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制度范例【15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請假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請假制度1
公司實行每周5天工作制。
工作時間: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2:30-17:00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
公司實行上下班指紋考勤制度,員工應按照公司的規定進行指紋考勤,上下班指紋打卡各一次
1.請假、休假制度管理條例
1.1員工請、休假需按各類假期規定進行書面申請(填寫“請假申請單”),得到批準后方可休假;如遇突發狀況需缺/離崗且未及提前書面請假的,應及時打電話向上級主管請假,獲批準后通知人事行政部門(如聯系不上上級主管,可直接通知人事行政部)方可以假況處理,且須在到公司后的12小時內補填請假申請表;缺/離崗后沒有電話通知,或者雖電話通知但未獲批準便擅自缺/離崗,或者沒有在12小時內填寫請假申請單的,人事行政部將按實際離崗時間記為曠工。假滿后應按期銷假上班,如需延長假期應提前申請續假,未經同意續假亦作曠工處理;
1.2病假
員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應根據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于病假第一天向其上級主管報告請假。病假期滿上班后,應立即主動向人事部門上交病假單并填寫請假單;因工傷引起的.病假,亦需醫院出具病假單方可申請休假,工傷待遇依據相關法規處理;除工傷外,在醫療期內,員工月病假天數在三天及以內的,病假期間工資按本人工資的50%發放,月累計病假在3天以上者,超出3天部分病假工資按園區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1.3事假
員工因私請假,應事前填寫請假單(但請事假時,應先考慮用年假,年假未用完者,不得請事假)。事假最小單位為0.5天;事假須按實際請假時間扣減工資;
1.4年假
凡需享受年假的員工,必須事前以書面形式得到上級主管的批準;集中使用時,年假天數不超過3天,分散使用年假,最小單位為0.5天;休年假期間,員工仍可享受合同規定的各種節假日;年假未用完者,不得請事假;
1.5員工請假需由人事部和部門主管批準同意,請假兩天及以上(含兩天)應先報人事部和部門主管簽字后交由公司運營總監審批;各部門主管請假均需人事部和運營總監批準同意后方可;員工請假,人事部及部門主管或運營總監均有權駁回,一經駁回,本次申請即完畢;
1.6請假一天者,需提前三天遞交“請假申請單”;連續請假三天及以上者,須提前七天遞交“請假申請單”;
1.7請休年假/產假/護理假/婚假/喪假/調休假時,須經人事行政部對請休天數進行審核。
2.調休制度管理條例
2.1公司不設加班制度
2.2員工確因實驗需要調整工作時間的,需填寫“調休申請單”,經部門主管審核同意后,方可執行;未經部門主管書面簽字確認的“調休申請單”,視為無效。
2.3調整工作時間的員工,仍需按照公司的正常上下班時間正常打卡。請假和調休,均需至少提前兩天提出申請,填寫申請單,部門主管批準同意后,方可休假或調休。特殊情況下不能提前提出休假申請的,需通過電話向部門主管或運營總監提出申請,部門主管或運營總監知悉休假原因,批準同意后,方可休假或調休。未經部門主管或運營總監批準而擅自休假或調休者,以曠工論處。
請假制度2
為了適應深化改革從嚴治校的需要,嚴明勞動紀律,加強教職工組織性、紀律性,提高工作效率,并妥善解決好教職工生活上的一些實際問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具體情況,特制訂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職工在辦公時間,教師在規定的上課時間及學院統一規定的每周返校日和系教研室規定的必要活動的時間,均應上班。如因故不能上班,應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條請假類別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須治療休養的,可持合同醫院或本院衛生所證明請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須本人辦理的,可以請事假。
(三)婚假:教職工本人結婚,可以請婚假3天。符合晚婚條件的初婚者,即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增加獎勵假7天;再婚者,給婚假3天。教職工父母在外地,需去外地結婚者,原則上應安排在寒、暑假期內辦理。
(四)喪假:教職工的配偶、直系親屬或一起生活的公婆、岳父母死亡,可給喪假3天。
(五)探親假:凡符合享受國家規定探親假條件的,可申請探親假。
1.教職工與配偶兩地分居,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工作滿一年的未婚職工,與父母分居兩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每年可給探親假一次20天;兩年探親一次的,可給假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探親假一次20天。
職工當年與父母或配偶團聚連續計算已滿規定假期的(不包括女職工產假),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
4.實習生和學徒工不享受探親假待遇。實習或學徒、期滿并轉正定級后,可從下一年度起享受探親假。
5.教職工探親假原則上安排在寒、暑假內一次性使用。
6.因工作需要而未能享受探親假的職工,可按探親假有關規定發放探親路費,或報銷對方探望路費。
(六)計劃生育假:
1.按國家規定女職工產假為3個月;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育齡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根據工作需要情況,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準,可在產假期滿后繼續休假照顧孩子,至孩子滿6個月。?
3.女教職工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孩子的,屬于晚育,增加晚育獎勵假30天。如產婦護理確有實際困難的,此獎勵假,可由男方使用。
4.女教職工實施節育、絕育、人工流產等手術,可以根據醫生證明按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請假。
(七)工傷假:凡因工負傷,經醫院或本院衛生所證明必須治療和休養的,可給予工傷假。
(八)路程假:教職工到外地結婚(不包括旅行結婚)、奔喪、探親,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九)教職工的配偶、直系親屬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確需陪同的,經部門領導批準,每月不得超過兩天假,可不算事假,但應記入考勤,以便考核。
(十)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經部門領導批準可按公假對待:
1.因住宅設施維修、拆遷或搬遷,由有關部門出據證明,一般不得超過兩天。
2.憑子女學校通知書參加學生家長會的。
3.女職工產前檢查,一般每次不超過半天;一周歲以內的嬰兒每天給一小時哺乳時間。(適用于計劃生育者)。
4.教職工結婚必須進行的婚前檢查,一般不超過兩個半天。
第三條假期計算
病假、計劃生育假、路程假、探親假、工傷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婚假、喪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
第四條各類假期的工資待遇
本規定中所提的工資概念均指教職工本人的檔案工資,即職務等級工資與津貼之和。
(一)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工資照發。
2.連續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90;
(2)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3.連續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本人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滿10年及10年以上的,發本人工資的80%;?
