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開題報告格式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報告使用的次數愈發增長,通常情況下,報告的內容含量大、篇幅較長。為了讓您不再為寫報告頭疼,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論文開題報告格式,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論文開題報告格式1
一、論文開題報告的意義
碩士論文開題報告是研究生在完成文獻調研后寫成的關于學位論文選題與如何實施的論述性報告,論文開題報告格式。論文開題報告既是文獻調研的聚焦點,又是學位論文研究工作展開的散射點,對研究工作起到定位作用。
寫 論文開題報告的目的,是要請老師及專家們幫忙判斷一下所研究的選題有沒有價值,研究方法是否奏效,論證邏輯有沒有明顯缺陷。因此論文開題報告就要圍繞研究 的主要內容,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或闡述的主要觀點),研究步驟、方法及措施為主要內容。但筆者在工作實踐中發現有很多學生往往在論文開題報告中花費大量筆 墨敘述別人的研究成果,談到自己的研究方法時,往往寥寥數語一筆帶過。這樣,不便于評審老師指導
1.論文開題報告格式
一個清晰的選題,往往已經隱含著論文的基本結論。對現有文獻的缺點的評論,也基本暗含著改進的方向。論文開題報告就是要把這些暗含的結論、論證結論的邏輯推理,清楚地展現出來。論文開題報告的寫作步驟:課題選擇—課題綜述—論題選擇—論文開題報告。論文開題報告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選題的意義;研究的主要內容;擬解決的主要問題(闡述的主要觀點);研究(工作)步驟、方法及措施;畢業論文(設計)提綱;主要參考文獻。為了寫好論文開題報告,江蘇工業學院研究生部專門出臺了詳細的規定,規定論文開題報告的一般內容包括:
(1)論文開題報告——課題來源、開題依據和背景情況,課題研究目的以及理論意義和實際應用價值,秘書工作《論文開題報告格式》。
(2)論文開題報告——文獻綜述。在閱讀規定文獻量(不少于50篇,其中外文文獻占40%以上)的基礎上,著重闡述該研究課題國內外的研究現狀及發展動態,同時介紹查閱文獻的范圍以及查閱方式、手段。
(3)論文開題報告——主要研究內容。包括學術構思、研究方法、關鍵技術、技術路線、實施方案、可行性分析、研究中可能遇到的難點、解決的方法和措施以及預期目標。
(4)論文開題報告——擬采用的.實驗手段,所需科研和實驗條件,估計課題工作量和所需經費,研究工作進度計劃。
(5)論文開題報告——主要參考文獻,列出至少10篇所查閱參考的文獻。
2.論文開題報告的寫作技巧
(1)提出問題注意“層次”
選題是撰寫學術論文的 第一步,選題是否妥當,直接關系到論文的質量,甚至關系到論文的成功與否。不同于政策研究報告,學術文章聚焦理論層面、解決理論問題。有的學生的選題不具 有新穎性,內容沒有創新,僅僅是對前人工作的總結,或是對前人工作的重復。在選題時要堅持先進性、科學性、實用性及可行性的原則。在提出問題時,要以“內 行”看得懂的術語和明確的邏輯來表述。選題來源包括:1、與自己實際工作或科研工作相關的、較為熟悉的問題;2、自己從事的專業某問題發展迅速,需要綜合 評價;3、從掌握的大量文獻中選擇反映本學科的新理論、新技術或新動向的題目。
所選題目不宜過大,越具體越容易收集資料,從某一個側面入手,容易深入。
二、文獻綜述
要求:對相關選題已有國內外主要文獻進行詳細的綜述和中肯的評價,挖掘現存的主要問題,主要內容包括:
(1)全面綜述與研究相關國內外文獻,先國外后國內,包括主要學派/研究者、代表性研究成果、代表性理論/觀點、研究發展脈絡。
(2)客觀評價已有研究成果,具體指出已有研究的優點和缺點/不足,分析缺點/不足形成的原因。
(3)指明選題研究內容與已有研究成果之間的聯系,即指明當前研究是對已有研究的擴展提升、應用推廣、補充修正,還是對相同內容采用不同的研究視角或研究方法等。
三、理論基礎與研究設計
1、理論基礎
要求:(1)系統介紹與研究內容和視角有關的理論,包括理論產生的背景、理論的內涵和理論的代表性概念。
(2)較詳細地闡明理論與研究內容之間的內在聯系。
2、研究設計
要求:交代具體設計方案:受試的選擇,研究工具,主要程序、數據收集等。
四、研究預期成果、創新之處及其意義
1、預期成果
要求:簡要陳述成果如結論、模式等的具體內容。
2、創新之處
要求:具體指明論文成果在哪些方面有創新或與眾不同:是研究內容新、研究資料新、研究視角新、研究方法新,還是研究的結論新或深廣度不同等。
3、價值或意義
要求:闡明成果的理論價值或應用價值,即對翻譯理論、翻譯實踐、翻譯教學等方面的研究有何貢獻、指導意義或實際價值。
