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稅制會計核算的論文
一、我國構建環保稅制的必要性
(一)國內環境保護和生態形勢異常嚴峻
“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發展模式對我國的自然環境造成了巨大的傷害,雖然政府一直提倡“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但我國實際走上了一條“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目前,我國的環境問題異常突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礦山環境污染;生態惡化。以生態惡化為例,2014年我國第三屆中國國際農商高峰論壇上,農業部總經濟師錢克明表示“我們有一個統計數據,近十年來濕地面積減少了340萬公頃,全國土壤鹽質化的面積達到了1.8億畝,90%的天然草原出現不同程度的退化,北方草原的平均超載率也在36%;每年水土流失損失的耕地在100萬畝左右。”各種研究結果表明,我國的環境惡化還有加劇的趨勢。我國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來遏制環境惡化的進一步發展。我國工業化的發展,不僅給我國造成了嚴重的環境問題,而且對世界的生態環境產生了重要影響,以我國的碳排放量為例,2014年9月21日,國際學術期刊《自然-地球科學》發表文章指出,2013年中國碳排放超過歐盟和美國的總和,達到100億噸,占世界總排放量近3成。同時,中國的人均碳排放量首次超過歐盟,達到7.2噸。2009年哥本哈根氣候峰會前,中國提出了到2020年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的目標,并將其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要實現這一承諾,我國必須在環境稅制方面做出巨大的努力。
(二)我國稅制體系中環保稅制的缺失
1.以“費”代“稅”的弊端。我國目前的環境保護政策,主要是以收費為主,征稅為輔。排污收費制度最早可追溯到1982年,這種制度對促使企業環境治理、籌集污染資金和加強環境保護建設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仍然存在很多弊端,一是收費標準過低,一些企業寧愿多交罰款也不投資環保設施。二是事后處理,當企業違反了相關條款時,才對相關責任人和企業做出懲罰,不利于根本上解決問題。三是超標罰款,只對超過標準的污染物收費,對企業進一步采用節能減排鼓勵性不強。四是罰款資金不足,罰款資金對環境保護和改善,仍然不足,需要開辟稅源來彌補其不足。
2.稅法體系中缺乏有關環保的`主體稅種。我國并沒有針對環境保護而設置專門主體稅種,這既沒有利用稅收深刻地改善自然環境,而且也使環境保護缺乏資金來源。從我國目前的稅收體系來看,我國有關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散見于其他各個稅種:一種是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消費稅;另一種是在增值稅和所得稅中,通過稅收優惠來體現政府對環境的保護政策。但是,在缺乏主體稅種的情況下,一是有關稅收對環境問題的解決范圍有限,二是其他稅種的調節力度不夠大,并沒有讓納稅人充分認識到稅收是在對環境的改善征稅。
二、環保稅制體系的框架設計及其會計核算
構建環保稅制體系的主要目的并不是為國家增加稅收,而是通過稅收的方式來積極引導企業樹立環保意識,增強環境成本管理,減少對環境污染和破壞。征收環保稅勢必會導致我國相關行業的成本增加,特別是在我國產業結構轉型期,會嚴重增加企業的負擔,因此,筆者認為,初步設稅,稅率和稅額應該定低,先培養企業的環保意識,除此之外,環保稅款要專款專用,中央和地方共享,按照4︰6比例分享,充分調動地方的積極性,中央的款項應重點用于重大環保項目,地方款項除針對一些環保項目之外,盡可能用于鼓勵企業節能減排方面,以彌補征稅對企業造成的損失,地方政府要積極主動地引導地方企業向著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方向發展,鑒于此,我國可開征兩大稅種:一是碳稅,二是污染稅。除開征兩大稅種外,我國還需要對其他有關環保的稅種進行調節,使之和兩大稅種相互配合,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共同構成我國的環保稅制體系。
(一)碳稅的構建
碳稅主要針對在我國境內排放二氧化碳所征收的稅,它是以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為目的,對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氣、成品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種稅。
