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信息倫理學研究述評論文
信息倫理學(informationethics)是20世紀80年代在國外興起的一門新興學科,主要研究社會信息生產、組織、傳播與利用中的倫理要求與倫理規范,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新型倫理關系。信息倫理學的興起與發展根源于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所引起的社會利益沖突和建立信息社會新的道德秩序的需要。本文主要從內容方面,對國外信息倫理學的研究現狀進行較全面的介紹,目的在于通過對國外信息倫理學研究進展的考察,在比照參考的意義上促進我國本土信息倫理學研究的發展。
1國外信息倫理學研究概況
信息倫理學最初以計算機倫理學(computerethics)的面目出現。1985年,美國著名哲學雜志《元哲學》(Metaphilosophy)10月號同時發表了摩爾(JamesMoor)的《什么是計算機倫理學》和貝奈姆(TerrellW.Bynum)的《計算機與倫理學》兩篇論文,被西方學術界視為計算機倫理學誕生的重要理論標志(需要指出的是,W.曼納早在1976年就提出并使用了“計算機倫理學”這一概念叭但其工作沒能成為西方信息倫理學研究的學術起點)。之后,哲學界、計算機界、信息管理界等具有各種不同學術背景的學者們開始介人計算機倫理問題研究,思考計算機信息技術應用中所產生的大量道德和社會問題,i卜算機倫理學研究不斷拓展和深化,成為西方應用倫理學(appliedethics)研究的一個新熱點。
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信息倫理學的發展進入第二階段。隨著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推進和因特網的應用,信息網絡成為新的社會基礎結構,計算機倫理學所設定的研究視域對解答西方信息網絡社會整體上所面臨的道德問題已顯得力不從心1996年,羅格森(SimonRogersom)和貝奈姆共同發表題為《信息倫理學:第二代》的文章,指出以計算機信息技術應用所產生的倫理問題為研究內容的計算機倫理學研究范圍有限,深度不夠,應用領域狹窄,屬第--代計算機倫理學,第二代計算機倫理學應為信息倫理學p]。高尼亞科(KrystynaGomiak)倡導建立有力的信息倫理理論來為網絡社會提供指南和決策;卡普羅(RafaelCapurro)考察了信息社會所面臨的倫理挑戰'這些學者的主張和做法反映出信息倫理學理論與學科取向的變化:計算機倫理學只是信息倫理學的一部分,信息倫理學應將倫理考量的視域由信息技術拓展到信息社會的整個社會信息活動,為信息社會倫理問題的解答和新的道德秩序的建立提供道德論證和理論幫助。目前,信息倫理學正處于開放式發展過程中,其核心知識范疇尚未形成。
國外信息倫理學研究具有如下特點:(1)論著增加迅速,僅以著作為例,根據泰萬尼(HermanT.Tavani)所進行的文獻統計分析,1997年以來已出版信息倫理學(計算機倫理學、網絡倫理學)專著、教科書、論文集近100種[4]。(2)專門研究信息倫理學的學術期刊JournalofInformationEthics(1991)、EthicsandInformationTechnology(1998)、EthicsofInformation,CommunicationandSociety(2002)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陸續創刊。