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調人員新管理辦法
借調人員新管理辦法(精選5篇)
管理是指一定組織中的管理者,通過實施計劃、組織、領導、協調、控制等職能來協調他人的活動,使別人同自己一起實現既定目標的活動過程。是人類各種組織活動中最普通和最重要的一種活動。下面和小編一起來看借調人員新管理辦法(精選5篇),希望有所幫助!
借調人員新管理辦法1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借調人員行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員借調的隨意性,本著控制數量、嚴格審批、規范管理的原則,根據干部人事有關管理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借調是指因工作需要暫時將工作人員從原單位借用到其他單位執行指定的工作的行為,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與原單位人事關系保持不變。
第三條 渭城區各級機關及事業單位借調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使用借調人員,因工作確需借調工作人員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在一段時間必須完成階段性工作任務或上級部門所交辦的臨時性工作任務,本部門(單位)工作人員不足的。
(二) 工作任務較重,本部門(單位)工作人員確實不足,不能保證工作任務完成的。
(三) 因專項工作設立機構,暫時無法解決人員編制的。
第五條 擬借調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正式在編在職人員。
(二)思想素質好、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具有責任感和奉獻精神。
(三)具有借調單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條件;借調到專業性較強的工作崗位的人員需有相關學歷或職稱。
(四)身體健康,大專以上學歷,年齡一般應在40周歲(特殊情況除外)以下。
第六條 工作人員借調期限。
借調期限以完成相應工作為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借調期滿后返回原單位,由原單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延長借調工作時間的,應提前一周向組織、人社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重新辦理借調手續。關鍵崗位、涉密崗位原則上不使用借調人員。
第七條 借調人員審批程序。
(一) 由借調部門(單位)征得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及本人同意后,提出借調意見,按干部管理權限報區委組織部或區人社局審核。借調意見須注明被借調人的基本情況、具體借調的崗位(承擔的業務)、借調理由及借調期限等。
(二) 借調部門(單位)在區委組織部、區人社局領取《渭城區干部職工借調登記表》,填寫有關內容,經借調部門(單位)及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實行歸口管理,科級干部、黨群口工作人員借調由區委組織部審批,其余人員由區人社局審批。若借調人員同時涉及黨群口和政府口,則由區委組織部和區人社局共同審批。
(三) 由區委組織部、區人社局將《渭城區干部職工借調登記表》報區委、區政府主管領導同意后,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
(一) 借調人員在借調期內由借調部門(單位)負責管理,參加借調部門(單位)的一切集體活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享受借調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同等的政治教育、業務培訓等待遇。
(二) 借調期間,借調人員與原單位的人事關系不變,借調人員不再承擔原單位工作任務。原單位應按規定做好借調人員的工資調整、職稱晉升等管理工作。
(三) 借調人員在借調工作期間,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節假日和產、休假等待遇。借調人員的工傷和住院治療期待遇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 借調人員的年度考核,考核年度當年在借調部門(單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在原單位參加考核。借調單位應對其借調期間的工作表現作出鑒定,向原單位反饋;考核年度當年在借調部門(單位)工作超過半年的,由借調部門(單位)進行考核并提出定等意見,向原單位反饋。
(五) 借調期間,如遇原單位競爭上崗、崗位調整等情況,原單位應將借調人員與在崗職工同等對待,做好借調人員定員、定崗、定級工作,保證公開、公平對待借調人員。
