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通用6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房屋合同6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房屋合同 篇1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下文簡稱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下文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總則及其則分則“租賃合同”相關條款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共同制定以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甲方現有位于________鎮________街與________________路口以南、________塔以西、________________廠以東的臨街門面房________間,出租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房屋租賃期限: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三條:房屋年租金收取標準及付款方式
1、雙方議定,第一年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的房屋年租金為________元/間,以后年租金收取標準按照隨行就市原則,即本合同租賃范圍內的每間房屋年租金收取標準,原則上應該與北面同排其他房主收取的.每間房屋年租金收取標準相同(不含本排房屋北邊第一家),不另加價,也不降價。
2、房屋年租金收取采取先付款、后使用方式,具體為:乙方應在下一租賃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先與甲方議定下一租賃年度的房屋租金并足額交清后,乙方下一年度方可使用甲方房屋;甲方收款后,應親筆寫下收款條據交給乙方作為付款憑證。乙方如有資金困難,經與甲方協商達成一致可酌情延期支付房屋年租金,但最遲不得超過下一租賃年度開始后一個月(________日歷天),乙方如違約拖延支付,甲方可依法單方面宣布解除本合同,并對因此造成的乙方所有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在甲方解除合同后,應在三天內無條件搬出甲方房屋。
第四條:乙方承租后,如因生產經營需要改動房屋結構形式(乙方對房屋結構的改動不得破壞房屋安全性和穩定性),應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乙方在承租使用期間造成甲方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如果甲方認為有必要恢復合同訂立之前的房屋原狀,乙方應無條件恢復,所需費用由乙方全額承擔。
第五條:房屋所有權變動對本合同的處理
1、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可依法出賣、轉讓房屋所有權,但該出賣、轉讓房屋所有權的行為不影響本合同的繼續履行,甲方在出賣、轉讓房屋所有權之前,應事先通報乙方。
2、免責條款。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果遇到法律、政策的變化,自然災害、災難或者意外事件的發生造成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或雙方人員、財產損失,例如遭遇政府部門強行拆除、占用、收購甲方房屋等等;發生地震、洪水等等;發生戰爭、動亂、不可預知的突發事件等等,以上屬于不可抗逆的特殊情況,甲乙雙方均不算違約,相互不對對方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經甲方同意,可將房屋承租權轉讓給第三人,房屋租賃合同變更協議需甲、乙雙方及第三人(即房屋承租權受讓人)共同在場合議制定,合同變更協議一經簽訂,則第三人獲得乙方相應合同權利與義務,甲方與乙方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自動終止。
第七條:乙方不得利用所承租房屋從事非法活動,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面宣布解除本合同,并對因此造成的乙方所有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八條:本合同到期后,如甲方繼續對外出租房屋,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依法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九條: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產生的水電費及其他稅費一切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負責。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條款之規定執行,也可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訂立補充協議。本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具備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當事人或者合法委托代理人簽字生效,合同生效后,違約者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出租人(簽字或蓋章處):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簽字或蓋章處):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合同 篇2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甲乙雙方協商,特訂立本房屋租賃合同,以便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甲方將座落于下縣巷一號家屬樓202室一樓租賃給乙方,建筑面積 m2,租賃期限為 一 年,從二O一 四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起至二O一 五 年 五 月 二十二日 至。
二、租賃期間費用的結算辦法:該房屋年租金6000.00元(不含稅金),乙方應向甲方一次交清壹年房租和保證金20xx.00元,共計8000.00元。
三、乙方應以合同按期交清租賃費,如有拖欠費用者,甲方可按銀行貸款利息計收滯納金,并終止合同,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及后果由乙方承擔。
四、租賃期間,房屋如發生地基沉陷,墻體開裂,由甲方負責維修,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而導致的毀損,本合同則自行終止,互不承擔責任。
五、租賃期間,乙方不得將房屋再次轉租或合租,如乙方將房屋私自轉讓給第三方,甲方有權收回此房,一切損失概不負責。
六、租賃期間,乙方承擔采暖費,電費,水費等。
七、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須近期搬出所有物件,恢復室內原狀,否則由此發生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八、合同期滿后,如果甲方的房屋繼續租賃,乙方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權。
九、爭議:如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可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做出裁決。
十、注意事項:
1、乙方不得自行改變房屋的平面結構,移門、改窗、打洞,確保該建筑結構不損壞。
2、乙方在承租期間,應當守法經營、保證安全,維護環境。服從甲方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管理。否則,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自負。
十一、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如提前終止合同時,應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2、本合同所列條款,任何一方若有違犯,即視為違約行為,對方均有權提出終止合同或賠償損失。
3、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必須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并具有與本合同同等權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十二、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公證部門:
二OO 年 月 日
房屋合同 篇3
立合同單位:
借款方(即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貸款方(即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現有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大寫)元,用于購買、建造自用住房。售房單位為(寫明售房單位全稱) 。為維護甲乙雙方利益,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借款合同條例》規定立此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一、甲乙雙方共同遵守《職工住房抵押貸款辦法》及其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的各項規定。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貸款,甲方只能用于購買、建造翻建自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三、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轉帳方式劃入售房單位或施工單位(翻建住房時)在乙方開立的存款戶。
四、甲方以(抵押物名稱) 交乙方作為借款的抵押(抵押物詳細清單附后)。抵押物的現值為 萬元,擔保 萬元貸款的償還。
五、借款期限 年,即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貸款利率為月息 ‰。
六、借款采用本金法按月歸還本息,甲方必須于每月 日前向乙方歸還貸款,本息 元。
七、如遇國家統一調整存貸款利率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調整貸款利率,依此重新確定每月還本付息金額。
八、貸款期內,甲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償還貸款本息,逾期一個月以內的,應于下月償還貸款本息時一并歸還,乙方不予處罰,但上述情況一年不得超過兩次。逾期超過一個月或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逾期的,乙方有權按超過的逾期天數每天向甲方收取逾期額萬分之三的罰息。