(3)凡病假工資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的,按最低生活費標準發給。
4.病愈恢復工作,須有合同醫院和本院衛生所體檢證明,經人事處同意后,當月可發本人全工資;如月內舊病復發,復工前后病假應連續計算。
5.符合離休條件的職工,病假期間發全工資。
(二)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全年事假累計在15天以內的工資照發;超過15天的,從第16天起按日工資扣除工資。尚未轉正定級的學徒工、實習生,年內事假超過10天,病假超過15天者,應適當推遲轉正定級時間。
(三)婚假、喪假、探親假、工傷假、路程假工資照發。
(四)符合本規定第(九)、(十)兩款規定的,工資照發。
(五)凡不屬國家規定出國、出境探親范圍內的出國、出境探親訪友人員,工資待遇均按事假對待。出國探望留學生配偶的,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
(六)女教職工的產假或職工符合規定的計劃生育假,工資照發。
(七)上述各類假(按公假對待的除外),均按未出勤對待,因此不應享受請假期間的校內分配的崗位津貼、獎金等待遇。
(八)凡本年度并事假累計超過30天的,不能參加年度考核的評優。連續半年并事假,不能參加年度考核。
第五條請假手續
(一)教職工請假,必須經領導批準并交待工作后方可離崗。如因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托他人代為請假。
(二)凡請病假、工傷假均須有合同醫院或本院衛生所的診斷證明,領導方可準假。
(三)請假期滿,因故不能上班,可以申請續假,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
(四)出國、出境探親訪友或自費留學的請假手續按學院《關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辦理。
第六條批假權限
(一)副處以上(包括相當職務)干部請假,3天以上須經主管院長批準。
(二)科以下(包括相當職務)職工請假,7天以內,由系、處負責人批準;8天至15天,應由各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后,報人事處批準;超過15天者,須經主管院長批準。
(三)產假、探親假(境內)由各單位按規定審批。
(四)出境人員批假手續按學院《關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辦理。
(五)除并事假外,若超過本規定中規定的期限再繼續請假的,均按事假對待。
第七條曠職、曠工和待遇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曠職、曠工論:
(一)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批準而逾期不歸的;
(三)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分配,不按指定時間到工作崗位報到的。
教職工在曠職、曠工期間不發工資。若本年度曠工超過5天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的行政處分;若本年度曠工超過15天者,應予解除聘任,并限期調出;若超過30天者,則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八條學院職工應嚴格遵守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如遇特殊情況遲到或早退并來不及請假的,應在事后及時補假。否則,按遲到或早退論處。遲到、早退一次扣除院內分配的崗位津貼的10%。本年度遲到、早退累計超過20次,不能評為年度考核的優秀等次。
第九條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考勤工作,認真填寫考勤統計表,對各類假期超出規定時間的及曠職、曠工者應及時通知人事處,按規定扣發工資或予以行政懲處。
第十條實行經濟承包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過去規定如有與本規定不符之處,以本規定為準。
關于因私出國管理的補充規定
學院關于出國出境管理工作暫行規定自經修訂于1995年5月開始實施后,在因私出國方面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為進一步加強我院因私出國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補充規定:
1.凡我院在職職工手持因私護照者,請務于1995月11月底前將因私護照送交組織部統一管理;今后辦理因私出國者,也須在假期期滿歸國后到組織部報到時交回因私護照;否則今后將不予為其辦理因私出國手續
2.教職工到境外探望公派或自費出國留學的配偶或子女,或長期在國外工作(公派、1年以上)的配偶,在工作允許的前題下,學院可給予3-6個月假期,原則上假期應占用學院的寒暑假。
3.教職工到境外探望到國外進修和做訪問學者的配偶;或教職工到境外探望已在國外定居或長期居住的非直系親屬,在工作允許的前題下,學院最多給予三個月假期(按事假處理),假期必須占用學院寒暑假。
4.教職工境外訪友或出國旅游,一律利用寒暑假,不得占用工作時間,開學不歸按自勸離職處理。
5.請假的手續和有關待遇按《中國工運學院出國出境管理暫行規定》執行,享受探親假待遇的除發放三個月工資外,崗位津貼、坐班津貼、創收福利一律停止;按事假對待的,工資與津貼停發,取消一切福利待遇。
6.二次因私出國的時間間隔,不得短于1年。
了解了國家規定的請假制度之后,打算請假的你有必要準備好請假條的模板,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請假條范文,僅供大家參考!
請假制度3
1目的
1.1為規范公司工作、休息及請假相關流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地方政府相關勞動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本企業生產經營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2.1公司全體員工。
3工作制度
3.1.實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周日休息。特殊情況,可根據生產需要作一定調整。
3.2公司上班時間:
3.2.1白班:8:30—12:00;13:00—17:00。
3.2.2夜班:16:00-23:30;
3.2.3大夜班:23:30-7:00。
3.2.4保安上班時間8:00—16:00;16:00—24:00,24:00-8:00;
3.2.5早會。每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一(根據情況可增加召開),早上的8:20-8:35。
4請假制度
4.1.公司允許員工請假的情況包括病假、事假、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喪假、年休假及工傷假。
4.2請假程序:
4.2.1請假一天以內的部門經理審批,報人事行政部備案;
4.2.2請假1天以上3天(不含3天)以內的,部門經理審批后報人事行政部批準并備案;
4.2.3請假3天(含3天)及以上的,部門經理審批,人事行政部審核,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準。再送人事行政部備案。
4.2.4部門經理請假直接報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準后送人事行政部備案。
4.2.5副總經理請假直接報總經理批準后送人事行政部備案。
4.2.6因突發事件不能及時來公司請假的,可以通過電話或委托他人向本部門負責人請假,報行政人事部備案,待上班后一個工作日內按上述程序補辦請假手續.如未及時補辦手續者,以曠工論處.
