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范本4篇
【篇一:國內旅游合同范本】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團體簽約人代表):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或單位地址: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經營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經營范圍: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郵編:610041
報名分支機構名稱地址:_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旅行社經辦人: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
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就甲方參加由乙方組織的本次旅游的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同標的
旅游路線名稱___________行程共計___________天___________夜(含在途時間)。
出發日期___________,出發地點___________。途經地點___________。目的地___________。
結束日期___________,返回地點散團___________。
二、行程與標準
(一)行程安排《主要游覽景點應當注明保證旅游者實際游覽的最少時間(游覽時間)以小時填寫,交通工具不含景區內觀光車、索道等,行程天數不夠填寫加頁約定》
備注:一、“交通工具”欄中的(標準)按各類別的標準填寫。(如:飛機,經濟艙)飛機:頭等艙/商務艙/經濟艙;
火車:普通車/空調車/動車組;(其中:軟臥/硬臥/軟座/硬座);輪船:普通客船/星級游船人/間(其中:是否帶衛生間);
汽車:空調大巴/空調臥鋪/普通客車
二、乙方在團隊出發前,將發團旅行社及異地接待旅行社的名稱、聯系人、電話等信息告知甲方。
(二)住宿標準(住宿天數不夠填寫加頁約定)
(三)用餐標準:早餐次,標準元/餐/人;正餐次,標準元/餐/人(含菜湯)
(四)購物安排:購物次數每日不超過一次,每次停留時間不得超過雙方約定時間。
(五)住宿時如遇單人住宿,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___________。
(六)如因人數不足無法單獨成團,將委托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___旅行社出團,聯系電話: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應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其與甲方簽訂的本合同內容再簽訂委托合同)。
(七)甲方自由活動時間安排。(詳見《旅游行程表》)
(八)導游服務(□全陪、□地陪)。
(九)乙方應根據本合同約定,制作詳細的《旅游行程表》,并加蓋旅行社或分社團隊專用章,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于出發前日交甲方留存。
三、旅游者保險
乙方應提示甲方購買旅游意外險。經乙方推薦,甲方(須填同意或不同意,未填或打勾等視為乙方代甲方購買)委托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險。
保險公司及產品名稱:___________。保險額度及賠付辦法按照所承保保險公司的條款辦理。
四、旅游費用及其支付
(一)甲方應交納旅游費用總額元。其中:成人旅游費用為元(人民幣)/人,兒童(歲)元(人民幣)/人。
(二)旅游費用付款期限___________。
(三)旅游費用支付方式□現金;□支票;□信用卡;□其他。(四)旅游費用說明:
1、(項目費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支付的旅游費用,包含以下項目:
①代辦證件的手續費;
②交通客票費:如遇票價調整,客票費的退。補按照《合同法》第63條的規定執行;
③餐飲住宿費: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
④游覽費:指旅游景區景點第一道門票費。
⑤接送費:指本合同簽訂的旅游出發地點和結束地點的接送費用。
⑥旅游服務費: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務人員的服務費。
⑦機場建設費、燃油附加費。
2、(非項目費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支付的旅游費用,不包括以下項目:
①非合同約定行程發生的費用;
②旅游中發生的甲方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個人傷病醫療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上網、飲料及酒類費、私人交通費、自由活動費用、行李保管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與報酬,以及旅程中因個人行為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③上述(項目費用)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
3、自費項目:乙方在遵循甲方自愿參加的前提下安排,但必須明確自費游覽的項目名稱和價格,且不得影響旅游團隊的正常行程。乙方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甲方參加。
五、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如實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有權要求乙方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2、甲方有權對乙方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3、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游完成合同約定的旅游行程;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關規定。遵循《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自覺規范旅游行為。不得在旅游過程中從事違法活動。
4、甲方簽訂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并對填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5、甲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有權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他旅游消費項目。
6、甲方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7、在自由活動期間,甲方應當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活動。
8、甲方在本合同安排的購物場所,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以及失效、變質商品的,憑有效憑證和相關證明有權要求乙方進行賠償。
9、行程中發生糾紛,甲方應與乙方平等協商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在出發前向甲方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就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有關注意事項等情況向旅游者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
2、乙方有拒絕甲方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權利。
3、乙方應當向旅游者提供發票等消費憑證。
4、甲方屬老年人、軍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憑有效證件可享受旅游景點門票優惠的,雙方對該旅游景點門票價格可在補充條款中另行約定。
5、因航空、輪船、鐵路運輸費用遇國家政策性調價導致合同總價發生變更的,雙方應按實結算。
6、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在征得旅游團隊多數成員同意后可以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變更后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雙方按實結算。
六、違約責任
(一)單方退團
一方當事人因違約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1、違約方在出發前72小時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2、違約方在出發前72小時至24小時內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20%的違約金。
3、違約方在出發前24小時內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0%的違約金。
4、違約方在出發后通知對方的,應支付旅游合同總價的100%。
5、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賠償對方當事人的實際損失,違約方還應當按實際損失賠償對方當事人,但最高額不得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二)延誤出行
1、甲方未如約到達指定的地點集合,而延誤行程的,且又未中途能加入旅游團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所交旅游費用。
2、因乙方原因(除飛機、火車、輪船、旅游車晚點等原因造成旅游行程延誤外)造成約定出發時間被延誤2小時以上,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終止旅游的,乙方應退還甲方所交的旅游費用,并承擔甲方所交旅游費用10%的違約金。雙方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乙方應承擔甲方因延誤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
(三)行程中退團或棄團
1、甲方在行程中未經乙方同意自行離團不歸的,視為單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游費用。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在行程中棄置甲方的,應當承擔棄置期間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并支付旅游費用30%的違約金。