五、研究的主要內容
要求:(1)交待研究分幾個部分,即分幾章展開討論。
(2)概括各個部分的主要內容。
六、論文框架
要求:(1)列出論文的詳細提綱,內容應具體到三級標題。
(2)提供內容對應的英、漢兩個提綱。
論文開題報告格式2
新會計準則下公允價值相關應用問題的研究
一、選題的依據和意義
當前,在會計準則制定上,無論美國的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還是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都正在由傳統的歷史成本會計向公允價值會計轉變。為了加強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協調與趨同,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后的新形勢,并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財政部于20xx年2月15日出臺了新企業會計準則,將公允價值計量模式重新引入,并于20xx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實施。但公允價值在實際應用中仍存在許多問題,有待進一步解決完善。
公允價值的應用在我國經歷了“先用后棄,禁而又用”的反復階段,這次使用同1998年相比,范圍有所擴大。但這并不表明公允價值將會在我國實際中得到全面的應用,更不表明我國也具有全面采用公允價值的環境。如何利用國際研究成果指導和評價公允價值在我國的研究和運用是我們需要研究思考的問題。鑒于基于這樣的問題,選擇了本題作為我的論文題目,這也是本文的研究意義所在。
二、研究概況及發展趨勢綜述
對于公允價值的含義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認為,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當事人自愿據以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1998);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認為,公允價值是雙方在當前的交易(而不是被迫清算或銷售)中,自愿購買(或承擔)或出售(或清償)一項資產(或負債)的金額(20xx)。我國20xx年新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的金額。可見,公允價值作為一種新的計量屬性,最大的.特征就是來自于公平交易市場的確認。
作為國際會計界關注的一個話題。隨著公允價值概念的明確和推廣應用,目前國際上對公允價值的研究已由“是否需要采用”轉向了“如何更好的運用和完善”方面。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于20xx年正式發布了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57號---《公允價值計量》。美國通用會計準則也已在超過40項會計準則中明確要
求或鼓勵報告主體采用公允價值計量資產價格。20xx年11月末,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發布關于《公允價值計量》的討論稿(DP),可見公允價值在國際上的廣泛應用。
公允價值在我國的發展經歷了引入階段、回避階段以及重新提倡的階段,在國際上對于公允價值廣泛應用之際,我國各個學者也對其進行了廣泛的研究,由于我國國情以及我國所處的經濟發展階段的特點,20xx年以前我國對公允價值的研究尚處于基本理論研究的階段,主要對公允價值涵義及其計量屬性爭議,有三種觀點:1、認為公允價值不是新的計量屬性;2、認為公允價值是新的計量屬性;3、認為公允價值不是計量屬性。謝詩芬在其博士學位論文《會計計量中的現值研究》中指出,公允價值是一種全新的復合型會計計量屬性,它并非特指某一種計量屬性。新會計準則將公允價值作為獨立的計量屬性與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及現值并列為基本計量屬性,突顯了其重要地位。
公允價值在準則中顯出重要的地位,但并不能表明公允價值在我國實際中得到了充分的應用,公允價值在我國的發展歷史表明其應用需要一定的土壤,我國是否有環境全面應用公允價值,仍然值得研究,借鑒國際經驗及如何借鑒也是不得不考慮的問題。 目前很多學者在對公允價值在我國應用中的建議主要是加強會計人員的培訓,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以及公司高層人員的培訓,加強公允價值相關理論的研究,完善外部市場環境。本文結合我國20xx年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在對公允價值在新舊會計準則運用中進行比較分析的基礎上,對我國公允價值的運用中的進步和不足做出評價。