4.2.7對各類情況未獲準假擅離崗位者,以曠工處理。
5.3假期規定:
5.3.1事假:原則上每月不超過三天,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5.3.2病假
5.3.2.1員工休病假,1天以上的要出具鄉鎮級以上醫院的證明,五天以上的要開具縣級以上醫院的證明。
5.3.2.2員工休病假的時限,應以醫院開具的.證明上的時間為準,遇節假日不順延。
5.3.2.3從員工轉正開始,員工每年可享受5天帶薪病假。
5.3.2.4員工帶薪病假休滿之后,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按無薪病假處理。
5.3.2.5員工無論休何種病假,都必須經部門經理批準,人事行政部審核,否則按曠工處理。
5.3.3婚假
5.3.3.1婚假所涉及的假期,均應包含節假日,即遇節假日不順延。
5.3.3.2工齡一年以內的員工婚假三天,工齡一年以上的婚假五天。
5.3.3.3達晚婚年齡的員工婚假可增加到七天。
5.3.4產假
5.3.4.1產假所涉及的假期,均應包含節假日,即遇節假日不順延。
5.3.4.2女員工妊娠期間每月可享受半天假以供月檢。
5.3.4.3女員工生育可享受98天產假。
5.3.4.4遇難產的女職工產假增加15天,多胞胎按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產假。
5.3.4.5男職工可在其嬰兒出生時享受一次性陪產假7天。
5.3.4.6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可享受產假二周;滿4個月流產的,可享受6周的產假。
5.3.4.7享受產假女職工須提供準生證及鄉鎮以上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
5.3.4.8享受流產產假的女職工須提供結婚證及縣級以上醫院的懷孕時間及流產證明原件。
5.3.4.9違反國家計劃生育管理條例的職工和二次及二次以上流產的職工不予享受產期及相關的福利待遇。
5.3.4.10女職工在產假結束后每天可享受兩次哺乳時間(含人工喂養),每次30分鐘。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胎一次增加30分鐘的哺乳時間。另給予往返途中的時間,哺乳假享受至嬰兒年滿一周歲。
5.3.4.11產假期間女員工工資待遇由社保機構支付。
5.3.5工傷假
5.3.5.1按《工傷管理規定》執行。
5.3.6喪假
5.3.6.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
5.3.7公司年休假
5.3.7.1截止12月31日工作滿一年,享有6天年休假期;
5.3.7.2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工作未滿一年者,按其入職的時間核算年休假期;每一個月為0.5天。
5.3.7.休假應在次年度內休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5.3.8曠工:按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的三倍扣罰。
5.4法定節假日:根據國家法定節假日放假規定,下列節日為法定節假日:
5.4.1元旦1天
5.4.2三八節0.5天(限女員工)
5.4.3清明節1天
5.4.4五一勞動節1天
5.4.5端午節1天
5.4.6五四青年節0.5天(限28周歲以下)
5.4.7中秋節1天
5.4.8國慶節3天
5.4.9春節3天(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可與周日及年休假同時使用)
5.4.10國家法定節日按規定天數放假,具體放假時間根據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屆時另行通知。
5.5員工調休:
5.5.1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可按同等時間安排調休,不能安排調休者,應支付加班費。
5.5.2安排員工周末參加公司培訓可按同等時間安排調休,不予以支付加班費,
5.5.3員工出差或從事公關活動的不計加班。
6附則
6.1.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制定或修訂,解釋權歸人事行政部。
6.2.以前文件有與本制度相沖突的以本制度為準。
6.3.本制度自二0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7記錄:
7.1 FM-AD-20-01《請假條》
請假制度4
1.請假前必須先寫申請書,寫明請假原因(請病假,必須有校醫或醫院開具的證明)、請假時間,需要離開學校的,必須經家長同意。
2.正副班主任、級部領導或學校領導根據學生所寫申請書,與家長核實后,方可批假。
3.請假2天以內的由正副班主任審批,正副班主任因事不在學校,由級部管理人員或德育處審批。請假2天以上至3天(含3天)的由年級部領導或德育處審批,請假3天以上的`由德育處或校級領導審批,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請假手續一律無效,請假超過一個月以上的,必須辦理休學手續。
4.請假學生必須認真填寫三聯請假條,若要請假離校則必須將請假條交一聯至宿舍值班室,另將校章和另一聯請假條交至校門值班室,方可離校。
5.請假期間需要續假的,必須經過家長同意,由家長向正副班主任續假(續假超過2天的必須上報級組并由級組審批,超過一周以上的必須上報德育處并由德育處審批)。未經準假,擅自延長請假時間的,一律按曠課處理。
6.請假結束返校后,必須到班主任處銷假。
7.制造虛假請假條或冒充正副班主任、級部領導、學校領導簽名的以及欺騙宿舍管理員和校門門衛的,一律按曠課或是擅自離校處理。
8.每位學生每學期請假離校的次數不得超過3次(不含3次)。請假次數必須記錄到學生的學期綜合鑒定表中。
9.請假條必須規范填寫,字跡要清晰,存根要保存好。
10.請假條由學校統一印制,正副班主任可到德育處或級部處領取。請假條要妥善保管,如果因工作失職導致請假條遺失,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1.學生請假離校要遵守《廣附江東中學學生進出校門管理規定》等相關管理制度,違反《廣附江東中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的予以扣分、處分。
請假制度5
一、法定節假日
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xx年修訂)》規定,我國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四、探親假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規定,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享受探親假待遇。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目前國家還沒有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的探親假作出具體規定。
五、婚假和喪假
《勞動法》沒有對職工婚假、喪假作出具體規定。 原勞動部曾于1959年6月1日發布(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 此后,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發布《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80]勞總薪字29號[80]財企字41號)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雙方晚婚的,婚假延長到15日。 但目前全國層面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職工婚假作出具體規定;各地規定情況不一: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 ‘