(四)單方委托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甲方委托給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按總團款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五)提交旅游行程表
乙方所提交給甲方的《旅游行程表》內容與本合同或補充約定的內容和標準不符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退還甲方所交旅游費用并承擔其10%的違約金。
(六)壓縮游覽時間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在某一景點按雙方約定的游覽時間被縮短50%(含50%)以上,乙方應退還該景點由此發生的所有費用,并賠償該費用10%的違約金。游覽時間被縮短50%以內,按減少游覽時間占該景點約定游覽時間的比例,退還甲方該景點相應比例的游覽費用(含該景點門票費、實際交納的景區內的觀光車和纜車、索道等費用)。
(七)旅游途中的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合同約定造成自身或他人損失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2、乙方未按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相關服務,或者未經甲方同意調整旅游行程,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七、其他約定
(一)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二)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如因不可抗力而減少的費用,應退還甲方,造成旅游費用增加,由雙方協商合理分擔。
(三)合同轉讓
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具有參加本次旅游條件的第三人,但應當在約定的出發日前日通知乙方。(雙方應以書面簽字為準)
(四)合同變更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旅游內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乙方應退還甲方。如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損失。
(五)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履行協助義務,避免甲方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因乙方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甲方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八、補充約定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執法(質監)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也可采取如下方式解決:
1、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合同效力
請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游結束甲方離開乙方安排的旅游交通工具時為止。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
【篇二:中國公民出境旅游合同范本】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組團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與出境旅游者(以下簡稱“旅游者”)之間簽訂組團出境旅游合同時使用。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范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由組團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范文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并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使用。
中國公民出境旅游合同范本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一、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本合同的詞語定義
1、組團社,是指合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經國家旅游局批準取得組織中國公民以團隊形式出境旅游業務資格的旅行社,其名單由國家旅游局統一公布。
2、旅游者,是指與組團社簽訂出境旅游合同,參加出境旅游活動的中國公民或者團體。
3、出境旅游服務,是指組團社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國家及港、澳、臺地區等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覽、代辦旅游簽證/簽注,并親自或者委托經境外旅游目的地政府指定的當地旅行社為旅游者代訂旅游交通票務、安排餐飲、住宿、游覽服務等經營活動。
4、旅游費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給組團社,用于購買出境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必要的簽證/簽注的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住宿費;餐費(不含酒水費);非自費旅游項目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組團社、地接社、境外導游等服務費。
旅游費用不包括:旅游證件的費用和辦理離團的費用;個人投保的旅游保險費;合同約定自費項目的費用;合同未約定由組團社支付的費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由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等);境外小費;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5、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旅行社根據與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從事旅游業務經營活動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遭受損害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行為。
6、離團,是指旅游者參加了組團社所組的出境旅游團隊后,在境外因疾病、證件丟失等客觀原因未能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7、脫團,是指旅游者參加了組團社所組的出境旅游團隊后,在境外擅自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8、轉團,是指由于低于成團人數,組團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經旅游者書面同意,在出發前將其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出境旅游團隊的行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罷工、重大傳染性疫情、政府行為等。
10、意外事件,是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發生的事故。如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等。
11、業務損失費,是指組團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團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游簽證/簽注費、酒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生的實際費用。
12、黃金周,是指春節、“五一”、“十一”期間的7天節假日。其具體日期以當年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的放假時間為準。
二、合同的簽訂
第二條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
組團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以下簡稱《計劃書》),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計劃書》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游目的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交通工具及其檔次等級(明確交通工具出發時間段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稱、地點、檔次等級(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的服務設施);
(4)景點/景區及游覽活動等旅游線路內容(含主要景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數及其標準;
(6)購物安排(組團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并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
(7)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時間、地點、項目);
(8)自費項目(如有安排,組團社應在簽約時向旅游者提供《境外自費項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選擇并簽字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自費項目應以不影響原計劃行程為原則,代收的自費項目費用不得高于當地同期市場零售價);
《計劃書》用語須準確清晰,不應出現“準×星級”、“豪華”、“優秀導游(領隊)服務”、“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性用語。