三、基本思路及研究內容
論文框架:
1.緒論
1.1 本課題研究的目的及其意義
1.2 國內外相關研究進行綜述。
2.公允價值概述
2.1 闡述公允價值的概念
2.2 公允價值的特征
2.3 公允價值的理論發展
2.4 與其它計量屬性之間的關系
3.公允價值在我國的應用
3.1過去公允價值在我國的應用
3.2現在公允價值在我國新準則中的體現
3.2.1我國引入公允價值會計的背景
3.2.2公允價值對我國會計準則的影響
3.2.3公允價值在我國的具體運用
3.2.4我國引入公允價值是慎重的
3.3新準則下公允價值應用比舊準則下公允價值應用比較
4.我國公允價值應用與國外的異同
4.1公允價值在美國的應用
4.2公允價值在我國與國際上應用的比較
5.對公允價值在我國新會計準則中的應用問題的研究
5.1 公允價值在我國新會計準則中的應用問題
5.1.1 公允價值應用的選擇問題
5.1.2 公允價值計量的可靠性問題
5.1.3 公允價值計量的可操作性問題
5.1.4 公允價值計量的成本問題
5.2公允價值在我國應用的建議
5.2.1積極參與公允價值的國際研究
5.2.2進一步發展和完善資本市場
5.2.3 制定我國單獨的公允價值計量準則
5.2.4建立健全由政府部門和社會機構以及企業三方共同組成的監督機制
5.2.5培養投資者的自我保護意識
結論:本課題文從公允價值的起源、發展入手,全面分析了公允價值的定義、特點、計量基礎等相關理論知識;同時結合公允價值國外以及在我國相關準則的應用,詳細闡述了公允價值在我國新會計準則體系運用中的影響、障礙及未來發展。對公允價值的應用進行了梳理與厘清,以便今后更好的應用。本文主要結論
有以下幾點:第一,公允價值的應用在于其理論的先進性與科學性。公允價值理論正是由于其面向現在與未來、面向價值、面向市場,它可以解決決策導向問題,因此企業必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決策。第二,應認真研究公允價值的相關理論。公允價值理論在現階段還有很多尚待完善的方面,如公允價值的定義、公允價值的估價技術、公允價值的可靠性問題等。這些理論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研究并解決,公允價值的應用就缺乏堅實的基礎。
盡管本人在研究過程中盡了很大努力,但由于本人的研究水平、學識和時間,論文仍存在許多缺陷與不足。此外,由于本人的知識結構所限,這也必將對公允價值問題的認識有所局限。這些都有待于以后的深入研究。
四、工作進度安排
五、主要參考文獻(按作者、文章名、刊物名、刊期及時間列出)
[01]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xx[S].經濟科學出版社.20xx年
[02] 陳美華.公允價值計量基礎研究[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xx
[03] 編寫組.企業會計準則新舊對照[M].中國法制出版社.20xx.3
[04] 路曉燕.公允價值的國際應用[J].會計研究,20xx(3)
[05]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編.會計.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xx.4
[06] 謝詩芬.會計計量中的現值[M].西南財經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
論文開題報告格式3
合同格式條款淺議
內容 摘要:
隨著 經濟 生活的深刻變化,標準合同已成為常見的交易形式。但是,大量的格式條款的適用被認為是對合同公正、平等和自由的侵害。格式合同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為了平衡格式條款提供人與交易相對人(承諾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保護交易相對人,有必要在合同的締結過程中進一步加強格式條款提供人的責任,從而明晰該過程中的 法律 關系。如何運用有效的 方法 來均衡格式條款的利弊,以免條款提供人依其優勢地位損害合同的平等和自由,這成為 現代 合同法的重要任務。格式合同條款在形成及內容的平等協商性等方面,較普通合同有特殊性,因而在解釋上亦有自己的特點,應突出其與普通條款不同之處。對格式合同條款的解釋發生爭議時,應堅持公平原則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關鍵詞:格式條款 標準合同 消費者合同
一、引言
