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農藥經營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1
1、為了加強經銷部農藥的安全管理,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農藥安全管理制度》。
2、農藥為有毒品,屬危險化學品,一切經營、倉儲、運輸、使用必須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執行。
3、農藥的購買、品種的'選擇及其數量應由經銷部負責人負責。
4、在農藥購買過程中,應向供貨商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不得從無“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購買農藥。
5、在農藥運輸時,應委托具有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資質的車輛進行運輸,不得委托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資格的車輛進行運輸。
6、在農藥裝卸和保管過程中,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農藥進貨應進行入庫驗收,營業員必須對入庫農藥的生產許可號、登記證號、標準證號、生產廠家、生產日期、毒性等級、含量、成分等進行登記和驗收,符合要求的方可進庫。
(2)營業員應對入庫農藥進行拆箱驗收,每種農藥驗收2~5箱,若發現問題,需擴大驗收比例,驗收后將商品包裝復原,并做好標記,驗收完畢,合格的驗收入庫,填寫驗收記錄及入庫單。
(3)若包裝破漏,必須更換包裝方可入庫,整修包裝需在專門場所進行。撒在地上的農藥應清掃干凈,集中存放,統一處理。
(4)農藥堆放應符合安全、方便的原則,便于堆放、檢查和消防撲救。堆垛應按品種分類進行,垛高不應超過2m。
(5)營業員要保證農藥安全,經營場所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置與農藥性質適應的消防器材、急救藥品。經營場所應設置報警電話。
(6)經營場所應保持良好的通風、整潔,對散落的農藥應及時清除。
(7)對經營場所進行定期檢查,檢查貨垛是否牢固,有無異常,消防器材、防護用品、急救藥品是否完好、有效。
(8)經營場所應在醒目的位置懸掛“禁止煙火”、“禁止吸煙”、“當心中毒”等警示標志。
(9)農藥銷售嚴格按生產日期先后出庫,嚴格執行出庫單制度。
7、經銷部在銷售農藥時,應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農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2
1、按照安全、方便、節約、高效的原則,正確選擇倉位,合理使用倉容,“五距”適當,堆碼規范、合理。
2、按照經營規模的需要,配備底墊、貨架等儲存設施,配置必要的'照明、通風、安全消防等設施。
3、按照農藥不同類別,實行分區、分類儲存管理。庫存產品應按生產批號及有效期遠近依序集中碼放,不同批號產品不混垛。貯存劇毒、高毒等限用農藥時,有安全隔離措施,做到單獨存放,嚴格出入庫登記并定期檢查。
4、農藥產品倉庫存放實行色標管理。合格品區――綠色。待驗品、退貨區――黃色。不合格品區——紅色。
5、農藥庫房實行專人管理。保管人員應做好庫存農藥的帳、貨管理。對存儲的農藥產品要經常清點、檢查,包裝破損的要及時上報和處理,避免產品變質或造成其它損失。
6、保持庫內環境整潔,定期打掃清理,做好防盜、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3
施用化學農藥,防治病、蟲、草、鼠害,是奪取農業豐收的重要措施。如果使用不當,亦會污染環境和農畜產品,造成人、畜中毒或死亡。為了保證安全生產,特作如下規定:
一、農藥分類
根據目前農業生產上常用農藥(原藥)的毒性綜合評價(急性口服、經皮毒性、慢性毒性等),分為高毒、中等毒、低毒三類。
1、高毒農藥:有3911、蘇化203、1605、甲基1605。1059。殺螟威、久效磷、磷胺、甲胺磷、異丙磷、三硫磷、氧化樂果、磷化鋅、磷化鋁、氰化物、呋喃丹、氟乙酰胺、砒霜、殺蟲脒、西力生、賽力散、潰瘍凈、氯化苦、五氯酚、二溴氯丙烷、401等。
2、中等毒農藥:有殺螟松、樂果、稻豐荼、乙硫磷、來胺硫磷、皮蠅磷、六六六、高丙體六六六、毒殺芬、氯丹、滴滴滴、西維因、害撲威、葉蟬散、速滅威、混滅威、抗蚜威、倍硫磷、敵敵畏、擬除蟲菊酯類、克瘟散、稻瘟凈、敵克松、402、福美砷、稻腳青、退菌特、代森銨、代森環、2,4―滴、燕麥敵、毒草胺等。
3、低毒農藥:有敵百蟲、馬拉松、乙酰甲胺磷、辛硫磷、三氯殺螨醇、多菌靈、托布津、克菌丹、代森鋅、福美雙、萎銹靈、異稻瘟凈、乙磷鋁、百菌清、除草醚、敵稗、阿特拉津、去草胺、拉索、殺草丹、2甲4氯、綠麥隆、敵草隆、氟樂錄、苯達松、茅草枯、草甘膦等。
4、高毒農藥只要接觸極少量就會引起中毒或死亡。中、低毒農藥雖較高毒農藥的毒性為低,但接觸多,搶救不及時也會造成死亡,因此使用農藥必須注意經濟和安全。
二、農藥使用范圍
凡已訂出“農藥安全使用標準”的品種,均按照“標準”的要求執行。尚未制定“標準的品種,執行下列規定:
1、高毒草農藥:不準用于蔬菜、茶葉、果樹、中藥材等作物,不準用于防治衛生害蟲與人、畜皮膚病。除殺鼠劑外,也不準用于毒鼠。氟乙酰胺禁止在農作物上使用,不準做殺鼠劑。“3911”乳油只準用于拌種,嚴禁噴霧使用。呋喃丹顆粒只準用于拌種、用工具溝施或戴手套撒土,不準浸水后噴霧。
2、高殘留農藥:六六六、滴滴滴、氯丹,不準在果樹、蔬菜、茶樹、中藥材、煙草、咖啡、胡椒、香茅等到作物上使用。氯丹只準確性用于拌種,防治地下害蟲。
3、殺蟲脒:可用于防治棉花紅蜘蛛、水稻螟蟲等。根據殺蟲脒毒性的研究結果,應控制使用。在水稻整個生長期內,只準使用一次。每畝用25%水劑2兩,距收割期不得少于40天,每畝用25%水劑四兩,距收割期不得少于70天。禁止在其他糧食、油料、蔬菜、果樹、藥材、茶葉、煙草、甘蔗、甜菜等作物上使用。在防治棉花害蟲時,亦應盡量控制使用次數和用量。噴霧時,要避免人身直接接觸藥液。