六、事假
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員工請事假每天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員工請事假每小時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8小時。 除了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外,各地一般都規定了獎勵產假,各地獎勵產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七、女職工產假
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
請假制度6
為切實做好疫情常態化防控形勢下教職工外出管理工作,經學校研究決定,再次重申疫情常態化防控形勢下教職工外出審批(報備)制度。
一、提高政治站位,壓實工作責任。全體教職工要充分認識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的重要性、長期性、復雜性,“非必要,不外出”。各單位要抓緊抓實抓細各項防控工作,建立教職工外出管理臺賬,掌握外出教職工健康狀況,全力做好本單位教職工外出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外出審批(報備)制度。因工作需要必須離開工作所在地(荊州或武漢)外出的,須按照以下程序審批: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人事處審批;因私離開工作所在地(荊州或武漢)外出的,按照以下程序報備:本人申報—所在單位備案—人事處備案。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暫停一切因公、因私出國(境)的`審批。
四、為提高效率,教職工外出審批(報備)、返校報備手續繼續實行網絡辦公(掃描二維碼、上傳審批、報備表)。
五、上述管理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請假制度7
1.休假制度
(1)年休假
工作人員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5天;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連續工齡滿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連續工齡當年滿5年、10年、20年,從下年起分別按規定的時間休假。工作人員年休假期不包括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經組織安排在各類學校脫產學習、培訓、進修1年以上的工作人員,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員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員一年內請病假累計超過30天或事假累計超過15天,當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若休假后,再請病、事假超過上述時間的,則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員可以一次性休假,也可以一年內分幾次休假。工作人員申請休假,在休假前3天向處室負責人提出,并按規定程序報批;處室科級領導休假,在休假前5天逐級向分管副指揮長、常務副指揮長提出申請,并按規定程序報批。申請人被批準休假,應在休假前及時完成當前工作并做好交接。分管副指揮長應明確休假人在休假期間的崗位職責代理人。工作人員休假應自覺服從組織安排。相關請假審批手續一律報指揮部辦公室備案管理。
(2)探親假
工作人員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1次探親假,假期30天(路途除外,下同)。若其配偶當年已享受探親假,工作人員本人則不再享受探親假。未婚工作人員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享受探親假1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當年未探望或本人自愿兩年探望1次的.,可兩年合并享受探親假1次,假期計45天。已婚工作人員探望父母,每4年享受探親假1次,假期20天。工作人員探親假往返路費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作人員探親假期間遇到國家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均不補假。
(3)婚假
婚假是工作人員結婚而享受的假期。婚假一般為5個工作日;符合晚婚條件(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初婚者,另增加婚假20天。婚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4)產假
產假是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子女而享受的假期。女職工
產假為90天;難產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母乳喂養增加30天。24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晚育女職工增加產假30天,男職工可給予護理假15天。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能享受產假待遇。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30天假期;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的,享受42天假期。職工休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產假期滿后,因本人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經醫務部門證明需繼續休息的,其繼續休息期按病假處理。
(5)喪假
喪假是職工因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為料理喪事而享受的假期。喪假為5個工作日(另根據情況給予一定的路程假)。喪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6)國家法定節日假
按規定執行。
(7)公休日及其它
根據國家規定,職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兩天公休日,公休日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三八”婦女節,女職工可享受半天假期,如遇雙休日不補休。
2.請假制度
(1)病假
工作人員請病假需持有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經處室負責人批準。各處室負責人的病假由指揮部分管領導和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批準 (若來不及書面請假,可先電話或口頭請假)。相關請假審批手續報指揮部辦公室備案管理。
(2)事假
工作人員請事假,在1天以內的經處室負責人批準,2天以上的經指揮部分管領導、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批準同意。處室科級領導請事假經分管領導同意,并報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常務副指揮長批準。因急事未能事先請假的,應及時電話向分管領導、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常務副指揮長請假。相關請假審批手續報指揮部辦公室備案管理。
3.其它
(1)工作人員休假、請假,應填寫《休、請假申請表》,依照本制度的有關規定,按程序報批。