20世紀以來, 社會 經濟生活發生了深刻變化,標準合同日益成為常見的交易形式,尤其在大眾消費中得到普遍運用,以至于有學者指出在 目前 普通人所訂立的合同總數中,標準合同的數量大約占99%,很少有人會記得他們最后一次鑒訂非定式合同是什么時候。恐怕實際的情況是,除了標準合同,他們所鑒訂的合同中只有少數口頭合同算是例外。標準合同具有效率、安全等諸多價值,但同時由于趨利動機的作用而極易成為交易優勢一方的逐利工具,損害弱勢一方的權益,損害合同正義。因此,自標準合同誕生以來,這一流弊成為大家攻擊的焦點。合同條款是合同的基礎,格式合同條款較一般普通合同條款具有很大的特殊性。本文著重論述格式條款訂入合同時的特殊性以及特殊的解釋原則。
二、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在德國法上稱之為一般交易條款,我國 臺灣 地區稱為定型化契約條款。學者有多種定義方法,比較典型的有崔建遠教授之“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1],張惠英老師之“所謂標準合同條款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與不特定的多數人訂約而預先統一擬定的效易條款”。定義方法雖有差別,但實質內容并無多大差異。格式條款的發生有以下四種情形:一是由當事人一方親自擬定,這種方式最為常見。二是由專門的團體、組織,比如各種行業協會、政府機構等基于專門知識,對于一些特定的交易制定示范文本格式,一方當事人將來用作與他人訂約的基礎。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國家從保護交易公平的角度出發,用立法的形式將某些特殊行業的交易形式、條件等規定下來,則當事人一方必須以其作為與對方訂約的基礎。四是由一方當事人與保護相對方利益的團體之間(比如 企業 與消費者協會)共同協商擬定交易條款。在最后一種情形下,值得注意的是我不可把合同相對人和保護相對人團體兩個概念相混淆,否則將推出在此基礎上訂立的合同是一般合同而非格式合同的錯誤結論。
分析 格式條款,我們可以知道格式條款具有如下特征:(一)格式條款由單方事先決定。格式條款由一方當事人提供,并且該條款在合同締結之前就已存在,并非合同當事人反復協商的結果。至于是否由條款提供人親自擬定,并不 影響 這一特征的存在,因為不管怎樣,合同相對人是不直接參與合同條款的制定的。(二)格式條款的相對人具有廣泛性。格式條款是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的,它不會因為相對人個體的特殊性而作改變。格式條款一旦存在,它指明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恒定不變。(三)格式條款恒定劃一。格式條款的內容恒定,相對人不能討價還價予以更改。(四)相對人在訂約過程中的附從性。相對人對格式條款只有接受不接受兩種選擇,從某種意義上說,相對人的意志附從于占優勢的條款提供人。(五)效力的待定性。格式條款雖被大量適用,但并不因此當然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而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方能訂入合同。
三、格式條款訂入合同
格式條款的使用容易造成公平、正義的損害,這已成不爭的事實。如何運用有效的方法來均衡格式條款的利弊,以免條款提供人倚其優勢地位損害合同的平等和自由,這成為現代合同法的重要任務。“在實踐中,由于格式條款有的未與合同文件合在一起,有的懸掛于經營場所,有的因內容復雜致使對方不解其意”[2],因此,如何將格式條款訂入合同,就與傳統的個別磋商締約就有不同。現以格式條款條訂入消費者合同為例來探討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一)要約階段
締約之前,如果消費者并不了解對方以格式條款為訂約基礎或沒有機會了解條款的具體內容,締約后卻要求消費者按照一方提供的格式條款承擔權利、義務,此對消費者不公,出于保護消費者弱勢一方的利益,條款提供人有義務提請相對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條款作為訂約基礎,并給予相對人合理機會了解條款內容,這應該是應有之義務。
1、提請相對人注意
如何判斷條款提供人已適當履行了提請相對人注意的義務,具體而言,可從文件的外觀,提請注意的方法、提請注意的清晰程度、提請注意的時間、相對人的情況等五個方面加以判斷。