一些國際組織、行業協會、大學紛紛設立信息倫理學研究機構,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成立了專門的信息倫理項目(INFOethics),世界科技知識與技術倫理委員會(COMEST)成立了信息社會倫理分委員會(Sub-CommissionontheEthicsoftheInformationS〇dety)Q(3)地區性或國際性的學術會議定期召開,如UNESCO從1997年開始,已舉辦了3屆信息倫理學國際會議;英國DeMontfort大學計算與社會責任中心自1996年起,每18個月舉行一次ETHICOMP會議,迄今已舉辦6次。(4)信息倫理學已進入大學課堂,成為高等教育中的一門課程,例如,美國麻省理工學院開設了《電子前沿的倫理與法律》,普林斯頓大學開設了《計算機倫理與社會責任》,匹茲堡大學開設了《信息倫理學》等。
2國外信息倫理學研究的主要內容
2.1基本理論問題
2.1.1信息倫理問題的獨特性。
信息倫理問題是否具有獨特性關系到信息倫理學能否作為一門新的學科予以確立的問題。曼納(WalterManer)認為,計算機應用產生了一系列新的獨特的倫理問題,已有倫理學理論無法類比與計算機有關的道德問題這一事實,證明計算機倫理學的獨特性[1]。摩爾(JamesMoor)在其富有影響的《什么是計算機倫理學》一文中指出,計算機技術與其他技術的不同之處在于其邏輯延展性,它為人類行為提供了新的可能性,而這種新的.可能性反過來會創造規范與政策方面的真空。計算機倫理學作為一個獨立領域存在的理由在于:識別計算機所創造的政策真空,澄清概念混亂,并對形成和解釋新的政策提供幫助'摩爾后來進一步解釋說,我們之所以需要計算機倫理學,是因為“常規倫理學"(RoutineEthics)不能夠有效處理計算機技術應用所引發的眾多規范性問題'應該說,摩爾等人的觀點代表了國外信息倫理學界的主流觀點。
與摩爾等人相反,另有一些學者否認計算機倫理問題的獨特性,從而對計算機倫理學作為應用倫理學一個分支學科的學科合法性提出質疑。約翰遜(DeborahJohnson)解釋說,對信息倫理的獨特性問題之所以有截然相反的觀點,原因在于認識起點的差別,如以技術為起點進行思考,就會認為計算機眾多特征具有獨特性;如以倫理為起點進行思考,就不一定認為倫理問題因為與計算機應用有關而顯得特殊。她用生物學上的屬種關系類比說,計算機技術所引發的倫理問題,最好看成是已經存在的類道德問題中的一個“新種”[7]。
2.1.2理論分析工具與方法論。
許多學者認為,傳統倫理學的概念、范疇和理論為信息倫理學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資源。約翰遜[7]和斯皮內洛[8]等人在他們的著作中,都分別把以邊沁和密爾為代表的功利主義,以康德和羅斯為代表的義務論,以霍布斯、洛克和羅爾斯為代表的權利論,這三大在西方社會具有重大影響的經典道德理論,作為他們構建信息倫理學的理論分析工具。功利主義有利于人們在信息技術應用的道德沖突中作出合理的道德選擇。道德義務論中的一些普適原則和義務可以應用于信息技術活動,轉換為一些特定的“二級義務”,如避免用計算機傷害他人,尊重知識產權,尊重隱私權等。權利論倫理學由于強調權利是道德的基礎,在信息時代具有特別的意義,這就是尊重人的各種信息權利,正當的行為是與尊重人的包括信息權利在內的各種基本權利的正義原則是一致的。
約翰遜、斯皮內洛等人從哲學倫理學角度所作的思考被視為“主流計算機倫理學”,相應地,其方法論被稱為主流方法論。近年來,一些學者提出主流方法論應予以修正,加入跨學科研究和女性主義理論。布瑞(PhilipBrey)認為計算機倫理學研究應是多層次的和跨學科的,他提出了計算機倫理學研究的三個層次——揭示層次、理論層次、應用層次,哲學家、計算機科學家和社會科學家在三個層次應有不同程度的合作氣亞當(AlisonAdam)認為合適的計算機倫理學研究方法需要考慮與性別有關的偏見,她闡述了女性主義倫理學如何與注重觀察的經驗研究相結合,以使計算機倫理學能夠認識性別的特定意義。
2.1.3對信息技術有關問題的哲學思考。