(2)工作人員休假、請假,必須做好工作銜接,不得貽誤工作。工作人員休假應服從單位的工作需要和統籌安排。
(3)以上請休假制度,如與國家現行或新頒布的有關政策法規不一致,按國家現行政策或新頒布的政策規定執行。
請假制度8
一、總則
1、目的:為規范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公司全體員工
二、出勤
公司的工作時間:每周六個工作日,
上班時間為早7:30,下班時間為18:00(正常班),中午12:00-13:30為休息時間。
現場倒班時間為7:30-18:00(白班),23:00-7:30(夜班),上午10:00-10:10,下午15:00-15:30夜班3:00-3:10為中間休息時間。
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為曠工:
1.未經批準,不上班的;
2.遲到和早退時間超過2小時以上,未請假的。
3.曠工的最小時間單位為半天。曠工連續十天者或一年內累計超過15天者除名。
4、元旦、春節、清明節、國際勞動節、端午節、國慶節及由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其它公眾假期為帶薪假日。
三、請假程序
1)、員工請假程序自下而上的次序,采取逐級審批制度,員工請假1天(含)首先經班組長審批,員工請假三天以上者,首先經過班組長審批,部門主管批準后方可休假。
2)、員工填寫請假單,經各級領導審批后交辦公室備案歸檔。
3)、3天以上(含)的假期,必須交接好工作,確保工作的連續性。
4)、超假期應提前通告請示有關領導。
5)、公司所有員工無論因公、私事請假經批準后,均需交請假單至辦公室備案歸檔。
四、請假、休假申請規定:
1、請假
1)、病假(病假期間扣除當天工資)
①.員工因病假請假一天以上,需出具正規醫院開具的病假條,請假一天(含)內下,可憑請假單銷假。 ②.員工病假休假,需填寫《請假單》,員工若因急病未能在當天親自遞交《請假單》,必須及時電話告知或委托他人向主管領導請假,待回公司后半天內補齊請假手續,交由辦公室備案。否則一律按事假處理,未辦任何手續而缺勤者,作曠工處理。
③病假期間工資按當日基本工資的50%扣除。
2)、事假(事假期間扣除當天工資)
①員工因事需要休假時,可申請無薪事假,并填寫《請假單》。
②未辦任何手續或請假未經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曠工處理。
③員工因事請假原則上一次最長不得超過10天,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
④特殊情況需報公司經理批準,未經批準的超過假期者按曠工處理。
⑤事假期間扣除當日基本工資。
3)、工傷假
①凡工作中非個人過失造成負傷,二十四小時內憑正規醫院簽發的《診斷證明》依法享受工傷假。
②工傷期間的工資按照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月支付。
2、休假
1)婚嫁
工齡滿一年以上可享受婚假。
凡請婚假者,應提前一周填寫《婚假請假單》直接交總經理,由總經理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并持《婚嫁請假單》至辦公室備案。
①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嫁。
②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嫁)。
③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是國家規定保障員工權益并依法享受的假期,憑結婚登記證一年內一次性休完,不可分開休假。
④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嫁,不能享受晚婚假。
⑤婚嫁期間的工資照常發放。
2)產假
女職工生育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妥生育假期手續的,公司準予休假。
①請產假應提前一周填寫《產假請假單》,報公司總經理,由總經理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并持《產假申請單》至辦公室備案。
②凡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的正式員工,持醫院證明書均可申請帶薪產假或產后護理假
③單胎順產者,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假15天;難產者,再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④符合晚育年齡員工(女24周歲,男26周歲),單胎順產者,產假為120天,難產者,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⑤女員工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根據醫院的`證明,視情況給予15-30天的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45天的產假。
⑥男員工的產后護理假為7天,晚育者為15天,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⑦產假期間薪水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標準發放。
3)喪假
以下情形視為喪事假(需提出書面申請)
①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死亡,準假3天。
②喪假是國家規定保障員工權益并依法享受的假期,必須一次性休完,不休不補,超期按事假處理。③喪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
4)年假
①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者(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算),可享受5天帶薪年休假,年休時間按照在本公司的工齡計算,每滿一年增加一天,最高不超過15天。
②所有年休假以半天為一個單位,由辦公室根據工齡發放相應的《年假單》,每次請年假需出示《年假單》,并交辦公室備案。
③帶薪休假期間,不記錄考勤,發放全額工資。
五、公出
1)、在工作時間需要外出辦理業務時,需在《辦公室員工出入登記表》中作登記,需注明時間,內容,地點,并且簽名。
2)、外出時間不到半天的,可自行登記,外出時間超過半天的,需讓主管領導同意簽字,如因私自外出而未登記或告知主管領導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3)、如有緊急事情,早上不能直接前來公司的,可電話告知主管領導,待返回公司后補辦手續,否則一律按照曠工處理。
六、加班
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視為加班,加班時間在夜間零時之前者可補休半天假。加班時間至零時之后者,可補修一天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補休假者,可發給加班費,加班費發放標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規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請假制度9
根據《關于加強疫情期間師生員工外出管理措施的通知》(泉教防控辦〔20xx〕36號)文件精神,為有效地降低人員流動帶來的疫情傳播風險,切實加強師生員工外出管理,疫情期間(含節假日)全體師生員工,原則上不跨地市出行。若因公或因私確需離開泉州市的,實行跨地市出行審批制度,嚴格落實請銷假規定,經批準后方可休假,休假結束后須履行銷假手續。
(一)教職員工。
①請假時,需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向人資處提出申請,對出行原因、行程安排、乘坐的交通工具、返泉時間等作出具體說明,經學校及所屬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離泉。
