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人身關系的概念及特點分析論文
一、人身關系的概念界定
任何獨立的法律部門,都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民法也不例外。所謂民法調整對象,就是民法這一法律部門所要規范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和范圍。目前,我國《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這一條開宗明義的界定了民法的調整對象。
人身關系,是與人身不可分離、以人身利益為內容、不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社會關系。人身關系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兩類。人格關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發生的社會關系,包括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等人格利益和法人的名稱、名譽等人格利益等。身份關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系,入配偶關系、父母子女關系等。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系的基本特征如下:
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系的主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應平等相待,互不干涉。,人身關系與人身不可分離,離開了人身就不會發生人身關系。人身關系體現的是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是精神上的利益,不直接體現財產利益。
二、人身關系在國外有關民法調整對象的學說中的體現
(一)老平行線說
最早的平行線說是蓋尤斯開創的。蓋尤斯是以教科書體例設計的方式表達自己對民法調整對象問題的見解,開創了現代的民法調整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民法內涵描述模式。這種學說在現代還被變造為兩種類型,其一為德國式變造,其二為阿根廷式變造。
1 德國式變造中人身關系的.特點
一種是將人法縮減成了家庭法,排除了人法中明顯具有具有公法性的人格權,由于這種縮減,使過去平行的“兩條線”長短不一,我們稱之為“不對稱平行線式”。第二種是將人法和物法的位置調了個個,強調民法調整財產關系,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人身關系的重要性,有物文主義傾向。
2 阿根廷式變造中人身關系的特點
首先,它采用了人身關系優先于財產關系的立場,故有人文主義傾向。它最引人注目的地方是不講調整“人身關系”,而是直接講調整“人”,因為“關系”容易被理解為橫向關系,說調整人,就可以把人格問題的縱向性質凸現出來。其次,它進一步揭示了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的兩個維度:橫向的人身關系和縱向的人身關系。
(二)新平行線說
此說拋開蓋尤斯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平行結構,采用縱向關系和橫向關系的平行結構說明民法調整對象。其中與人身關系聯系最為緊密的立法例就是前蘇聯關于民法調整對象的描述轉化到東歐劇變后《俄羅斯聯邦民法典》關于民法調整對象的規定。
前蘇聯建國后,在民法調整對象理論上采用德國式變造。1961年的《蘇聯民事立法綱要》第1條規定:“蘇維埃民事立法調整在共產主義建設中由于利用商品貨幣形式而引起的財產關系,以及與財產關系有關的人身非財產關系。”這一定義的簡化表述是“民法調整財產關系和一定的人身關系”。然而,東歐劇變后制定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卻轉向確立(絕對權)——調整(相對權)的新平行線結構。把民法調整對象理論改造為“民法的確立和調整對象理論”。“確立”的對象是民法中的縱向關系,它包括“人”和“物”兩者,前者是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人格,這是被老平行線說置之不理的民法要素:后者是所有的絕對權的發生依據和實現程序。“調整”的對象是民法中的橫向關系,包括合同關系和其他相對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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