4、禁止用農藥毒魚、蝦、青蛙和有益的鳥獸。
三、農藥的購買、運輸和保管
1、農藥由使用單位指定專人憑證購買。買農藥時必須注意農藥的包裝,防止破漏。注意農藥的品名、有效成份含量、出廠日期、使用說明等,鑒別不清和質量失效的農藥不準確性使用。
2、運輸農藥時,應先檢查包裝是否完整,發現有滲漏、破裂的,應用規定的材料重新包裝后運輸,并及時妥善處理被子污染的地面、運輸工具各包裝材料。搬運農藥時要輕拿輕放。
3、農藥不得與糧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載、混放。
4、農藥應集中在生產隊、作業組或專業隊設專用庫、專用柜和專人保管,不能分戶保存。門窗要牢固,通風條件要好,門、柜要加鎖。
5、農藥進出倉庫應建立登記手續,不準隨意存取。
四、農藥使用中的注意事項
1、配藥時,配藥人員要戴膠皮手套,必須用量具按照規定的劑量稱取藥液或藥粉,不得任意增加用量。嚴禁用手拌藥。
2、拌種要用工具攪拌,用多少,拌多少,拌過藥的種子應盡量用機具播種。如手撒或點種時必須戴防護手套,以防皮膚吸收中毒。剩余的毒種應銷毀,不準用作口糧或飼料。
3、配藥和拌種應選擇遠離飲用水源,居民點的安全地方,要有專人看管,嚴防農藥、毒種丟失或被人、畜、家禽誤食。
4、使用手動噴霧器噴藥品時應隔行噴。手動和機動藥械均不能左右兩邊同時噴。大風和中午高溫時應停止噴藥。藥桶內藥液不能裝得過滿,以免晃出桶外,污染施藥人員的身體。
5、噴藥前應仔細檢查藥械的開頭接關、噴頭等處螺絲是否擰緊,藥桶有無滲漏,以免漏藥污染。噴藥過程中如發生堵塞時,應先用清水沖冼后再排除故障。絕對禁止用嘴吹吸噴頭和濾網。
6、施用過高毒農藥的地方要堅立標志,在一定時間內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以防人畜中毒草。
7、用藥工作結束后,要及時將噴霧器清潔干凈,連同剩余藥劑一起交回倉庫保管,不得帶回家去。清洗藥械的.污水應選擇安全地點妥善處理,不準隨地潑灑,防止污染飲用水源和養魚塘。盛過農藥的`包裝物品,不準用盛糧食、油、酒水等食品和飼料。裝過農藥的空箱、瓶、袋等要集中處理。浸種用過的水缸要洗凈集中保管。
五、施藥人員的選擇和個人防護
1、施藥人員由生產隊選拔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的青壯年擔任,并應經過一定的技術培訓。
2、凡體弱多病者,患皮膚病和農藥中毒及其他疾病尚未恢復健康者,哺乳期、孕期、經期的婦女,皮膚損傷未愈者不得噴泉藥或暫停噴藥。噴藥不準帶小孩到作業地點。
3、施藥人員在打藥期間不得飲酒。
4、施藥人員打藥時必須戴防毒口罩,穿長袖上衣、長褲和鞋、襪。在操作時禁止吸煙、喝水、吃東西,不能用手擦嘴、臉、眼睛,絕對不準互相噴射嬉鬧。每日工作后喝水、抽煙、吃東西之前要用肥皂徹底清洗手、臉和漱口。有條件的應洗澡。被子農藥污染的工作服要及時換洗。
5、施藥人員每天噴藥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小時。使用背負式機動藥械,要兩人輪換操作。
6、操作人員如有頭痛、頭昏、惡心、嘔吐等癥狀時,應立即離開施藥現場,脫去污染的衣服,漱口、擦洗手、臉各皮膚等暴露部位,及時送醫院治療。
六、農藥安全使用操作規程
1、購買和使用農藥,要仔細閱讀標簽,不要購買和使用沒有標簽或標簽模糊不清、有關證號不全的農藥(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
2、農藥儲運,應遠離食品。農藥不得與糧食、蔬菜、瓜果、食品及日用品等物品混載、混放。包裝農藥的箱、瓶、袋等應集中處理,禁止用于盛裝食品、飲料和飼料。
3、配制農藥要選擇專用器具量取和攪拌農藥。決不能直接用手取藥和攪拌農藥。
4、施藥機械出現滴漏或噴頭堵塞等故障,要及時正確維修,不能用滴漏噴霧器施藥,更不能用嘴直接吹吸堵塞噴頭。
5、田間施用農藥,必須穿防護衣褲和防護鞋,戴口罩、帽子和防護手套。
6、田間噴撒農藥,要注意風力、風向及晴雨等天氣變化。應在無雨、3級風以下天氣施藥,不能逆風噴施農藥。夏季高溫季節噴施農藥,要在上午10時前和下午4時后進行,中午不能噴藥。施藥人員每天噴藥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小時。
7、選擇適用農藥,注意農藥安全間隔期,避免殘留。
8、瓜類、蔬菜、果樹、茶葉、中藥材等作物,嚴禁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
9、劇毒農藥只準用于拌種、工具溝施或戴手套撒毒土,嚴禁兌水噴霧。
10、配藥、施藥現場,嚴禁抽煙、用餐和飲水。
11、科學用藥,不得隨意加大施劑量和改變施藥方法。
12、保護天敵,減少用藥。
13、施過農藥的地塊要樹立標志,在一定時間內,禁止進入田間進行農事操作、放牧、割草等。
14、農藥應用原包裝存放、農藥空瓶(袋)應在清洗三次后,遠離水源深埋或焚燒。
15、施藥結束后,要立即用肥皂洗澡和更換干凈衣物,并將施藥時穿戴的衣褲鞋帽及時洗凈。
16、施藥人員出現頭疼、頭昏、惡心、嘔吐等中毒癥狀時,應立即離開施藥現場,脫掉污染衣褲,及時帶上農藥標簽到醫。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4
一、為了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護農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人畜安全,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
二、農藥產品包裝必須貼有標簽或者附具說明書。
標簽應當緊貼或者印制在農藥包裝物上,標簽或者說明書上應注明農藥名稱,企業名稱,產品批號和農藥登記證號或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以及農藥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產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術,使用方法,生產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項。