第三條簽訂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有關條款、《計劃書》和《境外自費項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內容的情況下,組團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旅游廣告及宣傳制品
組團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制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組團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組團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有權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采取緊急避險措施。
5、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組團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質價相符的旅游服務。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和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2、在出團前召開說明會,把根據《計劃書》細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須知》發給旅游者,如實告知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和各項服務標準;所到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境外收取小費的慣例及支付標準、外匯兌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包括我駐外使領館及組團社境內、境外的應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3、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資質要求的領隊人員。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項證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并向旅游者推薦旅游個人保險及其他保險。
6、行程中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旅游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
旅游者在《計劃書》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組團社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進行索賠,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旅游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組團社應當先行賠付。
7、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費用發票。
8、對《出境旅游報名表》的各項旅游者個人資料信息保密。
9、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訴。出現糾紛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組團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組團社應當履行協助義務,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第八條旅游者的權利
1、依法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各項權利。
2、在支付旅游費用時有權要求組團社開具發票。
3、有權要求組團社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的內容和標準,兌現旅游行程服務。
4、有權拒絕組團社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自費項目安排。
第九條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出境旅游報名表》和簽證/簽注資料的各項內容,并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
2、向組團社提交的因私護照或者通行證有效期應當在半年以上,自辦簽證/簽注者還應當確保所持簽證/簽注在出游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4、遵守合同約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一管理。
5、遵守我國和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滯留不歸。
6、尊重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風俗習慣,舉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場所,不參與賭博。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8、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四、合同的變更
第十條合同內容的變更
1、組團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旅游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組團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組團社可以在征得多數旅游團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緊急情況無法征求意見時,組團社可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說明和證據。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組團社向旅游者全額退還旅游費用(但應當扣除已發生的簽證/簽注費用)。已發生旅游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組團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組團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一條組團社轉團
當組團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組團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組團社所組的出境旅游團隊,但必須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注明,并就受讓出團的組團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
旅游者和受讓出團的組團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不同意轉團和延期出團的合同解除
在組團社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團的,視為組團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三條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組團社在行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前30日(按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組團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組團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除簽證/簽注費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辦理簽證/簽注的,應當扣除簽證/簽注費用。
旅游者或者組團社在旅游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的,視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脫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組團社退還旅游費用,如給組團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六、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組團社的違約責任
1、組團社在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取消出團的,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注費),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出發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出發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組團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組團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組團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補救,未采取補救措施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組團社領隊或者境外導游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安排旅游者參加本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的,應當承擔擅自安排的自費項目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組團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應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4、組團社違反合同約定在境外中止對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的,應當負擔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組團社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組團社擅自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旅游者在出發前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要求組團社全額退回已交旅游費用,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旅游者在出發當日或者出發后得知的,組團社應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支付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組團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6、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組團社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組團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出發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費用總額5%;
