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征信體系建設設想論文
一、我國征信體系建立的現狀及現有模式
經過近幾年的努力,人民銀行牽頭建設的全國統一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已經取得了初步成效。
按照國務院的要求,2004年初人民銀行加快了個人征信系統的建設。2004年12月中旬實現了中國銀行等15家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8家城市商業銀行在上海等7個城市的試運行。2005年在全國范圍內逐步推廣,6月底,16家國有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實現與該系統的全國聯網;8月底,115家城市商業銀行實現與該系統的全國聯網;2005年底,已有12家省級農村信用聯社、55家地市級農村信用聯社和56家城市信用社聯網接入該系統。經過一年的試運行,2006年1月正式運行。該系統主要從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采集個人的基本信息、開立結算賬戶信息、在金融機構的借款、信用卡、擔保等信貸信息,并將個人在全國所有商業銀行的這些信息匯集到其身份證號下。目前,數據庫收錄的自然人數已經達到3.4億人,其中有信貸紀錄的人數約為3500萬人,其余為開立結算賬戶信息。截至2005年底,收錄的個人貸款余額為2.2萬億元,約占全國個人信貸余額的97.5%。
目前個人征信系統的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機構,通過專線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總部相連(即一口接入),并通過商業銀行的內聯網系統將終端延伸到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信貸人員的業務柜臺,實現了個人信用信息定期由各金融機構流入個人征信系統,匯總后金融機構實時共享的功能。其中,前者表現為金融機構向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報送數據,后者表現為金融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向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實時查詢個人的信用報告。金融機構向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報送數據可以通過專線連接,也可以通過磁盤等介質。
經過數年的摸索,我國各部門在我國國情基礎上對個人征信體系建設進行了多種多樣的探索和嘗試,形成了以人民銀行為主導的方案與模式。
該模式類似于歐洲模式,由人民銀行作為主導機構進行征信體系建設。在人民銀行已有的企業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和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系統兩大信用系統的基礎上進行擴建、由人民銀行籌建專門的征信機構進行運作,向包括金融機構在內的各種用戶提供信息報告服務。在個人征信方面,人民銀行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了《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
這種模式的優點是能夠依靠人民銀行現有系統和信息資源,減少前期投入并快速在全國建立起數據庫,缺點是容易使人民銀行對信用服務市場形成壟斷。
二、我國個人征信建設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
1、征信體系建設模式選擇不清晰
由于我國缺少類似美國聯邦委員會這樣專門管理市場經濟的部門,使得全國征信系統建設缺乏協調行動,建設步伐遲滯。由于國務院沒有明確主導權和建設模式,各部門都在爭奪征信體系建設的主導權,建設自己的信用管理體系,將造成嚴重的資源浪費。
2、法律體系建設落后
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礎,而征信體系是信用體系建立的基礎,征信體系建設的保障是征信立法。完整、有效的信用法律體系是信用交易和征信系統順利建設的根本保證。信用的規范管理必須通過立法實現,但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中,尚沒有一項法律或法規為信用活動提供直接依據。這直接影響了我國信用行業的健康發展。
3、行業技術標準不統一
由于技術標準不統一,使整個信用體系的數據可信度下降,各體系之間的數據交換成本增加,降低了信用數據的使用效率。
4、信用文化環境不健全
社會總體信用意識雖有提高,但仍處于較低水平。信用文化意識普遍較為淡薄,信用服務需求不顯現,新聞媒體對信用宣傳的力度也不夠。在信用管理專業教育方面,我國現在只有中國人民大學、吉林大學、上海財經大學等少數高校開設了信用管理專業,信用管理專門人才匱乏。
三、我國個人征信體系建設的實現思路與建議
1、加快征信法律體系建設
征信立法是征信建設的核心,是確保征信建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沒有征信立法,社會信用活動及征信建設就會失去標準和規范。發達國家170多年的征信發展史證實了征信法規體系建立和完善的重要性,美國在信用管理上的相關法律法規有16部之多,內容涵蓋了征信建設的各個環節。,采取的方式是先發展后立法,立法的目的是解決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建立《信用信息公開法》。界定國家機密、個人隱私的范圍,確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明確信用信息查詢條件,區分信用數據失實與信用數據造假行為,建立可行渠道使失實信息可以得到及時更正,同時制定對信用數據造假行為的懲罰措施,規定負面信息的保存期限。個人信用信息并非可以隨便公諸于眾的資信,相反,它屬于個人的隱私。既是隱私就擁有隱私權。而現有個人征信系統所采集的信息中,哪些是公眾信息,哪些又是個人隱私,目前還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明確界定,因而,隱私權保護,成為個人征信體系建設中引人關注的焦點。
(2)建立廣泛社會聯防。社會聯防由政府監管部門、授信機構、雇主、公共事業單位和企業共同組成,使失信者或者信用記錄差的人,在信用消費、貸款、求職等諸多方面受到制約,促使個人重視自身的信用狀況,并盡量避免和信用記錄差的個人交易,從而提高社會的信用意識,提高社會對信用的需求與積極性,提高社會使用信用的意愿。金融部門要加強與司法部門、經濟管理執法部門的合作,加大對不履行還債義務行為的法律約束。