以上五點是判斷條款提供人是否盡到合理提請注意義務的一般標準。另外,當格式合同條款可能構成所謂“異常條款”時,對條款提供人提請注意的'義務有更高的要求。所謂“異常條款”是指某些合同條款脫逸其所屬的典型合同對權利和義務的分配,以至于人們根本不可能預想在此類合同中會出現這樣的條款。要使這類條款訂入合同,就必須提請相對人注意的程序愈高。這種做法的 理論 基礎在于,格式條款是規范當事人日常交易的權利義務,對方必然期待該格式條款適用涵蓋該合同文本所涉及的特定交易種類的各方面,因此對方可以被要求對此等條款熟稔。反之,如果要求對方對于與該合同條款相左的條款也應予以注意并表示異議,否則該類條款即訂入合同,并對對方發生拘束力,則很不公平。判斷格式條款是否為異常條款,取決于兩個因素:一)該條款脫逸該合同所屬典型合同的程度;二)“格式條款使用人`提請對方注意該條款內容的方法`與使用人隱藏該條款,防止對方注意該條款內容的方法”。如果條款提供人對“異常條款”提請注意的程序不夠,該條款視為未訂入合同。
2、給予相對人合理機會了解條款內容
條款提供人不僅應提請相對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條款訂立合同,而且還必須提供合理機會使相對人了解條款的內容。實踐當中,條款提供人多在提請注意的同時,就告知相對人條款內容。比如,張貼公告提請注意時將格式條款也一起張貼出來,將格式條款的內容告知相對人或提供給其閱讀。當然,條款提供人在提請注意的同時,并非必須將格式條款的內容告知相對人,而只要將可以知悉格式條款內容的地點和方法告知即可,但相對人經提請注意后要求條款提供人提供的,條款提供人必須提供。
3、條款提供人未提請注意,未提供合理機會的后果
條款提供人在合同締結之前,有義務提請相對人注意并為之提供合理的了解格式條款的機會。這種義務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直接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而產生的,屬于先合同義務。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或成立后被宣告無效、撤銷的,有過錯的一方對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損失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條款提供人未履行上述義務的直接后果是格式條款未訂入合同。格式條款未訂入合同并不等于合同全部無效,這里要區分兩種情形:一是格式條款未訂入合同,但合同仍有效成立,合同的這部分內容依法律來確定。二是格式條款未訂入合同,這部分內容依法律規定確定時,又對一方過于不利的,則合同無效。這時由于條款提供人未履行先合同義務導致的后果是,相對人因合同無效遭受的損失由條款提供人負責賠償。
(二)承諾階段
1、承諾的方式
相對人對格式條款既可以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默示的方式承諾。在現代社會大眾交易中,尤以默示方式為多,如乘車、用電、用煤氣行為都可視為對格式條款默示的承諾方式。明示的承諾有口頭和書面兩處,在有些情況下,法律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則以書面確認為必要。一般地說,消費者(即相對人)在載有格式條款的文件上簽字,格式條款即視為受到相對人的承諾,訂入合同,即使他并未閱讀過這些條款,除非有欺詐、脅迫等因素。
2、保護相對人(即消費者)的特殊規定
在消費者合同中,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其權益極易遭受處于優勢地位的條款提供人(即商家)的損害,因此在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一些發達國家掀起了一場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立法活動,旨在通過立法,給予消費者一些特殊的保護,以彌補實力不均衡造成的不平等。下面試以法國合同法領域的兩個例子說明[4]。在合同的訂立方面,法國立法上規定了一種“強行持續”程序,即為了避免消費者過早地被合同所約束,以至于沒有時間充分考慮其合同利益,法律以強制性規范對某些合同的成立規定了一定的時間,強令消費者在合同訂立之前“躊躇再三,權衡利弊”。如1971年有關函授 教育 合同第71-556號法律第9條就規定:“當事人簽署該合同的行為只有在收到合同文本6天之后實施,才具有法律效力”。通過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實行“強行持續”程序,強令當事人推遲承諾的時間,可以使相對人在合同成立之前有充分的時間了解、斟酌對方提出的格式條款。除“強行持續”程序外,立法還賦予消費者“反悔權”,即對已經消費者承諾的合同,允許消費者在一定期間內反悔。如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有權在交付第一次保險費后的30天內,撤消其已訂立的保險合同。雖然以往的法律也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反悔,如法國《民法典》第1590條規定,買賣合同成立時,如一方向另一方給付了定金,當事人可采用放棄定金或加倍返還定金的方式解除合同。但當事人的這種解除權不能等同于后來立法中為保護消費者利益而專門確認的消費者的反悔權,后者不負任何代價地解除合同。
