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_買賣合同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_買賣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_買賣合同1
出賣人:
買受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 編號為 的地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載明該建設用地使用權來源的批準文件或合同是 。該地塊總土地面積為 。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 】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施工許可證號為 。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的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 】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 ,預售許可證號為 ;或者,現售商品房備案機關為 ,備案號為 。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建筑層數地上 層,地下 層,該商品房位于第 層。
該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該商品房的設計用途為 ,屬 結構,層高 。該商品房有陽臺 個,其建筑樣式(封閉式、非封閉式或其他)為 。
該商品房相關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說明: 。
該商品房【 】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 第 幢 單元 號房,或
卡筑面積 平方米,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平方米(應分攤的共有建筑名稱及建筑面積清單見本合同附件二)。
除上述商品房買賣外,有出售(或贈送、出租等)車位、車庫、綠地或其他物業的,有關該物業買賣、贈與、租賃合同事項,雙方另行約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條 建筑區劃內相關物業歸屬的約定
在該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區劃內,出賣人建設物業服務用房 平方米,坐落 ,屬于業主共有。
下列物業屬于出賣人所有,出賣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贈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綠地、場所、設施、房屋,屬于業主共有。
1、車位, 。
2、車庫, 。
城鎮公共道路、城鎮公共綠地,及依照有關規定、合同約定需要移交政府相關單位管理的物業,不屬前款約定范圍。
第五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貨幣單位人民幣):
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元,總價款 元。
2、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元,總價款 元。
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 元。
4、按照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章規定,需要交納新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首期交納標準為 元/平方米(以相關部門確定并經當地政府批準后公布的標準為準)。該款項未包含在本條約定的總價款中,由出賣人統一代交,在物業交付時向買受人收取。
第六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為準。
1、當事人選擇【 】(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作為計價方式時,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 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①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②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 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登記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合同約定面積 ×100%
2、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 約定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①交付的房屋套型與設計圖紙一致,相關尺寸誤差不超過附件一房屋平面圖上標示的誤差范圍的,總房價款不變。
第七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八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① 逾期不超過日,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②逾期超過 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于第①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第九條 交付期限及條件
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將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2、取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
3、用水、用電、用氣、道路、 等,具備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條件;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 內告知買受人的。
第十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特殊情況以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過 日,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②逾期超過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 天內退還全部已付購房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購房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于第①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設計單位同意、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設計變更,導致下列情形(一般為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
2、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未按期作出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還給買受人,并按 利率(不低于買受人購房貸款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雙方應當在通知到達之日起 日內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二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在簽署房屋交接單前,出賣人不得拒絕買受人查驗房屋。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商品房交付使用時,買受人對房屋及裝修質量,公共設施、設備質量提出異議的,出賣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說明,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委托 進行質量檢測。雙方對檢測費用墊付和結算約定為 。檢測結果為合格的,出賣人書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視為交付;檢測單位提出返修意見的,出賣人應當按要求返修,并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第十三條 抵押與相關債權債務
與本合同商品房有關的土地使用權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賣人將相關情況(登記機關、抵押當事人、債務人、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數額、登記時間等)告知如下: 。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雙方將該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約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為精裝修房,雙方應當約定裝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設備的品牌、產地、規格、數量等內容。