上述內容缺一不可,必須逐一查看認真研究,如有問題,應及時向生產中有關管理部門查詢。
三、農藥銷售臺帳制度
所售出的農藥逐一登記上冊,建立完善的。進銷臺帳。對購藥者當面耐心講明使用農藥防毒規程,正確配藥,施藥,按照規定的用藥量,用藥次數,用藥方法,防止農藥污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
四、農藥經營安全防護制度
防火,防盜等安全防護措施,環境污染防治措施,在銷售過程中,涉及稱量,必要分裝,取貨等直接接觸人員,應戴用防護器具,發生農藥滲漏,散落要及時妥善處理,應遠離明火,火源,門窗加固防護措施。
五、農藥倉儲管理制度
1、農藥實行專庫專儲,不能與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2、農藥庫房實行專人管理,嚴禁無關人員隨意入內,倉庫保管人員要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3、倉庫保管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對存儲的農藥產品要經常清點,檢查,對農藥包裝破損的要及時上報和處理,避免農藥產品變質或造成其它損失。
4、農藥倉儲庫房的'消防,防盜和通風設施應保持良好,嚴防火災,失盜和中毒事故發生。
5、配置明示標牌,對農藥產品進行分類保管。
6、做好出入庫登記記錄,保證賬物相符。
六、農藥經營優質服務制度
1、進出農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禁止以非農藥冒充農藥或者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所含有效成份名稱不符的。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者撤銷登記的農藥。
3、以假農藥,劣質農藥需進行銷毀處理的,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農藥廢棄物的安全處理規程進行,防止污染環境。院治療。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5
一、工作目標
通過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在全市范圍內基本杜絕非法農藥產品的流入,高毒農藥經營實現有限制、能控制、可追溯,農藥監管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度明顯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隱患大幅降低,農產品質量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二、工作內容
(一)做好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的宣傳工作
各縣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標語、資料、宣傳欄、培訓班等多種途徑和方式,向廣大群眾,尤其是農藥經營人員、種植戶廣泛宣傳,要把禁限用高毒農藥的種類、使用產生的危害以及對蔬菜、果樹產業健康發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帶來的安全隱患等作為重點,要讓廣大群眾和農藥經營者明白和理解高毒農藥的危害以及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積極引導群眾使用替代高毒農藥品種,提高廣大群眾抵制禁限用高毒農藥的自覺性。同時,要做好農藥經營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守法誠信安全經營意識;引導農藥經營人員理解、支持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工作,符合條件者可以自愿申請高毒農藥定點經營資格并做出承諾,獲得高毒高毒農藥定點經營資格后,嚴格執行“五項管理制度”(購進備案制、經營專柜制、銷售臺賬制、購買實名制和公開承諾制)。
(二)做好高毒農藥的摸底和市場清理工作
各縣區在做好廣泛宣傳工作的基礎上,要組織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所有農藥經營單位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清理,重點加強農藥批發市場、專業市場、零售大戶、集散地、鄉村流動商販以及植保站、農資公司、供銷社倉庫為重點的檢查,做到縣不漏戶、店不漏產品,對清查中發現的高毒農藥產品進行登記造冊。建議經營者采取退貨、折價給定點經營單位等形式盡快處理庫存高毒農藥,確保5月1日前全部按要求處理完畢。對非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逾期未處理仍繼續銷售的高毒農藥,各縣區要加大市場監督抽查力度,及時引導經營單位將剩余高毒農藥轉讓給定點經營單位。
(三)全面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
各縣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嚴格按照工作目標要求,根據經營單位的營業執照情況實行分級受理,由各級農藥監督機構按程序進行審批,確定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資格。對于具有一定的經營規模,信譽度良好,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場所與食品店、生活聚集地有一定隔離區的經營單位,經自愿申請,營業執照由縣(區)發的,由縣(區)農業局受理審核,市農業局批準,省級備案;營業執照由市級發的,由市農業局審核,省級批準。取得高毒農藥定點經營資格的,由省上統一頒發“陜西省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牌匾,并向社會公示。
