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蔽工程是指地基、電氣管線、供水供熱管線等需要覆蓋、掩蓋的工程。由于隱蔽工程在隱蔽后,如果發生質量問題,還得重新覆蓋和掩蓋,會造成返工等非常大的損失,為了避免資源的浪費和當事人雙方的損失,保證工程的質量和工程順利完成,承包人在隱蔽工程隱蔽以前,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檢查合格的,方可進行隱蔽工程。實踐中,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的,承包人應當先進行自檢,自檢合格后,在隱蔽工程進行隱蔽前及時通知發包人或發包人派駐的工地代表對隱蔽工程的條件進行檢查并參加隱蔽工程的作業。通知包括承包人的自檢記錄、隱蔽的內容、檢查時間和地點。發包人或其派駐的工地代表接到通知后,應當在要求的時間內到達隱蔽現場,對隱蔽工程的條件進行檢查,檢查合格的,發包人或者其派駐的工地代表在檢查記錄上簽字,承包人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隱蔽施工。發包人檢查發現隱蔽工程條件不合格的,有權要求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內完善工程條件。隱蔽工程條件符合規范要求,發包人檢查合格后,發包人或者其派駐工地代表在檢查后拒絕在檢查記錄上簽字的,在實踐中可視為發包人已經批準,承包人可以進行隱蔽工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