(六) 借調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公務員行為規范和借調部門(單位)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借調部門(單位)的管理和領導,認真完成工作任務。凡違反有關規定、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服從領導以致造成不良影響的,隨時予以退回,并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七) 借調人員借調期間,借調部門(單位)領導負責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進行談話,掌握借調人員的思想工作狀態。借調期滿后,由借調部門(單位)對其借調期間的思想、工作表現做出書面鑒定,按照審批口徑,報區委組織部、區人社局審核備案,并向原單位反饋。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借調部門(單位)應及時解除借調關系。
(一) 借調期滿,未辦理續借手續的。
(二) 借調期未滿,工作任務有變動或工作任務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繼續借調的。
(三) 因原單位工作需要,借調人員無法繼續從事借調部門(單位)工作的。
(四) 借調人員因個人原因提出結束借調關系,并得到借調部門(單位)同意的。
(五) 借調人員違反借調部門(單位)勞動、工作紀律,
致使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六) 借調人員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借調的。
第十條 借調工作紀律。
(一) 各部門(單位)要嚴格按照本管理辦法,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借調工作人員,切實加強對借調人員的管理。對因工作不負責任隨意濫借,造成工作人員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將根據情節追究部門(單位)主要領導的相應責任。
(二) 有關部門(單位)接到借調通知后,應及時通知借調人員按規定時間報到,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妨礙借調工作的正常進行。
(三) 借調期滿后,借調人員回原所在單位工作,借調部門(單位)和借調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他要求。
(四) 已借調到各部門(單位)但沒有辦理正式借調手續的人員,現確因工作需要借調的,按本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借調手續。否則,一律予以清退。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委組織部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借調人員新管理辦法2
為規范我局借調人員管理,根據干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局機關各股室借調局屬事業單位在編在崗的工作人員。
二、借調條件
機關各股室應嚴格控制借調基層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借調人員協助工作的`,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本股室編制空缺、現有人員不能滿足工作需要;
2、因接受新工作任務而導致的工作量驟增、且無法在短時間內配齊人員;
3、本股室人員有3個月及以上的病事假或其他原因不能在本崗位履行職責的情況。
借調人員原則上為單位普通干部、職工。
借出單位考慮借調人選時,應與鍛煉、培養干部結合起來。
三、借調時間
各股室根據需要協助的工作內容,嚴格控制借調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因工作任務沒有完成,需要延長借調時間的,借用股室應提前15天向分管人事工作的領導請示,征得借調單位同意后,適當延長借調時間。
四、借調程序
1、局機關各股室確因工作需要借調人員的,須向局務會提交借調人員申請。申請中須注明借調原因、借調時間、借調人員主要工作內容、借調人員基本條件(包含借調人員單位,借調人員學歷、專業、政治面貌、工作經歷等情況);
2、局務會議研究同意后,由借用人員股室會同人勞股與借出人員單位溝通,征得借出單位同意并協商借調人選、期限等事項;
3、相關事項協商完畢,由借調人員與局領導簽訂《衛生局機關借調人員協議》后,到借調股室接受工作。
五、借調人員管理
1、借調人員工資、福利等各項待遇均由借出人員單位負責。
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發生的差旅費(含差旅補助)、會議費等費用,由衛生局負責。
2、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的辦公場所安全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借調人員股室負責。
3、借調人員是中共黨員,且借調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需將黨組織關系轉至衛生局機關黨支部,待借調結束后再轉回借出單位黨委(支部)。
4、借調工作期間,借用人員視同所在股室人員,參加相關的會議、培訓等。
5、安排借調人員在涉密等重要崗位協助工作的,需由借用人員股室組織借調人員填寫《涉密人員承諾書》。同時,由借用人員股室負責在借調結束后,組織其填寫《離崗承諾書》。
