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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事故事件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事故事件管理制度1
一、目的
為規范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吉林森煌建筑材料集團有限公司范圍內發生的,和生產有關的
傷亡事故。
三、事故處理程序
工傷事故嚴格按照安全生產事故調查程序執行。
(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必須立即報告公司等有關領導。發生一般傷亡事故以上,必須在2小時內,上報上級市安全生產監督局等有關部門。
(2)發生傷亡事故,應保護好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傷亡事故現場,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督局或事故調查組同意,才能清理。
(3)輕傷事故發生后三天內,由項目部負責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給公司安全員。發生重傷事故后,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查明原因。明確性質(責任事故、自然事故、),分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擬定防范措施,撰寫事故調查報告書,分別上報。
(4)全面開展事故的經濟損失統計工作。在調查事故時,應對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按實際情況如實計算,不得遺漏,并填入事故“登記表”、“調查報告書”和“月報表”中及時上報。
(5)在查清傷亡事故情況后,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通過事故調查所確定的事實,根據事故發生的`物質原因、人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關人員的職責、分工和在生產過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負的責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響和經濟損失大小,提出恰當的處理意。
(6)事故統計及數據處理。及時準確報送傷亡事故統計月、季、年報表,按報表所列內容如實逐項填寫。
事故事件管理制度2
1 目的與適用范圍
1.1 目的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企業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本公司事故的報告、調查、分析處理和預防管理。
2 引用文件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2.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
2.3《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安監總管四〔20xx〕128號
3 職責
3.1總經理協助事故調查組工亡事故的搶救和調查處理,及時、如實向上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3.2總經理助理協助總經事組織重大事故的搶救和調查處理。
3.3生產部
3.3.1負責組織輕傷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及中毒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3.3.2協助組織工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3.3.3負責事故、事件的統計、分析和處理。
3.4工會
3.4.1參與工傷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工作。
3.4.2負責重大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3.4.3代表員工和家屬對造成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的責任者,提出控告,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3.5 綜合辦公室
3.5.1參與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收集報送工傷鑒定資料。
3.5.2負責員工工傷保險的辦理和地方社保機構協調相關事宜。
3.6相關部門
3.6.1配合對本單位各類事故、事件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3.6.2落實糾正和預防措施。
4 管理要求
4.1 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4.1.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2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3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5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4.2事故報告
4.2.1報告程序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報告到安全管理人員或分管安全的領導或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報告后,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2)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3)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4.2.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3事故的救援
4.3.1接到事故報告的科室及企業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4.3.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將受傷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并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4.3.3事故發生后,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志,繪制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
4.4事故調查處理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4.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企業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4.4.2發生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負安全的領導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生產部、事故部門、工會、綜合辦公室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4.4.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4.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4.5在追究責任時要分清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分析要嚴格按照以下步驟:
(1)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
(2)按照有關組織管理及生產技術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態的責任。
(3)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于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于未知領域的責任。
(4)根據事故后果和責任應負的責任以及認識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4.5事故事件統計與分析
4.5.1事故事件統計
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時按當地安監管理部門的要求如實填寫和報送月度報表。 發生事故事件后及時填寫《事故事件統計表》。
并按季度對事故
4.5.2事故事件分析
按季度對事故事件進行分析,分析內容包括:事故事件類別、原因、發生頻率、損失費用等,并將統計分析結果報告公司主管安全領導和在安全領導小組會議上通報、宣傳欄中予以公布。
4.6事故事件回顧
每季度的全員安全會議中應對上季度事故事件發生的原因、防范措施進行討論,并將事故事件回顧記錄在《安全會議記錄》中。
5 記錄
5.1《傷亡事故、事件統計臺帳》
5.2 《事故、事件調查表》
6 附錄
本制度解釋權屬:XXX公司。
