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委托期限在委托書公證
摘要:委托期限是委托書內容的要素之一,往往大多數委托書公證中的委托期限常約定:“辦理完委托事項為止”。雖然約定這樣不確定、過長的委托期限辦理委托書公證當事人方便、實用,但是不確定、過長的委托期限容易產生糾紛。
關鍵詞:委托期限委托書公證
委托期限是委托書內容的要素之一,往往大多數委托書公證中的委托期限常約定:“辦理完委托事項為止”。雖然約定這樣不確定、過長的委托期限辦理委托書公證當事人方便、實用,但是不確定、過長的委托期限容易產生糾紛。首先,表現在不動產委托交易中買賣雙方存在交易風險,委托期限過長繼而產生糾紛。其次,實務操作中期限過長產生不確定的法律事務,委托主體、內容變更導致公證書失效繼而產生糾紛。現就以上兩種情況對委托期限在委托書公證中不宜過長進行淺談。
據我省司法廳公管處統計2014年全省辦理單方面法律行為公證59753件,其中委托39406件,我市辦理單方面法律行為公證1614件,其中委托1299件,而我公證處去年辦理單方面法律行為公證476件,其中委托441件,常見的委托內容則是:委托簽訂不動產買賣及租賃合同、委托不動產抵押貸款及其不動產相關的法律事務,其中80%以上的委托書公證都與房屋交易有關。在當今社會辦理房屋委托交易公證中,由于委托期限過長,委托書容易被用作他途,名為委托,實為借貸、名為委托,實為買賣等情況常有發生。
當事人申請辦理委托書公證大致原因:一種是因工作繁忙無法親自辦理,他們委托親戚、朋友幫忙辦理房屋買賣的相關事務;另一種則是中介公司出資購買房屋,不辦理過戶登記,再由賣方到公證處辦理委托交易公證書,受托方則是中介公司的員工,他們辦理公證業務目的則是為了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不管哪種委托原因委托期限過長,委托人與被委托人雙方都存在風險。首先委托人的風險:委托人一旦委托被委托人買賣房屋,由于產權尚未轉移,責任則仍由原業主承擔。如果委托期限過長被委托人將委托人的房子“一房二賣”的糾紛由此而產生。其次被委托人的風險:委托書公證是委托人單方面的法律行為,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單方面的法律行為是可以撤銷的。也就是說,委托人具有絕對的權利,被委托人如果是中介公司的員工委托期限過長一旦由于房價上漲或者其他不確定因素,賣家隨時可以撤銷了委托,最終受損失的將會是中介公司,此種風險的存在也會產生糾紛。辦理公證的目的是為了預防糾紛,期限過長的委托書不但不能預防糾紛反而容易產生新的糾紛,所以我們不宜設置不確定或過長的委托期限。
我國對單方面的委托書的效率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其中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
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行為終止,委托書就失效。在房屋交易中,當事人辦理委托書公證委托期限約定為“辦理完委托事項為止”,受托人沒有及時辦理登記手續,事隔一段時間發生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情形,委托書是否繼續有效?我們無法確定。在實務操作中公證處與相關部門目前尚且不能達到信息共享,辦理委托書公證后的實施情況公證部門無法得知。然而委托行為是委托生效后持續不斷的行為,直到委托期限或委托事項辦理完,操作中公證處及相關部門是否還可以依據時隔兩年、三年以至于更長時間的委托書公證辦理公證事務及房屋的交易?值得我們深思。特別在轉委托中委托期限過長公證處及相關部門無更法審查委托書的效率。所以在辦理委托書公證中,如果我們可以在委托書中合理設置委托期限,公證后的委托書實施起來更加合理。
在實務操作中委托書公證的委托期限不應該讓當事人隨意決定,公證處應當幫助委托人依據委托事項合理設置委托期限。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依據辦理不動產登記、抵押、補辦等事項的行政法律、法規來確定如何合理設置。首先,委托行為屬人身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如果委托書中委托期限過長,委托書產生了糾紛,相關的侵權責任就會接踵而來,就涉及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其次,在不動產交易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登記機關應當對權利人(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后的30日內核準登記,并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注銷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后的15日內核準注銷,并注銷房屋權屬證書;第三十五條:房屋權屬證書破損,經登記機關查驗需換領的,予以換證。房屋權屬證書遺失的,權利人應當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由登記機關作出補發公告,經6個月無異議的,予以補發的規定。根據《土地登記辦法》第十九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結土地登記審查手續。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十日;第五十三條:已經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該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抵押權、地役權注銷登記等的相關規定。在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抵押、補辦等行政辦理程序事項中均未超過1年的辦理期限。所以委托申請辦理不動產相關事項的期限最好不要超過1年。
綜上所述,我認為在辦理委托書公證時委托期限不宜過長,依據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訴訟時效二年的規定結合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相關規定。委托辦理房屋事項的委托期限最好在一年內,最長不能超過兩年。如果委托期限到了事項沒有完成,還可以到公證處繼續辦理委托,如果委托期限到了,公證事項辦理完,委托書的效率也完成了。委托期限時間越短,產生的法律糾紛就越少。我認為通過對委托期限的合理設置,雖然不能完全杜絕委托書公證的糾紛,但是減少委托書公證的風險及糾紛是一個很好的辦法。另外,設置合理的委托期限是對委托書公證效率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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