出發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費用總額15%;
出發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70%;
出發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85%;
出發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90%;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賠償組團社的實際損失,旅游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組團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得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組團社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后,應當在旅游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2、因不聽從組團社及其領隊的勸諭而影響團隊行程,給組團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4、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過失,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應由旅游者賠償損失。
5、與組團社出現糾紛時,旅游者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其他責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關機關拒簽、緩簽、拒絕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擔,組團社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旅游者。如給組團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組團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組團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組團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七、協議條款
第十八條出發與結束日期
出發日期,結束日期;具體集合時間、地點及解散地點見《計劃書》。
第十九條旅游費用與支付
(旅游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___________元/人;兒童(不滿12歲的):¥___________元/人;
合計:¥___________元(其中簽證/簽注費用¥___________元/人)。
旅游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
第二十條個人投保的旅游保險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組團社辦理個人投保的`旅游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___________
保險金額:___________
保險費: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成團人數與不成團安排
組團社最低成團人數:;組團低于此人數不能成團時,組團社應當在出發前日及時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_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組團社延期出團。
2、_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轉___________旅行社出團。
第二十二條黃金周的特別約定
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旅游高峰期間,組團社和旅游者約定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如下:
提前告知時間旅游者行前退團,旅游者應當支付組團社的業務損失費占旅游費用總額的百分比組團社取消出團,組團社應當支付旅游者的違約金占旅游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出發前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日
出發前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日
出發前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日
出發前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日
出發前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日
第二十三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機構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組團社雙方協商一致,可列入補充條款。
(如合同空間不夠,可附紙張貼于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蓋章。)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___________組團社簽字(蓋章):___________
簽約代表: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
【篇三:關于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思考】
[摘要]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由旅游局和工商局聯合制定推廣,性質上屬行政指導,具有效率、安全、優先及補充等法律價值,示范文本條款分四大功能模塊,由通用條款和協議條款組成。目前示范文本是多級制定,種類單一,權威性不高,文章提出完善和豐富示范文本種類和內容、統一示范文本和示范文本備案豁免等建議,以提升旅行社使用示范文本的積極性,發揮示范文本的作用。
[關鍵詞]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功能模塊;通用條款;協議條款
1990年3月,國家旅游局發布《關于試行涉外旅游業務經濟合同制度的通知》。該通知要求,從1991年起,全面試行涉外旅游業務合同制度,中國國內的組團社在開展組團業務時,必須與國外客戶簽訂業務合同。國家旅游局起草了組團合同范本,供各旅行社參照使用。國內組團社與國內接團社也應根據《合同范本》的原則精神,訂立接待合同,它標志著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建立。1999年,我國《合同法》有關“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的規定構成其法律依據。2010年4月,國家旅游局會同國家工商總局發布《團隊出境旅游合同》、《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合同》和《團隊國內旅游合同》等示范文本,反映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正走向成熟。自1990年試行起算,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推行已有2O多年,故著手檢討其運行現狀、是否存在問題、有無改善空間并加以理論梳理,正當其時。更重要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定位、價值,需要論證和釋明。
一、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定位、價值
根據行政組織法,行政機關行使職責的行政行為包括行政決定與行政指導。行政指導是行政主體在其職權或所掌管事務范圍內,為達成一定的行政目的,通過制定誘導性法規、政策、綱要等指導性文件或采用具體的示范、勸告、建議等非強制性方式,謀求當事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的意思表示行為[1、行政指導盡管也屬行政行為,非強制性使它區別于行政決定。旅游示范文本推廣使用是自愿的、非強制的。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不僅符合行政指導各項構成要素,更具備行政指導行為的本質特征,可以認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是一種合同監管領域的行政指導行為口。作為示范文本行政指導性質的必然延伸,其特征有:
(一)非強制性