出賣人交付的商品房,應當符合約定的裝飾、設備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出賣人補償裝飾、設備差價,并承擔違約責任如下: 。
第十五條 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除第九條已經約定為交付條件外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第十六條 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購買商品房,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就該商品房預告登記有關事項,當事人約定于附件五。出賣人負責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使用權證明。出賣人負責申請該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取得該商品房《房屋所有權證》。
出賣人承諾于 年 月 日前,取得前款規定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自行】【委托出賣人】辦理該商品房轉移登記。
出賣人不能在前款約定期限內交付權屬證書,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約定處理:
1、約定日期起 日內,出賣人交付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的,按已付房價款的 ‰承擔違約責任;
2、約定日期起 日以后,出賣人仍不能交付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項處理:
①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自約定日期至實際退款日止,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 ‰的違約金。
②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自約定日期至實際交付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之日止,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 ‰的違約金。建筑區劃內依法或依照約定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共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由出賣人在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一并申請登記。商品房交付時,出賣人應當將登記相關信息書面告知買受人。
第十七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規定的退房情形凡符合《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退房條件要求退房的,買受人可以選擇按該《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或本合同約定的辦法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保修責任
商品房實行保修制度。有關該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雙方約定于本合同附件六。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約定的主要內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出賣人不及時履行保修義務的,買受人可以自行維修,費用由出賣人承擔。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約定住宅保修責任,應當符合《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九條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商品房相關事項約定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 ;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 ;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 ;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 ;
第二十條 房屋交付使用后相關權利義務約定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 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二十一條 前期物業管理
出賣人已經選聘 從事該商品房所在的物業管理區域的前期物業管理。買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主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八)。
第二十四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 份,買受人 份, 份, 份。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 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章) 【 】: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于 簽于
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_買賣合同2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售方:
身份證號碼:
注冊地址: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聯系電話:
購買方:
身份證號碼:
注冊地址: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聯系電話:
一、銷售依據:
出售方依據取得 號土地使用權及開發權,并依據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購買方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1、出售方所購商品房按規定項目中的第幢單元號房。
2、該商品房用途為住宅,框架,水泥墻面,毛地平,屋內上頂不粉。
3、此樓窗戶為塑鋼,無色玻璃,入戶安裝防盜門。
三、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售方與購買人約定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小寫)元/平方米,建筑面積寫) (小寫) 元。
2、本協議所指的商品房價款,不包括車庫,煤棚及商品房買賣的有關費用(如物業管理費、律師費、公證費、保險費、維修基金、有線電視、電話、寬帶網開戶等一切費用),除雙方有約定外,一概由購買方承擔。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購買方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清(優惠2%),優惠后總金額大寫小寫¥ 元。
2、分期付款,首付定金交付總金額的%,首付計款小寫¥ ,封頂后付總金額的 %,交房時一次性付清,交鑰匙時提前通知,十天內絕對領取,不領者視為違約。
3、結算時憑收條為依據。
注:車庫、煤棚不參與優惠,單價/平方米,建筑面積為小寫 (車庫、煤棚)處于規劃建設項目中第 幢 單元 號(見附圖二)。
五、關于房屋產權手續與交接的約定:
1、房屋產權手續由購買方自行辦理(包括房權證的過戶費、水、電開戶費),由此產生的費用均由購買方承擔。(如辦房權證所產生的契稅、 地稅、人防等一切費用),如需出售方協助辦理,購買方應提供相關證件(如:身份證、戶口薄、結婚證、未婚證、私章等)。
2、交房約定完善后,購買方必須按約定時間付清所有房款,否則每推遲一天,出售方收取購買方按天計算2‰的滯納金。
3、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售方應當書面通知購買方辦理交付手續(合同有約定交付期限的按合同約定時間為準),如購買方接到通知后,不履行義務,購買方視為違約合同,預交的房款作為違約金賠償給出售方。
六、交付期限:
出售方應當在 年 月 日交付使用(為合同約定時間),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經驗收合格后,交給購買方使用,但如遇政府有關部門規定調整,修改或驗收的原因及遭遇不可抗力時,購買方在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 日內通知購買人。
七、房屋質量承諾和保修責任:
1、在商品房保修內和保修范圍內發生質量問題,由出售方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自然原因或非出售原因造成損失,出售方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由購買方承擔。
2、保修期為一年( )。
3、購買方裝修房屋時,不得擅自改變承重墻受力結構,否則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定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出售方與購買方各執一份,如有一方違約,賠償對方總金額的10%損失,雙方簽字后生效。
出售方(簽章): 購買方(簽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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