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政治下冊教學課件
在道德、法制建設日益完善的今天,我們也不難看到我們的學生,作為未成年人他們的一些權利并未得到真正的維護和落實,如在學習過程中有意無意,善意惡意的會受到來自同學、老師的歧視,甚至體罰和變相體罰;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初二政治下冊教學課件
第四課 維護我們的人格尊嚴
一、 本課在本單元的地位本單元講我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生命健康權是首要的人格權,而本課人格尊嚴權是人格權中的核心權利,它是作為“人”應該享有的最起碼的底線權利,因此,對學生講述這部分知識,培養學生的維權意識十分必要。
二、 --
1、 教學目標:知識目標:了解人格尊嚴權及具體內容,知道法律保護公民的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明確侵害公民人格的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增強學生尊重、保護自己人格的意識,引導學生尊重愛護他人的人格權。能力目標:使學生關注自身、關注他人,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和他人的人格權利。覺悟目標:使學生增強維護人格權的法律意識;提高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公民人格權的意識。
2、 本課安排依據
(1)學生所處的情況:在道德、法制建設日益完善的今天,我們也不難看到我們的學生,作為未成年人他們的一些權利并未得到真正的維護和落實,如在學習過程中有意無意,善意惡意的會受到來自同學、老師的歧視,甚至體罰和變相體罰;社會和家庭對未成年人在人格上的傷害等現狀依然存在,導致學生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安全感、無助感、自卑感,甚至做出違法的行為。因此,對學生進行法律知識的教育,使他們明確他們的人格權受法律的保護,并積極引導他們去尊重他人的人格權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2)新課標的要求:“我與他人的關系”的第三部分“權利與義務”中指出:了解法律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能夠自覺尊重他人,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人格尊嚴。
3、 邏輯分析和課時安排本課線索:圍繞我們的權利——侵害權利的行為表現——侵害權利應承擔的責任來講述。具體為:
法律權利法律行為法律責任
人 格 尊 嚴 權名譽權侮辱、誹謗等如是違法行為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輕者承擔道德責任)
肖像權惡意毀損、玷污、丑化肖像;利用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
姓名權盜用、冒用他人姓名
隱私權(第五課內容)
課時安排:兩課時
4、教學方法:
通過討論和案例分析法,讓學生明確我們依法享有的人格權及侵害人格權必須承擔的道德、法律責任。
5、教學具體活動
第一框 人人享有人格尊嚴權
(1)教學重點和難點:
重點:人人享有尊嚴權,法律維護我們的名譽權
難點:我們享有法律規定的名譽權的同時要履行維護他人名譽權的義務。
(2)課前準備:發放表格評選最滿意老師和班級星級學生并做統計。
(3)教學過程第一步:從“乞丐有尊嚴嗎”說起
1、(事件背景介紹:廣州白云機場有一乞丐在行乞時,有一個乘客鄙夷的將施舍的錢用力的扔在乞丐的臉上,該乞丐不滿這種施舍態度,認為有傷他的自尊,他說:寧可餓死、凍死也不需要這種施舍。)根據這件事,許多網友發表了評論,請你以“乞丐有尊嚴嗎”加入網評。摘錄或及時捕捉學生評論的思想火花 。如:我心飛翔:我為乞丐要尊嚴喝彩冰糖葫蘆:生命誠可貴,尊嚴價更高。總結:你可以不去施舍,但你決不因為施舍了別人錢物就有權利去侮辱別人的尊嚴。哪怕他只是一個乞丐,哪怕他在伸出乞討的雙手時已經自己輕賤了自己的人格與尊嚴,但是你,作為一個旁人,均無權因此而雪上加霜,去侵犯他僅剩下的一點人格尊嚴。 (目的在于:1、引出“人人享有人格尊嚴權”,它不分地位高低、貴富貧賤、年齡大小;
2、明確人格尊嚴權的含義、地位及具體內容;
3、學會尊重自己,尊重他人。)
2、呈現相關的法律條文憲法第38條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
第二步:從評選活動談個人名譽
1、說說自己評選最滿意老師和星級學生的依據
2、根據統計結果公布大家選出的最滿意老師和星級學生名單,并說說你對他們的具體評價。(目的在于:通過評選活動讓學生明白,名譽就是社會對一個人品德、才干和信譽的評價,評出的老師和學生就是我們對他們品德、才干等方面的認可)
3、我們在評價一個人的品行時,往往會用哪些詞語來描述?(完成下列表格,并思考問題。)
品行表現評價所用的詞名譽
優良(誠實、善良、正直等)(好的名譽)
不良(奸詐、邪惡、卑鄙等)(壞的名譽)
問題一:名譽對一個人會有什么影響?(可聯系小故事:在日本打工的學生和賣瓜的小男孩:得出好的名譽能獲得尊重和經濟效益;壞的名譽使人寸步難行。)
問題二:品行優良者一定會受到相應的評價嗎? 第三步:帶著問題二分析案例
1、見書本:受冤枉的大江(組織學生利用材料針對問題二展開討論)老師引導學生分別從理論和現實的角度加以說明:從理論上講:品行端正是獲得客觀評價的前提從現實中講:品行端正不一定會受到相應的客觀評價(要求學生分析得出原因:在現實生活中任意踐踏他人名譽的行為依然存在著。然后在討論中達成共識:在維護自身名譽的同時要維護他人的名譽。) 2、呈現相關的法律條文民法通則第101條:通過熟悉法律條文要求學生明確:什么是公民的名譽權?法律是如何規定公民的這項權利的?第四步:案例分析——君子動口不動手也違法嗎?小張和小林是同班同學,有一天小林自修課吵,被小張記下后受到老師的批評。于是小林懷恨在心,想尋機報復。礙于面子他既不敢和小張正面吵,又怕打架受處分,終于想了一個操作簡單的萬全之策:在網上臭罵小張。小林罵的解氣,越罵越過癮,可第二天小張難過了,面對同學們的指指點點,他是有口難辯,心靈受到很大的傷害,最終請病假在家休息。小張還得意的說:“我君子動口不動手,罵死了也不犯法。”
討論:1、小林的做法和說法對嗎?為什么?
