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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盤點計劃書
時間過得太快,讓人猝不及防,又迎來了一個全新的起點,此時此刻需要為接下來的工作做一個詳細的計劃了。想學習擬定計劃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年終盤點計劃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盤點目的
為加強公司的資產管理,保證賬實相符,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及時準確的反應存貨資產的結存和利用狀況,提高材料的周轉率,特制定本次盤點計劃,從而為銷售、采購、制造及財務提供準確有效的數據。
二、盤點范圍
1、盤點倉庫:原材料倉庫、在制品倉庫、半成品倉庫、產成品倉庫、投訴倉庫、低值易耗品倉庫。
2、盤點實物: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產成品、不良品、低值易耗品。
3、盤點固定資產:電子計算機及外圍設備、通信設備、辦公用具、運輸設備及其他類。
三、盤點方式
1、本次盤點采取靜態實點法。
2、各部負責人應清楚本部管理的存貨所在位置,盤點前對物料進行分類整理,便于初盤復盤。
3、本次盤點范圍依據實物管理責任劃分。
A、無論實物存放地點在哪,只要是歸某部門管理的存貨,就由該部門負責盤點,防止漏盤。
B、盡管存貨放在某部門,但不屬于該部門管理則不能盤點,防止重盤。
4、盤點期間倉庫物料停止流動,如有需要應提前入庫,以備盤點,否則將不予以接收。
盤點計劃書
5、盤點人員用點數、稱重、賬量等方式確認存貨的實有數量,填寫盤點表,并將盤點表第三聯貼在實物上,供復盤及監盤人員進行核對。
6、盤點表及盤點匯總表必須標明款式貨號。
四、盤點時間
1、盤點基準日:12月26日
2、盤點日期:實物盤點12月27日下午15:00~19:00倉庫盤點12月28日~12月29日固定資產盤點12月30日9:00~11:00
五、盤點計劃
內容倉庫停止收貨、發貨產成品、半成品全部整理入庫、凍結ERP12月26日系統12月27日出具盤點表12月27日下午實物盤點12月28日~29日所有倉庫開始盤點12月30日固定資產盤點時間12月25日責任人協助人
六、盤點人員分工
總指揮
組長
小副組長
組員
七、盤點前準備工作
A、計劃物流部工作
1、盤點前按照訂單計劃酌情考慮到料時間,并提前通知各供應商我司的實際盤點時間及材料的截止收貨時間,確保正常盤點不受影響。
2、所有倉管應在盤點前做好物料的整理整頓工作,相同的材料需全部整合在一起,并要按庫位號的先后順序進行擺放標識清楚,便于盤點,且防止漏盤或少盤現象。
3、對于不常用或盤點難度較大的物料需提前預盤。
4、倉庫在盤點前如有未開料單已經發貨的情況需清理完畢,確保盤點時材料數量的準確性。(包括成品、半成品、原材料)
B、質量部
1、質量部在盤點前對投訴庫和待處理倉庫的不良品進行整理、整頓工作、并按產品類別進行歸類。
2、清理尚未為入賬的數據,保證系統數據的完整性。
3、將不良品數據與系統數據進行比對,預先做好差異分析工作。
盤點計劃書
C、財務部
1、根據盤點要求組織相關部門溝通并進行指責分工、制定盤點計劃。
2、協調、監督各相關部門的盤點前的準備工作,在盤點日前凍結ERP系統,整理盤點表并與盤點當日發放。
3、盤點開始前對相關部門盤點人員進行盤點方法進行培訓指導,落實相關盤點要求。
八、盤點實施
1、以組為單位進行統一的盤點。
2、初盤人員依物料清單的擺放順序進行盤點,并將盤點明細依物料序號填寫在盤點表內,且品號、名稱、訂單數量、未完成數量、初盤數量等按要求填寫在對應的狀態欄內。
3、復盤人員按盤點表內物料明細并依據物料序號進行實物核對確認,并在盤點表復盤項內填上復盤數據,當復盤與初盤數據有差異時,復盤人員應找初盤人員進行核對,無誤后在盤點表內注明最終的盤點數據,并做上標示(統一用錯號)交與財務錄單員處,錄單員依復盤人員的數據更正錄入。
4、抽盤人員可隨意抽盤,其中包括所有初盤與復盤存在差異工單及部份無差異工單,錄單員在錄入數據時,若發現復盤與抽盤的數據存在差異,應以抽盤人的數據為準。
5、抽盤人員若發現抽盤數量與初盤、復盤數量不一致時,找出差異原因,并對初盤與復盤人員進行考核以嚴肅盤點紀律。
九、盤點期間應注意的事項
1、漏盤、重盤;
盤點計劃書
2、盤點數量與實際數量不一致;
3、遺失盤點表;
4、盤點時應以吊牌款號為準;
5、盤點期間銷售的貨品要注意是否已經盤點了;
6、確保員工制服、退倉殘次品是否有盤點進去;
十、盤點責任
1、各部門、存貨處理小組是本次盤點責任部門,財務部負責監督并對本次盤點結果提出意見。
2、各部應對本次盤點精神進行宣傳并組織相應的盤點小組,具體負責本次的盤點工作。
3、公司將對以下問題進行處罰:
