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中國法制史沖刺必讀文言文
司考法制史沖刺必讀:明刑弼教。
“明刑弼教”一詞,最早見于《尚書·大禹謨》:“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語。后人簡稱“明刑弼教”,從字面而觀,“弼”乃輔佐之義,似與“德主刑輔”的傳統立法、司法原則并無不同;實則不然,“德主刑輔”中“德”為“刑”綱,“刑”要受“德”的制約,始終處于次要、輔助位置。宋以前論及“明刑弼教”,多將其附于“德主刑輔”之后,其著眼點仍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宋代以降,在處理德、刑關系上始有突破。著名理學家朱熹首先對”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闡釋。他有意提高了禮、刑關系中刑的地位,認為禮律二者對治國同等重要,”不可偏廢“。又從”禮律合一“角度對”明刑弼教“進一步說明:”故圣人之治,為之教以明之,為之刑以弼之,雖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緩或急。
與前代儒家學說不同的是,他強調刑與教的實施可“或先或后”,“或緩或急”。經此一說,刑與德的關系不再是“德主刑輔”中的“從屬”、“主次”關系,德對刑不再有制約作用,而只是刑罰的目的,刑罰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行事。這看來小小的變通之義,卻意味著中國傳統法制指導原則沿著德主刑輔一禮律合一一明刑弼教的`發展軌道,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并對明清兩代法律實施的方法,發展方向和發揮的社會作用產生了深刻影響。在我國古代法律史上,一般說來,倡導“德主刑輔”,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所以它往往是同輕刑主張相聯系的。而經朱熹闡發,朱元璋身體力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則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實,為推行重典治國政策提供思想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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