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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范仲淹的科舉觀
范仲淹是北宋中期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學家和軍事家,他在興學育才方面也做出突出貢獻,他在慶歷年間推行新政,而科舉改革又是慶歷新政最重要的一項改革,其影響是深遠而巨大的。
范仲淹(989-1052),字希文,漢族,蘇州吳縣(今屬江蘇)人,北宋中期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學家和軍事家,慶歷四年(1044)春,范仲淹任參知政事,主持了歷史上著名的“慶歷新政”。本文試圖從范仲淹“慶歷新政”中科舉改革的背景出發,探討其這次科舉改革的內容、作用與意義以及對之后科舉發展的影響。
一、科舉改革的社會背景
范仲淹步入政壇時,北宋經過建國初期的勵精圖治,改變了五代十國留下來的殘弱與貧瘠,經濟社會有了長足的發展,然而畢竟五代時期中原國力元氣大傷,之后各種政治斗爭積累的重重社會矛盾,宋真宗時由大興道觀和東封西祀而導致的國庫空虛、積貧積弱及種種社會危機在仁宗親政時期已經顯現出來,政治危機;四冗為患,國力日衰。
二、科舉改革的內容和罷黜
范仲淹在天圣五年(1027)的《上執政書》中就提出了“慎選舉,敦教育”的改革思想,當時他對加強國民教育問題已達到了很高的認識水平,稱教育為“擇才之本,致理之基”,應“復學校之制”;對于科舉考試“專以辭賦取進士,以墨義取諸科”的僵化方式給予了批評,提出了“先策論以觀其大要,次詩賦以觀其全才,以大要定其去留,以全才升其等級”①。慶歷三年(1043)九月,范仲淹在《答手詔條陳十事》中提出“精貢舉”,包括了改革科舉考試制度與加強教育興辦學校兩個方面,其目的是為國家培養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
(一)“立學合保薦送之法”
(1)諸路州府軍監各令立學,如本處修學人數達到二百人以上,允許另外設置縣學。《宋會要輯稿選舉》三之二四記載:諸路州府軍監除舊有學校外,其余并各令立學……在學教授,候及三年,無私過,本處具教授人數并本人履業事狀,保明聞奏,當議等第特授恩澤。
(2)規定了諸路州府軍監學的入學條件。初入郡學人,須有到省舉人二人委保是本鄉人事或寄居已久,無不孝不悌、逾濫之行,即不曾犯刑責或曾經官司罰贖、情理不重者,方得入學。
(3)應舉人必須在學聽讀一定的時日,方能參加解試。據《宋會要輯稿選舉》三之二四至二五記載:“應取解,逐處在學本貫人,并以入學聽習至秋賦投狀日前及三百日以上,舊得解人百日以上,方許取應。內有親老別無得力弟兄侍養,致在學日數不足者,除依例合保外,別召命官一員或到省舉人三名委保詣實,亦許取應。”
(4)應舉人必須互相結保,有關官員嚴加稽查,以保明行實。《宋會要輯稿選舉》三之二五:進士、諸科舉人,每三人為一保,所保之事有七:一隱憂匿服;二曾犯刑責;三不孝不悌,跡狀彰明;四故犯條憲,兩經贖罰,或未經贖罰,為害鄉里;五籍非本土,假戶冒名;六祖、父犯十惡四等以上罪;七身是工商雜類及曾為僧道者,并不得取應。
(二)“先策論過落、簡詩賦考式、問諸科大義之法”
(1)進士考試分為策、論、詩賦三場,帖經、墨義并罷;先策論后詩賦;解試“三場皆通考去留”,省試則隨場去留。《宋會要輯稿選舉》三之二五:(解試)進士并試三場:先試策三道,一問經史,二問時務;次試論一首;次試詩、賦各一首。三場皆通考去留。舊試帖經、墨義,今并罷。詩、賦、論于“九經”、諸子史內出題,其策題即通問歷代書史及時務,并不得于偏僻小處文字中。
(2)“簡詩賦考式”。重新規定了策論詩賦的“不考式”、“點式”、“抹式”;并規定“今后進士依自來所試賦格外,特許依仿唐人賦體”。“三點當一抹,降一等。涂注乙字,并須卷后計數,不得揩洗。每場一卷內涂注乙五字已上為一點,十五字以上為一抹。”
三、科舉改革的意義及影響
通觀整個慶歷新政,這是一場以整頓吏治為中心的政治改革,是把科舉取士與學校教育結合起來,有利于“教以經濟之業,取以經濟之才”。實行“先策論后詩賦”,又在重策論的道路上前進了一大步,有利于選拔經世致用的優秀人才。
范仲淹的慶歷科舉改革合乎了時代發展的要求,為北宋王朝留下了豐功偉績,其影響也是巨大的。王安石的熙寧科舉改革就是慶歷科舉改革的繼續和發展,其在很多方面,比慶歷科舉改革更為堅決和徹底,兩者之間存在的聯系可謂前啟后承,使宋代科舉進入了學校選士與科舉取士并行的新階段。
范仲淹的科舉改革也有不妥之處。如“諸州發解,已令知州、通判、職官、令錄等保明行實,更不封彌、謄錄”,但屬白璧微瑕。總的說來,慶歷科舉改革于歷史,是一場具有進步意義的改革,有力地推動了那個時代生產力的發展與上層建筑的進步,在人類文明史上寫下了光輝的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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