旅行社與對方當事人(通常是旅游者)簽署合同時,對是否采用示范文本有選擇權;采用示范文本后,對于示范文本的內容是否變動,如何變動有選擇權。允許當事人協商補充示范文本中的留白或半留白條款,甚至允許刪除示范文本中固定的不留白條款或對該類條款協商變更,就是示范文本的非強制性。示范文本其實是給訂約雙方提供參考,并非一定照搬,不得變動。在無錫寶原體育用品商貿有限公司與無錫舒心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糾紛上訴案中①,被告無錫寶原體育用品商貿有限公司不服原審判決而上訴。上訴理由之一是,原審判決認定雙方約定的住宿標準為準三星,對合同條款作出對消費者不利的解釋,違反合同解釋基本原則。江蘇省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明確規定不允許使用準星級等模糊字眼,舒心假期旅行社仍使用準三星約定住宿標準。舒心假期旅行社亦應退還標準三星住宿費與寶原公司實際住宿費之間的差額并支付違約金。上訴法院認為,寶原公司與舒心假期旅行社簽訂的《江蘇省國內旅游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江蘇省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是旅游主管機關的倡導性文本,并非強制適用的文本,雙方簽訂合同過程中未使用該文本,并不導致合同無效。法院判決明確肯定了示范文本的非強制性。
(二)公權力性
表面看,與上述非強制性抵觸,卻可以并存。旅游主管部門會同工商部門通過提供內容詳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干預旅游市場,盡管系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柔性干預,并無強制性,但當事人選擇時不能無視示范文本背后站著的政府身影。旅游主管部門為實現特定行政目的,即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障旅游者權益而把合同范本作為行政指導,并“希望”得到旅行社的協助和響應。面對由此傳達的政府行政意愿的明確信號,旅行社不能不有所顧忌,一般會選擇政府推廣的合同范本作為自己的合同文本。因此,盡管旅行社使用示范文本在法律上沒有強制性,事實上還是有強制性,這是公權力性帶來的結果。
(三)公正性
指示范文本對旅行社和旅游者一視同仁、不偏不倚。具體說:一是制定主體的中立性,是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示范文本由合同當事人之外的旅游主管部門會同作為合同監管部門的工商部門聯合制定,它們是政府職能部門,與合同當事人無利害關系,決定了示范文本是公正的,有公信力。二是制定程序的公正性。制定過程愈來愈公開透明,經過向公眾征求意見,聽取旅游經營者與旅游者、社會的意見,召開專家和利益相關者的聽證會等,各方意見都在制定示范文本時匯聚、碰撞及博弈,最終形成示范文本,這說明了示范文本不是哪一家單方擬訂,更不會只反映哪一家利益。三是內容上的平衡性。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在示范文本上保持均衡的狀態,既不使一方負擔義務過重,也不使另一方享有權利過多。且這種權利義務的配置反映到法律責任上,就是無論誰違約,承擔責任的大小與其違約的輕重呈正相關,違約行為越嚴重,承擔的違約責任就越大。同時,同等的違約行為,對應的是同等的違約責任,即同樣事情同樣處理,而不能同樣事情別樣處理。
示范文本的法價值不能一概而論,要針對不同的市場主體。在旅游市場中,旅游主管部門等是代表政府的監管主體,旅行社等旅游經營者是向消費者提供旅游服務的市場經營主體,還要和其他同業經營者展開競爭,是政府的監管對象。旅游者作為旅游服務的最終消費者,是消費主體,是最弱勢的一方,屬于立法與執法的保護對象。
首先,便于市場監管主體執法。由于合同法、旅游法等只能對旅行社與旅游者的權利、義務作原則性規定,示范文本則可針對旅游業的特點,約定旅游合同中當事人具體的權利義務,起到樹立交易規則的作用,化被動的事后干預為主動的事前干預。示范文本提供了旅游者權益的最低保障標準,如果旅行社自擬的合同條款低于示范文本的,就原則推定是霸王條款,從而提高了行政監管效率。尤其發生旅游投訴時,由于旅游主管部門一般無對旅行社直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權力,只能調解,這種旅游主管部門的事后監管職能的弱化,更凸顯出示范文本的事先預防功能。通過引導旅行社采用示范文本,或者使其自擬的合同條款趨向合理化,且遇有訴訟,當事人可以當庭呈送示范文本,請法官參照,便于法官對訴爭條款是否有效或顯失公平作出裁決。示范文本對市場是一種柔性干預,增強了行政主管部門與管理相對人之間的溝通,提升其親和力,減少管理相對人的抵觸情緒,執法效果會更好。
其次,利于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具體說:
(1)效率價值。示范文本易獲消費者信賴,減少潛在分歧區域,為協商提供了一個良好起點。網絡的強大作用使旅游者、旅游經營者便利地、低成本地獲得示范合同成為可能。如果當事人選擇使用示范文本,由于合同大部分條款都有了,就無須一條條討價還價,“要約一承諾”過程縮短,締約具“批處理性”和標準化,將顯著減少當事人談判、草擬合同的交易成本,訂約效率因此提高。更重要的,同類旅游者因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能得到同一對待。當然,這種標準化只是大部分,仍有留白條款,需要當事人協商,對既有條款進行修改或對空白部分填上補充內容,留白條款有助于旅游者實現個性化需求。再說,由于合同關系明確,內容和形式標準化,旅行社可合理安排經營和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增強履約能力,履約也更有效率。
(2)安全價值。示范文本經政界、業界和學界的反復論證,并向社會各相關層面征求修改意見后最終定稿,法律風險不大。因為,一是權利義務的確定性。示范文本明確規定了旅行社與旅游者的權利義務及責任劃分,消除或基本消除了模糊地帶,便于當事人預測并預防潛在的法律風險。二是風險分配的確定性。當事人最關注的是明確分配風險,把風險分配給最能管理、控制和處理風險的人,示范文本通過行前解約、違約金、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免責條款、旅行社責任保險及旅游意外保險等條款的約定,合理風險分配,甚至轉嫁風險。三是法律效力的確定性。它由主管部門草擬并推薦使用,發生糾紛時,法院盡管同樣會視為格式條款,但與旅行社自擬的格示條款相比,法院會更愿意承認而不是否定其法律效力。
(3)優先及補充價值。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屬于私法,多是任意性規范,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或說約定優先,當事人約定與法定不一致時,適用示范文本中約定的條款。在現行立法缺位時,示范文本可以彌補其不足。示范文本可以發揮相當于法律的作用,準確體現當事人意思,填充法律缺位或漏洞。示范文本的制定、試錯、改進的成本,與立法相比更低,能根據其運行情況及時適當調整。另外,示范文本無疑彌補了消費者旅游專業知識及法律知識的不足,增強其談判能力。旅行社長期使用示范合同,熟悉其權利義務,兼具教育功能。當然,證據價值也不容忽視。示范文本是一種事先機制,鑒于高昂的訴訟成本和舉證困難,因其規范性、書面性,權責關系清晰,保障合同履行,能降低合同糾紛,即便發生糾紛,司法機關也可依據示范文本裁決旅游糾紛。
示范文本在旅游實務中的采用率最能反映旅行社與旅游者的接受度。筆者正在進行旅游糾紛訴訟之實證研究①,截至2012年年底,共搜集381起訴訟的民事判決書,就是否使用示范文本進行了統計,詳見表1、
由表1可知,使用國家級的有29件,占比7、6%;使用省級的有93件,占比24、4%;使用市級的有29件,占比7、6%;使用級別不明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有81件,占比21、3%;使用非示范合同之旅游合同的有52件,占比13、6%;未使用書面旅游合同的有23件,占比6、0%;是否使用不明的,有70件,占比18、4%;系統缺失的,有2件,占比0、5%。其中,示范合同中采用國家級、省級、市級、級別不明的,合計234件,占總量的61、7%,說明示范文本的采用率已達六成。考慮到全部案例取自1997年至2012年,而旅游行政機關真正著力推行示范文本似自2001年起,再加上還有70起訴訟的司法文書中未提及示范文本,其普及度還是很高的。示范文本的采用率越高,其價值就越高,相反,價值就會縮減。當然,這個比例也說明還有向上努力的空間。
當然,我們也應注意到,示范文本已嬗變出一些負向效用。有人指出,示范合同可能成為一種虛假的質量、信用擔保形式?其次,反競爭的負面效用?再次,示范合同可能變相地不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最后,示范合同可能降低了風險分配的效率。消費者會因使用的文本是示范合同而相信會獲得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從而降低對應由自己承擔的風險防范的注意,反而增加了損失的發生率p。
二、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結構
由于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種類過于龐雜,無法一一分析。筆者選擇以國家最新的2010年版三大示范文本為例,進行分析。
國家旅游局《團隊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團隊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及《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都由兩部分組成,即合同文本和附件。附件包括附件1(旅游報名表)和附件2(旅游行程安排單或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實務中,組團社還發一份《游客須知》,也算合同組成部分。除前面的使用說明及合同當事人描述外,示范文本共七章二十六條(但“赴臺旅游合同”二十四條)。示范文本分七章:第一章是定義和概念,界定文本使用的專門術語,如旅行社、旅游者、旅游費用等,表明當事人對組團旅游合同的基本概念達成共識,為后面的條款提供協商或接受的平臺。第一章即第一條。第二、第三章是合同的簽訂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圍繞旅游行程安排單對合同項下團隊旅游活動的內容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約定。該章由第二條至第九條構成。第四章至第六章是合同的變更、解除及違約責任,假設一旦發生某些情況而需要變更、轉讓或解除合同時,雙方處置問題的方法及因此而生的法律責任。該章包括第十條至第十八條。第七章是協議條款,是當事人對旅游者情況、旅游內容安排、爭議解決方式等具有專屬性內容所作的約定。包括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前六章是顧及旅游服務共性的條款,即通用條款。最后一章是兼顧旅游服務個性的條款,通過設置附件報名表及《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使得旅游行程的安排明確、具體。
示范文本的結構,可以依功能模塊和條款形式來分析。基于合同條款的功能,示范文本分為四大功能模塊:
(一)鎖定交易主體模塊
該模塊是回答旅游合同當事人是“誰和誰”的問題。主要條款有:(1)合同所屬類型、名稱編號;(2)交易各方的名稱、基本情況描述;(3)范本的使用說明;(4)術語及其定義;(5)合同本身的份數、各方持有數量;(6)合同與其他文件、附件沖突時的解釋順序等。
(二)鎖定交易內容模塊
