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委托管理合同范例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償,由當事人雙方約定。如約定收取報酬,則為有償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甲 方:
法 定 地 址:
工商登記號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乙 方:
法 定 地 址:
工商登記號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條件委托乙方全權管理甲方所擁有的“ 酒店”(以下簡稱“酒店”),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的條件下,接受甲方的全權
委托,對該酒店實施全面管理。
第二條 定義
甲方全權委托乙方對產權屬于甲方的“”實施全面的經營管理。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規定,本合同中有關名詞的定義,按本條的規定為準。
“酒店”是指位于,包括但不限于:
1、 間(套)帶有衛生間且設施設備完善的客房;
2、酒店所屬的各類餐廳、會議廳、多功能廳、咖啡廳、酒吧、舞廳、商 場、商務中心、游泳池、桑拿、健身等;
3、酒店所擁有的各類辦公用房、職工宿舍、停車場及有關建筑物;
4、酒店對所擁有的客房、餐廳、健身娛樂、公共場所及各類辦公用房、職工宿舍、停車場及相關的建筑物所占用之土地、空地、綠地等全部已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5、酒店經營所需的水、電力、通訊(包括客房內電話及衛星電視接收線路)、煤氣、排水、消防等附屬設施以及空調、電梯、衛生、冷藏等設備及設施;
6、酒店所擁有的全部家具、裝置及營運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1)所有家具、陳設及布置,包括客房、公共場所的家具、地毯、墻飾、擺件、燈具和其他物品;
(2)酒店經營所需的所有設備,包括廚房、酒吧、洗衣房、辦公室等設備;
(3)所有車輛和運輸設備;
(4)所有營運物品,包括工具、器皿、布件、制服、瓷器、玻璃器皿、銀器及類似物品;
(5) 酒店營運所必須的其他所有物品。
“酒店試營業日”是指酒店完全建成,乙方與甲方簽署了本合同,乙方正式接受甲方全權委托并舉行酒店試營業儀式的這一天。乙方從試營業日起,享受并承擔本合同中規定的酒店管理者的權利和義務。
“酒店正式營業日”是指酒店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并正式全面營業的第一天:
(1)酒店所有的建筑裝修、設施設備、物資和資金等均符合正式營業的要求;
(2)酒店經營所必需的各種手續證件齊全;
(3)甲方和乙方書面同意酒店可以正式營業。
“會計年度”本合同所指的會計年度與公歷年度一致。但是第一個會計年度的酒店試營業日與該年會計年度的第一天不一致時,則指從酒店試營業日起至該年的12月31日為止的未滿一年的期間;本合同若在12月31日前提前終止或期滿時,則以當年的1月1日起至提前終止或期滿當日為止,作為一個會計年度。
“營業收入”是指經營酒店及其附屬設施所得的客房、餐飲、酒吧、商場、健身美容、娛樂設施、電話、傳真、洗衣、及其他各項服務獲得的應稅營業性收入之總和。
“經營利潤”是指營業收入減去酒店營業稅金、營業成本和經營費用后的余額。
“營業稅金”是指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及教育費附加。
“營業成本”指餐飲部門的食品成本和商品部門的商品進價等。 “經營費用”是指如下費用,包括:
(1) 酒店各營業部門的員工工資、福利費及各項費用,如辦公用品、郵電費、清潔用品、服務用品、棉織品攤銷、玻璃、瓷、銀及不銹鋼用具攤銷、制服攤銷、客房傭金、洗滌費、裝飾費、差旅費、廚房炊具、廚房燃料等;
(2) 酒店行政管理、銷售、工程維修等部門的職工工資、福利費及這些部門發生的辦公費、郵電費、差旅費、洗滌費、制服攤銷費等;
(3) 經營中發生的保險費、交際應酬費、廣告費、水電費、維修費、燃料及動力費、職工培訓費、管理公司的管理費、壞帳損失及車船牌照使用稅等。
第二章 委托事項
鑒于乙方為酒店專業管理公司,具有酒店經營、管理、服務等方面的先進經驗,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全權委托乙方為管理方對合同中指定的酒店進行經營、管理、監督和領導。乙方將本著對甲方全面負責的態度同意并接受甲方的委托,以甲方的名義對該酒店實施全面經營管理。
甲乙雙方的共同目的是: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使本酒店的經營、管理、服務水平達到所在地區同星級酒店的先進水平。確保本酒店在管理和服務等方面達到并保持“嘉瑞賓模式”的規定標準及國家的行業標準。
為使酒店運營有一個明確的管理權責,以達到雙方期望的管理目標,甲方將經營管理權完全充分地委托給管理方,并同意不干預該酒店的日常經營管理;而乙方所具有的對本酒店的經營管理權受本合同規定及相關協議(及附件)的限制。
作為對乙方在該酒店實施經營管理的認可,甲方除一次性支付乙方管理軟件及系統建設費用之外,還須按本合同規定的數額向乙方支付基本管理費并按本合同規定比例與乙方分享效益管理費。
本合同規定的全權委托管理合同的期限為 5 年。管理期滿后,如經雙方協商同意可延長全權委托管理的期限。
第三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甲方將下列事項委托給乙方管理:
1、在酒店正式開業前進行的各種開業準備。
2、從酒店試營業日后,日常運營所需的各種經營管理及其它方面的工作。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權范圍內對酒店進行經營管理,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對酒店進行有效管理。
第四條 甲方委托乙方的管理期限分為兩個階段:
1、第一階段: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酒店試營業日前一天;