(四)做好定點經營單位統一五項制度落實工作
對獲得高毒農藥定點經營資格的單位,全市統一實行“五項制度”嚴格管理。一是購進備案制。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購進農藥產品,要嚴格把關。凡具備“兩證一號”(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或生產批準證書、農藥標準號)、標簽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允許生產銷售的農藥產品,經農業部門登記備案后,方可銷售;沒有通過備案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格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通過登記把關,可以有效杜絕非法農藥進入流通環節,進一步凈化農藥市場。農藥登記備案管理要堅持市、縣聯動、以縣(區)為主。在一個縣(區)銷售的農藥產品,要到該縣(區)農藥執法機構備案,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縣(區)銷售的農藥產品,要到市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支隊備案。市和縣(區)兩級農藥執法機構要及時溝通信息,避免重復登記備案。對于高毒農藥產品銷售完畢后要及時向備案機構核銷。二是經營專柜制。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在經營門店必須設立高毒農藥銷售專柜,實行專柜擺放、封閉存放、明示標志、專人管理。三是銷售臺賬制。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必須按照統一要求,全面建立銷售臺賬,對高毒農藥產品的名稱、備案登記號、購買者姓名、身份證號、購買數量、購買時間、購買用途、聯系方式等進行詳細登記。四是購買實名制。購買高毒農藥人員,須憑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和所在地村委會(或合作經濟組織)出具的種植證明,根據需要限量購買。五是公開承諾制。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必須公開承諾嚴格執行“五項制度”,與當地農藥管理機構簽訂承諾書,并固定懸掛于店面醒目位置,接受農藥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和社會監督。
三、工作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4月1日至4月10日。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制度既是貫徹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進一步強化農藥監管的重要舉措,也是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行之有效的好辦法。今年省市農業工作會議都提出了明確要求。各縣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將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制度擺上今年農業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搞好宣傳發動,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制定方案階段。4月11日至4月30日。以縣(區)為單位,對轄區內的農藥經營單位及經營的高毒農藥產品進行全面調查摸底,登記造冊,掌握轄區內高毒農藥市場的第一手資料。在此基礎上,各縣區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方案要任務具體,步驟明晰,進度明確,措施有力,確保方案的科學、可行和可操作。
(三)全面實施階段。5月1日至9月30日。各縣區要按照方案要求,在轄區內全面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5月1日至5月10日為申請受理階段,5月11日至5月31日為審核把關階段,6月1日至6月10為上報批準階段,6月11日至9月30為全面實施五項制度提高完善階段。各縣區要倒排工期,分步實施,務實求實,扎實推進,確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務。對批準確定的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并接受監督。
四、工作要求
加強組織領導。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是一項把關要嚴格、操作要規范、關系現代農業發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強度大。各縣區也要成立專門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靠上抓,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為確保按時完成任務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安全、合理使用農藥,促進農業發展,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含義)