與消費者合同不同,商業性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均為經營某種業務的商人,二者之間交涉能力和注意能力的差別不及消費者合同顯著。在此情形之一,如過多地保護一方,限制另一方,反而容易產生不公平的結果。因此,格式條款訂入商業性合同,原則上應適用民法的一般締約理論。除此之外,從維護交易依賴出發還可適用一些特殊規則。格式條款可以因“系列交易理論”、“特定種類的商業實務”或“商業慣例”的適用而訂入合同。
“所謂系列交易理論是指當事人因多次交易均使用同一內容的特定條款,使當事人產生依賴關系,除非該條款明確地被排除,不待約定即當然訂入合同”[5]。“系列交易”會使當事人之間產生這樣的觀念:相似的環境會產生相似的合同效果。該理論的適用有利于維護商人之間長期形成的商業依賴關系。“系列交易理論”以該行為具有“規則性”和“一致性”為要件。交易行為的“規則性”是指當事人頻繁地、繼續性地進行其營業種類的交易。這里,“繼續性”在實踐上不好把握,德國有判決認為:三年內有八次法律行為不足以使行為具有“繼續性”[6]。但是以交易發生的次數、頻率來判斷,不失為可行的方法,但同時也要將其他諸如交易之性質等因素綜合起來考慮。交易行為的“一致性”是指當事人以往每次交易采用相同的交易條款。因為只有每次交易都采用相同的交易條款,才能使人產生相同種類的交易有相同法律后果的預計和信賴。在“系列交易理論”的適用上,僅要求相對人知悉該格式條款的存在,不求確切了解格式條款的內容。
如果格式條款已成為某行業的正常操作實務,由此種格式條款對于規則地與從事該行業之人為交易相對人而言,視為訂入合同。此種行業多為運輸業和倉儲業。
如果該格式條款已成為某種交易的“既成慣例”,則不論對方是否已經知悉或應該知悉此種慣例,格式條款均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如果格式條款使用人逐步更新其格式條款,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解釋上一律以締約時最新的格式條款為準。
“如果作為當事人的雙方均有格式條款,應以何人的格式條款訂入合同欠缺明確的合意時,則會發生“格式之爭” 問題 ”。這時格式條款應予摒棄,改依民法及商法的規范予以替補。在商人之間雖就實質上重要事項達成合意,但對于何方的格式條款訂入合同欠缺明確的合意時,即將合同付諸履行,若發生損害賠償,有責任的一方須引用免責條款時,究應以何方當事人的格式條款為準,頗生疑問。解決原則有二。一是最后用語原則,即雙方在商議中被最后堅持使用的格式條款應訂入合同。二是適用民法相關規定原則,即雙方的格式條款都不被采用,其內容應以民法及商法的原則予以補充。
四、格式條款的解釋
格式條款在形成及 內容 的平等協商性等方面,較普通合同有特殊性,因而在解釋上亦有自己的特點。
(一)以合理的客觀性標準解釋的原則
格式條款之所以采取客觀解釋的原則,是因為它是當事人一方制定的,其內容未經過單個、具體協商,具有為交易上的制度或規范的性質。從消極方面說,應不受交易當事人個別主觀情事的 影響 ;從積極方面講,則應使將來不特定多數的交易具有統一的內容,這就要求解釋格式條款不考慮訂立合同的單個因素和具體因素,即不采取主觀解釋。所謂單個因素,是指合同當事人的看法、意圖和理解力。所謂具體因素,是指訂立合同的個案情事。
格式條款的客觀解釋之所以有別于 法律 的客觀解釋,是因為在格式條款場合,在個別商議條款的優先性 問題 (《合同法》第41條后段)。應聯系個別商議條款解釋格式條款,而個別商議條款可以做主觀解釋的。因此,格式條款的客觀解釋是在符合個別商議條款的條件下的客觀解釋。這稱之為合理的客觀性標準解釋原則。
(二)統一解釋原則
統一解釋原則,是指以理性人的理解力為標準統一解釋格式條款的原則。依此原則,對于具有同一屬性(包括同一地域、同一職業團體或同一時間范圍等因素)的可能締約人,保持解釋的統一性。在解釋格式條款時,不考慮專業語言的特別含義(例如醫學、化學和工程技術學的語言的含義)。《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如果專業語言系于普遍的習慣用法中無法查找的,則理性人 自然 不可能知悉,故不宜考慮。但是,如果理性人雖不知悉,但可以向專業人員咨詢的,則應推定其知悉該專業語言。法律術語即屬此類。
