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車位租賃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下,就甲方將( )地上停車位租賃給乙方使用的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地上停車位編號和業主車牌號
地上停車位編號: 業主車牌號:
第二條 租賃期限
1、本次合同的期限為一年。自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止。
2、乙方須于本次合同期滿前三個月與甲方辦理續簽合同的相關手續。
3、續簽合同時,乙方因故不能到場時,須由其法定繼承人或監護人或委托代理人履行續簽合同的相關手續。
4、租賃期滿,乙方不按期續簽合同的,甲方可另行租賃。
5、乙方在出售( )房產時,本合同約定的租期內可退租;租賃期滿后本合同不續簽。
第三條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乙方承租地上停車位的年租金( )元∕個·年,簽訂租賃合同時一次付清。續租年租金的調整依國家政策、市場行情等因素由業主大會會議表決決定。停車位租金不包含泊車服務費。泊車服務費根據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確定,由乙方另行向物業管理公司繳納。
第四條 雙方義務
甲方義務:
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提供停車位。
2、 甲方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對停車位進行停車管理服務。 乙方義務:
1、乙方在使用地上車位時必須服從物業管理規定;
2、租賃的停車位只用于停放符合物業管理規定的機動車輛;
3、乙方停放的機動車輛變更時,應告知物業管理公司;
4、乙方不得在地上車位上清洗車輛,在停車位內修理車輛須經物業管理公司許可;
5、車輛進出停車位不得妨礙物業管理活動和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活動;
6、乙方不正確使用停車位或不按本合同的約定使用停車位,給小區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或甲方以及物業管理公司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予賠償。
第五條 免責約定
1、本合同僅為車位租賃合同,甲方不承擔車輛保管及泊車服務義務,乙方在使用停車位過程中,發生車輛毀損、滅失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2、在本合同期內出現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相免責。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構成違約,應按本合同款的2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平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提交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其它
1、在小區遭遇如火災等緊急事件時,乙方無條件同意車位被臨時占用或使用。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進行約定。
3、本合同自雙方簽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物業管理公司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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