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可持續發展意義及有效途徑論文
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提出,是基于對于現代社會需要和發展的滿足,基本前提是不損害后代人的發展需求。它作為一個密不可分的系統,要求做到的是:在發展經濟的時候,要切實保護好包括森林在內的自然資源,其根本目的在于使得人類的后代得以永續發展。
1、我國林業可持續發展理論的發展階段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們國家的林業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大階段。建國初至十一屆三中全會前是其第一大發展階段。這個階段的最大特點是傳統林業發展思想占據了絕對主導的地位。為滿足建設需要大量森林資源遭到破壞。我國林業發展的第二大階段是十一屆三中全會始至上個世紀的九十年代初。這是以在非國有的林區實施的“一定”為穩定山權、林權;“二定”為劃定自留山,“三定”為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的“三定”作為基本特征的,是我們國家林業發展的探索階段。從上個世紀的九十年代初直至現今,是我們國家的林業發展的第三大階段。其發展的背景為國際林業的轉軌和我們國家環境惡化的日益嚴重的態勢。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事件是《中國21世紀議程——林業行動計劃》的正式制定。正是這樣的一個重要文件,將我們國家現階段林業可持續發展的總體戰略確定了下來。
2、可持續發展的意義和影響因素
將森林生態系統在自然和社會系統中功能維護當做中心,借助于對這個系統的科學管理,達到對社會進行可持續服務提供的目的,這就是可持續發展的我國林業的根本意義所在。有三個方面決定了這樣的可持續發展實現情況。第一方面為經濟、資源、信息;第二方面為社會合力,跟五大要素有關:一是人口容量;二是人口素質;三是公共意識;四是文化道德;五是生活方式;第三方面為生態支持力,既跟生態自我調節能力和資源承載力有關,也跟資源環境相關聯。
3.實線可持續發展的有效途徑
就內涵而言,可持續發展既包含了經濟的發展能力的保護,也包含了對于資源環境再發展能力的保護。
3.1依托技術科技實現林業現代化
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在將以犧牲自然環境為代價的粗放式經濟發展模式予以革除的前提下,依靠科技是最主要的途徑,也是最有效的問題解決方法。要切實依靠科技,就首先要著力將林業科技創新體制建立起來。林業科技創新體制,最典型的表現莫過于充分利用現代信息科技手段的“數字林業”了。它不但可以使得林業經營和管理逐步地精確化和科學化,還可以有助于林業的現代化實現步伐的加快。
3.2依托后續產業實現經濟效益
大力發展符合林區特點并且有著市場競爭力的后續產業,是林業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增強林業部門實力的迫切需要,也是發展現代林業之必由之路。首先,要緊密結合實際,選好項目和基地。既要做到規模適度,又要考慮集中發展和管理。其次,要依托林業生態開發外圍產業,如生態旅游、林下經濟等。第三,在基地建設上,要綜合各個方面的情況,強化基礎設施建設,保證多種經營項目開發基地的順利發展。第四要強化外在力量的引入,通過合理規劃使有能力企業、人才、技術、資金投入進來參與管理開發。加強市場開發力度,不斷擴大規模進行產業轉型提升林區后續產業的市場競爭力。此外,還要嚴格后續產業工作的過程管理做到規范管理。
3.3建立以生態效益為主的綜合價值體系
對于林業可持續發展可行性來說,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其綜合評價都是非常重要的。以生態效益為基礎,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結合起來,不能本末倒置,也不能顧此失彼。只有真正遵循生態系統的客觀規律,將森林可持續發展的經營機制建立起來,才能徹底將傳統的林業經營模式予以轉變,走上良性循環的發展之路。要做到既在經營模式上,也在技術體系上,對林業可持續發展進行大力推進:一是要做到森林的分類經營;二是實施生態系統經營;三是對森林實施資產化的管理。
3.4建立健全符合生態規律的林業法律機制
要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還要將林業法律機制建立和健全起來。我們國家的林業立法,就當前而言,還很單一,實際上還未能將森林的生態規律的要求完全地反映出來,還不適應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多元化。
3.4.1林業立法
對于林業立法來說,至少要遵循三大原則。首先是是對于生態規律的尊重和體現。其次為把可持續發展作為立法的`基本導向。第三為將生態利益和經濟利益這兩者進行協調以保持平衡。
3.4.2林業執法
對于法律機制的建立來說,執法方面需要注意這幾點:其一為在健全管理機制的基礎上,對于森林采伐限額管理的大力加強,達到森林生長量與采伐量平衡的目的。其二為以對于林地逆轉的防止為主要目標的對于林地管理的強化。做到既要對林地用途進行管制,也要對其總量實施有效控制。其三為借助于基層的林業執法對于法制建設的大力強化,以便通過有力的工作,使得各項執法行為落到實處。
4、結論
總之,要保證我們國家林業的后續順利發展,就必須做到:首先在資源管理上要依靠不斷進步的科技力量現代化手段實現信息化監測監管;其次是建了對于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進行綜合的評價發展符合生態規律的后續產業,多方經營,分類管理;第三,要將森林可持續經營機制建立起來;第四,要從制度入手,將可持續發展的林業法律機制建立起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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