應看到,統一解釋也是相對的,如果某格式條款適用于特定地區的交易圈,其條款或用語的特殊含義均為該特定地區的交易圈內的當事人所知曉;當該格式條款又流動于另一地區的交易圈,其當事人并不如此理解上述條款或用語的特殊含義時,就不應在不同地區統一解釋格式條款。
(三)限制解釋原則
限制解釋原則,就是格式條款應從狹解釋的原則。在格式條款未規定或規定不完備的事項場合,如法律規定有欠缺或不明了時,采用邏輯的解釋 方法 ,類推適用其他條款的規定以擴張其適用范圍或補充其規定的欠缺,而應法律加以補充或依補充的合同解釋方法加以補充。這是因為,如果允許在上述情況下類推適用,往往會違反條款目的,產生對用戶或消費者不利的結果。拓寬視野,限制解釋原則存在的原因更在于,設權法律條款若有疑義,從狹解釋。循此思路,格式條款,如免責條款、擔保條款等采取格式條款的形式時,如果有疑義,應從狹解釋。
應當指出,限制解釋原則,并非指應為嚴格的文義解釋。在解釋條款時仍應探求它所具有的合理的含義。
(四)調和解釋原則
調和解釋原則,是指合同的某些條款之間互相對立矛盾時,應將它視為皆系有效。目在其共通范圍內,盡可能使之調和。其具體適用情形之一是,條款中的用語或文句有一般與特殊的對立矛盾時,應認為這些用語或文句皆為有效,只是特殊用語或文句的效力應優先于一般用語或文句。因為特殊用語或文句系為排除一般用語或文句所特別制訂。此外,條款中如有手書條款與印刷條款,以圖印插入的特殊條款與印刷的一般條款,附加印刷條款與基本印刷條款并存時,亦應比照前述原則,認為各個前者的效力優先于后者。調和解釋原則的具體適用情形之二是,用語有疑義時,應對使用者為不利益之解釋。羅馬法即有“有疑義應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釋”原則,后世各車的判例學說多予承繼。我國《合同法》也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以保護消費者等相對人的利益。
(五)個別商議條款優先原則
原則上,合同解釋采體系解釋原則,合同條款可以互相解釋,從整體中獲取條款的含義。這適用于個別商議合同(即經雙方當事人單個、具體協商議定的合同),不成問題,但在格式合同中載有個別商議條款的情況下則不宜適用。理由如下:1)個別商議條款是經雙方當事人洽商議定的,格式條款則是由單方擬制供對方使用的,須經使用協議即納入個別商議合同。2)個別商議合同具有單個性與具體性,格式條款在納入個別商議合同前并未單個化與具體化。3)格式條款是為了將來締約而擬制,其本身并不是高于合同的規范。相反,經雙方當事人共同援引納入合同,成為合同的一部分后,才單個化和具體化,因此,格式條款不可能同個別商議條款平等,而有先后之別。由第三個理由決定,格式條款不可能優先于個別商議條款,所以,個別條款具有優先性。我國《合同法》也有所體現這一思想。
應當指出,合同的每一個條款都必須被考慮,亦是法解釋學上的主要原則。因而,個別商議條款雖然具有優先效力,但仍必須考慮合同文本的上下文而為解釋,而且在可能范圍內應與格式條款配合解釋,即使該格式條款表面上與該個別商議條款不合,亦然。該原則常導致下述結論:格式條款補充個別商議條款,而非與個別商議條款沖突;只有在二者不可調和時,格式條款就不能調和部分應被摒棄,這多發生在“格式條款”歪曲個別商議條款,以致破壞合同目的的場合。
以此還應注意,在格式條款經過行政規制或行業規制,所反映的利益關系比較公平合理的情況下,條款提供人利用其優勢地位強行與相對人“個別商議”,形成不利于相對人的所謂個別商議條款。于此場合,該個別商議條款不得具有優先性,甚至被依法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
五、結語
我國《合同法》對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定過于粗陋,應對“提請對方注意”的義務范圍作適當擴展。筆者認為從提請注意的文件外觀、方式、清晰程序、時間和相對人個體情況來判斷該義務較為合理。對格式條款的解釋發生爭議時,應堅持公平價值,綜合適用上述原則,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注釋:
[1] 見崔建遠主編《合同法》修訂本第55頁
[2] 見崔建遠主編《合同法》修訂本第55頁
[3] 見崔建遠主編《合同法》修訂本第58頁
[4] 見尹田《法國合同法》第129頁
[5] 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第235頁
[6] 見何勤華、戴永盛主編《民商法新論》第183頁
[7] 見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2)第494頁
參考 書目:
(1)《合同法學》 陳小君主編, 中國 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
(2)《合同法》 修訂本,崔建遠主編,法律出版社,20xx。
(3)《合同法教程》 徐杰、趙景文主編,法律出版社,20xx。