2、如果你是法官,對這件事該如何判決?
3、你的身邊還有哪些類似的現象?把有關內容填入下表
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方式具體表現造成的危害應承擔的后果
1.侮辱謾罵他人
2
3
通過案例分析和表格填寫使學生明確法律保護公民的名譽權,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要受到道德甚至法律的制裁。
第二框 肖像和姓名中的權利教學活動和建議:
1、教學重點和難點:重點:法律保護公民的肖像權和姓名權,侵害公民肖像和姓名權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難點:公民在依法維護自身權利的同時要履行維護他人肖像和姓名的義務。
2、教學方法:案例分析法
3、課前準備:搜集學生在藝術周美術長廊中的人物畫作品。
4、教學過程第一目:
(1)、導入:以我們如何區別周圍的同學和老師、一些知名人物為引子,讓學生去感受一個具體的人有兩大外在標志:肖像是肖像人的人格標志(以容貌將人區別開來);姓名是每個人人格的基本標志(用文字符號將人區別開來),這樣就進入本課要講的內容。
(2)、展示學生藝術周的相關作品:有人物剪紙、素描、石膏像、攝影等。目的讓學生去感受肖像含義、制作方法的豐富性、多樣性及之所以成為特定人的容貌標志。
(3)、案例分析:見書本:15歲的小紅,喜愛芭蕾舞,讓爸爸給自己拍了張跳舞的照片。某刊編輯找到了小紅,要求將該照片刊登于雜志封面上。小紅征得爸爸同意后答應了編輯的要求,編輯將使用照片的報酬交給了小紅。思考:小紅行使了什么權利?連連看:小紅讓爸爸給自己拍照片 肖像使用權小紅征得爸爸同意后答應編輯的要求 獲酬權小紅獲得了一定的報酬 肖像制作權通過思考和動手連線讓學生明確:法律保護公民的肖像權;公民依法享有對自己肖像的支配權(肖像制作權、使用權和獲酬權);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規定。
(4)、小品:朱月坡的煩惱我叫朱月坡,上月在瀟灑樓拍了藝術照,今天莫名其妙發現櫥窗里擺著自己的巨幅藝術照,難怪同學們見到我就說“美女”,我好不自在。另外,因為我的字不好,老師點名時無意中念成了朱肚皮,于是一個女孩子多了一個不雅的外號,我還發現自己送給同桌的照片在別的同學手里,不看則已,一看嚇一跳:我長了山羊胡子和一對豬耳朵。哎,我最近比較煩,比較煩。思考:朱月坡遇上了哪些煩惱?小品中除了侵害公民的名譽權外還有哪些侵權行為?她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目的:根據這段小品的表演讓學生知道侵害肖像權的行為表現和侵害肖像權的行為要承擔的責任,即: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不得惡意毀損、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的.肖像進行人身攻擊。反之,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目:
(1)、由此及彼話人物魯迅 劉翔 比爾.蓋茨 霍金我們之所以一看到這些名字就能說出他們的事跡,是因為姓名是一個人的文字符號,它與某個特定的人緊密聯系在一起,它包括正式姓名、筆名和藝名等。
(2)、案例分析一見書本:牛順父子的沖突。思考:牛順可以改名嗎?牛正干涉牛順改名的行為是否合法?請說出你的依據。目的:引導學生了解什么是公民的姓名權(公民依法享有決定、使用、變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知道法律對年滿18周歲的公民和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的具體規定;明確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權。
(3)、案例分析二如此玩笑能開嗎?案情:宋明怎么也沒想到,一個玩笑惹上了一場官司,落得與好友對簿公堂反目成仇,心中懊悔不已。今年9月,宋明突發奇想,到郵電局以申洋妻子江玉的名義,向遠在云南的申洋拍了一封加急電報,電文內容為:“家有急事,速歸。”申洋接到電報后信以為真,心急如焚地趕回家里,誰知卻是一場虛驚。申洋夫婦一怒之下將宋明告到法院,提出了要宋明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
思考:宋明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為什么?
通過了解案情和思考,要求學生明確侵害姓名權的表現形式:盜用和冒用他人姓名。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明為尋開心,假冒江玉姓名虛構事實愚弄他人,其行為構成侵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遂判決宋明向申洋夫婦賠禮道歉,并賠償二人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合計5100元。通過法院的判決我們可以看出侵害姓名權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相關鏈接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所謂干涉,是指采取某種積極行為干涉他人使用或變更其行為(如無合法根據強迫他人更改姓名)。所謂盜用,是指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名義實施有害于他人和社會的行為(如盜用他人的姓名從事活動)。假冒他人姓名與盜用他人姓名一樣,都是指非法利用他人姓名并侵害了權利人的姓名權,但兩者存在著一定的區別。盜用的結果常常直接損害了被盜用者的利益,而假冒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從事某種民事、經濟及其他活動,假冒者的目的常常并不是為了直接損害被假冒者的利益,而只是為了謀取個人的非法所得。當然,假冒的結果也可能損害被假冒者的利益。根據《民法通則》第99條的規定,凡是非法干涉、盜用、假冒他人姓名的,不管是否造成了他人財產損失,均構成他人姓名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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