A、盤點工作組織不力,盤點人員不知本次盤點要求
B、漏盤、重盤
C、盤點數量與實際數量不一致
D、遺失盤點單
E、盤點表與盤點匯總表的數據不一致F、沒按要求完成盤點工作的
十一、盤點報告及結果處理
1、財務部數據錄入員根據簽字確認后的盤點表進行數據錄入編制數據賬實對比表,并將賬實對比表反饋至各責任部門。
2、責任部門根據賬實對比表就差異較大的物料進行差異原因分析,并對盤點中暴露的問題作出相應對策,并將分析結果及對策提交至財務部。
3、財務部根據賬實對比表及差異分析編制盤點報告,報總經理審批后進行相應帳務調整。
十二、注意事項
1、所有參加盤點工作的盤點人員,對于本身的工作職責及應行準備事項,必須深入了解。
2、盤點人員盤點當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須依時間提早到達指定的工作地點向該組負責人報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覓妥代理人應事先報備核準,否則以曠職論處。
3、所有盤點財務都以靜態盤點為原則,因此盤點開始后應停止財務的進出及移動。
4、盤點使用的單據、報表內所有欄位若與修改初,均須經盤點人員千人始能生效,否則應查究責任。
5、所有盤點數據必須以實際清點、磅秤或換算的確實資料為據,不得以猜想數據、偽造數據記錄之。
6、所有盤點卡領出數量級卡號與退回數量及卡號一致,如有丟失者,每張罰款十元。
7、盤點開始至工作終了期間,各組盤點人員均受負責人指揮監督;在復盤期間所有初盤者應全程參與;在復核期間所有初盤、復盤應全程參與。
8、盤點終了由各組復盤人向負責人報告,經核準后始得離開崗位。
9、盤點完之后各組需將資料整理好,確保盤點資料無遺漏或遺失,倉庫將確保之后可正常運作,各部門需將物品歸位好。
年終盤點計劃書2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加強各公司財物管理,依“現金收支規則”第五十一條、“固定資產管理規則”第八條,“材料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及“成品存儲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等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范圍盤點范圍包括現金、票據、有價證券、材料、在制品、制成品、外協加工料品、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庫品、下腳品及固定資產等。
固定資產的盤點應依據“固定資產管理規則”辦理,其余各項,悉依本準則辦理。
第三條方式
(一)年終全面盤點。
(二)液體及特定項目采按月盤點。
(三)會計部門每月抽點,抽點百分比以一年一周轉為度。
(四)不定期抽點。
第四條人員及職責
為辦理盤點,應設置盤點人、會點人、協點人及監點人。
(一)盤點人由財物經管部門提任,負責點計工作。
(二)會點人由會計部門或指派人員擔任,負責盤點紀錄。
(三)協點人由倉儲保管部門擔任,負責盤點時的料品搬運工作。
(四)監點人由各公司(總)經理室,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視需要派員擔任,負責盤點監督。
(五)各廠處、經理室、總經理室應指定專人負責盤點籌劃,連絡等事宜。
第五條準備工作
(一)經管部門將應行盤點財物預先準備妥當,備妥盤點用具,并由會計部門準備盤點表格。
(二)現金及有價證券應按類分別整理并列清單。
(三)存貨的堆置,應求整齊集中,并置“標示牌”。
(四)各項財物帳冊應于盤點前登載完畢,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時,應有會計部門將尚未入帳的有關單據,如繳庫單、領用單、交運單、收料單等,利用“結存調整表”一式二份,將帳面數調整至正確的帳面結存數。
(五)盤點期間已收料而未辦妥手續者,應另行分開。
第六條年終全面盤點
(一)各公司(總)經理室應于簽呈(總)經理核準后,簽發“盤點通知”通知各有關部門準備盤點,并于盤點前五天將盤點計劃寄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盤點通知”應包含盤點日期,人員配置及注意事項。
(二)盤點日期由各公司視存量及現場公休情況自定。
(三)盤點期間除緊急用料外,應暫停收發料,盤點期間所需用料,應于盤點三天前辦理完畢。
(四)年終盤點,原則上應采用全面盤點方式,如確因事實所限無法采行時,應簽呈總管理處總經理核準后始得改變方式進行。
(五)盤點應盡量采用精確的計量器,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法,每項財物數量由雙方確定后,再繼續進行下一項,盤點后不得提出遺漏的異議。