6、借調人員參加原單位的年終考核,借用人員股室應根據借調人員工作表現、完成任務等情況反饋給借出人員單位參考,并由借出單位負責將該鑒定表歸入借調人員的個人檔案。
7、借調人員在借調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退回原工作單位,造成嚴重后果的,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⑴因工作人員措施不力、未盡到應有職責,造成一般性工作失誤3次及以上的;
⑵因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重大工作失誤的。
8、借調期限超過6個月的,應每半年進行一次民主測評,測評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等次,“滿意”超過80%的,繼續借調;“基本滿意”超過50%的,試用三個月后重新測評;“不滿意”超過40%的,退回原單位工作。
9、借調人員完成借調任務后,原則上應回原單位工作,表現特別突出,在借調崗位做出優異成績的,直接選拔聘用為鄉鎮衛生院院長、副院長或列入衛生系統后備干部人選。
六、有關說明
1、本辦法由衛生局負責解釋。
2、已借調在局機關有關股室的工作人員,列入本辦法管理范圍。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借調人員新管理辦法3
為規范我委借調人員管理,根據干部人事有關規定,結合我委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借調條件
申請接收借調人員的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本單位編制空缺、人員緊張、工作量大。
(二)直接服務群眾的信訪等特殊崗位。
二、借調人員形式和借調時間
借調人員主要采取上派掛職鍛煉的形式,在協助掛職單位工作的同時,為基層培養鍛煉干部。一般從委直屬、聯系單位和各省(區、市)人口計生系統選派,時間為6—12個月。
接收大學生(研究生)實習、見習,時間為3—6個月。
原則上不得延長借調時間。確因工作需要延長借調時間的,應提前一周向人事司提出書面申請,重新辦理借調手續。
關鍵崗位、涉密崗位、司秘崗位不宜由借調人員擔任。
三、借調人員管理
借調人員應遵守國家公務員行為規范和委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工作任務,其日常管理由借調單位負責,借調人員在上崗前應接受借調單位保密教育,并簽訂《保密承諾書》。工作結束時,借調人員應提交總結,借調單位根據借調人員工作情況作出鑒定,人事司審核后出具鑒定材料,向其工作單位或學校反饋。
借調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由其單位負責。住宿、就餐、補助等相關費用按照財務司有關規定執行,由借調單位負責,具體如下:
(一)住宿。京外人口計生系統上掛的借調人員原則上安排在國家人口計生委機關服務局培訓部。
(二)午餐。各類借調人員午餐按機關公務員同等標準掌握,機關服務局憑《國家人口計生委機關借調人員審批表》辦理飯卡。
(三)出入證。機關服務局憑《國家人口計生委機關借調人員審批表》辦理出入證。借調結束后,應及時交回機關服務局。
(四)補助。按照財務司和大學生實習、見習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五)保險。借調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為借調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四、借調工作程序
委機關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在每年一月和七月向人事司提交書面申請,并填寫《國家人口計生委機關借調人員審批表》,經審核批準后,人事司協助與有關派出單位協商確定上掛借調人員。中央、國家有關部門指派到我委的掛職鍛煉人員,由人事司統一安排。
五、其他
突發性工作、臨時重大任務、重點項目建設及成立臨時機構需借調人員的,可單獨提出申請報人事司審批,借調時間以完成上述工作任務為限。
人事司、駐委紀檢組監察局負責對各單位借調工作人員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本辦法由人事司負責解釋。
七、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借調人員新管理辦法4
一、目的
1、規范公司的用工管理、通過人力資源的有效整合,更好的發揮員工的優勢與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與工作質量;
2、用人部門在人員調配安置上有章可循。
二、調配類別
1、外調:與外單位及北京信威之間的調配;
2、內調:
(1)重慶信威部門之間的調動;
(2)本部門內部的崗位變動。
三、調配的審批權限
1、外調:
(1)與外公司之間的借調,經被調員工所在部門的`經理、分管領導與公司總經理三級審批同意后生效;
(2)與北京信威之間的調動:北京信威人力部及重慶信威行政人事的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生效。
2、內調:
(1)部門之間的調動,普通員工經調入、調出部門雙方經理、分管領導批準同意后生效,主管及以上級員工還需報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同意后方可生效;