2、第二階段:自酒店試營業之日起滿 5 年。
第三章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審批乙方提交的酒店年度經營方案,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2. 對酒店的經營狀況進行監督;
3、隨時對酒店財務進行審計,但應事先通知乙方,并不應該影響酒店的正常經營;
4、審查批準酒店擴建、改建計劃以及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方案;
5、可推薦一名副總經理和財務部副經理參與乙方對酒店的經營管理,但 須經管理公司和酒店總經理考核任免;
6、及時完成酒店各種設施的建設,保證酒店能夠正常經營;
7、及時辦妥酒店及酒店各部門開展經營所必需的全部法律手續;
8、提供酒店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流動資金須在酒店對外試營業日前十五天提供,流動資金的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9、提供酒店經營所需的供水、電力、通訊、煤氣、排水等各種基本條件的正常供應;
10、保證乙方作為酒店的管理者對酒店擁有完全的經營管理權,甲方不無 故干涉乙方對酒店的管理;
11、負責繳付包括土地使用費在內的一切應由甲方承擔的費用,并保證采取必要的行動, 保證酒店經營不受干擾;
12、甲方在經營管理中知悉的乙方商業秘密有保密的義務。
第四章 乙方在酒店試營業日前的職責
第六條 乙方應提供下列酒店籌備所需的服務:
1、負責招聘酒店營業所需的各類人員;
2、負責對酒店各類人員按照“ 嘉瑞賓模式 ”進行培訓;
3、負責進行酒店的經營促銷、市場推廣、廣告等宣傳事宜;
4、負責為甲方列出采購清單及采購計劃(采購時間表),使乙方按時采購。
5、應甲方的要求,協助甲方解決在酒店籌備過程中遇到的困難;
6、負責酒店試營業儀式。
第七條 甲方與乙方共同的責任與義務:
乙方應在酒店試營業日前向甲方提交開業前預算,預算項目包括員工培訓、酒店籌備機構的設置方案及所需工資、福利等費用、廣告、宣傳、試營業儀式、開業典禮以及試營業期間的一切費用預算。此預算提交甲方后,甲方應示意見。如甲方三十日內未做出任何反應,則可視為同意。
甲方在批準乙方提交的開業前預算后,應按雙方商定日期將這筆款項劃撥至酒店的銀行帳號。
乙方應在試營業日后120 天內向甲方提交使用這筆款項的帳目。如酒店試營業期間的實際費用超過開業前預算,則經甲方認可后由甲方補足;預算如有剩余,乙方應將余額退還甲方。
如甲方逾期三十日不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項,則構成對本合同條款的違約,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在甲方確認的前提下,并在乙方向甲方提供有關單據之后,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一切不在開業前預算范圍內而又因籌備酒店開業而引起的費用。甲方應在接到乙方提供的單據后30天內,按單據上標明的幣種和數額向乙方支付款項。
第五章 乙方在試營業和正式營業期內的職責
第九條 在酒店試營業和正式營業期內,乙方是酒店唯一的經營管理者。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將以其通行的管理模式(嘉瑞賓模式)的標準對酒店進行經營管理,使酒店的服務水平不低于國內同類星級酒店的水平。
第十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將完全擁有對酒店的'管理權;在處理與第三方的關系時,乙方是甲方的代理人。
第六章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委派酒店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
2、負責招聘、任免、辭退酒店各部門經理及其他員工;
3、負責擬定酒店經營管理機構;
4、擬定酒店各營業部門的價格和服務費標準;
5、負責對酒店進行日常維修、保養及必要的改造和裝飾;
6、負責對酒店內商場、各餐廳、卡拉OK、歌舞廳等娛樂場所的租賃及承包事宜的洽談、簽約,經甲方同意并授權后簽訂上述合同;
7、負責簽訂酒店經營中所需的各類合同、協議及有關文件(不含任何借、貸款合同);
8、購買酒店正常經營所必需的全部物品;
9、負責酒店的廣告和市場促銷工作;
10、負責酒店進行正常營運所需的其他工作;
11、乙方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年終前30日內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的經營 預算、市場預測分析及銷售計劃。固定資產等的購置計劃及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計劃。如甲方在有關會計年度開始后30日內未對乙方提交的上述材料提出反對意見,則視為甲方已批準上述文件,乙方應嚴格執行經甲方批準的上述文件;
12、乙方應在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提交一份上月的財務報告;
13、乙方應在將酒店每月的經營利潤扣除一些必要的款項后,于次月15日前劃轉甲方指定帳號,所需扣除的必要款項的范圍和數額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14、乙方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后60天內向甲方提交一套由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年度會計報表,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年度會計報表后45天內,如未對該報表提出書面反對意見,即表示批準該報表。
15、乙方在經營管理酒店過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秘密有保密的義務。