②離泉期間,需嚴格按報備的`行程出行并全程做好個人防護,不得擅自變更行程。
③返泉后,要及時向人資處銷假,做好來泉登記,按要求需要落實醫學觀察措施或核酸檢測的人員,須服從安排、積極配合。
④對未經批準擅自離泉、未請假擅離職守、無故超假、返回后不銷假、擅自變更行程等瞞報、謊報、遲報和漏報的人員,由人資處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學生。學生要嚴格按照學校的規章制度管理,經學校批準后方可外出離泉。
1、返校復課前請假流程:
①離開所在居住地時,需經家長同意,并提前向輔導員報備,對出行原因、行程安排、乘坐的交通工具、返回所在居住地時間等作出具體說明。
②離開期間,需嚴格按報備的行程出行并全程做好個人防護,不得擅自變更行程。
③返回所在居住地后,要及時向輔導員報備。
④對未及時報備的人員,由學生處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2、返校復課后請假流程:
①請假時,需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提出申請,對出行原因、行程安排、乘坐的交通工具、返泉時間等作出具體說明,經輔導員、學生處及分管校領導批準后方可離泉。
②離泉期間,需嚴格按報備的行程出行并全程做好個人防護,不得擅自變更行程。
③返泉后,要及時做好來泉登記,按要求需要落實醫學觀察措施或核酸檢測的人員,須服從安排、積極配合。
④對未經批準擅自離泉、無故超假、返回后不銷假、擅自變更行程等瞞報、謊報、遲報和漏報的人員,由學生處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家長及實際共同居住者。疫情期間,師生員工共同居住者不提倡前往中、高風險地區。
請假制度10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確保學生學習生活、學校的管理正常進行,規范學生請假行為,特制訂如下制度:
一、請假規則
1.請假分為病假、公假和事假三種。
病假:因學生本人分體健康原因無法按時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而提出的請假。
公假:因參加省、市、區及學校開展的各種活動,并經學校有關部門證實后確實無法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而提出的請假。
事假:因學生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而無法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而提出的請假。一般情況下,學生不得請事假。
2.學生因以上不能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3.無論說假時間長短,必須履行請假程序。
二、準假權限
1.一節課的請假,由班主任審批。
2.半天及以上,一天以內的請假,由值周行政審批。
4.一天以上,兩天以內的.請假,由德育辦主任審批。
5.兩天及以上的請假,由校長審批。
三、請假程序
1.學生到班主任處填寫《陳店聯小學生請假條》和《出門憑條》,包括本人基本信息、請假的理由、請假的天數等信息。
2.因病請假,必須提供學校醫務室或社區及以上醫院的相關證明;因公請假,必須提供學校相關部門的證明;因特殊事情請假必須提供學生家長證明。
3.按照準假權限不同,分別由班主任同意后,學生方可離校或不參加教學等集體活動。
四、銷假
1.請假期滿,學生必須及時到班主任處履行銷假手續,并由班主任報相關部門,否則,超過準假時間者,按曠課處理。
2.逾期不能銷假的學生,必須提前履行補假手續。
五、其它
1.各班應執行每天點名制度,及時發現缺席、遲到、早退和曠課的學生,并做好記錄,班主任應第一時間告知家長。
2.學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時到校上課和參加活動,事先必須履行請假手續。請假時應持有家長簽字的請假條。如遇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請假,學生應來校請假或電話告知班主任學生缺席原因。
3.學校上課期間,如因特殊情況學生家長請求將子女帶出校園,學生應持班主任簽字的請假條,門衛履行核查、登記手續,請家長簽字后,學生方可出校。
4.學生在校期間,遇緊急情況(如突發疾病)來不及請假的,可事后補假條。
5.對弄虛作假的請假者,一經發現,取消準假,并按曠課處理。
6.學生無論任何情況,絕不允許私自離校,一經發現立即通知家長,且在校外發生的任何事故由學生及家長承擔責任。
六、如因執行本制度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學校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嚴肅處理。
請假制度11
第一條總則
1、為規范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公司全體員工。
其次條請假程序
1、員工請假須先口頭征得經理同意,再從辦公室索取請假條填寫。員工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領導審批。(臨時請假1小時內不需)。
2、各級管理人員應在確定不影響正常檢測支配的前提下批假。較長假期必需交接手頭工作,以確保工作連續性。
3、一般狀況下,員工請假須提前一天提交請假條,不允許臨時(已過到崗時間)請假,不允許找人代請假,不允許事后補假。有特別狀況,也應在上班以前親自致電經理請假,回來后準時補辦請假手續。
4、員工請病假,不超過三天的',可直接審批,超過三天的須供應縣級醫院的診療證明,方可審批。
5、主任級以上管理人員在請假期間必需隨時與公司保持聯系,并隨時聽從公司支配。
第三條各種假別及規定
婚喪嫁娶、工傷以及意外事故等特別狀況按實際狀況經開會協商后再行處理。一般狀況下:
1、事假:因事必需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以10天為限。
2、病假:因病治療修養者,每年累計以30天為限。
3、婚假:
①子女結婚可請假5/15天(包括法定假日);
②兄弟姊妹結婚可請假5天。
4、產假:
①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含產假休假15天);
②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流產假為15——20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流產假為60天。女職工享受流產假,必需是方案內生育,限終生只能享受一次。特別狀況按實際狀況經開會協商后再行處理(以上假期均包括節假日)。
5、喪假:
①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10天(包括節假日)。
②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喪亡可請假5天(包括節假日)。
③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3天(包括節假日)。
4請假時間規定1—5天,6—10工資推遲發15天發11—15工資推遲發一個月發。請假本月滿勤沒有,取消優秀員工評比。
第四條獎懲制度
1、請事假期間員工工資一律不予支付(工傷除外)。
2、組長須關注員工滿假未歸現象,要準時聯系跟蹤,并知會人事部。
3、未履行以上請假手續、請假未準而擅自不到崗者或請假期滿不主動銷假者,按曠工論處,曠工一日,罰款100元,連續曠工三天或月累積曠工五天者,按自動離職論處,扣發其全部工資。
第五條附則
1、本制度由公司人事負責解釋、補充。
2、本制度頒布之日起執行。
請假制度12
一、總體要求
1、工作時間與集體活動,不能到崗出勤或離崗缺勤,均須事前請假、事后銷假,并且本人應親自履行請假、銷假、登記手續。
2、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崗;堅決杜絕“霸王假”。確因突發事件,未能事先辦理手續的,方可電話請假,但隨后須盡快補辦;確因特殊情況,無法親自辦理手續的,方可托人代辦。