這一模塊圍繞旅游行程安排單對合同項下團隊旅游活動的內容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做出約定,主要是明確組團社向旅游者提供什么樣的旅游產品或服務,食住行游購娛包括哪些,價格和服務質量如何。因此,要解決的是合同雙方“干什么”的問題。主要條款有:(1)標的是何種產品或服務,即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或旅游行程安排單;(2)旅游費用包括哪些;(3)旅游者的權利與義務;(4)旅行社的權利與義務。
(三)鎖定交易履行模塊
這一模塊要鎖定交易的完成程序和方法,解決了正常情況下如何實現交易的問題,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如果說交易內容是“干什么”,交易方式就是“怎么干”。核心是圍繞著旅游線路和旅游行程表將提供各項旅游要素的時間、地點、過程、標準等付諸實施,其實是合同履行問題,這類條款集中于第七章,是非固定的協議條款,旅行社與旅游者要根據具體情況個別協商,再填上約定內容,協議條款因具體旅游活動的不同而不同,是從時空上落實團隊旅游。主要條款有:(1)旅游時間;(2)旅游費用支付;(3)成團或拼團約定;(4)個人旅游保險等。
(四)鎖定假定處置模塊
這一模塊是解決“出了意外怎么辦”,也就是“萬一如何”。旅游業是靠天吃飯的,萬一的情況太多。這些條款假設了一旦發生某些情況而需要變更、轉讓或解除旅游合同時,雙方處置問題的方法及法律責任,以及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處理。這一部分內容概括起來就是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未依約履行時應如何處理及法律責任,以及第三人與合同履行的關系。主要條款有:(1)合同的變更、解除;(2)合同轉讓及不成團的安排;(3)違約責任及其他責任;(4)爭議解決的程序、管轄機構的約定。
另外,依示范文本的條款形式可分為通用條款與協議條款。第一章至第六章的條款基本是通用條款,也稱固定條款或不留白條款(事先印就的條款,極個別條款除外),該部分條款反映了團體包價旅游業務的共性,為旅行社通用,一般不會因具體旅游業務的不同而不同。第七章的條款是協議條款或專用條款,包括留白(完全空白,允許當事人就所協商的內容相機填入的條款)或半留白條款(條款有多個選項,供當事人打鉤選擇)。條款之所以留白或半留白,是因為示范文本的制定者不能完全替代合同當事人,既有悖于“契約自由”,在實踐中也行不通,每筆旅游業務都會有這樣或那樣的個性,需要旅行社根據交易的具體情況與旅游者進行個別協商,再填上雙方協議一致的內容。因此,示范文本的目的并不是取代各種具體的旅游合同,而是為了完善或規范各種具體的旅游合同,即為當事人訂立具體的旅游合同提供一個起點。至于半留白條款,形式上雖有留白,但仍以括號方式規定了供當事人選擇的選項,既限制了當事人在選項以外選擇;也允許當事人多選一,有一定的自由度。
由于示范文本的前六章是事先印就的固定條款,即便制定者在示范文本的“使用說明”中聲稱,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范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旅游者可能會忽略這樣的聲明,誤以為前面幾章是不可協商的條款,或當事人不愿改動這樣的條款而原封不動,有被法院認定為格式條款的風險。這樣,不留白條款過于僵硬,易認定為格式條款;而留白條款過多,需要當事人一條條議定合同的具體條款,效率太低。“留白”還是“不留白”,確實是一個兩難困境。
三、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現狀、問題
筆者用搜索引擎對網上相關新聞及各地旅游局網站進行查詢,據不完全統計,我國國家、省、市三級行政部門對于制定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作出了積極努力,詳見表2、
根據我國相關旅游法律,旅行社業務分為包價旅游業務和代辦旅游業務。代辦旅游業務基于旅行社的代理人身份,損害旅游者權益時,由被代理人,而非旅行社向旅游者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向來不是旅游市場監管的重點,相應地,除浙江省外,罕有委托代辦合同示范文本。包價旅游業務是旅行社安排旅游行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游或其他有關之服務。包價旅游服務至少應包括兩個以上同等重要之給付,其中安排旅游行程為必要之服務,另外尚需具備提供交通、膳宿、導游或其他有關之服務。對于包價旅游業務,旅行社開展的主要是組團包價旅游業務,并區分為國內、出境及港澳臺包價旅游,相應地,國家、省甚至市級的示范本文更多集中于此。甚至有針對不同旅游者群體的示范文本,如重慶市老年人國內旅游組團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溫州市相關示范合同后還附高齡旅游者補充協議、未成年旅游者補充協議等作為補充。至于近年來新興的個別包價旅游業務(也稱“自由行”或“機票+酒店”),無論哪一級,都無相應的示范文本。由于無法律準確定性,旅行社更愿將自由行當作單項委托業務,一些市還發布了單項委托業務合同范本。此外,組團包價旅游業務還會配套發生各種輔助交易,包括組團社與地接社的委托接待交易、旅行社與導游的服務交易、地接社與其他旅游服務供應商的交易等。除個別省市如山東發布了相應的示范文本外,國家級等均沒有,但國家正在準備《國內旅游委托接待合同》示范文本(初稿)。至于特別旅游業務的示范文本,除一日游、自駕游外,一般都沒有。總之,示范文本在旅行社的團體包價旅游業務上用的多,而在非包價旅游業務上則很少。
盡管各級旅游主管部門對制定推行示范文本表現出極大的熱情,希望有所作為,示范文本確實發揮了一定作用,但問題也不容忽視:
(一)示范文本品種單一
大多數示范文本集中于團體包價旅游業務,甚至出現國家、省、市三級的重疊現象,而個別包價旅游業務完全缺位。至于其他非包價旅游業務,顯得零散,一般沒有。如果主張對示范文本沒有覆蓋到的旅游業務都需一一制定,顯然不妥,但有的其他旅游業務,例如作為包價旅游供應鏈組成部分的委托接待業務、代理銷售包價旅游產品業務、包價旅游轉團業務以及新興旅游業務(個別包價旅游、郵輪旅游、分時度假旅游、探險旅游),則需要制定出相應的示范文本。
(二)多級示范文本并行使用
團隊包價旅游是旅行社的主要業務,旅游者權益受損問題高發,旅游主管部門監管上高度重視本無可厚非。問題是同類示范文本過多,監管力量過度集中使用,又可能讓旅行社無所適從。旅行社和消費者表面上選擇余地多了,但內容重復必要性不大,且就算考慮到自己特點,另搞一套,也弱化了國家示范文本的引導功能,不利于建立全國統一的旅游市場。鑒于政府行政資源的稀缺性,多級示范文本并行的做法不值得提倡。據筆者統計,省級文本采用最多,可能是省級旅游管理部門傾向性意見的結果。
(三)示范文本與法律發生沖突
主要表現在:示范文本轉化成格式條款后,是否需要司法審查,效力是否因此受到影響,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顯失公平,能否與賠償損失并用,風險分配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等。因篇幅太長,已另撰專文論述。
四、結論與建議
盡管示范合同制度在實際功效中距離人們期望的功效還有一定的差距,甚至還存在著一些潛在的負效應,但在當前的語境下,該制度卻還發揮著顯著的正效應?在沒有更好的替代機制之前,我們應該考慮在現有的制度約束條件下,如何促使其克服負效應和更好地發揮其正效應p。國家旅游局要求,繼續抓好《團隊國內旅游合同》《團隊出境旅游合同》《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合同》三個合同范本的推廣使用。抓好《內地居民赴香港旅游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要點》《大陸居民赴臺灣旅游團隊組接社合作合同要點》和《內地居民赴澳門旅游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要點》的實施?與國家工商總局共同研制《國內旅游“一日游”合同》和《國內旅游委托接待合同》示范文本。肯定示范文本的正效應,當然是筆者的結論,但下列建議則重在降低或避免其負效應:
(一)完善和豐富既有示范文本種類和內容
在新興旅游業務上,現在最急需的是個別包價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臺灣有《“國內”個別旅游定型化契約書范本》和《“國外”個別旅游定型化契約書范本》可資借鑒。同時,建立既有示范文本的定期審查機制,每隔幾年進行一次,不足的要刪除或修改,陳舊的要更新,未規定的要增添。并且,示范文本中宜適當增加半留白條款,可以緩和甚至解決前述的兩難困境。當然,這樣做時,不能只在資料堆里打轉,要走進旅游實務,總結使用示范文本的長處、短處及影響使用的制約因素,尤其要關注并積累司法判決,發現法院對示范文本條款的認定規律等,以便適時調整示范文本內容。
(二)統一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的非強制性是指政府監管部門與旅游經營者、旅游者的關系,但不適用于上下級行政部門之間,國家級示范文本對下級旅游主管部門是有約束力的。因此,在國家已發布相關示范文本時,全國應當統一推廣采用,不得以“省情”或“市情”不同為由,另搞自己的示范文本。細看各地的示范文本,與國家級的并無多少實質性差別。如果確實需要,可在國家級文本基礎上略加增刪,不得另起爐灶。當然,如果沒有相關的國家級文本,要發揮地方旅游主管部門制定示范文本的積極性,地方可基于本地特點制定。一旦條件成熟,由國家統一。這樣,自下而上,最終形成全國統一的示范文本。
(三)完善相關立法
首先,出臺《旅游合同中不得約定和應當約定的條款》。旅游主管部門應根據不同的旅游業務,出臺旅游合同中強制性的不得約定和應當約定的條款,作為旅行社簽署旅游合同的指南。它與非強制性的示范文本相比,有著更強烈的信號傳遞效應,可以強化旅游合同的監管,保障旅游者權益。其次,盡管合同法鼓勵當事人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但未明確未參照時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建議立法借鑒俄羅斯民法典第427條第2項的做法,將示范文本當作交易習慣,以補立法或約定之不足①。最后,為鼓勵旅行社采用示范文本,照搬而不作變動的,免受相關管理性立法的規制。如《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等地方法規規定,格式條款,包括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備案。這種一視同仁,不加區別的備案要求,對旅游業使用示范文本沒有正向激勵效應,應當修改,豁免示范文本的備案要求。
【篇四:團隊出境旅游合同范本】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經營出境旅游業務或者邊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出境社”)與出境旅游者(以下簡稱“旅游者”)之間簽訂團隊出境包價旅游(不含赴臺灣地區旅游)合同時使用。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當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范文本內容進行變更或者補充,但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出境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范文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使用。