(六)盤點時由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紀錄“盤點統計表”一式二份,以黑色原子筆復寫,并于盤點工作進行時編列流水號碼,由會點人與盤點人共同簽注姓名、時間,如有更改,應經雙方共同簽認。
(七)經管部門應依據盤點所得的結存量匯編“盤存單”,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送會點部門,核算盤點盈虧金額。
第七條每月會計部門抽點
(一)每月抽點由會計部門主辦,于簽呈(總)經理核準后辦理。
(二)抽點日期及項目,以不預先通知經管部門為原則。
(三)抽點時應會同經管部門共同辦理。
(四)盤點前應由會計部門利用“結存調整表”將帳面數先行調整至盤點前正確的帳面結存數,再行盤點。
(五)存貨紀錄采電腦報表控制者,應以收發存月(旬)報表為調整依據,如月(旬)報表不及附送者,應先填列“結存調整表”的調整欄,由抽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簽章。
(六)每月抽點仍應填列“盤點統計表”及“盤存單”。
(七)液體及特定項目其范圍由各公司自訂。
第八條不定期抽點
(一)由各公司(總)經理室或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視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
(二)抽點時應會同經管部門及會計部門共同辦理。
(三)抽點程序與每月抽點相同,但“盤點統計表”及“盤存單”應再復寫一份,交抽點人員。
第九條盤點報告
(一)會計部門應將“盤存單”的盈虧項目加計金額填列于“盤點盈虧匯總表”及“項目別盤盈虧匯總表”各一式四份,送經管部門填列差異原因的“說明”及“對策”后呈核,其中一份經由最高主管簽注后轉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每月抽點及不定期抽點,應于盤點后七天內,將“盤點盈虧匯總表”一份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
(二)會計部門應將盤點結果及發現的異常事項及建議,作成“盤點報告”一式三份,經呈核后,一份連同“盤點盈虧匯總表”及“項目別盤盈虧匯總表”于年終盤點后一個月內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備查。
(三)盤盈虧金額平時僅列入暫估科目,年終時始以凈額轉入本期“營業外收入”的“盤點盈余”或“營業外支出”的“盤點虧損”。
第十條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
(一)各公司(總)經理室或會計部門,至少每月一次抽點現金,票據及其他出納項目。
(二)現金及票據的盤點,應于盤點當日上班未行收支前,或當日下午結帳后舉行。
(三)盤點前應先將現金柜封鎖,并核對帳冊后開啟,由會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盤點。
(四)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現金盤點報告表”一項四份,經雙方簽認后呈核準一份寄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寄送期限依前述規定。
第十一條在制品
(一)在制品的盤點以當月最末一日及次月一日舉行為原則。
(二)在制品原則上采全面盤點,如因成本計算方式無須全面盤點或實施上有困難者,應簽呈(總)經理核準后始得改變方式進行。
(三)在制品的完工程度及液態物品的溫度、比重的特性,各經管部門應制定盤點細則,以資遵循。
第十二條其他項目
(一)外協加工料品:由各外協加工料品經辦人員會同會計人員,必要時并應會同技術人員,共同赴外盤點,其盤存表一式三份,應由各外協廠商簽認。
(二)寄存品:詳列品名、規格、數量、金額、寄存廠商、結存數量,由寄存廠商簽認。
(三)代加工料品:詳列品名、規格、數量、代加工廠商,價值及結存數額,由代加工廠商簽認。
(四)寄庫的成品:于盤點前全部清理出庫,其未能出庫者,應列明客戶名稱、品名、規格、原開統一發票號碼,數量及原因呈核。
(五)銷貨退回的成品,應于盤點前辦理退貨手續,驗收及列帳。
(六)營業借出的成品,應于盤點前全部收回,借條一概不予承認,如有特殊情況,應簽呈(總經理核準)。
(七)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庫品的盤點,適用依據盤點經過編造“盤點報告”。
(八)對外的外協合同應訂明隨時準予盤點及盤點盈虧的處理等條文。
第十三條本準則經總管理處總經理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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