與暗示技術價值中立的技術決定論不同,建構論立場強調信息技術不是一種抽象的與價值無涉的工具,而是存在于特定的社會環境中;主張揭示蘊含于技術化的生活世界中的價值因素,從信息技術與社會互動的角度體現人在其中的作用。這方面的研究內容十分廣泛,其中,虛擬現實問題是一個具有代表性的研究主題。主體、客體、事實、真假等重要哲學概念和真實生活的常識所受到的沖擊,促使人們思考虛擬現實的本質、運行機制及其對人們認知方法和價值觀念的影響,并由此擴展到對網絡空間、網絡社群、網際社會、虛擬全球文化等問題的探討毋庸置疑,對虛擬現實有關的人的生存方式和文化價值的理解和透視,必然蘊含對此過程中倫理沖突的揭示,是理解信息倫理問題的重要前提和基礎。
2.2信息倫理原則與規范。
國外學者基于西方社會認可的一般倫理價值觀念,探討了信息倫理的基本原則問題。巴格(RobertN.Barger)認為,在當今倫理困境正變得越來越復雜的計算機世界中,找到一種簡單的、每一個人都贊同的標準道德規范的希望是渺茫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做這種努力是無用的。他建議對計算機倫理學設定三條普遍的基本原則:(1)一致同意原則,如誠實、公正和真實等;(2)把這些原則應用到對不道德行為的禁止上;(3)通過對不道德行為的懲處和對遵守規則行為的鼓勵,來對不道德的行為進行防范[12]。
斯皮內洛提出了計算機倫理道德是非判斷應遵守的三條一般規范性原則:(1)自主原則:尊重自我與他人的平等價值和自主權利;(2)無害原則:人們不應該利用信息技術給他人造成直接或間接的損害;(3)知情同意原則:在信息交流中人們有權知道誰會得到這些信息以及如何使用它們,未經信息權利人同意,他人無權擅自使用這些信息[8]。塞文森(RichardW.Severson)在其著作《信息倫理原則》中專門探討了倫理原則問題,并分設專章闡述了他所倡導的四個信息倫理基本原則:(1)尊重知識產權;(2)尊重隱私;(3)公平參與;(4)無害。
一些學者還從職業倫理的角度對信息職業的倫理意含及其道德規范進行了研究。約翰遜在其《計算機倫理學》一書中開宗明義地指出:“計算機倫理學旨在幫助學生和計算機專業人員更好地理解他們的職業,做出更恰當的道德選擇。”并在書中專門探討了計算機專業人員的特殊性、職業關系、責任沖突及職業規范等問題[7]。在《IT職業人員是否需要倫理規則?》一文中,她進一步提出,IT職業人員對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承擔責任,需要一種專門的職業精神。
作為促進職業精神的眾多措施的一個組成部分,倫理規則可以幫助IT職業人員形成關于責任和誠信的強烈意識。倫理規則是一種職業符合道德地運用專門化知識和實踐職業技巧的一種承諾,體現了某一職業所積累的智慧[M]。韋克特和愛德尼闡述了信息職業和職業道德的特殊性。他們認為“一個真正的計算機職業人員,不僅應當是自我領域的專家,而且也應當使自己的工作適應人類文明的一般準則,具有多方面的道德自律能力與渴望”。
一些信息倫理學研究機構和信息職業協(學)會,還提出制定了具體的信息倫理準則或職業守則,在實踐層面豐富了信息倫理學的規范體系。例如,美國計算機倫理協會制定了著名的“計算機倫理十誡”,美國計算機協會(ACM)制定了“倫理與職業行為準則”,美國信息科學學會(ASIS)%、英國計算機學會(BritishComputerSociety)、加拿大信息處理學會(CanadianInformationProcessSociety)、日本電子網絡集團(ElectronicNetworkConsortium)等都制定了各自的職業倫理守則。國際信息處理聯合會(InternationalFederationforInformationProcessing)倫理特別興趣小組在柏留爾(JacquesBerleur)教授領導下就信息倫理規則的主要形式及其實踐效果進行了一次專項調查評估。結果顯示,倫理規則在促進行業自律和政策制定、規范信息人員行為和幫助人們進行倫理決策方面,具有值得肯定的積極意義。