事故事件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事故事件管理工作,規范事故信息報送、及時有效組織事故救援、減少事故損失、嚴格進行事故調查、嚴肅追究事故責任、認真進行事故總結、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事故事件包括公司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火災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突發事件以及職業病事件、較大涉險事故。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部門對事故事件的管理。
第三條原則
(一)事故調查應當遵循“分級負責”、“實事求是”的原則;
(二)領導責任追究應當遵循“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盡職免責”、“誰主管、誰負責”、“履職到位從輕、工作失職從重”、“直接領導從重、間接領導從輕”、“行政手段為主、經濟手段為輔”的原則。
第二章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四條總經理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各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各分管領導對分管領域發生的事故事件負有領導責任。
第五條安全管理部是事故事件歸口管理部門,對公司發生的事故事件負監督管理責任。
第六條公司所有人員均有義務參與或配合事故事件的應急、調查、處理。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條事故事件分類、等級劃分
(一)事故事件分類
1、生產安全事故: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生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件;
2、火災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
3、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4、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5、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6、較大涉險事故包括:
(1)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產安全事故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電站、重要水利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事故;
(6)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二)事故事件等級劃分依據《國務院頒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規定,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本公司結合自身情況將一般事故具體細分為三級:
1)一般事故A級: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9人以下重傷,或者300萬元及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級:是指造成1人以上2人以下重傷,或者3人以上輕傷,或者50萬元及以上3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級:是指造成1人以上2人以下輕傷,或者造成3萬元及以上5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可記錄事件:是指出現險情未造成損失但有教育和警示意義的事件和非我方責任事故,如:未遂事件、意外事故、管網和客戶端事故等非我方責任事件。
第八條事故事件的報告和披露
一、事故發生后,應當按如下要求及時報告:
1、對于突發事件,無論事故是否清楚、原因是否確定或者責任是否劃分,都應在事故事件發生后的15分鐘內按規定上報。可記錄事件、一般事故C級以下事故按各單位內部事故管理制度進行報告,同時報備公司安全管理部。
2、一般事故C級及以上事故,由事故現場負責人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本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5分鐘內以電話報告公司安全管理部和分管領導,并在12小時內報送集團公司。
二、發生事故或突發事件后,需要向政府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的,按照政府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進行報告;需要向媒體和公眾進行說明、澄清或發布時,應由公司管理層指定專人實施。
三、自事故發生后事故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事故責任部門應及時補報,因上述原因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的,其調查、處理按照最終等級進行。
四、根據事故和突發事件調查或處理的進展,有新情況出現的,應在新情況出現后的24小時內續報進展情況,事故進行續報。
五、在事故和突發事件調查結束或處理完畢之后的3個工作日內,應及時報送事故結案報告。所有事故和突發事件從發生到提交結果報告,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個月期限,特殊情況下,經公司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結案時間。
六、對于較大涉險事故也應高度重視,較大涉險事故參照一般事故B級事故進行報告。
第九條事故應急與救援
一、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最先發現者應及時、科學、有序、有效的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發生事故后,相關單位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險救援,不得擅離職守。
1、發生一般事故C級以下事故,公司業務分管領導和相關單位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2、發生一般事故C級及以上事故,公司總經理、業務分管領導和相關單位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總經理因公出差在外時,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返回并主持事故處置工作。
三、接到事故信息后,應依據事故等級啟動公司《突發事件綜合應急預案》的緊急互助計劃,調動公司各種資源進行救援,各單位應積極配合。
四、事故現場的重要證據應妥善保護,任何人不得破壞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因事故搶救、防止事態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做出標志、繪出現場簡圖、照相攝像,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痕跡、物證。
第十條事故調查
一、事故調查包括外部調查及內部調查。外部調查指政府部門、集團公司組織的事故調查;內部調查指公司內部事故調查。發生事故后,各單位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
二、內部事故調查按以下要求開展:
1、可記錄事件、一般事故C級以下事故由公司部門組織調查,調查結果報公司備案。
2、一般事故C級由公司成立事故調查組,組織開展調查,調查結果報集團公司備案。
3、一般事故B級及以上事故,由集團公司指派專門調查小組開展事故調查。客戶端一般事故B級事故視情況由公司開展調查,結果報集團公司批復。
三、公司事故調查組由公司委員會組織,組長由公司總經理擔任,成員應由安全管理部、財務部、人力資源部、工程管理部、辦公室、黨群部、工會等組成,必要時可邀請外部專家。調查結束后形成事故結案報告,根據規定向集團公司、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四、事故調查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原因、性質、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尤其要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和規章制度中的缺陷;
2、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事故責任者包括直接責任者、領導責任者,并從中確定主要責任者;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包括加強管理工作和修改完善規章制度;
5、對應急處置的評估;
6、提交事故結案報告。
五、事故調查組有權向公司相關部門和個人了解事故有關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六、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過程中應當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七、一般事故C級及以上事故調查須按照要求做好事故調查筆錄并按照要求簽署調查人員和被調查人員姓名;
八、事故調查完成后應按照要求編寫事故調查報告和結案報告,調查報告作為結案報告的附件。