九、如遇下列情況之一者,乙方有權對抵押物進行處理。處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扣甲方所欠乙方貸款本息和處理抵押物引發的各項費用后,剩余部分退還給甲方,并限甲方按期搬出用于抵押的住房,不足部分由甲方所在單位負責在三個月內無條件償還。
1、甲方在貸款期內六個月內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或全部貸款到期后六個月未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的;
2、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死亡或宣布失蹤或移居國外,其法定繼承人拒不繼續履行甲方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或無力繼續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
3、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條款的。
十、還款保證人(甲方所在單位)應積極協助乙方督促甲方按期償還借款本息。在甲方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本息且抵押處理不能履行時,還款保證人必須無條件地負責償還甲方所欠乙方的借款本息。還款保證人接到乙方要求其代甲方償還借款本息的'通知后,應于三個月內無條件地代為歸還借款本息。三個月后仍未歸還的,乙方有權從其在銀行開立的住房基金存款戶或其他存款戶中扣收。
十一、甲方在未還清全部借款本息前,甲方對抵押物享有的全部權益讓渡給乙方,并不得對抵押物作任何有損乙方利益的處理。
十二、甲方需對抵押物辦理保險,保險單交乙方保管,抵押物如遇意外毀損,甲方應負責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和乙方,保險公司的賠償金應首先用于歸還借款本息。若保險賠償金不足以歸還借款本息的,不足部分仍由甲方負責歸還。
十三、乙方應按合同規定辦理貸款,如因乙方原因影響甲方用款,乙方應按影響金額和天數,每天付給甲方相當于影響金額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十四、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條款,雙方均有權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執行。
十五、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 份,由甲乙雙方及還款保證人(甲方所在單位)三方蓋章并經法人代表簽名、公證處公證后生效,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貸款本息之日起失效。
十六、補充條款:
甲方簽名(章):
地 址:
電 話:
乙方簽名(章):
地 址:
電 話:
還款保證人(甲方所在單位)簽名(章):
地 址:
電 話:
房屋合同 篇4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證件號碼: 聯系方式: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證件號碼: 聯系方式:
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于北京市 豐臺區 。
二、 該房屋租期共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 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 使用。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用途,不得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2.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需續租,須在租賃期滿 之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三、 該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大寫) (¥ )。
1. 甲、乙雙方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 相當于一個月房租的金額 作為押金。 2. 乙方按 月 / 季度 以現金支付房租,甲方收款后應提供給乙方有效的收款憑證。租賃期間,甲方不得任意調整租金。
四、 甲方支付:水費 電費 煤氣費 供暖費 物業費 有線費
乙方支付:水費 電費 煤氣費 供暖費 物業費 有線費
五、 水表: 電表:
其它設施、設備:
六、 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 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終止本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須向對方交納 作為違約金。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終止,雙方無需承擔責任。
2. 房屋租賃期間,甲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 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約定條件,嚴重影響居住。
2) 甲方未盡房屋修繕義務,嚴重影響居住的.。
3. 房屋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租、轉借承租房屋、改變房屋租賃用途,或改變動房屋結構。
2) 損壞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3) 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
4) 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或拖欠房租累計 以上。
4. 乙方應于房屋租賃期滿后,將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交還甲方。乙方交還甲方房屋應當保持房屋及設施、設備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置。
七、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日常的房屋維修費用由乙承擔。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設備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八、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九、 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_____
乙方(簽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合同 篇5
出租方(甲方):____,男/女,__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男/女,__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將位于 市 區 路 號室的房屋整體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計__個月。
二、 本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3300元,4個月租金加1個月押金共計16500元一次性付清結算。
三、 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燃氣費、寬帶網絡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 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裝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
五、 租賃期滿后,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半個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7天內答復。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的權利。
六、 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后簽訂終止合同書。若一方強行中止合同,須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3300元。
七、 其他事項:
八、 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由當地人民法院仲裁。
九、 本合同連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_
房屋合同 篇6
民事起訴狀
原告:
注冊地
法定代表人:
電話:
被告:
地址:
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法院依法解除20xx年12月 26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違約金610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20xx年12月26日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原告出售給被告位于鄭州市金水區玉鳳路西、燕南路北瑞豐苑的一套面積為96.6平方米的`商品房,該房屋總價款為:881049元,其中有首付款271049元,余款610000元被告應在20xx年2月6日以商業貸款貸款的方式支付,合同還約定交房日期為20xx年10月31日之前。合同簽訂后,被告僅支付首付款271049元。之后,被告以貸款沒有通過為由,在合同約定的余款交付日期到后,卻遲遲未能向原告支付610000元的余款。直至今日,被告一直違反合同約定,未履行付款義務。雙方在合同第七條第二款中約定:“逾期90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0.1%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因此,原告根據合同約定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法院判決被告依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原告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此致
金水區區人民法院
河南省置業有限公司
二O**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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