(3)修改現行法律法規,使現行法律法規中與個人信用制度相沖突的部分得到協調和統一。這些法律法規主要涉及《民法通則》、《商業銀行法》、《擔保法》、《檔案法》、《保密法》、《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用法律手段規范個人的信用行為。
(4)加大執法力度。執法不嚴、司法不公、人治特色鮮明是我國司法系統存在的主要問題。隨著市場的發展和人們法制意識的不斷增強,社會整體的法制觀念正逐漸形成,這必然對司法的公正性和客觀性的加強形成動力,從而對淡化執法過程中的人為色彩、加大具體執法的力度產生正面的促進作用。
2、強化央行管理職能,營造良好的協作環境
要不斷強化人民銀行信用中心的核心地位,逐步完善個人信用體系,建立與社會各部門可隨時在人民銀行信用中心的信息庫中查找到自己所需的個人信息資料。雖然國務院授權央行管理征信業,但相關部門同樣掌握著大量的信用資源。這些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管理著相應的信用活動,并且出臺了很多具體的和信用相關的管理規則與實施辦法。這種自然形成的信用管理職能與分工,盡管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歷史進程,但其負作用不可小視:即給企業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負擔,又無法全面整合資源,造成資源浪費。
隨著社會對信用的重視,以及征信活動的迅速發展,要求央行進一步統一或協調組織,負責起全國信用管理的統籌安排。在征信服務行業的市場準入管理、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管理、執業技術準則、行業標準等方面,進行比較全面的監督和規范。
同時,建議成立“中國征信中心”,具體負責全國統一的征信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建立和運行。由于我國個人80%以上的融資及其產生的信用信息集中在銀行等金融機構,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集中的個人和企業征信數據庫已經完全收錄了這部分信息并為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信用信息共享提供了有利條件,建議國務院明確中國征信中心以人民銀行建設的個人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為平臺,發揮中央銀行的主導作用,對全社會各部門產生的信用信息進行統一征集和整合。
3、加強信用標準化建設
所謂的信用標準化可理解為在征信體系建設過程中,對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和查詢的相關技術、產品和服務等,通過制定和實施標準,達到統一,以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和市場秩序的過程。
結合我國征信體系的發展狀況來看,征信體系標準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社會征信平臺建設的技術標準。其中包括涉及國家機密、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權的信用信息界定標準,信用信息的數據格式和代碼標準,數據接口標準,以及信息安全、網絡基礎設施等相關標準。二是信用服務標準。包括信用服務基礎標準、信用服務質量體系標準、信用服務業管理標準、信用服務業管理資質標準、信用服務設施標準等,皆在規范征信機構市場行為,提高信用產品和服務質量。
同時統一個人信用評估標準。借鑒國外經驗,逐步建立客觀、合理、科學、統一的個人信用評估指標體系,利用現代信用評估方法發展個人信用評估模型,從還款能力與還款意愿兩方面對個人信用進行科學評價。
4、加強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完善系統服務功能
信用信息數據庫是征信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征信數據庫是國家重要的戰略資源。信用信息征集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及時性決定了信用信息的有效性,是信用產品質量的核心,直接影響征信系統的功能發揮。現階段,要不斷加強信用信息數據庫的建設,完善系統服務功能。一是要不斷提升數據庫建設的技術水平;二是要以市場對信用產品的需求為導向;三是在此基礎上,向經濟金融監管部門、政府部門等信用和使用部門有序開放信用信息數據庫,不斷擴大數據庫的查詢使用范圍,充分發揮數據庫的服務功能;四是要積極推進數據庫的標準化建設,為實現各部門、地區間的信用信息數據交換和共享創造條件。
5、加強信用文化建設及專業人才培養
(1)加強宣傳力度,普及信用知識。征信體系建設是一項長期性、制度性的工作,要利用新聞、出版、教育、文藝、廣播電視等多種形式大力開展誠實守信教育,普及現代市場經濟的信用文化和信用意識、加大輿論宣傳和監督力度,形成講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社會氛圍。政府要加強行政管理職能,強化公民信用意識,把誠實守信作為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的基礎工程來抓,讓人們真正意識到,個人信用是“第二身份證”是“經濟通行證”,將在今后的生活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應當有效地加以維護,以形成“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信用文化,給守信者以道德上的認同,予背約者以輿論上的譴責。誠信是現代化的社會標志,誠信建設應當深入到社會的各個方面,并且成為全社會共奉的準則。
(2)加強信用管理專業人才的培養。政府應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開設信用管理專業或信用管理課程,為信用管理行業輸送后備人才。除大學教育外,我國應在征信行業中大力開展各種短期職業培訓和職業教育,建立類似注冊會計師的信用管理師資格認證考試,通過資格認證考試推動信用管理行業規范化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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