(4)《民商法新論 》 何勤華、戴永勝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1999
(5)《合同法》 傅強、魏增產、王新紅編著,中國檢察出版社,20xx。
(6)《免責條款 研究 》 韓世遠,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2),法律出版社,1994。
(7)《合同法新論》王利明、崔建遠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
(8)《法國合同法》尹田,法律出版社,1999。
論文開題報告格式4
一 研究目標
本研究試圖在GIS和遙感軟件支持下,綜合野外調查、遙感及定位數據,結合專家系統、數據庫、多媒體和網絡技術,引入可視化技術、交互技術和虛擬現實技術,建立多維的熱帶亞熱帶植被信息系統,探討3S技術在不同組織層次植被研究中的應用如森林群落的水平和垂直分析、植被的時空動態模擬和預測、以及森林景觀的格局研究等。
二 研究內容和研究方法
GIS平臺為ESRI ARCVIEW 3.x及其擴展模塊,遙感軟件為PCI GEOMATICA (?), 編程語言為C ,圖形處理用OPENGL。主要的研究方法參見表1。
1 種群 Population:以距離為基礎的種群分布格局、種間聯結、鄰體效應、種間競爭、母樹-幼苗空間關系等。
2 群落 Community:以面積為基礎的重取樣技術、各種面積曲線、冠層分析等。
3 生態系統 Ecosystem:以地圖為基礎的植被分類、生產力或生物量估算、植被水平或垂直分布等。
4 景觀 Landscape: 以DEM為基礎的景觀格局結構、綴塊分析、生境評價、虛擬3D森林等。
5 植被信息系統:構建多維熱帶亞熱帶植被信息系統(圖1)。
三 擬解決的關鍵問題
1遙感生物信息提取
遙感影象的光譜特征、空間特征、極化特征和時間特性是我們鑒別各種物體和現象的依據。如何從遙感圖象中識別植被、昆蟲種群、大型動物等生物信息,則是建立多維生物地理信息系統的基礎。通常是用植被不同波段的反射率及其它因子的組合來獲得植被指數(VI),并采用非監督分類或監督分類的方法,區分不同地物和不同植被類型,但只能用于較大的植被分類階元;較小的植被單位如群叢必須結合實地調查和其它環境因子,能否直接利用遙感判斷還有待于進一步研究。昆蟲種群和大型動物的判定一般是根據這種昆蟲的生境,也可以考慮標記和電子反射器的辦法來定位。引入專家系統或者決策支持系統,模糊數學、遺傳算法、神經網絡理論,可以更加有效地和精確地進行識別。
2 時空數據模型和時空分析
傳統的GIS面向的是只含空間維度和屬性維度的SGIS(Static GIS),而能夠處理時間維度的GIS則稱為TGIS(Temporal GIS)。時間維度具有和空間維度不一樣的特點,如何將空間數據模型的概念和方法引申到時空數據模型,是當前GIS研究的熱點和難點之一。時空一體化的數據模型必須具有時空二維的'拓撲特征,才能有效地提高數據質量和分析效率,減少數據存貯的冗余(陳晉等,1995)。生物學中涉及了許多時空分析問題,也發展了時序分析和生物地理統計的方法,但這些方法的理論和應用都有待完善。而且,現有的GIS軟件均不能很好地完成這些分析。
3 專業組件設計
現有的許多GIS軟件并不包含生物學專業模塊;建立獨立的完全面向生物學的GIS費時費力,而且也不必要。因此,組件GIS是不錯的選擇。我們可以用各種計算機語言或GIS軟件附帶的語言,編寫出適用于生物學的控件或模塊,組合到現有的GIS軟件中。
4 其它
不同數據類型、不同維度數據的操作和管理,真三維GIS和虛擬景觀的構建等,也是急待解決的問題。
四 可行性分析
1 實驗室具備必須的軟硬件;
2 實驗組具備相關的軟件操作和編程能力;
3 導師組具備相當的指導水平;
4 實驗組具備一定的野外調查和室內分析能力。
五 創新之處
1可能填補GIS在種群/種間空間分析方面的空白。
2 首次進行GIS應用于生態學不同組織水平的綜合研究。
3 國內首次建立多維熱帶亞熱帶綜合植被信息系統。
論文開題報告格式5
研究生學位論文文獻綜述與開題報告應按以下統一格式撰寫:
一、課題名稱(即擬研究課題的名稱)
二、選題的目的與意義
該部分應對課題來源、選題的依據、研究目的.、理論意義、實踐意義等做出充分的說明。
三、文獻綜述
該部分是對擬研究課題國內外研究的現狀、動態和述評。應對所研究的課題做一研究綜述。
四、研究基本構思
該部分應包括課題研究的基本方法、手段、途徑和預期目標以及論文工作的時間安排。
五、研究的主要內容和理論框架
該部分應列出詳細的論文綱要,要求結構嚴謹,有創造性。
六、參考文獻
該部分應詳細列出與本課題研究相關的中外文獻資料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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