1.課稅對象的設置。碳稅的征收是以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為目的的,因此其課稅對象理所當然是選擇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但是出于對測量難度大等征管手段技術性和可操作性的現實考量,同時考慮到二氧化碳排放是因為消耗化石燃料而產生的,所以在開征之初可以將煤炭、天然氣、成品油等化石燃料的含碳量作為我國碳稅的計稅對象,待測量手段條件具備之后,再以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為課稅對象。
2.征收環節的設置。碳稅的征收可以在生產環節或者消費環節,在生產環節征收即對生產者征收,有利于從源頭控制稅源,保證稅款的及時足額征收,但是,生產者最終仍是將稅款轉嫁給消費者,消費者間接繳納了稅款,但是并沒有起到碳稅征收的應有作用,沒有喚起消費者的碳稅環保意識,因此,筆者認為碳稅宜在消費環節征稅,不僅體現了“誰使用誰繳費”的原則,而且有利于喚起消費者的環保意識,消費環節征稅有消耗量難以確定的弊端,所以需要稅務部門加強稅源控制。
3.定額征收。碳稅不管是以化石燃料的含碳量還是碳排放為課稅對象,都比較適合采用定額稅率,可以根據含碳量的高低采用不同的定額稅率,以體現稅收的公平性。
(二)污染稅的構建
污染稅可以設置三個大稅目,具體分為水體污染、噪音、固體廢棄物。
1.水體污染。水體污染主要是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排放工業廢水、農業廢水和生活廢水征稅,征稅環節在污水排放時,計稅依據可以根據污水的有害物質和排放量超額累進征稅。
2.噪音污染。噪音污染征稅主要針對機器所有者、使用人在特定地域內使用機器產生超過一定分貝的噪音的行為征稅,特定區域主要是距離居民生活區的一定范圍內,計稅依據可以按“次”和“時間長度”來計稅,采用定額稅率。例如距離生活區較近的飛機場,按照飛機的起落次數征稅,每升降一次繳納定額稅款,對一些大型商場或工廠產生的超過一定的分貝的噪音按照時間的長短來征稅,每小時或每天繳納定額稅款,征稅的主要目的是要機器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盡量遠離生活區使用機器,或采用更加先進的設備來避免噪音污染。
3.固體廢棄物。固體廢棄物主要是工業廢棄物,比如舊輪胎、飲料容器征稅,一般在廢棄物產生環節征稅,宜采用定額稅率,可以噸為單位征稅,納稅主體是廢棄物的生產者。
(三)環保稅主體稅種的會計核算
在會計核算中,企事業單位可以設置“環保稅”會計科目,在其下設置明細科目“碳稅”和“污染稅”,在“污染稅”下設置明細科目“水體污染”、“噪音污染”和“固體廢棄物”三個明細科目,繳納稅款通過“應交稅費———應交污染稅”來核算。碳稅繳稅義務發生時,借記“環保稅———碳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碳稅”科目,繳納碳稅款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碳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污染稅的會計核算同樣在“環保稅”科目下核算,即納稅義務發生時:借記“環保稅———污染稅(水體污染、噪音污染、固體廢棄物)”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環保稅”科目,繳納稅款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環保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期末財務報表列報時,環保稅統一在“環保稅”科目下單獨反映,期末利潤表“環保稅”科目金額反映本期累計發生的環保費用。企業應當充分利用報表附注和附表來披露企業相關信息,包括:企業對環境成本所采取的會計政策、企業發生的環境成本類別、與環境成本相關的法律法規、環境的或有負債的金額和時間以及對企業財務的影響等。
(四)其他稅種的補充完善
環保稅制體系的建設除設置主體稅種之外,還應和其他稅種相互配合,一起構成有機統一的環保稅制體系,其他稅種主要包括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消費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前五種稅種,主要避免對稅收客體的重復征稅及努力完善環保主體稅種沒有涉及的環境污染客體。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重點在于對企業節能減排和引進先進生產設施減少對環境損害的鼓勵措施上,對于凡是能夠促使企業樹立環保意識、加強環境成本管理、節能減排的,要給予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例如,投資抵免、加速折舊、累計扣除、免除稅收等。
三、結論
我國環保稅制體系的構建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仍處于研究階段,面對我國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適時征收環保稅可以起到遏制作用,環保稅制體系的構建和實施需要綜合考量國內外各種因素,努力使環保稅制體系發揮其應有的環境保護作用,為我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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