本規定所稱的農藥,是指用于防治農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病、蟲、雜草和其他有害生物,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各種藥物。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范圍內對農藥的經營(包括采購、貯存、分裝、銷售)、使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主管部門)
1、市和縣、區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農藥質量監測、鑒定和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藥主管部門)。
2、工商、技監、衛生、環保等行政部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農藥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農藥的質量監督
第五條(經營資格)
1、農藥經營單位必須持有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準予經營農藥的營業執照,并配備熟悉農藥基本知識的業務人員。
2、個人不得經營農藥。
第六條(準予經營的農藥)
農藥經營單位所經營的各種農藥,必須同時具有《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下同)、《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境外農藥的管理規定)
1、境外生產的農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藥登記證》的,不準進口和經營。
2、境外生產的農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藥田間藥效試驗許可證》的,不準在本市進行試驗。
第八條(不準經營的農藥)
凡經農業部《農藥登記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銷登記的農藥,不準再經營或者進口。
第九條(農藥經營的質量管理)
1、農藥經營單位在經營過程中,應當做好農藥質量檢查工作,保證所經營的農藥符合批準登記的質量標準。
2、禁止經營假冒、偽劣農藥。
第十條(農藥的包裝)
農藥的包裝必須符合保證質量和安全運輸的要求,并附有符合《農藥質量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標簽說明。沒有標簽說明或者標簽說明脫落、標簽說明字跡模糊的農藥,不準銷售。
第十一條(農藥分裝的標簽說明)
1、農藥經營單位為方便銷售或者使用,需將原包裝農藥分裝后在本單位門市部零售的,必須貼上新的明顯的標簽說明。
2、新的標簽說明必須包括農藥品名、含量、重量(或者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標記、生產廠家、出廠日期、保質期、分裝單位、分裝日期等內容。
第十二條(農藥分裝的審批)
1、農藥經營單位自行分裝的農藥,需對外批發或者在本單位以外的門市部零售的,應當事先向農藥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分裝。分裝后的農藥,其標簽說明除需具備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各項內容外,還應當注明批準文號。
2、農藥主管部門對農藥經營單位提出的分裝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批復。
第十三條(農藥質量的檢定)
農藥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農藥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農藥經營單位所經營的農藥質量進行檢定。凡經檢定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已失效、降效的農藥,在農藥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之前,不得銷售。
第三章農藥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條(農藥經營品種的確定)
農藥經營單位在經營供本市使用的農藥時,需根據農藥主管部門提出的本市農藥品種結構方案,確定經營農藥的品種。農藥品種的引進,需經農藥主管部門同意,并應當納入農藥品種結構方案。
第十五條(農藥的.安全、合理使用)
使用農藥必須遵守農業部、衛生部頒布的《農藥安全使用規定》、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農藥合理使用準則》和其他有關規定,并接受農藥管理、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的指導,不得亂用、濫用農藥。
第十六條(施藥要求)
農藥在使用過程中須妥善保管,施藥工具、容器、及農藥殘留物(液)等應當及時作回收、清洗或者深埋等處理,并應當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
第十七條(農藥的存貯)
存放農藥應當有專柜或者專倉,不得與食品、種子、飼料、日用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裝、混放。
第十八條(高毒、劇毒農藥的保管)
1、高毒、劇毒農藥應當有專人負責保管。
2、個人和家庭應當限制存放高毒、劇毒農藥。
第十九條(限制使用農藥的事項)
1、對蔬菜、瓜果等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
2、禁止使用農藥捕殺水產、禽類等動物。因農藥中毒而死亡的動物應當予以銷毀,不得銷售。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違法經營農藥的處罰)