2.3信息活動中的現實道德問題
2.3.1與人的信息權利有關的倫理問題。
(1)隱私權。國外學者對隱私權是人的自然權力還是一種工具性權力存在不同看法[18]。信息網絡技術的應用使隱私權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消費者與商家之間、雇員與雇主之間的隱私權沖突成為備受關注的兩個問題[19)。商家基于利益和效率,有可能將消費者數據出售給不負責任的供應商,并對員工進行監視,從而使消費者和員工的隱私權受到侵害[2°]。問題在于如何兼顧經濟效益和個人隱私。
(2)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的二重屬性(產權,信息)使其在理論和實踐上一直面臨著限制使用和信息共享的矛盾[2信息網絡技術所具有的大批量復制潛力等新的技術特征使上述矛盾進一步復雜化。利平斯基(TomasA.Lipinski)和布里特茲(JohannesJ.Britz)認為,問題的解決除從經濟角度考慮(是否有利于知識創新與效用增進)以外,還需從社會倫理的角度作出考量,關注諸如正義、平等等倫理因素。他們以羅爾斯的正義論為基礎,對知識產權保護進行了倫理反思,提出了6條基本倫理原則PU。
愛肯科瑞(NivaElkin-Koren)表達了對當前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下公眾利益的擔憂。他以《美國新千年數字版權法案》(DMCA)禁止旨在規避版權管理系統的技術開發與應用為例,指出DMCA歪曲了知識產權長期以來在所有者的經濟權益和公共信息存取之間保持平衡的傳統,使公共空間和公眾利益受到威脅和損害[22]。舍爾(BarryShore)等人通過對香港、新西蘭、巴基斯坦和美國4個國家和地區軟件拷貝與侵權狀況的調查,揭示了文化因素對信息倫理的影響,為國際知識產權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一個有益的參照視角[23]。
(3)信息自由權。在網絡環境下,信息自由權的實施涉及到一些有爭議的問題,如色情信息[241、種族仇恨言論[25]、虛假信息等,由此引發人們對因特網內容是否應該進行管制的辯論。贊同者認為,采取立法手段或技術措施對因特網內容進行管制和過濾是必要的,并且其合理性在道德上是可以證明的;反對者認為,對因特網內容進行審查和監管將侵犯言論自由權。美國旨在禁止故意向18歲以下未成年人提供色情內容的《正當通信法案》(CDA)由于遭到ISP和公民自由主義者的強烈反對,被最高法院以違反《第一修正案》所規定的公民言論自由權為由否決,說明倫理個人主義所訴求的自由在經濟功利主義和政治意識形態左右下,必然導致某種程度的異化。
(1)信息社會中的人與社會價值。
尼森鮑姆(HelenNissenbaum)通過分析信息技術的社會沖突及其內含的社會價值,提供了一幅信息技術的社會、倫理、政治維度的全景圖像。她從集體、工程企業、個人三個方面考察了內嵌于信息技術開發、應用與實踐過程中的人和社會價值因素,指出我們要保持對已有社會價值的承諾,揭示技術對人和社會價值的影響,不能在技術理性的擴張中使人和價值隨之迷失。而如何在個人需要(自由、自主、責任)和制度需要(程序、遵守)之間取得平衡,是我們應著力關注的一個問題[32]。
(2)去權力與自我權力提升。
漢姆林克認為去權力(disempowerment)指人在確立自身和建構自身方面能力的下降。信息社會的去權力由以下因素引起:①排除;②數字依賴;③監視;④審查制度;⑤人種之非必要。信息技術對人的去權力具有非凡的潛力,但應該記住,這種潛力并不取決于技術本身的特性,而是取決于使技術發揮作用的政治決策與制度安排,而目前占主導地位的國家或全球治理結構并不保證對技術的平等獲取。信息社會中人的自我權力提升需要關于影響人們生活的決策方面的知識,以及對這些決策來說可采取哪些行動的信息,而且要求有社會對話的公共空間,因此,“問題的關鍵不取決于信息技術,而取決于一個負責任社會的管理質量”[32]。漢姆林克的分析與科塞維克(DavidKonzevik)等人關于社會排斥的分析同出一揆,為我們思考信息技術在權力建構中的作用機制提供了新的視角。