第十一條事故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
一、事故責任認定通過調查分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及管理原因,按與事故有關人員職責分工和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追究所應負的責任。事故責任者主要劃分為:
1、直接責任,即其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如違章作業人員;
2、主要責任,即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如違章指揮者;
3、領導責任,即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
二、事故責任劃分
1、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責任事故是指由于有關人員的過失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事故;非責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的'因素或屬于非知領域因素引起的不可抗拒的傷亡事故和經濟損失事故;
2、責任事故分為我方責任事故和非我方責任事故。責任的劃分以事故結案報告的認定為依據;
3、通過事故調查,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按有關人員的職責分工和具體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其所應負的責任;
4、主要責任的認定:在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
5、有下列情況之一造成事故,首先追究當事者直接責任: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冒險作業。
2)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3)發現事故隱患、危險情況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積極處理;
4)不按規定配備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及工具;
5)擅自開動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施;
6)當事者瞞報、虛報、遲報事故。不保護現場、無理拒絕事故調查組調查或不如實反映情況;
7)其他違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
6、有下列情況之一造成事故,首先追究公司領導或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在相應事故處理基礎上,視情節加重處罰:
1)發布的決定、命令、制度,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程或標準,或違反集團公司相關規定;
2)制度不健全,缺乏安全操作規程,管理混亂;
3)沒有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未經考試合格安排上崗操作,導致員工缺乏安全知識而發生事故;
4)明知設備有缺陷,不按規定安排檢修,帶病運行;
5)作業環境不安全,安全裝置不齊全又不采取保護、防范措施,包括信號、標志、用具及個體防護用品缺乏或缺陷;
6)施工中違反設計規定,擅自削減安全設施;
7)建設項目未經竣工驗收,擅自投產、使用;
8)列入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卻不按期實施,又不采取應急措施;
9)發生事故后,未積極汲取教訓,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10)無視公司安全管理部的提醒,未及時清除事故隱患;
11)違章指揮生產,強令員工冒險作業;
12)對屢次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作業,熟視無睹或不加制止;
13)對有關部門或個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強安全防范的合理化建議、意見不采納;
14)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衛生設備沒有與主體工程實行“三同時”,從而造成事故;
15)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救援;
16)事故單位瞞報、虛報、遲報事故;
17)不保護現場、無理拒絕事故調查組調查或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三、事故責任追究按照《公司責任追究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事故建檔和記錄
一、事故結案后,應有完整的事故檔案。一般事故C級及以上事故檔案應包括以下資料:
1、事故初步報告、事故進展報告;
2、事故調查報告,事故結案報告;
3、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多媒體資料;
4、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5、物證、人證材料;
6、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7、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11、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12、調查組人員名單、職務、單位、專業特長;
13、事故調查筆錄;
二、事故檔案為永久性保存資料,公司應妥善存檔保管。
第十三條事故善后
一、公司在事故得到初步控制后,應積極采取措施和行動,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使生產、工作、生活和生態環境恢復到正常狀態;
二、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屬于工傷的,公司人力資源部收集員工工傷材料,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工傷認定申請。若被認定為工傷,員工享有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事故的理賠由公司根據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制度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項,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七條參考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公司責任追究制度》
事故事件管理制度4
1、班前安全教育可針對具體工作對事故、事件做以回顧;
2、班組長以上干部、有豐富經驗的員工、事故、事件的當事人等均可牽頭對事故進行回顧;
3、事故的回顧應堅持以人為本、尊重事實為原則;
4、事故事件的回顧必須依法確保事故當事人的各種權益不受侵犯;
5、事故事件回顧的宗旨是汲取經驗、警鐘長鳴,努力杜絕同類事故的發生;
6、事故、事件回顧可采用電視宣傳、板報、報紙、演講或其他形式的'安全教育方式;
7、建立事故事件分析記錄,注明時間、內容等;
8 、事故事件的回顧在員工中須做到廣泛性、實效性。
事故事件管理制度5
1 車間要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生產安全事故(事件)責任追究制度,及時正確處理生產安全事故(事件),維護生產秩序,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事件)時,要及時報告,并采取積極措施,盡快搶救傷員,盡快恢復運營和生產,盡量減少損失。信息報告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對遲報、謊報、瞞報、漏報者應予以嚴肅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3 處理事故(事件)要以事實為依據,以規章為準繩,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處理事故(事件),認真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追究責任人,吸取教訓,制定對策,防止同類事故(事件)再次發生。
4 發生一般事件及以上事故(事件)時,應配合部門立即成立事故(事件)調查小組,調查小組應包含安全員、事故(事件)所涉專業技術人員,并配合部門確定調查小組組長,明確調查小組各成員的'責職,全面、系統的調查分析事故(事件),形成調查分析報告、制定防范措施和提出處理意見。
5 車間應根據部門應急體系要求建立與車間有關的應急預案,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并建立應急搶修救援組織,配備搶修救援器材設備,定期組織演練,演練應由車間的主任或副主任擔任現場指揮,組織搶險救援。演練結束后組織搶險救援隊員召開分析會議。
6 處理突發事件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搶險組織工作要貫徹“高度集中,統一指揮,逐級負責,先通后復”的原則,確保搶險救援工作反應及時、措施果斷、有序、可控、快速、及時,減少事故影響、盡快恢復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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