團隊出境旅游合同范本
旅游者:等人(名單可附頁,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出境社:;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第一章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團隊出境旅游服務,指出境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和《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出國旅游及赴中外雙方政府商定的國外邊境區域和港、澳地區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辦旅游簽證/簽注,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游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出境社,用于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必要的簽證/簽注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出境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7)導游服務費;
(8)邊境旅游中辦理旅游證件的費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的費用;
(2)辦理離團的費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4)合同未約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5)境外小費;
(6)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通訊、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領隊或者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不合理的低價,指出境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于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購餐飲、住宿、交通、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后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游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游者在境外經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指團隊旅游者在境外未經領隊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于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出境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出境社所組的出境旅游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出境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出境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游簽證/簽注費用、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旅游行程單
出境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址、檔次等級及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出境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游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游覽項目名稱、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訂立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和《行程單》,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條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出境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出境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出境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6、要求旅游者對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出境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出境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不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務標準;
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3、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組織、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團前采取行前說明會等方式,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國家或者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境外小費標準、外匯兌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包括我駐外使領館及出境社境內和境外應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持證領隊人員;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證件、行李等物品;
7、為旅游者發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書寫、由旅游者填寫的安全信息卡(內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國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9、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行程中的糾紛,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1、向旅游者提供發票;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第七條旅游者的權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拒絕出境社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3、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出境社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游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出境社的導游、領隊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
4、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出境社出具發票;
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出境社協助索賠;
8、《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八條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出境旅游報名表》、簽證/簽注資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項內容,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系方式準確無誤且能及時聯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護照或者通行證,自辦簽證/簽注者應當確保所持簽證/簽注在出游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4、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一管理;
5、遵守我國和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不擅自脫團;不在境外滯留不歸;
6、遵守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出國(境)旅游文明行為指南》等文明行為規范;
7、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8、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
9、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采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等不當行為;
10、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
1、出境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出境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旅游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出境社與旅游者分擔。
(3)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合同的轉讓
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境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并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