3、請假期滿后按時上班或提前返校當日,須立即辦理銷假手續;實際假期以銷假時間為準。
4、零星假(遲到、中離、早退),實行口頭請銷假,執行“簽到簽離制”;整日假,實行書面請銷假,執行“登記審批制”。其中,分散下校、連日公出,實行報告單把關,執行“行程反饋制”;統一下校、集體活動(如會議、勞動、迎檢、公益等),實行口頭請銷假,執行“點名公開制”。
5、事假、補休假、福利假、獎勵假,以不影響工作正常運行為先(前提),以不犧牲職工切身利益為本(兼顧);二者發生沖突時,堅持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即不予準假、或暫緩準假、或縮短假程。其中,統一下校、集體活動,不得準假。
6、離崗外出期間,務必保持聯絡暢通;學校急召回校,不得延誤。
重要說明:在學校制度中,⑴有關規定要求與處理辦法等,均含“特殊情況除外”之意,而“特殊情況”均指本人或其直屬遭遇不可抗力(無法預見、無法避免,并無法克服)因素,如天災人禍、突發疾病、意外傷亡等,要有實據為證。⑵借入人員,有關處罰措施在其身上不能執行到位的,報請教育局,退回原單位。
二、操作程序
1、向校辦提交證明或憑證,提出申請,填寫《請銷假審批表》。
2、經校辦審核無誤后,按規定權限,由有關領導審批。
3、將手頭未盡工作處理完畢,妥善安排好或交清后續工作,教研員由主管部室主任審批,其他人員由主管校長審批。
4、將《請銷假審批表》交校辦備案存檔。
5、假期結束返校后,到校辦銷假,填寫《請銷假審批表》,校辦主任簽字,到主管部室主任處報到。
三、審批權限
1、零星假、分散下校,由主管部室主任審批。整日假,由當日值班人員審批;其中,公出、或一次事假超過5天,報請校長審批;一次事假超過10天,校長辦公會審批;一次事假超過30天,報請教育局審批。統一下校,由領隊人審批;集體活動,由召集人審批。
2、準假領導應做好因請假人離崗帶來的相關工作的協調、交接與安排;口頭請假的`,須及時告知校辦。
3、批假領導須準確把握允假規定,合理使用允假權限,不隨意準假,不越俎代庖。
四、類別界定
㈠公假
1、公務假
⑴涵義:因公事離崗而報批并獲準的假期。
⑵憑證:上級的請柬或通知,學校的委派或批假領導。
2、工傷假
⑴涵義:因公傷離崗而報批并獲準的假期。
⑵憑證:學校查實,醫院證明,社保行政部門認定。
⑶時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市勞鑒委確認,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期滿后仍需治療的,須持有醫院證明。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影響勞動能力的,原則上經市勞鑒委確認,按國家與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定1-4級,辦理公傷退休;其它,安排適當工作,給予適當照顧(縮時減量)】。
3、補休假
⑴涵義:經學校安排或批準,因加班加點而產生的假期。
⑵時限:①延長時間,按1.5倍計;②公休假日,按2倍計;但依照上級安排、屬于本職工作,則按實際天數計;③法定假日,按3倍計。
⑶規定:視為公務假;計假以半天為最小單位。
4、福利假
⑴憑證:主動提供有效證明。
⑵時限:
①盡孝假:父母生日,每年1天。
②護理假:★父母住院,住院天數/夫妻兄弟姊妹總數;★配偶或子女住院,住院天數/2;★父母、配偶或子女療養期間,若不影響工作正常開展,酌情給假。
③體檢假:★健康體檢,每年1天。★婚前體檢,1天。★產前檢查,按需給假。
④看護假:領有獨生子女證,孩子讀小學時,每學期10天。
⑤子女結婚:5天。
⑥女性生理假:每月1天。
⑦退休前一年,給予適當照顧。
⑧講學進修、評職晉級、報名辦證、扶貧獻血、子女家長會等,酌情給假。
5、獎勵假
⑴涵義:因績效突出、獲得榮譽、特殊貢獻等,由單位規定或校長特許的假期。
⑵規定:視為公務假;計假以半天為最小單位。
㈡私假
1、事假
⑴涵義:因私事離崗而報批并獲準的假期。
⑵時限:原則上一次最多15天。
⑶規定:優先用補休假或獎勵假抵頂;不夠部分再行辦理,此部分方計為事假。
2、病假
⑴涵義:因傷病離崗而報批并獲準的假期。
⑵憑證:①門診病假:區級以上醫院的病歷、檢驗單、處方、診斷書、收費票據、費用清單、病假條等。②住院病假:區級以上醫院的入院證明、出院記錄、收費票據、費用清單。
⑶時限:①醫療期,按國家與地方有關規定執行。②影響勞動能力(醫療期內治療終結或醫療期滿尚未痊愈,不能返崗復工)的,原則上經醫院證明、市勞鑒委確認,定為1-4級,應辦理病退(退休、退職);其它,從事原工作或安排適當工作。③患有難以治療的重病絕癥(如癌癥、精神病),病休不限期。④傳染病及其它重大疾病,癥愈返工,須持醫院的康復證明。
㈢法定假
1、婚假
⑴憑證:結婚證。
⑵時限:3天+晚婚7天(女滿23周歲、男滿25周歲,初婚)+配偶在外地工作的路程假。
2、喪假
⑴憑證:直系親屬死亡證明。
⑵時限:3天+需到外地料理喪事的路程假。
3、產假
⑴憑證:《計劃生育服務證》(準生證)、《出生醫學證明》(出生證)、獨生子女證、醫院證明。
⑵時限:98天(其中產前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n-1)×15天+【晚育(女滿24周歲,初育)30天+獨生子女證30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42天。
4、陪產假:男方,晚育7天+獨生子女證8天。
5、計生假:⑴宮內節育器,放置3天,取出2天;⑵人工流產14天,妊娠引產30天。
6、哺乳假:⑴嬰兒未滿1周歲,每天1小時(兩次或合用)+多胞胎(n-1)×1小時+路程假;⑵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產假期滿,若有困難,且工作允許,給180天假。
請假制度13
1、住宿生請假要有正當理由,如請病假應向宿舍老師出示醫院診斷證明。
2、宿舍教師應根據住宿生提供的理由核實請假原由,確定無誤后方可給假。
3、宿舍教師不得隨意放行請假住宿生,應通知家長后,待家長到校登記后方可同意請假。
4、如遇特殊情況,請示領導后征得領導同意方可同意請假。
5、如發生流行病等情況,在積極治療的同時,應及時與衛生防疫疾控部門聯系后,待出具隔離通知書方可讓家長領導走及治療。
6、學生請假后應對住宿生回家后的情況及時進行跟蹤了解,及時掌握在家信息。
7、待學生返學時應及時填寫各種信息,并核對無誤后給予消假。
一、認真組織后勤工作人員學習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及路線和本職崗位業務知識。不斷提高后勤人員的政治覺悟及業務技能。
二、認真貫徹執行財經制度及物品管理制度,做到有專人管理、專人負責。
三、及時為廣大師生提供各項后勤保障,為教育教學的順利進行提供強大支持。
四、加強后勤人員的管理工作,杜絕各類事故事件的發生。
五、認真做好學校固定資產、財務收支、專項工作,絕不瞞報、假報。
六、認真做好物品的登記、報損、出庫等項工作,嚴把物品的進入口。
七、做好日常性的工作。
請假制度14
為了規范教職員工的管理,保護學校和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據上級的`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本校實際,特制訂教職員工的請假制度。
一、教職工因病、因事需請假,應辦理請假手續。由本人填寫請假條,因病一般需附醫生證明。一般不予電話或口頭請假。
二、教師請假在半天以內,由教導處批準,請假一天至三天由校長審批,三天以上由中心校校長批準。
三、教職員工結婚、分娩、喪事假,均按國務院規定給假,但必須辦理手續后,交由教導處存檔。
四、教職工經醫生證明病休或因事假的,應辦好手續,其工作由組織安排,未經學校領導同意,不得私自找人代課或代工。
五、教職工請假期間的待遇按上級相關條例執行。
六、凡外出辦事半天以內,必須給到學校辦公室填寫外出登記手續。
七、本制度從公布之日起生效。
請假制度15
為了進一步嚴肅勞動紀律,維護教學秩序,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現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教育工作實際,現就教職工請銷假制度,做出如下規定:
一、假期的類別與期限
(一)產假
1、生育。女教職工晚婚晚育的產假為5個月,未達到晚婚晚育年齡但經批準生育的,產假為3個月,其中產前為15天。晚育的,女方生育時,男方可享受5-7天護理假。
