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出租車數量管制的必要性
目前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對于是否應該限制城市出租車總量,一直存在爭論。支持管制者認為限制進入可以避免市場失靈。主要理由是,限制出租車總量可以緩解交通擁擠、減少空氣污染、降低行業內的管理成本、保持供給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保持價格和服務質量的平衡。當然,數量管制也存在一些弊端,一是限制進入導致牌照價格上漲,相應地增加了進入成本,并最終對乘客形成負擔;二是管制機構被行業所收買而在事實上降低了消費者的社會福利。有鑒于此,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中期,美國一些城市相繼解除了對出租車行業的數量管制,但隨著其后出租車數量的急劇增加,反而出現了平均價格上升、服務質量下降等現象,以至于這些城市相繼恢復了對出租車行業的價格控制或數量限制。
從理論與經濟分析來看,對出租車行業實施數量管制是必要的。而實施數量管制必須能夠把握供求的平衡點,確定營運出租車的恰當數量,否則就會產生“政府失靈”。這是一個技術性問題,可以通過定點觀察取得一個經驗數據,3至5分鐘內能夠乘上車即可,低于3分鐘表明車輛過多;多于5分鐘表明車輛過少,供給不足。也有專家通過分析城市人口的出行特征與出租車運營特征的關系,提出以空駛率作為確定出租車總量的測量方法,認為空駛率在30%至40%之間較好,過高造成資源浪費,過低則降低了服務水平。總之管制的數量不能由政府任意而為,而是由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的條件決定的。
出租車公司車輛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在生活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出租車公司車輛管理制度(精選10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出租車公司車輛管理制度1
一、車輛管理
1、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車輛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臺帳,確保行車安全。
2、車輛要嚴格按規定停放,嚴禁駕駛員擅自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過夜,嚴防車輛被盜。
3、落實車輛例保制度,駕駛員對車輛要做到勤檢查、勤維護、勤保養,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車輛須按期年檢,過期未檢的車輛嚴禁上路行駛。
4、堅持車輛安全檢查制度,公司每月對車輛普查一次,每季度對車輛抽查一次,公司每半年或重大節日、大型活動前對車輛進行檢查,確保車輛完好率達100,以上。
5、嚴格執行長途車匯報制度,凡長途車行程超過400公里須配備兩名駕駛員,同時當班駕駛員要對車況進行檢查。嚴禁車輛帶故障行駛,嚴禁疲勞駕車。
6、嚴禁嚴禁將車交給非營運駕駛人員駕駛、嚴禁酒后駕車。
7、要服從公司管理人員的指揮和管理,自覺遵守行車規定,嚴禁超速行駛、反道行駛、違章鳴號。
二、車輛安全檢查
1、公司不定期地對所屬車輛進行檢查,每逢重大節日、會議或重要活動將組織專門檢查。
2、駕駛員每天要對車輛進行一次檢查。
3、公司檢查車輛時,采取普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受檢車輛的行車駕件、年檢情況及發動機、轉向、制動、燈光、輪胎等部件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并做好登記。
4、凡在檢查中檢查出的問題,由檢查人員視情況通知駕駛員和承包人限期整改,直至收繳行車輛、駕駛證,車輛行駛限期恢復車況接受復查等處置。
5、對每次車輛安全檢查情況,擬發檢查情況通報,對車容車況好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對問題突出的單位或個人將予以通報批評。
出租車公司車輛管理制度2
第一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的出租汽車服務。
鼓勵出租汽車經營者使用節能環保車輛和為殘疾人提供服務的無障礙車輛。
第二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二)保證營運車輛性能良好;
(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運營服務;
(四)保障聘用人員合法權益,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
(五)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和培訓教育;
(六)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給未經從業資格注冊的人員運營。
第三條出租汽車運營時,車容車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車身外觀整潔完好,車廂內整潔、衛生,無異味;
(二)車門功能正常,車窗玻璃密閉良好,無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無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動,靠背傾度可調,安全帶和鎖扣齊全、有效;
(四)座套、頭枕套、腳墊齊全;
(五)計價器、頂燈、運營標志、服務監督卡(牌)、車載信息化設備等完好有效。
第四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出租汽車服務標準提供服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做好運營前例行檢查,保持車輛設施、設備完好,車容整潔,備齊發票、備足零錢;
(二)衣著整潔,語言文明,主動問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
(三)根據乘客意愿升降車窗玻璃及使用空調、音響、視頻等服務設備;
(四)乘客攜帶行李時,主動幫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動協助老、幼、病、殘、孕等乘客上下車;
(六)不得在車內吸煙,忌食有異味的食物;
(七)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并按規定擺放、粘貼有關證件和標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路線行駛,不得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
(九)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載客時應當文明排隊,服從調度,不得違反規定在非指定區域攬客;
(十)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十一)按規定使用計價器,執行收費標準并主動出具有效車費票據;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文明禮讓行車。
出租車公司車輛管理制度3
第一、申請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機動車管理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或者提供保證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承諾書:
1.符合國家、地方規定的出租汽車技術條件;
2.有按照第十三條規定取得的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
第二、申請人申請出租汽車經營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證明及擬投入車輛承諾書(見附件2),包括車輛數量、座位數、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