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對應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的;無法為第三人辦妥簽證/簽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動對于旅游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條不成團的安排
當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可以與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出境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團的出境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團的出境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或者改簽線路出團:出境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出境社予以退還。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出境社解除合同的,應當采取書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注費用);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外,還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影響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的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三條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出境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行程結束前,旅游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辦理簽證/簽注的,出境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已辦理簽證/簽注的,應當扣除簽證/簽注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五條必要的費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5%;
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5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費用-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數×已經出游的天數。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生的費用,旅游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十六條出境社協助旅游者返程及費用承擔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應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出境社承擔;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出境社的違約責任
1、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注等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出境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出境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還全部旅游費用的手續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出境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游者采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出境社承擔;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未經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轉團、拼團的,出境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游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出境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出境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
6、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出境社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因不聽從出境社及其領隊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出境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出境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損害的,應當由旅游者賠償損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其他責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簽、緩簽、拒絕入境和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出境社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旅游者。如給出境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出境社原因導致旅游者被拒簽而解除合同的,依據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處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出境社不承擔責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出境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出境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出境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出境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章協議條款
第二十條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時間___年___月___日___時,結束時間___年___月__日___時;共___天,飯店住宿___夜。
第二十一條旅游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___元/人,兒童(不滿14歲)___元/人;其中,導游服務費___元/人;
旅游費用合計:___元。
旅游費用支付方式:_____。
旅游費用支付時間:_____。
第二十二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托出境社購買(出境社不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保險產品名稱(投保的相關信息以實際保單為準);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二十三條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_______人。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簽其他線路出團;
4、(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拼團約定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采用拼團方式拼至出境社成團。
第二十五條自愿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約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出境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誘騙旅游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游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擔;
5、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具體約定見《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附件4)。
第二十六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出境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二十八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_______出境社蓋章: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簽約代表簽字(蓋章):_______
住址:________營業地址: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郵編: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簽約日期: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
出境社監督、投訴電話:___________
省市旅游質監執法機構:___________
投訴電話: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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