術問題材的反應能力。
4.2.5服務評定。包括:
(1)零星訂貨保證;
(2)配套售后服務能力;
(3)服務態度。
4.2.6合作狀況評定。包括:
(1)合同履約率;
(2)年均供貨額外負擔和所占比例;
(3)合作年限;
(4)合作融洽關系。
4.2.7價格評定。包括:
(1)優惠程度;
(2)消化漲價的能力;
(3)成本下降空間。
4.3供應商評定步驟
4.3.1采購部進行市場調查,擬出至少3家具備資質和能力的單位。
4.3.2由采購部組織相關人員組成的評選小組,對擬訂的供應單位進行實地考查,形成考查報告。
4.3.3依據考查報告,采購部確定供應商排名順序,建立供應商資料。
4.4采購部每年組織對供應商進行重新評估,不合格的進行淘汰,同種采購商品的供應商至少應保持3家。
4.5采購部可對供應商信用情況劃分信用等級,對最高信用等級的供應商,可進行優先選擇和優惠待遇。
4.6管理措施
4.6.1各單位對重要供應商應定期進行實地考查,掌握供應商生產、管理情況。
4.6.2各單位對購入物品應進行檢查和分析,隨時掌握商品質量。
4.6.3各單位應積極開發新的供應商,減少對個別供應商大戶的過分依賴,分散采購風險。
資質管理制度14
管理制度
1.目的:規范公司資質使用管理,確保公司資質的`正確使用,提高企業的社會信譽。
2.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的資質使用管理工作。
3.職責:公司行政辦公室為資質使用管理的負責部門,負責公司有關資質文件的保存和使用登記工作,對申請使用公司資質的有關單位進行審核。
4.工作內容
檔案室負責《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及復印件的保存和使用登記工作;
需使用公司《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的部門,需填寫《資質證書使用申請單》,在取得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持申請單到檔案室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借出使用;
需使用公司《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的部門,在取得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到檔案室辦理登記手續,注明用途并加蓋公章后方可借出使用。
資質管理制度15
(一)設立保密工作機構,明確工作職責。設置測繪核心涉密人員1人。
(二)有較健全的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的登記、保管、借閱、使用、歸檔、銷毀、檢查等各個環節有章可循,手續完備。與涉密測繪成果管理人員簽訂保密責任書。
(三)有專(兼)職管理人員,管理人員熟知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
(四)有專門存放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的資料室或專用櫥柜。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成果資料存放整齊。對光介質、磁介質測繪成果及資料應采用防磁設備保管。
(五)定期對各項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做到檢查有記錄。
第七條測繪核心涉密人員,需經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第八條按照分級管理原則,測繪單位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單位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基本情況;
(二)保密工作機構、專(兼)職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人員證明文件;
(三)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核心涉密人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四)單位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
(五)測繪成果保密崗位責任制度,與測繪核心涉密人員簽訂的保密責任書;
(六)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保密制度定期自查記錄;
(七)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相應設施配置情況。
測繪單位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嚴肅處理。
第九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考核材料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應的考核標準進行審查,審查方式采取書面審查與實地查驗相結合。
第十一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自決定受理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出具考核合格通知書;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考核合格通知書有效期與《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一致,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測繪單位申請資質升級的,應按本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考核。
第十二條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其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考核不合格:
(一)擅自大量復制涉密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的;
(二)擅自銷毀涉密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情節嚴重的;
(三)擅自轉借、轉讓涉密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的;
(四)非法向國(境)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的;
(五)有涉密測繪成果失泄密行為的;
(六)對考核中存在問題逾期不整改的。
第十三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考核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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