(2)本部門內部的崗位變動:該部門經理及分管領導同意后即可生效。
四、調配的工作流程
1、外調:
(1)與外公司之間的借調,先由借調單位出據《借調函》,同時雙方應就被借調員工的借調期限、借調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勞動保護等問題達成共識后簽定《借調協議》,并在《借調協議》中約定借調的生效時間;
(2)與北京信威之間的調動,由雙方人力資源部就被調員工的調動時間與期限、勞動合同的處理、工資福利待遇的確定與轉移等問題進行協商后,由調出方人力資源部開具《員工調動通知書》約定生效日期;
2、內調:
(1)部門之間的調動由調入部門負責人填寫《崗位變動審批表》,經報批同意后,由人力資源部開具《內部調動通知單》,調入調出部門雙方負責人簽字后生效。
(2)本部門內部的崗位變動,將《崗位變動審批表》報分管領導同意生效后,報人力資源部存檔。
3、無論外調與內調,凡涉及崗位變動部門的人事員或內勤均須作好登記,并在當月末與人力資源部作好核對工作。
五、調配后的工資福利問題
1、外調:
(1)與外公司之間的調動,借調期間的工資福利問題由雙方人力資源部協商執行;
(2)與北京信威公司之間的調動,調動后的工資福利問題按北京信威的通知執行;
2、內調:
(1)部門之間的調動:從調動的第四月起,由調入部門填報《工資變動審批表》,待報批后按新崗位的工資標準起薪;
(2)部門內部的崗位變動:從調動的第四月起,由部門填報《工資變動審批表》,待報批后按新崗位的工資標準起薪。
本辦法從行文之日起生效,解釋權在公司人力資源部。原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如與本辦法有相悖之處,以本辦法為準。
借調人員新管理辦法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人員借調工作的管理,結合本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外單位借調公司員工(借出)
第二條 外單位的定義
外單位指本公司以外的行政、事業單位、公司和其它合法的團體。
第三條 借調的程序
1、外單位須向公司出具書面借調函,借調函應明確借調的人員和借調的日期、期限。
2、經公司研究并征求借調人員同意,由公司復函,并由總經理辦公室代公司與外單位、借調人員簽訂三方借調協議;
第四條 借調期間的待遇
1、借調期間,借調人員的工資、養老保險、津貼、醫療補貼、住院費用報銷、勞動保障、借調人員因工傷所發生的費用以及其它福利由外單位負責;
2、公司僅與借調人員保持勞動人事關系;
3、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的工作時間可計入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五條、借調期間的管理
1、借調人員須遵守外單位的管理制度,如發生違紀行為的外單位有權進行教育和處分;情節嚴重經教育無效的可退回公司,但須提前30天通知公司,對于給公司造成損失或嚴重影響公司形象的借調人員,公司有權依據公司的有關制度追加處分。
2、如外單位沒有按協議有關規定執行,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權隨時召回借調人員;嚴重損害借調人員利益的,借調人員可以隨時回公司,公司可針對公司情況作出合理安排。
3、借調期間,如借調人員與公司的合同期滿的,可與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如未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未及時向借調人員出具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的,視為與借調人員自動續約;借調人員也可與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借調人員與公司勞動關系終止,三方的借調關系也即自動終止。
4、借調協議三方,如任何一方因非過錯原因需提前終止借調關系的,可與另外兩方協商,但應提前30天通知,并協商對另外兩方作出適當補償。
第三章 公司借調外單位員工(借入)
第六條 借調的程序
1、公司各部門如需借調外單位人員,需報總經理辦公室,經總經理、董事長研究批準,由總經理辦公室按照公司的用人標準組織考核,合格后方可借調。
2、總經理辦公室代公司與外單位、借調人員簽訂三方借調協議。
第七條 借調期間的待遇
1、借調期間,借調人員的待遇由總經理辦公室與外單位、借調人員協商,在借調協議的中予以確定。
2、公司僅與借調人員發生借調關系,沒有勞動人事關系。
第八條 借調期間的管理
1、借調期間,借調人員需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如發生違紀行為的,公司有權進行教育和處分;情節嚴重經教育無效的可退回外單位。
2、借調期滿后,用人部門需續借的,應報總經理辦公室,經總經理、董事長研究批準后,方可續約。
3、借調期間,借調人員與外單位勞動合同期滿,如不續約,借調協議也即自動終止,用人部門擬吸納為正式成員的,需報總經理辦公室,經總經理、董事長研究批準后,方可納入正式編制。
4、借調協議三方,如任何一方因非過錯原因需提前終止借調的,可與另外兩方協商,但應提前30天通知,并協商對另外兩方作出適當補償。
第九條 本規定經總經理批準后公布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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