第七章 管理目標、管理費的計算和支付
第十二條 管理目標
管理目標為
第十三條 管理費的標準
管理費分為基本管理費和效益管理費兩部分。
乙方的基本管理費從試營業之日開始計算收取,按營業收入的 1.6 %計取。
乙方的效益管理費從試營業日開始收取,按年經營利潤的 3 %計取。
第十三條 基本管理費用的支付期限
基本管理費每月支付一次。其計算方法是按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月營業收入乘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的費率,于次月十五日前匯入乙方指定的帳戶。
第十四條 效益管理費用的支付期限
效益管理費每年支付一次,其計算方法是按第二條規定的年經營利潤額乘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的費率,于次年二月底以前匯入乙方指定的帳戶。
第十五條 酒店籌備期間管理費用的計算及支付方法
從乙方管理人員進入酒店開始籌備工作起,甲方以酒店總建筑面積為標準,向乙方支付每平方米每月1元人民幣的籌備期酬金,直至酒店試營業前一天。
第八章 酒店的維護與保養
第十六條 酒店應從正式開業日起每年從營業收入中提取一定數額的大修理費用,用作酒店設備設施日常的更新和添置。使用大修理費用應事先有計劃并報甲方認可。大修理費用的提取標準為:第一年至第三年,按營業收入的1%提取,第四年起,按營業收入的2%提取;
第十七條 乙方應根據酒店的實際情況提出更換、添置酒店的設備、陳設和家具等計劃,經甲方同意后執行。
第十八條 每年度的大修理費用如未用完尚有余額,不再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應視同經營利潤返還甲方。如有較大的大修理項目導致當年提取的大修理費不足時,不足部分由乙方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
第九章 酒店的產權及其處置
第十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酒店的全部資產屬甲方所有,酒店的一切債權、債務由甲方擁有或承擔。乙方不得以出售、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處置除本合同第二十條規定以外的酒店資產。
第二十條 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經營和使用酒店的資產。
第二十一條 乙方有權處理用大修理費用更換下來的酒店不再適用的家具、裝置及營運物品,處理所獲款額,納入酒店大修理費用。
第二十二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甲方如需對酒店的資產的產權進行變動或處理,應以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為原則。
第十章 稅務、財務及外匯管理
第二十三條 酒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二十四條 除第一個會計年度外,酒店的會計年度從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用中文書寫。
第二十五條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酒店會計的處理原則均參照《會計法》、《財務通則》以及財政部和國家旅游局頒布的有關法規和政策及旅游、飲食服務行業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六條 酒店的財務需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結果報告甲乙雙方。如甲方認為需要聘請其他審計機構或人員對酒店財務進行復核時,乙方應予同意,所需一切費用由甲方自理。
第十一章 勞動人事管理
第二十七條 乙方應根據酒店及酒店所在地的實際狀況提出酒店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方案,制訂勞動用工計劃,按照嘉瑞賓集團勞動人事部門對集團北方地區員工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標準,制訂酒店員工的工資和生活福利待遇方案。以上方案與計劃報甲方批準后執行。酒店員工的工資、獎金、補貼等總收入為稅后收入。
第二十八條 酒店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各級員工均應與酒店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須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乙方委派到酒店工作的人員(以下稱外派人員)均由酒店聘用,其受聘期內的食宿、交通(包括市內交通)、醫療、保險等費用列入酒店費用。
外派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稅后總收入根據嘉瑞賓集團勞動人事部門書面公布的嘉瑞賓集團外派員工待遇標準(以后每年按嘉瑞賓集團所屬酒店工資總額增長比例同步遞增)由酒店支付,列入酒店費用,具體實施辦法由甲方和乙方協商確定。
外派人員在酒店的受聘期如不足一月的,則按上述待遇標準÷30×實際受聘日計算所得。
外派人員可享受休假,其每年休假天數和休假次數,由酒店總經理根據嘉瑞賓集團規定和酒店經營情況統一安排。探親交通費在酒店報銷。
第十二章 服務商標的使用
第三十條 服務商標的使用
1、 業主方與管理方一致同意酒店的對外文件、宣傳促銷資料、客用品等印有“嘉瑞賓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字樣及管理方服務商標。
2、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酒店的CI 設計制作應按管理方的企業形象標準和CI管理手冊進行,以此規范酒店的形象組合,包括標識、色值和版式等。
3、 乙方報經嘉瑞賓(集團)有限公司批準后,可同意甲方使用“嘉瑞賓”中英文字樣對酒店冠名。合同期滿或終止后,服務商標使用權同時終止。如甲方要求繼續使用“嘉瑞賓”服務商標,乙方可考慮按品牌特許經營權轉讓的方式另行與甲方簽訂合同。