1、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農藥或者銷售假冒偽劣、降效失效以及無《農藥登記證》的農藥的經營單位,由農藥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2、對前款所列違法經營農藥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農藥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法經營農藥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因銷售假冒偽劣、降效失效及無《農藥登記證》和《生產許可證》的農藥,造成使用者人畜傷亡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經營單位,除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外,應當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二條(不當使用農藥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因使用農藥不當,造成他人人畜傷亡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1、當事人對農藥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對農藥控制決定的執行。
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應用解釋部門)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7
1、公司經理是本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建立經營安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督促檢查安全工作,及時消除經營安全事故隱患。
2、負責組織本單位職工學習有關安全經營的規定和要求,貫徹執行集團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教育職工遵紀守法,制止違章行為。
3、組織好本單位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消除并報告總公司,發生事故立即報告,并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
4、搞好安全器材,消防設施,防護器材檢查和維護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狀態,督促教育職工合理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5、加強職工管理和培訓,提高職工經營和管理水平,提高經營業務能力,保持倉庫、經營場所清潔、整齊,爭創文明經營管理單位。
6、員工要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反經營安全管理規定,努力工作,熱情待客,文明經商。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8
一、農藥實行專庫專儲,環境衛生要搞好,不準與食品等物品混放、不準露天存放,農藥擺放要整齊,產品要分類單一擺放。
二、農藥庫房實行專人專管,嚴禁無關人員隨意入內,倉庫保管人員要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
三、倉庫保管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對存儲的農藥產品要經常清點、檢查,對農藥包裝破損的`要及時上報和處理,避免農藥產品變質或造成其它損失。
四、農藥倉庫要做好防火防盜的安全措施,倉庫通風設施要保持良好,嚴防火災、盜竊、中毒等事故發生。
五、配置明示標牌,對農藥產品進行分類保管。
六、保管人員對庫存產品做到心中有數,隨時提醒斷貨產品,做到及時備貨。
七、做好出入庫登記記錄,保證賬物相符。
八、倉庫出現短貨,由保管人員自行承擔責任。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9
農藥屬于有毒、易燃危險化學品,為了保證農藥經營過程的安全性,減少安全事故發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農藥經營單位必須從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農藥經營、儲存場所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的有關規定,建筑物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4、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及從業人中須經國家授權的部門專業培訓,取得上崗資格。
5、農藥經營、儲存單位應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檢查制度,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整改。
6、經營、儲存場所須根據規模大小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做好防火、防毒、防盜工作。
7、經營、儲存場所須根據所涉危險化學品(農藥)的性質分類、分庫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溫存。
8、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劇毒農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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