(3)信息社會中民主的風險與弱點。
柏留爾通過確認商業因素是信息社會的主導因素,表達了他對信息社會政治民主的擔憂。民主意味著政治自由的制度安排,制度的首要功能是保證公共空間的存在和連續——在那里任何人的觀點都必須受到尊重,因此需要達成維護辯論的程序共識,而人們(包括國家)在市場邏輯主導下可能會無視這一“共識”。柏留爾因此強調指出,我們說民主處于危險之中并非因為它所面臨的各種問題,而是因為它被對待的方式。他在倫理層面上闡述了采納“討論的程序倫理”對維護公共空間的重要性,這樣基于規則的討論將有可能在各種相異的觀點中求得共識。如果沒有價值方面的考量,即使開放更多的頻道,也不會增進理解的水平?。
(4)信息社會的文化沖突。
國外學者的探討主要集中于以下兩個主題:一是電子文化對印刷文化的顛覆及其后果;二是發展中國家所面臨的文化沖突。電子文化對印刷文化的顛覆在后現代學者那里已有比較深人的思考和辯論。馬克?波斯特認為,以電子書寫和電子交流為代表的信息方式促成了語言的徹底重構,這種重構把主體構建在印刷文化理性自律個體的模式之外,而具有多重的、非自我同一的、身份不穩定的特征,從而使印刷文化的現代根基(理性、獨立思考、自律個體)發生動搖,由此可能形成后現代性的電子文化。馬克波斯特強調說,我們目前還無法清楚地認識這種文化,但其已顯示的部分后果足以引起人們的警覺[33]。
發展中國家所面臨的文化沖突主要是如何在國際信息交流中維護國家信息主權和保持民族文化的獨特性。一方面,發展中國家由于教育、基礎設施及制度安排的匱乏使其在新的網絡信息革命中進一步邊緣化[34];另一方面,發展中國家要有所作為,就必須參與和融人全球信息社會。問題在于,發展中國家是否應以犧牲民族文化為代價來進行“參與”?以語言為例,布坎蘭(ElizabethA.Buchanan)分析說,目前因特網上90%以上的內容使用英語,非英語人群要參與交流就必須放棄自己的語言,但由于語言是文化的載體和最顯著的標識,放棄語言即意味著放棄自己的文化。而一個文化同質化的社會無論從情感上還是道義上,都是人們難以接受的[34。
此外,國外信息倫理學研究還十分注重探討信息倫理的制度建設和培育。主要內容有:
(1)信息倫理教育。在教育理念上強調理性與民主,教育內容上重視對信息活動中的悖論性道德問題的分析,教學方式上注重民主化的討論,并形成家庭、學校和社會(媒體)橫向貫通的教育支持系統[351。
(2)自律技術的研發和應用。通過分級過濾系統對因特網上的信息進行分級,過濾掉對兒童有害或人們認為不適宜的不良信息。因特網內容分級協會(InternetContentRatingAssociation)、歐洲因特網內容分級(InternetContentRatingforEurope)等是分級過濾方面的代表性組織,RSACi、Cyberpatrol、SurfWatch等是流行的分級過濾軟件。
(3)信息立法。法律是最底限度的道德。建立適應信息社會需要的強有力的信息法律體系,對規范人們的信息行為、保障正常的信息交流秩序具有基礎意義。近年來,國外信息立法的一個重要趨勢是適應網絡信息活動的需要,修改、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如美國的《因特網保護法案》(InternetProtectionAct)、《電子傳播隱私法案》(ElectronicCommunicationsPrivacyAct)、《因特網自由與兒童保護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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