第十三章 保 險
第三十一條 雙方同意由甲方負責向有關保險公司為酒店投保雙方都認為必需的酒店財產和責任險項,其投保總額應不低于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經營管理中所需投保的險項由乙方提出方案,報甲方審批。投保人、受益人及保險費等有關事宜應參照保險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法律、法令的遵守
第三十三條 乙方必須遵照國家、地方政府及行業的法律、法規實施酒店管理。
如國家有關部門要求酒店進行改造、修理或其他處置時,乙方應立即以書面形式報請甲方批準,如果時間緊迫不能及時報請甲方批準時,乙方必須由總經理牽頭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因甲方方面書面批準遲緩,以致未能及時實施改造、修理及其他處置導致任何后果,甲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五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任何一方單方提出提前終止本合同及其附件,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項下規定的義務,并在接到對方的通知后30日內仍不改正的,均構成對本合同的違約。
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本合同雙方都有違約行為,則應按雙方違約責任的大小,由雙方分別承擔違約責任。
如甲方單方面提前終止合同,應向乙方支付剩余管理期內預期管理酬金的50%作為補償(預期管理酬金計算公式:委托管理合同規定的剩余管理期限(月)12X上年度實際基本管理費和效益管理費的總額)。對需要遣散的員工,甲方應按勞動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處理,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對因甲方終止本合同而導致乙方提前撤回的外派人員,由甲方支付其一個月工資作為安置費用。
如乙方單方面提前終止合同,應向甲方支付剩余管理期內預期管理酬金的50%作為補償(計算方法同上)。
第十六章 合同的終止
第三十五條 在下列情況下,本合同可以終止或解除:
(1)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無意延長合同;
(2)酒店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3)一方不履行本合同及附件規定的義務,導致嚴重影響酒店的正常經營,或導致嚴重損害他方的合法權益,另一方有權提出終止本合同,并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4)雙方一致書面同意終止本合同;
(5)本合同規定的其它終止原因出現。
(6)酒店正式營業后,酒店總經理按嘉瑞賓國際酒店管理公司關于全面預算管理的辦法每年向管理公司呈報年度經營預算方案,同時報甲方審批。包含試營業期在內的第一個年度以開拓市場為主,不進行經營指標的考核,從第二個經營年度起,乙方如未完成經甲乙雙方同意的經營指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總經理,如連續二年未完成年度經營指標,甲方有權提出終止合同。如完成或超額完成年度經營指標,甲方應對乙方總經理班子進行獎勵,具體獎勵數額可視經營狀況和嘉瑞賓集團同類企業當年的獎勵辦法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十七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六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在訴訟期間,除有爭議的事項外,雙方均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八條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政府行為或其它當事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導致不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時,可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是,該方應立即將事件情況及有關的證明文件通知另一方,并應盡最大努力減少損失、履行義務。
第三十九條 由于旅游市場發生行業公認整體不景氣和發生整體性突變等因素,影響到年度指標任務的完成時,雙方對年度經營指標應另行協商。
第十九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四十條 本合同用中文書寫,經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后正式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和乙方各執貳份。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均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北京嘉瑞賓管理有限公司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蓋 章: 蓋 章:
日 期: 日 期:
【酒店委托管理合同】相關文章:
酒店委托經營管理合同09-06
酒店委托經營管理合同模板06-15
酒店委托經營合同模板06-15
酒店委托服務合同范本03-21
產權式酒店委托的租賃合同07-03
委托資產管理合同05-04
委托投資管理合同08-02
公司管理委托合同08-04
委托施工管理合同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