(四)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出租汽車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經營場所、停車場地有關使用證明等。
出租車公司車輛管理制度4
第一條為規范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乘客、駕駛員和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出租汽車是城市交通的組成部分,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公共交通等客運服務方式協調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個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條出租汽車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國家鼓勵出租汽車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含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下同)負責具體實施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車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出租車公司車輛管理制度5
(一)乘客對服務不滿意時,虛心聽取批評意見;
(二)發現乘客遺失財物,設法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找到失主的,及時上交出租汽車企業或者有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留存;
(三)發現乘客遺留可疑危險物品的,立即報警。
(四)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六)遵守電召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按照規定支付車費。
(八)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九)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十)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出租車公司車輛管理制度6
(一)根據乘客通過電訊、網絡等方式提出的預約要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二)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應當提供24小時不間斷服務;
(三)電召服務人員接到乘客預約后,應當按照乘客需求及時調派出租汽車;
(四)出租汽車駕駛員接受電召任務后,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到達約定地點。乘客未按約定候車時,駕駛員應當與乘客或者電召服務人員聯系確認;
(五)乘客上車后,駕駛員應當向電召服務人員發送乘客上車確認信息。
出租車公司車輛管理制度7
(一)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二)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四)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向出租汽車駕駛員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
(六)不按照規定配置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七)不按照規定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八)擅自暫停、終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車經營的;
(九)出租或者擅自轉讓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
(十)出租汽車駕駛員轉包經營未及時糾正的;
出租車公司車輛管理制度8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五)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
(六)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七)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后未履行約定的;
(八)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二、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的;
(二)轉讓、倒賣、偽造出租汽車相關票據的;
(三)駕駛預約出租汽車巡游攬客的。
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出租汽車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出租車公司車輛管理制度9
(一)“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攬客,噴涂、安裝出租汽車標識,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和駕駛勞務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經營活動;
(二)“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通過預約方式承攬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提供駕駛勞務,根據行駛里程、時間或者約定計費的經營活動;
(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是指根據乘客通過電訊、網絡等方式提出的預約要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四)“拒載”,是指在道路上空車待租狀態下,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絕提供服務的行為;或者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承諾提供電召服務的行為;
(五)“繞道行駛”,是指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合理路線行駛的行為;
(六)“議價”,是指出租汽車駕駛員與乘客協商確定車費的行為;
(七)“甩客”,是指在運營途中,出租汽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擅自中斷載客服務的行為。
出租車公司車輛管理制度10
(一)執行由城市的物價部門會同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并且使用由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會同稅務部門印制的車費發票;
(二)按時如實向城市客運管理機構填報出租汽車統計報表;
(三)按照規定繳納稅費和客運管理費;
(四)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給無客運資格證件的人員駕駛;
(五)未經客運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將出租汽車轉讓或者移作他用;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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