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高等院校橫向科技合同簽訂的問題與對策論文
我國合同法第322條規定:“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橫向科技合同是指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委托高等院校承擔研發任務,并與之簽訂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1]。本文分析了橫向科技合同的特點,對高等院校橫向科技合同簽訂中的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分析,并給出幾點建議與措施。
1橫向科技合同的特點
1.1 標的具有特殊性技術合同應當圍繞技術來進行界定,正是應為技術合同在內容上是圍繞技術而展開的,所以技術合同不同于其他的一般合同。一方面,典型的技術合同都需要以技術成果來依托規范當事人的行為。另一方面,技術合同本身是為了實現技術成果的商品化和市場化而產生的,其所規范的最終是技術成果的開發、轉讓等關系。
1.2 主體具有特殊性技術合同的一方或雙方必須具有一定專業技術或技能,在實踐中,技術合同的主體一般都是科研機關和科研人員,有的是獨立的企業法人,有的是社會團體。尤其應當看到,隨著技術市場的開放,技術合同主體也出現了擴張的趨勢,各種基金也逐漸作為技術合同的主體而出現,從而使技術合同的主體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勢。
1.3 內容具有多樣性技術合同是圍繞技術從研發到應用的全過程而展開的,因此技術合同的內容具有多樣性,可以針對技術產生和運用中的每一個階段來進行。技術合同可以細分為多種類型,隨著科技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還會出現新的技術運用、研發方式,這些都可以納入技術合同的范疇之中,從而使技術合同的內容具有包容性。
1.4 履行具有復雜性技術合同的類型多樣,各種類型的技術合同在具體履行過程中,履行內容各不相同。有的需要提交技術研發成果,有的需要提供咨詢或改進建議,而有的只需要授權他人在一定期限或一定范圍內利用技術成果。而且,技術合同的履行環節較多,履行期限較長,履行方式具有多樣性,在某些類型的技術合同中,合同能否履行具有很強的風險性。此外,技術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還可能涉及多種法律關系,較為復雜。例如,技術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新技術成果或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歸屬和保護,就涉及《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專利法》等。
1.5 技術合同的雙務有償性技術合同是在傳統的雙務合同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合同當事人雙方之間具有對待給付的關系,只不過其標的具有特殊性,但是其所具有的雙務合同的性質并沒有改變。合同受托方進行技術相關的開發、服務咨詢等,委托方應付一定的價款。
2高等院校橫向科技合同簽訂的現狀與問題
2.1 技術合同所選用的合同模板不正確技術合同中包含的四種類型,是彼此區別又有聯系的,但是具體的使用情況并不一致。但是,現在很多高等院校科研人員忽視模板選擇的重要性,隨便找一個模板便開始使用,這會造成很多潛在的不良影響。
2.2 對技術合同中產生的稅費估算不足在“拉項目”的過程中,教師考慮較多的往往是科研業務費、勞務費及學校的管理費等問題,基本上沒有考慮到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所產生的稅費。以至于一旦無法辦理免稅時才發現所做的科研項目并沒有產生預期的收益。
2.3 技術合同的變更存在隨意性技術合同簽訂之后,根據實際情況,有時會發生合同條款的變更,如:技術指標、技術實施方案等。科研人員對變更意識薄弱,很多教師只是簡單隨意的修改,不去學校科技管理部門審批備案,一旦糾紛出現,使自己處于不利地位。
2.4 技術合同中條款不完備科研人員對技術合同不夠了解,項目執行更注重技術,而忽視基本卻十分重要的合同條款,導致合同的主要條款不完善,主要問題有:合同價款支付方式不明確;違約責任事項不對等;無保密條款;無風險責任的約定等。
2.5 不注重合同的結題驗收目前,很多高校的科研人員不重視項目的結題驗收,當交給委托方的產品或報告后就當做結題驗收了。出現了大部分高校出現的“表面結題,經費不結賬”的現象,導致科研管理人員難以管理,無法了解到項目的真實進展情況。項目的不按時結賬,也會對高等院校科技及財務部門的管理帶來麻煩。
3完善高等院校橫向科技合同簽訂及管理的建議
3.1 完善技術合同管理制度“無規矩不成方圓”,高等院校相關科技部門應完善技術合同的管理制度,制定導向性的管理政策,使技術合同管理程序化、規范化。加強橫向科技合同的審批及管理,注重知識產權的管理,避免知識產權的不經意流失。堅決杜絕教師教師繞過學校,通過個人或學院對外簽訂技術合同。高等院校應利用系統化的方法,加強合同簽訂的審查與監督,有條件的單位應建立科研管理系統,在系統中管理合同,分析趨勢,記錄信息,使合同管理更趨于科學化、程序化。
3.2 加強技術合同的過程管理高等院校的科技管理部門應及時與企事業單位及學校科研人員進行交流,對技術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跟蹤,做到問題的“及時發現,及時解決”,通過協商,走學校里正常程序進行合同的修改與變更,真正做到科研項目的理論試驗研究向技術市場推廣的有效轉移。
3.3 選擇正確的合同類型高等院校應培訓教師簽訂技術合同時采用正確的合同模板,應區分四種技術合同模板的具體使用條件及情況。由于技術開發是具有創造力,探索性比較強的智力勞動,其過程也會受到很多潛在的因素影響,約定好風險的承擔方式是必須的。技術轉讓合同是對已有的成熟技術進行轉讓,不包括尚需研究的技術,技術的使用方只有使用權,技術的'成果歸屬依然屬于高等院校。技術服務及技術咨詢合同,往往比較容易混淆,他們的共同點都是利用已有的知識解決委托方的難題。但是,其不同點是技術服務合同不僅要向委托方傳授技術知識經驗,還要為委托方解決特定的技術問題,而技術咨詢合同沒有具體到詳細的科技工作,也不承擔因意見或決策失誤造成損失的責任。
3.4 合同中的條款應完善
(1)價款支付方式。對于價款的支付方式,技術合同中應體現的清晰明確,當事人可以約定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這兩種方式的主要區別在于在一次性將所有的價款報酬算清之后是一次總付還是分期支付。當然,當事人也可以采用單純的提成支付或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
(2)違約條款。技術合同中違約條款是必須存在的,以保障學校的利益不受損失。一般而言,違約的條款應對等。如果學校違約,可支付對方一定的違約金(應約定違約金的上限,一般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 50%)或返回全部合同價款。如果對方違約付款,也應支付一定的違約金,或約定此種情況下學校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3)成果歸屬。對于成果歸屬,一般而言,委托開發合同的成果歸屬應屬于高等院校(技術開發方),合作開發合同的成果歸屬為雙方共有。技術轉讓合同若涉及后期的技術改進升級,委托方改進的成果歸委托方所有,受托方改進的成果歸受托方所有。
(4)風險責任的承擔。在技術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合同所約定的內容可能因某種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而不能完全實現,甚至不能實現,因而技術合同的履行往往伴隨一定的風險。一般來說,非受托方技術問題而是因為不可抗力(如暴風、地震等自然因素)問題導致的違約,合同雙方應共同擔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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