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實踐報告
目前,我國的農民工已達2億多人。基于資金、技術、管理等多方面的思考,在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前提下,建立整體上歸屬農村社保體系,又符合農民工自身特殊性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突破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困境的出路。 一、堅持的原則 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目前,我國的農民工已達2億多人。基于資金、技術、管理等多方面的思考,在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前提下,建立整體上歸屬農村社保體系,又符合農民工自身特殊性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突破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困境的出路。
一、堅持的原則
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應遵循以下原則:一堅持低水平、廣覆蓋、逐步完善的原則,完善農村社保體系。二是堅持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宣傳和動員農民工參加農村社保體系。三是堅持個人、家庭、社會相結合的原則,共同承擔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障的責任。四是設立農村社會保障管理機構。農村社會保障管理內容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和業務管理。行政管理要做好農民工的組織工作實現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業務管理要做好保險基金的籌集和費用的支付工作,加強對基金的投資和運營,使其保值增值。
二、建立相適應的制度
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不能簡單的追求整齊劃一,而應從實際出發,為不同社會群體設計與之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1.確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
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應當作為最基本的社會保障項目優先得到確立。在實踐操作中,以“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并留有一定的風險儲備金”為保險基金籌集原則,強制性要求企業(雇主)完全承擔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按時定額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目前我國的農民工大多從事勞動強度大、工作環境差的工作。建立農民工工傷保險最主要的是加強用工單位的意識,各級政府要加大檢查力度并強化執法。
2.確立農民工失業保險制度
針對農民工就業極不穩定的現狀,城鎮失業保險面臨巨大壓力。企業在轉制過程中面臨的資金困難,使這項制度實施起來具有相當的難度,實行“一票征繳”是想以養老保險帶動失業保險。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保險覆蓋范圍為城鎮企事業單位。然而該條例第一次將農民工納入了社會保障體系,第二十一條規定,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齡滿一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簽訂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金。該規定雖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農民工的失業保障問題,但是從長遠來看,達不到農民工的需要。
3.確立農民工的醫療保險制度
醫療保險制度包括大病統籌醫療保險與一般醫療保險。建議對有雇主的農民工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其中雇主按比例負擔社會統籌的.全部費用和個人帳戶的小部分費用,個人繳納進入個人帳戶。個人帳戶用于一般醫療或門診費用,當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比例,即為大病,則由社會統籌醫療負擔絕大部分費用,其余仍為個人負擔。無雇主的農民工可以參加大病統籌醫療保險,日常醫療開支,則由個人或家庭承擔。
首先應按一定的標準進行分類。對已經取得城鎮居民資格的農民工,可以參加當地的職工醫療保險。其他的農民工可以參加農村醫療合作,由農民工社會保障基金的低繳費率所決定,為農民工提供的醫療保險待遇低于城鎮水平,也不能滿足一些農民工的需要。因為他的繳費額很低,所以他的報銷比例也是很低,雖然能夠解決部分費用,但是如果真的有了大病還是很難解決問題。因此還可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設計不同的保障層次。具體而言,首先該醫療基金應有繳費的底線,所有農民工都要按此標準繳納,按此層次享受的待遇為基本醫療待遇。如果需要更高的保障,可以多繳費參加大病統籌,這部分多繳費用納入農民工的個人帳戶。到發生醫療支出的時候,繳費多的農民工享受的待遇比繳納最低繳費額的農民工要高。而具體高多少需要由當地政府制定具體的辦法。其次,農民工也可根據在當地的服務年限享受有差別的醫療保險待遇。如在本地服務時間越長,享受的保障水平越高。
4.確立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
由于我國傳統上將土地和家庭作為農民養老的依靠,對農民沒有建立諸如城市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但是對于離鄉的農民工來說,如果他們將在城市終身就業和生活作為自己的目標,在沒有取得城市居民資格之前需要為自己將來的養老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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