2、流產。女教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730天的產假。
3、哺乳。對產假期滿,正常上班的女教職工,當嬰兒未滿一周歲時,每天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兩次可合并使用,多胎哺乳的,每次的哺乳時間按每嬰30分鐘計算。
(二)病假
教職工因重病、急病需要住院治療或所患疾病致使行動不便、神志不清等不能正常工作者,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確需休假治療的,可準予病假。
(三)婚假
1、教職工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為三天;
2、符合晚婚(男滿二十五周歲,女滿二十三周歲)條件的為7天。
(四)喪假
教職工本人的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可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一至三天喪假。教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需要本人去料理的,可延長4天,但累計最多不超過7天。
(五)事假
除國家明確規定的各種假日外,教職工離開教學崗位辦私事時,必須請事假。
請事假時,本人要事先申明請假理由,經批準并將工作安排妥當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二、請銷假程序和審批權限
教職工請假需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待批準后方可離崗。
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在假后三天內補辦,否則按曠工論處。
(一)請假
1、產假。女教職工休產假,由本人向單位(鄉鎮教委或縣直學校)提交請假申請及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享受獨生子女待遇的還需提交獨生子女證,經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領導審核后,由會計攜帶上述證件于該教職工休產假的第一個月內到縣教育局人事科辦理相關手續。
2、病假。攜帶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及本人申請于休假5天內請假。經核實確需休假的方能準假。其中15天以內由所在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領導決定;15天以上由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領導審核后(簽字蓋章),由會計報教育局審批,其中20天以內由人事科審批;20天以上由分管局長審批;40天以上由局長審批,一次病假一般不準超過60天。醫院開具的.建議證明只作參考,不作請假批準依據。對小病大養、多年養病不上班的,要專題報告教育局處理。連續請病假六個月仍不能痊愈的,由本人寫出病休申請,經鄉鎮教委(縣直學校)審核,人事科指定縣級以上醫院復查后,報教育局局長審批。
3、婚喪假。由教職工所在鄉鎮教委(縣直學校)審批。
4、事假。半個月以內由所在鄉鎮教委(縣直學校)審批;半個月以上一個月以內的由教育局人事科審批;一個月以上的報請主管局長審批。
5、鄉鎮教委主任,縣直學校、鄉鎮中學正職校長(書記)請假。病假10天以內、事假3天以內的由校務會審批并報教育局人事科備案;病假10天以上、事假3天以上的報縣教育局審批。
6、鄉鎮教委主任,縣直學校、鄉鎮中學正職校長到市外省內出差2天以內的,需告知教育局辦公室,3天以上(含3天)或到省外出差,必須報教育局局長審批。
(二)銷假
1、女教職工產假和教職工一個月以上的(含一個月)病假、事假期滿,上班后的三日內,由本人攜帶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開具的教職工返崗證明,到教育局人事科銷假。
2、教職工婚喪假和未滿一個月的病假、事假期滿,上班后及時到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銷假。
三、請假期間的待遇
1、產假、婚假、喪假、進修(培訓)假、特殊事假工資照發。
2、根據國發[1981]52號文件要求,病假按下列標準發工資:
(1)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2)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3)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和1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同時,扣發全年各項獎金。
3、一般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天,每超一天,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按有關規定,適當給予經濟處罰。
4、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計超過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超過60天或有曠工行為者,年度考核不得定為良好及其以上等次。
四、曠工的界定和處罰。
(一)曠工的界定
1、未履行請假手續,無故不上班者。
2、未履行請假手續,私自請人代課、代班者。
3、雖履行了請假手續,但未移交工作而離校或離崗,影響工作者。
4、本人雖提出請假或續假,但未獲得批準,擅自不上班者。
5、請假期滿不按時銷假、續假,又不按時上班者。
6、無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請假條或打電話請假且事后未履行請假手續者。
7、無故不參加有關會議、勞動、活動者。
8、無故不服從工作分配,雖在單位但不工作者。
9、工作調動后不按規定時間到新單位報到者。
(二)曠工的處罰
1、對曠工的教職工,學校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并進行批評教育。
2、全年連續曠工3天、累計曠工超過7天,不得參加年終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不發年終一次性獎金,不得參與當年的職稱晉升。
3、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全學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按人調發[1992]18號文件規定報人事部門批準予以辭退。
五、其他
1、偽造假證,騙取病事假的,經查實,除扣發請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各項福利待遇外,并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全縣通報或行政處分。
2、對了解教職工違反請銷假制度而知情不報或包庇、縱容教職工弄虛作假的單位領導,視情節輕重給予黨政紀處分。
3、教職工考勤實行月報制度。各鄉鎮教委、縣直各學校,要在每月五日前將所屬教職工上月的考勤情況統計上報縣教育局人事科。縣教育局便于了解掌握,及時進行處理安排。
4、各鄉鎮教委、縣直各學校要按本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考勤制度,并嚴格執行,加強管理。
六、本規定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
七、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前制定的請銷假制度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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